收到專利侵權通知,腦中一片空白,不知所措嗎?在台灣的專利訴訟中,除了直接的「文義侵權」判斷外,專利權人也常會主張一種更複雜的判斷標準——「均等論」。對專利侵權被告來說,理解均等論的運作方式、其判斷要件以及重要的限制事由,是您能否有效抗辯、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均等論,透過實際法條與生活化案例,讓您不再對專利訴訟感到茫然。
專利侵權是什麼?先從「全要件原則」談起
當您被指控專利侵權時,法院會先進行「文義侵權」的判斷。這項判斷的核心是「全要件原則」,意思是您的產品或方法必須包含對方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所有的技術特徵,才能構成文義侵權。只要您的產品缺少了其中任何一個技術特徵,就無法構成文義侵權。
判斷專利權範圍的依據,是《專利法》的重要規定:
《專利法》第56條第3項:「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
這條文告訴我們,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核心,同時也會參考「發明說明」和「圖式」來解釋其技術內容。因此,第一步就是要仔細比對您的產品與對方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
「均等論」是什麼?為何被告需要了解?
如果您的產品不構成文義侵權,專利權人可能就會進一步主張「均等侵權」。均等論 (Doctrine of Equivalents) 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有心人只透過微小、非實質性的改變,就輕易規避專利權的保護。它擴大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讓一些看似不同但實質相同的技術也能被涵蓋。對被告來說,了解均等論,才能知道自己是否真的「踩線」。
在台灣實務上,判斷是否構成均等侵權,主要採「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三要件實質相同的標準,並採逐一元件比對原則 (Element-by-Element Comparison)。這意味著法院會將您的產品的每個技術特徵,與對方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的對應特徵,逐一進行比對:
- 技術手段 (Means): 達成特定功能的具體方法或結構是否相同?
- 功能 (Function): 該技術特徵所要達成的目的或作用是否相同?
- 結果 (Result): 該技術特徵在整體發明中產生的最終效果是否相同?
請注意,這三者必須全部都「實質相同」才會構成均等侵權。只要其中任何一個要件存在「實質差異」,就不會構成均等侵權。
「均等論」不是無限上綱!這些情況下它會失效
雖然均等論擴大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但它並非沒有限制。這些限制事由,往往是專利侵權被告的重要抗辯依據:
- 全要件原則的限制: 均等論是在「全要件原則」下,針對個別技術特徵進行「實質相同」的判斷。如果您的產品缺少對方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的任一技術特徵,均等論就無從適用。
- 先前技術阻卻 (Prior Art Estoppel): 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點!均等論的適用範圍,絕對不能涵蓋「先前技術」。換句話說,如果您的產品技術,即使與對方的專利技術構成均等,但該技術本身在對方專利申請日之前就已經是公開的「先前技術」,那麼對方就不能主張您侵權。
- 揭露奉獻原則 (Disclosure Dedication): 專利權人在說明書中雖然有揭露,但卻沒有將其納入「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內容,通常會被視為已經「奉獻給公眾」。這意味著專利權人不能在事後,再以均等論來主張這些未被納入請求項的技術是侵權。
- 禁反言原則 (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 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或審查過程中,為了取得專利而對申請專利範圍所做的限縮或聲明,將限制其日後主張均等論的範圍。他不能在取得專利後,又反過來主張這些被限縮的範圍。
此外,關於損害賠償,還有一個您必須知道的規定:
《專利法》第82條:「專利權人應於專利物品或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未標示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但侵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者,不在此限。」
這代表,如果專利權人沒有在專利產品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原則上就不能向您請求損害賠償。但有個例外,就是您「明知或可得而知」該物品受專利保護。這也是您可以檢視的重要環節。
真實案例告訴你:法院怎麼判?
以下透過兩個智慧財產法院的真實案例,讓您更具體了解均等論的適用與限制:
案例一:技術手段不同,不構成均等侵權
- 案情重現: 某建商被指控其建案的隔音樓板侵害了對方的專利。專利權人主張,雖然建商的隔音樓板與其專利在結構上有些許差異,但應適用均等論。
- 法院判決: 法院仔細比對後發現,雖然建商的隔音樓板可能也具備隔音功能,但在關鍵的「固定方式」與「緩衝結構」等技術特徵上,建商所採用的技術手段與專利內容存在實質差異。因此,即使功能可能相似,但由於技術手段不同,法院最終認定不構成均等侵權。
- 給被告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您的產品功能或結果與對方的專利相似,但若您是透過不同的具體技術手段來達成,則仍有機會不被認定為均等侵權。因此,仔細分析您產品的技術細節與對方專利的差異至關重要。
案例二:你的技術早就存在,不能算侵權!
- 案情重現: 某廠商被指控其製造的「出水裝置」侵害了對方的專利。專利權人提出的鑑定報告,試圖以均等論涵蓋該廠商的產品。
- 法院判決: 法院在審查鑑定報告時發現,鑑定人錯誤地將專利說明書中已經揭示為「先前技術」的部分,也以均等論涵蓋進去。法院明確指出,屬於公眾已知的先前技術,即使與專利技術構成均等,也不能再被專利權人主張侵權。因此,法院最終認定該廠商的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權範圍。
- 給被告的啟示: 這個案例強調了「先前技術阻卻」的重要性。如果您能證明被指控侵權的技術,或是其均等物,在對方專利申請日之前就已經是公開的技術,那麼這將是您最有利的抗辯點之一。務必進行全面的先前技術檢索,以保護自身權益。
被告應如何自保?實務操作建議
面對專利侵權指控,身為被告,您可以採取以下幾個實用步驟來保護自己:
- 冷靜蒐證,勿急於回應: 收到通知函後,切勿慌亂,更不要銷毀任何產品、設計圖或相關文件。仔細閱讀通知內容,了解對方主張的專利號、侵權產品及證據。在未諮詢專業意見前,避免與對方直接進行可能不利於己的溝通。
- 逐一比對技術特徵: 仔細將您被指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與對方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中的每一個技術特徵進行比對。重點放在「技術手段、功能、結果」是否有實質差異。如果能找出任何一個技術特徵存在實質不同,就能有效抗辯均等侵權。
- 進行先前技術檢索: 委託專業人士進行全面的先前技術檢索,查找在對方專利申請日之前,是否有已公開的文獻、產品或技術,與您被控侵權的產品或其均等物相同或實質相同。這能作為「先前技術阻卻」的有力證據。
- 保留完整設計與研發記錄: 詳實記錄您產品的設計理念、研發過程、修改紀錄以及與現有專利差異的考量。這些文件可以證明您的產品是獨立設計,或與對方專利存在實質差異,而非刻意模仿。
- 檢視專利權人標示義務: 檢查對方專利產品或其包裝上,是否有依《專利法》第82條規定,明確標示專利證書號數。若未標示,且您能證明自己並非「明知或可得而知」該產品受專利保護,則對方可能無法向您請求損害賠償。
結論
專利侵權訴訟,尤其是涉及均等論的案件,往往複雜且專業。身為被告,您需要充分了解「全要件原則」與「均等論」的判斷標準,更要掌握「先前技術阻卻」、「揭露奉獻原則」及「禁反言原則」等重要的限制事由,這些都是您抗辯的有力武器。面對訴訟,積極蒐集證據、仔細分析技術差異,並善用法律賦予您的抗辯權利,將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到專利侵權通知書,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請保持冷靜,不要急於回應或銷毀任何資料。仔細閱讀通知書的內容,了解對方主張侵權的專利號碼、請求項以及侵權事證。最重要的是,立即蒐集您產品的設計文件、製造流程、銷售紀錄等相關資料,並尋求專業律師或專利師的協助,進行初步的法律評估,以制定合適的應對策略。
Q: 我的產品跟對方的專利長得很像,是不是一定會構成均等侵權?
A: 不一定。均等侵權判斷非常嚴謹,必須在「技術手段、功能、結果」三方面都與對方專利申請範圍中的對應技術特徵「實質相同」才會成立。如果您的產品在達成特定功能上,使用了不同的技術手段,或者產生了不同的結果,即使外觀或最終效果相似,也可能不構成均等侵權。關鍵在於技術細節的差異。
Q: 我怎麼知道我的產品有沒有落入「先前技術阻卻」的範圍?
A: 「先前技術阻卻」是重要的抗辯理由。您可以委託專業機構或律師進行全面的專利檢索,找出在對方專利申請日之前,是否已有公開的文獻、產品或技術,揭露了與您被控侵權產品相同的技術內容。如果能證明您的產品技術已是公眾所知,則對方不能以均等論主張侵權,這是一個強而有力的抗辯點。
Q: 如果我的產品只是代工生產,也會被認定是侵權嗎?
A: 依據《民法》第185條第1項的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若您是「幫助人」或「造意人」,即使不是直接製造者,也可能被視為共同侵權人,需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代工廠商在接受訂單前,務必進行專利侵權風險評估,並要求客戶提供專利無侵權聲明,以降低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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