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一位努力創新的專利權人,當您發現自己的智慧結晶遭到他人未經授權的抄襲、製造或販售時,那種憤怒與無助感想必難以言喻。然而,憤怒之餘,更重要的是採取行動,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與損害賠償。
「律點通」深知您的困境,因此特別整理這份專為專利侵權被害人設計的求償指南,將複雜的法律條文轉化為您能理解的實用資訊,帶您一步步了解在台灣,面對專利侵權時,該如何計算損害賠償、如何有效舉證,以及有哪些法律武器可以運用,讓侵權者付出代價。
專利侵權,我能求償什麼?損害賠償的三種計算方式
當您的專利權被侵害時,根據《專利法》第97條的規定,您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來計算您的損害賠償金額。這三種方式各有優劣,選擇最適合您的情況至關重要。
《專利法》第97條:「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三、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1. 依「民法」第216條計算:您的實際損失與預期收益
這是最直接的計算方式,旨在填補您因為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白話解釋: 您需要證明因為侵權導致產品銷量減少、價格下降等實際損失(所受損害),以及原本可以預期獲得的銷售利潤或授權金(所失利益)。然而,這類舉證在實務上難度較高。如果難以提供具體證據,專利法也提供彈性,讓您可以計算「通常可獲得利益」與「受害後所得利益」的差額。
2. 依「侵害人所得利益」計算:讓侵權者吐出不法獲利
這種方式是將侵權者因侵權行為所賺取的全部利潤,作為您的損害賠償。這通常是專利權人最常選擇,也相對有利的方式。
白話解釋: 您只需證明侵權人因販售侵權產品獲得了多少收入。接下來,舉證責任會轉移到侵權人身上,他們必須提出製作、銷售侵權產品的「成本或必要費用」證明。如果侵權人無法提出這些證明,法院實務上很可能直接以其「銷售該項物品的全部收入」來認定其所得利益,這對您而言是相當有利的局面。
3. 依「合理權利金」計算:模擬授權的市場價值
即使您沒有實際生產或銷售專利產品,您仍然可能因為他人的侵權行為而損失了收取授權金的機會。此時,您可以選擇以市場上合理的授權權利金來計算損害。
白話解釋: 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專利價值、市場上類似技術的授權行情、侵權產品的銷售數量與期間等因素,來酌定一個合理的權利金數額作為賠償。
不只補償損失,還能要求更多!懲罰性賠償與連帶責任
專利侵權不僅是財產損失,更可能包含惡意抄襲的成分。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允許您要求侵權者支付更高的懲罰性賠償,甚至讓公司負責人一同承擔責任。
故意侵權的懲罰性賠償:最高三倍賠償
如果侵權者的行為是「故意」的,您可以請求法院酌定損害額以上、最高不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白話解釋: 「故意」的認定很關鍵。例如,如果您曾發出警告函,侵權人卻仍置之不理繼續販售,或侵權人是同業,應知悉您的專利權,這些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故意侵權,進而提高賠償金額。
公司負責人也要負責?連帶賠償責任
許多侵權行為是由公司所為。但您知道嗎?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公司的負責人也可能需要與公司一起承擔賠償責任。
白話解釋: 根據《民法》第185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如果有多個行為人共同侵權,或公司負責人(如董事長、總經理)在執行公司業務時,因違反法令(包括專利法)導致您受損害,那麼這些共同侵權人或公司負責人,都需要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您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或全體請求賠償,增加了您求償成功的機會。
真實案例分享:他們這樣討回公道
讓我們透過幾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處理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
案例一:小文的「托手吊板」被仿冒,法院判決加倍賠償
小文是個發明家,他設計了一款方便實用的「托手吊板」並取得了新型專利。沒想到,市面上很快就出現了仿冒品。小文發現後,立即向法院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這家公司販售的產品確實侵害了小文的專利權,並查出該公司因侵權行為獲利6,480元。由於該公司明知小文有專利權卻仍持續販售,法院認定其為「故意」侵權,最終依據當時的專利法規定,將損害賠償額提高一倍,判決該公司應賠償小文12,960元。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單一侵權商品的利潤不高,但只要能證明侵權人有故意行為,法院仍可能判決加倍賠償。對被害人而言,積極舉證侵權人獲利與其故意行為,是爭取更高賠償的關鍵。
案例二:科技公司老闆的連帶責任,侵權獲利全數賠償
一家科技公司開發了一款產品,卻被發現侵害了另一家公司的發明專利。被害公司除了提告侵權公司外,也將該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老闆)一併列為被告,請求連帶賠償。在訴訟過程中,侵權公司無法清楚舉證其製造、銷售侵權產品的成本與費用。最高法院最終判決,由於侵權公司無法證明其成本,應直接以其「銷售該項物品的全部收入」作為所得利益來計算賠償。同時,法院也再次確認,公司的負責人在執行業務時若有違法行為導致他人受損,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強調了兩個重點:第一,侵權人若無法舉證成本,其銷售收入可能被全數認定為不法獲利;第二,公司負責人並非總能置身事外,在特定情況下,他們也必須為公司的侵權行為負連帶責任。這對專利侵權被害人而言,無疑是追討賠償的重要保障。
專利侵權被害人必看!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專利侵權,您該如何有效行動,為自己爭取最大權益?以下是律點通給您的實務建議:
- 積極蒐集侵權證據: 盡早蒐集所有能證明侵權行為的證據,例如:侵權產品的實物或照片、銷售發票、訂單、廣告文宣、網站截圖、銷售量、價格、市場佔有率等。這些都是日後計算損害賠償的重要依據。
- 策略性選擇損害計算方式:
- 如果您能明確證明自身因侵權導致的銷售量或利潤損失,可選擇依「民法第216條」計算。
- 若侵權人銷售量大,且您難以取得其成本資料,優先選擇以「侵害人所得利益」計算,並預期法院可能直接以銷售收入認定。
- 如果您的專利本身有明確的授權市場價值,或侵權人銷售量難以估計,可選擇以「合理權利金」計算。
- 盡力主張故意侵權: 蒐集證據證明侵權人明知您的專利權存在卻仍為侵權行為,例如曾發送警告函、侵權人為同業應知悉相關專利等,以爭取最高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 同時起訴公司及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建議同時將侵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負責人列為被告,請求連帶賠償,以增加求償成功的機會。
常見疑問解析:損害認定與新型專利的特殊考量
專利侵權案件的損害賠償,在實務上確實常面臨認定困難。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因素,並在必要時依「自由心證」酌定數額。此外,針對新型專利,由於其採形式審查,權利穩定性較低,因此法律特別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時需盡「相當之注意義務」。這對被害人而言,若您曾被新型專利權人警告,但該專利後來被撤銷,則該新型專利權人可能需要對其不當行使權利造成的損害負責,但若其已盡相當注意(例如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則可免責。
結論
專利侵權是智慧財產權領域的重大挑戰,但絕非無解。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能讓您對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舉證責任分配、懲罰性賠償及連帶責任有更清晰的認識。積極蒐證、策略性選擇求償方式,並掌握法律武器,是您為自己討回公道的關鍵。記住,您的創新值得被保護,您的權益不容侵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證明我的專利權確實被侵害了?
A: 您需要蒐集侵權產品與您的專利產品或技術進行比對的證據,證明侵權產品落入您的專利權範圍。這通常需要專業的專利鑑定報告。此外,侵權產品的實物、照片、銷售證明、廣告宣傳等,都是證明侵權行為的重要證據。
Q: 我該怎麼選擇對我最有利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
A: 這取決於您的具體情況。如果侵權人銷售量大但您難以取得其成本資料,選擇「侵害人所得利益」通常最有利,因為侵權人若無法舉證成本,法院可能直接以其銷售收入計算。如果您有明確的授權市場,或自身銷售損失難以量化,則可考慮「合理權利金」。若自身損失明確且容易舉證,則可選「民法第216條」方式。建議您在蒐集證據後,與專業人士討論,評估哪種方式的舉證成功率最高且金額最大。
Q: 如果侵權人是公司,我可以告公司的老闆嗎?
A: 可以。根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如果公司負責人(如董事長、總經理)在執行公司業務過程中,因違反法令(包括專利法)導致您受損害,該負責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建議您在訴訟時,將侵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負責人一併列為被告,以提高求償成功的機會。
Q: 我沒有實際生產或銷售專利產品,還能要求賠償嗎?
A: 可以。即使您沒有實際生產或銷售專利產品,您仍然可以選擇以「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賠償。這是因為您的專利權本身具有市場價值,他人未經授權使用,您就損失了收取權利金的機會。法院會根據專利的價值、市場行情等因素,酌定一個合理的權利金數額作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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