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專利營運自由 (FTO):企業法務的必修課題
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企業推出新產品或服務前,最擔心的莫過於不慎落入他人專利權範圍,引發侵權訴訟。這不僅可能導致巨額賠償、產品下架,甚至影響企業商譽。因此,進行 專利營運自由 (Freedom-to-Operate, FTO) 分析,是企業法務人員不可或缺的風險管理工具。透過FTO,企業能及早識別潛在專利侵權風險,並制定有效的規避策略,確保產品順利上市。
法律基石:專利侵權的法條依據
專利侵權風險評估與FTO分析,主要涉及以下關鍵法律條文:
《專利法》
當企業產品或方法被控侵權時,專利權人可依據《專利法》主張權利。其中,《專利法》第96條是核心條款:
《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這條文確立了專利權人可請求停止侵權、防止侵權,並要求損害賠償。FTO分析的目的,正是要避免企業行為落入此規範範圍。此外,若產品涉及進口,則需注意《專利法》第97條之1(海關查扣);而針對方法專利,則可能適用《專利法》第99條第1項的推定侵權規定,但其適用條件較為嚴格。
《民法》與《公司法》
專利侵權本質上屬於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因此《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及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亦可能適用。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執行若有違法致他人受損,需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提醒企業法務,FTO分析結果應向管理階層充分揭露,以避免潛在的個人責任風險。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常會提出專利無效抗辯。此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扮演關鍵角色: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這表示法院在審理侵權案件時,會直接判斷系爭專利是否有效。若專利本身被認定無效,則即使產品看似侵權,專利權人也無法主張權利。這對FTO分析而言,是極為重要的風險規避策略。
專利侵權的認定與有效性抗辯
企業法務在進行FTO分析時,需理解專利侵權的兩種主要認定方式:
- 文義侵權 (Literal Infringement):當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完全符合專利請求項中所有技術特徵的字面意義時,即構成文義侵權。這是最直接的判斷方式。
- 均等侵權 (Doctrine of Equivalents):即使產品未完全符合請求項字面意義,但若其與請求項的差異,對於該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士而言是顯而易見的替換,且能達成「相同功能、以相同方式、達到相同結果」,仍可能構成均等侵權。
同時,企業也應善用專利有效性抗辯。在侵權訴訟中,被告可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非前所未見)或進步性(非輕易完成),若法院認定專利無效,則侵權指控將不成立。
實務情境:從案例看FTO的重要性
情境一:精密刀具的侵權攻防戰
一家精密刀具製造商「A公司」發現市場上出現「B公司」銷售的「新型切割刀輪」,懷疑其侵害了A公司擁有的多項發明及設計專利。A公司遂提起訴訟,指控B公司侵權。B公司則抗辯A公司的部分專利不具進步性。
法院審理後,發現B公司的新型切割刀輪,確實已落入A公司部分專利的文義或均等侵權範圍。雖然B公司提出專利無效抗辯,但法院僅認定其中一項專利不具進步性,其他專利仍屬有效。最終,法院判決B公司不得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侵權產品。
指導意義:這個案例提醒我們,FTO分析必須同時評估文義侵權與均等侵權的可能性。此外,即使考慮提出專利無效抗辯,也需審慎評估成功機率,因為法院會逐一審查,並非所有抗辯都能成功。
情境二:新型專利的致命弱點
「C機械公司」推出一款高效能的「工業除屑機」,卻收到「D機械公司」的警告函,指控其產品侵害了D公司的新型專利。D公司要求C公司立即停止製造販售並賠償損失。
C機械公司在法務團隊的協助下,深入分析D公司的新型專利,並發現該專利在申請前,已有先前技術文件揭露了類似的技術內容。C公司於是在訴訟中提出專利無效抗辯,主張D公司的新型專利不具進步性。
法院審理後,採納了C公司提出的先前技術組合,認定D公司的新型專利確實不具進步性,因此有應撤銷之事由。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規定,D公司不得對C公司主張專利權。最終,法院駁回了D公司的所有訴求。
指導意義:此案明確指出,專利有效性評估在FTO分析中具有決定性作用。企業法務在進行FTO時,不僅要比對產品是否落入專利範圍,更要深入評估目標專利的有效性。若能證明系爭專利本身無效,則即使產品構成侵權,專利權人也無法主張權利,這是重要的風險規避策略。
FTO分析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有效管理專利侵權風險,企業法務可依循以下步驟進行FTO分析:
- 界定產品與市場:明確欲上市產品的技術範圍、功能、應用領域及目標市場。
- 專利檢索:針對產品的關鍵技術特徵,進行全球範圍的專利檢索,找出相關的有效專利。
- 專利範圍解析 (Claim Construction):仔細閱讀檢索到的專利請求項,理解其技術特徵及保護範圍。
- 侵權比對分析:將自身產品的技術特徵與檢索到的專利請求項進行比對,判斷是否存在文義侵權或均等侵權的風險。
- 專利有效性評估:對於可能構成侵權的專利,進一步評估其有效性,例如是否存在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的先前技術。
- 風險評級與建議:根據侵權可能性和專利有效性,對每個潛在侵權風險進行評級,並提出規避設計 (design-around)、尋求授權、或準備無效抗辯等法律建議。
重要提醒:FTO分析應在產品開發早期介入,以便有足夠時間調整設計。同時,檢索範圍應涵蓋主要市場國家,並持續監控競爭對手的專利動態。由於專利分析涉及高度專業知識,務必尋求經驗豐富的專利律師或專利師協助。
結論
專利營運自由 (FTO) 分析是企業法務人員保護企業創新成果、規避法律風險的關鍵任務。透過系統性的風險評估、深入的法條理解、以及對實務案例的借鑒,企業能夠在產品上市前築起一道堅實的法律防線。積極進行FTO,不僅能避免高昂的訴訟成本和市場損失,更能為企業的永續發展奠定穩固基礎。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企業進行FTO分析的最佳時機為何?
A: FTO分析應在產品開發的早期階段即介入,最好是在產品概念設計或原型階段。越早進行,企業就有越多的時間和彈性來調整產品設計,以規避潛在的專利侵權風險,避免後期投入大量資源後才發現侵權問題,導致巨大的修改成本或上市延遲。
Q: FTO分析中,「均等論」的判斷標準為何?
A: 均等論旨在防止侵權者僅做微小修改即規避專利。實務上,法院通常會採用「功能-方式-結果」測試,即判斷被控侵權物是否執行相同的功能、以相同的方式、達到相同的結果。若三者皆符合,即使字面意義不同,仍可能構成均等侵權。企業法務在比對時,不應僅限於字面比對,更要從技術實質層面進行評估。
Q: 如果FTO分析發現潛在的專利侵權風險,企業有哪些應對策略?
A: 發現潛在侵權風險後,企業有幾種主要策略: 1. 規避設計 (Design-around):調整產品或製程,使其脫離目標專利的保護範圍。 2. 尋求授權 (Licensing):與專利權人協商,取得專利使用許可。 3. 專利無效化 (Invalidation):主動收集先前技術證據,向智慧財產局提起專利舉發,或在訴訟中提出無效抗辯。 4. 購買專利 (Acquisition):直接從專利權人手中購買該專利。 5. 風險評估與承擔 (Risk Assessment and Acceptance):在評估侵權風險較低、或訴訟成本過高時,經審慎評估後決定承擔風險,但這通常是最後選項。
Q: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對企業法務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有何重要意義?
A: 這條文賦予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件時,直接判斷系爭專利有效性的權力。對企業法務而言,這意味著在被控侵權時,可以積極提出專利無效抗辯,例如主張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若法院認定專利無效,則即使產品構成侵權,專利權人也無法主張權利。因此,在FTO分析或應對侵權訴訟時,深入評估對手專利的有效性是極為重要的策略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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