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間接侵權深度解析:權利人如何有效維護?
身為專利權人,您是否曾遇過這樣的困擾:發現市場上有產品似乎與您的專利有關,但製造商或供應商卻辯稱他們沒有直接侵權?這時候,您可能面對的就是所謂的「間接侵權」或「幫助侵權」問題。在台灣,雖然專利法沒有明確定義這些概念,但法院實務上會透過《民法》的規定來處理。了解這些認定標準,是您有效維護專利權的關鍵。
什麼是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
在深入探討之前,讓我們先釐清兩個核心概念:
| 特性 | 直接侵權 (Direct Infringement) | 間接侵權 / 幫助侵權 (Indirect/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
|---|---|---|
| 定義 | 行為人直接實施專利請求項所載的全部技術特徵,如製造、販賣、使用等。 | 行為人本身未實施專利全部特徵,但提供了關鍵組件或方法,協助或促成他人實施直接侵權。 |
| 判斷標準 | 採「全要件原則」及「均等論」,判斷是否涵蓋專利所有技術特徵。 | 必須存在直接侵權作為前提,並判斷幫助人是否提供「專用」且「無實質非侵權用途」的組件或方法,且具有主觀意圖。 |
| 法律依據 | 《專利法》第96條 | 實務上透過《民法》第185條第2項「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處理。 |
專利間接侵權的法律依據與構成要件
由於台灣《專利法》並無直接規定間接侵權,實務上主要仰賴《民法》關於共同侵權行為的條文。這表示,當有人協助他人侵害您的專利時,他將被視為與直接侵權者負連帶責任。
1. 核心法條:民法第185條
這是認定專利間接侵權的關鍵條文:
《民法》第185條第2項:「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白話解釋:這條文將「煽動者」和「協助者」與實際執行侵權行為的人,視為同一夥人,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在專利領域,提供關鍵零組件或方法給他人,使其能完成專利侵權行為的人,就可能被認定為「幫助人」。
2. 主觀意圖:民法第184條
除了幫助行為本身,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也很重要: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釋:這表示,要追究幫助侵權者的責任,您需要證明他對自己的行為將導致專利侵權是「明知」或「可得而知」的。例如,他是否收到過您的警告函?或者,他所提供的組件是否明顯只能用於侵權產品?
3. 專利權人可請求的救濟:專利法第96條與第97條
一旦認定間接侵權成立,專利權人可以依據《專利法》請求救濟:
- 《專利法》第96條:您可以請求法院命令侵權者「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並對您因此所受的損害請求「賠償」。
- 《專利法》第97條:此條提供了多種損害賠償計算方式,若能證明侵權人有故意,法院甚至可酌定最高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實務案例故事:看懂幫助侵權的眉角
讓我們透過兩個改編的實務案例,來了解法院是如何判斷間接侵權的:
故事一:產品有預留空間,但還沒侵權
情境:您擁有一項「多功能攝影手術燈」的專利,其特色是燈具中央可整合攝影機。您發現市場上有一家「光明科技公司」銷售一款手術燈,外型與您的專利產品相似,且燈具中央也預留了一個安裝攝影機的空間。您認為,即使他們現在賣的燈沒有裝攝影機,但只要裝上去就會侵權,所以他們也構成間接侵權。
法院怎麼看:法院審理後指出,光明科技公司目前銷售的手術燈,因為沒有實際安裝攝影機,所以尚未落入您的專利請求項範圍,也就是說,它沒有構成直接侵權。既然沒有直接侵權的行為存在,即使產品有預留空間,也無法認定光明科技公司構成間接侵權。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直接侵權是認定間接侵權的必要前提,如果沒有「實際」的直接侵權行為發生,再多的「潛在可能性」也無法構成間接侵權。
故事二:代工廠只做部分零件,會不會構成幫助侵權?
情境:您的專利是一種「高效擋水牆結構」。您發現「大禹工程行」在施作擋水牆時使用了您的專利技術,而「鐵牛機械公司」則幫大禹工程行代工製造了部分關鍵的柵板零件,並代為採購其他零組件。您認為鐵牛機械公司協助了大禹工程行,應該也構成幫助侵權。
法院怎麼看:法院最終認為,鐵牛機械公司雖然為大禹工程行代工和採購零件,但沒有證據證明鐵牛機械公司「明知」或「可得而知」這些零件會被用於侵害您的專利,也沒有積極協助大禹工程行實施侵權的意圖。單純的代工或零件採購行為,如果沒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就難以認定為幫助侵權。這個案例強調了幫助侵權中「主觀意圖」的重要性,證明幫助者知道或應該知道其行為會導致侵權,是關鍵的舉證環節。
專利權人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間接侵權,專利權人可以採取以下策略:
- 優先證明直接侵權:在提起訴訟時,應盡力證明被控侵權人已經實施了您的專利申請範圍的全部技術特徵。這是最直接也最明確的維權方式。
- 間接侵權的舉證策略:若直接侵權難以證明,則可考慮主張幫助侵權。此時,您需要證明:
- 存在一個直接侵權者(例如最終產品的製造商或使用者)。
- 幫助人提供了專門用於實施您的專利發明的關鍵組件或方法,且該組件或方法無其他實質非侵權用途。
- 幫助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行為將導致專利侵權。這可以透過書面警告函、專利公報的公示效果、相關行業慣例等方式來證明。
- 損害賠償請求:依據《專利法》第97條,選擇最有利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若能證明幫助人有故意侵權,別忘了考慮請求最高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結論
間接侵權與幫助侵權的認定,是專利維權中較為複雜的一環。它要求專利權人不僅要證明技術特徵的吻合,更要深入追溯侵權行為鏈,並舉證行為人的主觀意圖。理解這些法律概念與實務判斷原則,能讓您在面對複雜的侵權情境時,更有方向地擬定維權策略,全面保護您的寶貴專利資產。
記住,專利保護不只防堵直接侵權,更要警惕那些在背後推波助瀾的「幫助者」,才能真正滴水不漏地守護您的創新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一個組件供應商會被認定為專利幫助侵權人?
A: 一個組件供應商會被認定為專利幫助侵權人,通常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必須存在一個使用該組件的直接侵權行為;其次,供應商提供的組件必須是「專門用於」實施該專利發明,且「無其他實質非侵權用途」的關鍵組件;最後,供應商必須「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提供的組件將被用於實施專利侵權。例如,若該組件的設計和功能高度特定,且市場上除了侵權用途外幾乎沒有其他合理用途,則被認定為幫助侵權的可能性較高。
Q: 專利權人如何證明幫助侵權者的「主觀意圖」(故意或過失)?
A: 證明主觀意圖是幫助侵權的難點。專利權人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舉證: 1. 書面警告函:曾向幫助侵權者發出警告函,明確告知其行為可能導致侵權。 2. 專利公報公示效果:對於專業領域的廠商,法院可能認為其應知悉相關專利的存在。 3. 產品專用性:所提供的組件或方法若設計上具有高度專用性,僅能用於實施特定專利,可推論其應知悉用途。 4. 行業慣例與知識:證明在該行業中,相關廠商理應知悉此類組件的侵權風險。 5. 其他證據:例如內部文件、電子郵件往來等,能顯示其對專利權的認知或對侵權的參與程度。
Q: 如果我的專利是關於一種方法,而不是產品,還會有間接侵權的問題嗎?
A: 是的,即使您的專利是關於一種「方法」,仍然可能存在間接侵權的問題。間接侵權不僅限於產品,也適用於方法專利。如果有人提供了專門用於實施您的專利方法的設備、材料或指導,且這些提供行為促成了他人實施您的專利方法,並符合上述的「專用性」和「主觀意圖」要件,那麼該提供者也可能被認定為幫助侵權人。
Q: 如果我發現市場上有廠商販售我的專利產品的關鍵零組件,但他們自己沒有組裝成完整產品,我可以怎麼做?
A: 首先,您應確認這些零組件是否確實是「專門用於」您的專利產品,且「無其他實質非侵權用途」。如果符合,您可以考慮: 1. 發出警告函:正式告知該零組件供應商您的專利權存在,以及其零組件可能導致侵權的風險,讓其知悉您的專利權,為將來可能的訴訟累積「明知」的證據。 2. 蒐集證據:追溯這些零組件的最終使用者,確認是否有直接侵權行為發生。 3. 評估訴訟可行性:在確認有直接侵權行為,且零組件供應商具備主觀意圖後,您可以考慮依《民法》第185條第2項主張幫助侵權,請求停止侵害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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