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技術公開了,專利還能申請嗎?解析專利優惠期的秘密
身為技術人員,你可能經常參與學術研討會、產品發表會,或是為了測試而將新技術進行小範圍的應用。這些行為都可能讓你的發明內容「公開」於眾。根據《專利法》規定,一項發明若在申請專利前已公開,通常會喪失「新穎性」,進而無法取得專利。這聽起來是不是很讓人焦慮?
別擔心!台灣的《專利法》為發明人提供了一道「安全網」,也就是所謂的「新穎性喪失例外」,俗稱「優惠期」或「恩典期」。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為你解析這個重要的法律機制,讓你了解如何在技術公開後,仍能有效保護你的發明。
專利新穎性:你的發明必須是「全新」的
首先,讓我們先快速理解什麼是「專利新穎性」。簡單來說,就是你的發明在申請專利之前,不能已經被公眾知道或使用過。這包括:
《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你的發明在申請專利前,已經發表在期刊、論文,或者已經被實際使用、被大眾所知曉,原則上就喪失了新穎性,不能申請專利。這也是為什麼許多技術人員會感到困惑的原因。
救命稻草:專利優惠期 (Grace Period)
好消息來了!《專利法》考慮到發明人有時會因自身行為(無論有意或無意)導致發明公開,因此設立了「優惠期」機制,給予發明人一個緩衝期。
《專利法》第22條第3項:「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者,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這條款是說,如果你的發明是因為你自己(或非你本意)的行為而公開,只要你在公開事實發生後的12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這個公開事實就不會被視為破壞新穎性的原因。這12個月就是你的「黃金申請期」!
但是,請注意一個重要的例外:
《專利法》第22條第4項:「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這表示,如果你是為了在其他國家申請專利,而導致你的發明在該國的專利公報上公開,即使是出自你的本意,這個公開也不能援引優惠期來對抗。
關鍵!如何證明你的公開符合優惠期?
要成功主張優惠期,證明責任在你,也就是專利申請人。你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據來證明你的公開行為符合上述條件。這包括:
- 公開事實確實發生: 證明確實有公開行為,例如刊物發行日期、展覽會舉辦日期、產品銷售日期等。
- 公開內容與申請專利內容的關聯性: 證明你公開的內容與你現在要申請專利的內容是相同或實質相同的。
- 公開行為源自申請人: 這是最核心也最困難的部分,你需要證明這個公開行為確實是你本人或非你本意所致,而非第三方獨立公開。
- 時間點: 證據必須能明確證明公開事實發生在申請日前十二個月內。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中學習
以下兩個案例,將幫助你理解在實務上,證明「優惠期」時常遇到的問題:
案例一:公開實施的陷阱與證明時機
某科技公司開發了一種新型材料的跑道,並在某學校進行了鋪設與測試。他們認為這屬於「實驗性質」的公開使用,並在六個月後申請了專利。然而,當專利遭到異議時,他們才主張這是優惠期內的公開。法院最終駁回了他們的請求。
判決啟示: 法院認為,該跑道工程已經完工並公開招標、施作於校園內,為不特定人所共見共聞,構成「公開使用」,不具新穎性。更重要的是,該公司沒有在申請專利時就明確主張優惠期,並檢附證明文件,而是等到訴訟階段才提出,因此不符合法定程序。這告訴我們,主張優惠期的時機非常重要!
案例二:展覽公開的證據盲點
另一家公司在申請專利後,被指控其發明在申請前已在某展覽會上公開陳列。該公司試圖以展覽廣告作為證據,證明其技術已公開。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此主張。
判決啟示: 法院認為,該公司提出的展覽廣告僅揭示了參展產品的項目,卻未能提供具體證據證明展覽的產品構造與申請專利的內容相同。僅憑模糊的廣告資訊,不足以證明公開事實。這強調了證據必須具體、明確,且能證明公開內容與專利範圍一致的重要性。
給技術人員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避免類似的憾事發生,以下是你應遵循的實務指引:
- 黃金12個月: 任何公開行為發生後,務必在12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這是鐵律,逾期不候。
- 申請時即提出: 在提交專利申請文件時,務必在申請書中明確聲明你欲主張新穎性喪失例外,並詳細敘明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具體內容。
- 證據先行: 同步檢附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建議你整理一份「公開事件證據清單」,包含:
- 學術發表: 刊物、會議議程、發表證明、論文原稿,並證明你是作者。
- 展覽展示: 參展證明、展覽會手冊、產品型錄、清楚的照片或影片,並證明是你公司或你本人展示。
- 實驗性公開/測試: 詳細的實驗紀錄、內部報告、測試數據、相關人員證詞、銷售合約(若有),並註明日期。
- 時間證明: 所有證據都必須有明確的時間標示,例如刊物發行日期、展覽會舉辦日期、簽約日期等。
- 證據的客觀性與明確性: 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無法獨立驗證的證據。口頭證詞最好能輔以書面佐證。確保證據能清楚揭露公開的技術內容,並與申請專利範圍進行比對。
結論
專利優惠期是發明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它給予了技術人員在公開發明後,仍有時間申請專利的機會。然而,這項權利並非自動生效,需要你積極且正確地主張與證明。掌握這些原則,將能讓你更自信地在技術交流與專利保護之間取得平衡,確保你的研發心血不會白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學術研討會上發表了論文,這算不算《專利法》上的「公開」?
A: 是的,在學術研討會上發表論文,如果論文內容揭露了你的發明技術特徵,且該研討會允許不特定公眾參與或論文可被公眾取得,這就屬於《專利法》第22條第1項所稱的「見於刊物」或「為公眾所知悉」的公開行為。此時,你需要在論文發表後的12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並在申請時主張優惠期,同時檢附論文、會議議程等證明文件。
Q: 我為了產品測試,讓少數客戶試用我的新技術產品,這會影響專利新穎性嗎?
A: 這需要視情況而定。如果試用客戶是特定且數量有限,且你與他們簽訂了保密協議(NDA),並明確限制他們不得向外揭露或商業化使用,則通常不構成《專利法》上的「公開實施」。但如果沒有保密約定,且試用行為已達到讓不特定人得以知悉其技術內容的程度,就可能被認定為公開實施。為保險起見,若有此類試用行為,仍建議在12個月內申請專利並主張優惠期。
Q: 如果我的發明被第三方在未經我同意下公開了,我還能主張優惠期嗎?
A: 《專利法》第22條第3項明確指出,優惠期適用於「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這表示,如果公開行為是完全由第三方獨立完成,且與申請人無任何關聯,則申請人無法主張優惠期。但若第三方公開是因申請人非本意的行為所導致(例如,申請人將技術透露給某人,而該人未經授權公開),則仍有機會主張,但證明難度會大幅提高,需證明該公開確實「非出於申請人本意」。
Q: 我應該如何妥善保存證據,以備未來主張優惠期?
A: 建議建立一套完善的內部記錄系統。對於任何可能涉及發明公開的行為,都應詳細記錄: - 時間: 精確到年、月、日、時、分。 - 地點: 具體地址或會議室名稱。 - 方式: 例如口頭簡報、書面文件、產品展示、影片播放等。 - 內容: 記錄公開的技術特徵、產品型號、文件版本,並保留相關文件、照片、影片副本。 - 參與者: 記錄所有知悉或參與公開的人員名單。 - 證明文件: 如會議簽到表、展覽入場券、保密協議、電子郵件往來紀錄等。 這些資料應妥善歸檔,並確保其真實性與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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