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為專利權被侵害而感到困擾嗎?在市場競爭激烈的環境中,專利侵權事件時有所聞,而了解如何依法追訴,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作為「律點通」,我將帶您回顧1990年代台灣《專利法》中關於專利侵權刑事責任的追訴與告訴實務。雖然現行法規已有所調整,但當時的實務見解與操作,仍能為您提供寶貴的啟示,特別是對於過去發生的侵權行為,仍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
當時的專利侵權刑事責任:法條解析
在1990年代,台灣《專利法》針對專利侵權行為設有刑事責任,主要規範在以下條文中,並輔以《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1. 《專利法》刑事責任條文(當時適用)
-
《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發明專利侵害罪 - 製造等)
「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專利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 白話解釋: 如果有人未經您的同意,就去製造、打算賣、實際賣、使用或進口您的發明專利產品,就可能觸犯此罪。重點在於要有侵害行為和故意。
-
《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新型專利侵害罪 - 製造等)
「未經新型專利權人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專利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 白話解釋: 這條與發明專利類似,但適用於新型專利。只要未經新型專利權人同意,從事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其專利物品,就可能構成犯罪。
-
《專利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新式樣專利侵害罪 - 製造等)
「未經新式樣專利權人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專利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 白話解釋: 這條則適用於新式樣專利,也就是產品外觀設計的專利。未經同意製造、販賣或使用新式樣專利物品,同樣會面臨刑事責任。
-
《專利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新型專利侵害罪 - 販賣明知為侵權物)
「明知為未經新型專利權人同意所製造之物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意圖販賣而自國外進口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白話解釋: 這條罪名針對的是販賣者。如果對方明知自己賣的是侵害新型專利的商品,卻仍然販賣、陳列或進口,就會觸法。這裡的關鍵是「明知」這個主觀意圖。
-
《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新式樣專利侵害罪 - 販賣明知為侵權物)
「明知為未經新式樣專利權人同意所製造之物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意圖販賣而自國外進口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白話解釋: 與第128條類似,但僅限於新式樣專利的販賣行為,且刑度較輕。
2. 告訴乃論與告訴合法性:關鍵要件
專利侵權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必須由專利權人(被害人)主動提出合法告訴,檢察官才能啟動偵查程序,法院才能進行審理。當時《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對此有特別規定:
- 《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告訴合法性要件)
「專利權人就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之犯罪提出告訴,應檢附侵害鑑定報告,與侵害人經專利權人請求排除侵害之書面通知,如未提出前項文件者,其告訴即不合法。」
- 白話解釋: 這條非常重要!當您要針對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專利物品的行為(即第123條至第126條的罪名)提起刑事告訴時,必須準備好兩份關鍵文件:一份是侵害鑑定報告,證明對方確實侵權;另一份是請求排除侵害的書面通知,證明您曾正式警告對方停止侵權。如果少了這兩份文件,您的告訴就會被認為不合法,法院會直接判決「不受理」。
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與實務案例
要成功追訴專利侵權的刑事責任,必須證明對方符合特定的構成要件。這包括客觀上的侵害行為,以及主觀上的故意。
1. 構成要件解析
- 客觀要件:
- 您的專利權必須有效: 確保您的專利仍在保護期限內,且未被撤銷或宣告無效。
- 有實際的侵害行為: 對方確實有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您的專利產品。
- 專業鑑定確認侵權: 透過專業鑑定機構(例如當時的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報告,證明對方產品確實落入您的專利權範圍。
- 主觀要件:
- 對方有故意: 侵權者必須是「明知」或「預見」其行為會侵害您的專利權,卻仍然為之。對於販賣侵權物品的罪名,「明知」是核心,而您發出的存證信函,就是證明對方「明知」的重要證據。
2. 實務案例情境:從故事中學習
讓我們透過兩個改編自當時真實判決的案例,來了解這些法律概念在實務中是如何運作的。
情境一:持續製造販賣,數罪併罰
王先生擁有一項「汽車遮陽布之創新構造」的新型專利。他發現市場上有一家「林記車材行」的老闆林先生,未經他同意,從某年五月起就開始製造並販賣和他專利一模一樣的汽車遮陽布。王先生忍無可忍,決定提出刑事告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林先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製造新型專利侵權物品)和第一百二十八條(販賣新型專利侵權物品)。由於製造是為了販賣,兩者之間有牽連關係,因此從較重的製造罪處罰。更重要的是,林先生是從五月起持續製造販賣,這被認定為連續犯,因此法院在判決時加重了刑責,最終判處有期徒刑陸月。王先生提出的專利舉發審定書等官方文件,也被法院採認為合法的鑑定報告。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侵權行為如果持續發生,可能會被認定為「連續犯」而加重刑責。同時,製造和販賣侵權物品,即使是不同條文,也可能因牽連關係而從一重處斷。官方的鑑定報告是證明侵權的有力證據。
情境二:存證信函證明「明知」的關鍵
李先生和田先生兩位老闆,在市場上販賣一種新型專利「方向盤皮套」的仿冒品。專利權人林先生發現後,先是對李先生發出了存證信函,明確告知他正在侵權。但李先生收到信函後不以為意,仍繼續販賣。後來,田先生也在訴訟過程中被查獲持續販賣相同的侵權商品。
法院認為,李先生和田先生的行為都構成《專利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明知為未經新型專利權人同意所製造之物品而販賣」的罪名。關鍵在於,李先生在收到存證信函後仍繼續販賣,這足以證明他主觀上「明知」其行為是侵權的。田先生也同樣因持續販賣而被認定有「明知」的故意。兩人因多次販賣行為構成連續犯,分別被判處拘役伍拾日及有期徒刑肆月。
這個案例強調: 專利權人發出的存證信函是證明侵權者「明知」的強力證據。一旦對方收到警告仍不停止,其主觀故意就更難以否認,這對於刑事追訴至關重要。
專利權人追訴侵權的具體建議
面對專利侵權,您需要採取積極且有策略的行動。以下是當時實務操作的具體建議:
- 確認專利權有效性: 在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前,務必確認您的專利權仍在保護期限內,且未被撤銷或宣告無效。
- 及早蒐集證據: 一旦發現疑似侵權行為,應立即蒐集證據。這包括:
- 購買侵權產品,保留交易單據、發票。
- 對侵權產品、銷售地點、廣告文宣進行拍照或錄影。
- 記錄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方式。
- 發出書面通知(存證信函): 這是證明對方「明知」的關鍵步驟,也是提起告訴的法定要件之一。透過存證信函或其他可證明送達的書面方式,正式通知侵權人其行為已侵害您的專利權,並請求其立即停止侵害。
- 委託專業鑑定: 務必委託具公信力的專業機構(例如當時的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工業技術研究院等)進行侵害鑑定,取得正式的鑑定報告。這份報告是證明侵權事實的決定性證據。
- 注意告訴期間: 專利侵權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為六個月。這段期間從您「知悉犯人及犯罪事實」之時起算,務必在期限內提出告訴。
- 審慎考量自訴: 雖然《刑事訴訟法》允許自訴,但專利侵權案件專業性高,且當時《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對自訴的合法性要求(鑑定報告與書面通知)存在爭議。建議優先透過檢察官提起公訴,若選擇自訴,務必確保所有法定文件齊備。
結論:掌握證據,積極維權
專利權是您智慧的結晶,不容他人輕易侵犯。回顧1990年代的專利侵權刑事追訴實務,我們可以看到證據蒐集、專業鑑定和書面通知是成功維護權益的三大基石。雖然現行《專利法》已將大部分專利侵權除罪化,更傾向民事損害賠償,但對於當時發生的侵權行為,這些刑事追訴的知識仍然至關重要。面對侵權,切勿坐視不理,積極掌握證據,依法採取行動,才能有效捍衛您的專利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專利侵權的刑事責任,現在還適用嗎?
A: 您好,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本篇文章主要分析的是1990年代台灣《專利法》的刑事責任規定。值得注意的是,現行《專利法》已將大部分專利侵權的刑事責任除罪化,轉為以民事損害賠償為主。目前僅保留少數特定情節(如意圖營利而侵害積體電路布局專利權)的刑事責任。因此,對於現在發生的專利侵權,應優先考量民事途徑。但如果是1990年代發生的侵權行為,則仍適用當時的刑事法規。
Q: 提起刑事告訴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A: 根據當時《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針對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專利物品的侵權行為,您必須檢附兩份關鍵文件才能使告訴合法: 1. 侵害鑑定報告: 證明對方產品確實侵害您的專利權。這份報告通常由具公信力的專業機構出具。 2. 請求排除侵害之書面通知: 證明您曾正式書面通知侵權人停止侵害,例如透過存證信函。 若未檢附,法院可能會直接判決不受理。
Q: 「明知」侵權的故意要怎麼證明?
A: 在追訴販賣侵權物品的罪名時,「明知」是證明對方主觀故意的核心。實務上,最直接且有效的證據就是您發出的存證信函。一旦對方收到您的存證信函,卻仍繼續販賣侵權商品,就非常容易被認定為「明知」。此外,對方的行業背景與經驗、產品外觀的明顯相似性,以及被查獲後的反應與供詞,也可能作為證明其「明知」的輔助證據。
Q: 如果發現我的專利被侵權了,第一步該怎麼做?
A: 無論是過去或現在的專利侵權,第一步都非常關鍵: 1. 確認您的專利權有效性: 確保您的專利仍在保護期限內且未被撤銷。 2. 立即蒐集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包括購買侵權產品、拍照、錄影、保留交易單據、廣告文宣等,並詳細記錄侵權行為的時間、地點與方式。證據越完整,對您越有利。 3. 發出書面警告: 透過存證信函等方式,正式通知侵權人停止侵害。這不僅是告訴的要件(針對製造等行為),也能為後續的法律行動(包括民事求償)奠定基礎,並證明對方有「明知」的故意。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