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被告必讀:掌握請求項解釋,扭轉戰局!
收到專利侵權通知或面臨訴訟,想必讓您焦慮萬分。在專利戰場上,能否成功抗辯,關鍵往往在於對「專利權範圍」的精準掌握。而這個範圍,正是透過「請求項解釋」與「說明書參酌」這兩大法律原則來界定的。別擔心,這篇文章將帶您一步步拆解這些看似複雜的法律概念,讓您知道如何運用它們來保護自己!
專利權範圍的黃金法則:以請求項為準,說明書為輔
首先,我們要認識專利法中最核心的條文之一:
《專利法》第58條第4項:「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這條法規明確告訴我們,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首先要看「申請專利範圍」(也就是請求項)怎麼寫。請求項的文字是界定專利權範圍的「尺規」。
但是,請求項的文字有時候可能不夠清楚,或者需要更深入的理解。這時候,我們就可以「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來輔助解釋。請注意,說明書和圖式是用來「釐清」請求項的意義,而不是用來「擴大」或「縮小」請求項所明確界定的範圍。
對被告的意義:如果專利權人的請求項寫得很清楚,那麼他們就不能用說明書的內容來主張更廣泛的保護範圍。反之,如果請求項寫得模稜兩可,說明書就可能成為限縮其解釋的依據,這對您來說可能是個有利的防禦點。
專利品質的基石:請求項的「明確性」與「說明書支持」
專利法對專利申請文件還有嚴格要求,這些要求也可能成為您挑戰專利有效性的武器:
《專利法》第26條第1項:「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專利法》第26條第2項:「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
簡單來說,專利說明書必須寫得夠清楚、夠詳細,讓一般技術人員(法律上稱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簡稱PHOSITA)能夠看懂並實作出來。而請求項則必須清楚、簡潔地界定發明範圍,而且它所主張的內容,一定要能在說明書中找到支持。
對被告的意義:如果專利權人的請求項寫得不夠明確,或者其內容在說明書中找不到充分的支持,那麼這項專利就可能存在「瑕疵」,甚至可能被舉發無效。這將是您重要的抗辯策略。
此外,《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也提醒我們: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引用圖式中對應之符號,該符號應附加於對應之技術特徵後,並置於括號內;該符號不得作為解釋請求項之限制。」
這表示圖式上的符號只是輔助說明,不能用來限制請求項的解釋。也就是說,專利權人不能光憑圖上有個符號,就說您的產品侵權,重點還是要看請求項文字。
實戰演練:從案例看專利權範圍的攻防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來看看這些原則如何在實務中應用:
案例一:消失的「頂板」之謎(改編自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專訴字第26號判決)
假設您是生產文具的廠商,最近收到一份專利侵權通知,指控您的「平針訂書機」侵犯了對方的專利。您仔細研究了對方的專利文件,發現他們的專利說明書中詳細描述了一個獨特的「頂板」設計,對於實現平針功能至關重要。然而,當您回頭看專利權的「請求項」時,卻發現請求項中完全沒有提到這個關鍵的「頂板」!
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會強調,在解釋請求項時,說明書扮演著釐清其真實意涵的關鍵角色。如果說明書中揭露了為達成發明目的所不可或缺的「必要技術特徵」,但請求項卻沒有明確記載,那麼這項請求項就可能因為「記載不明確」而有瑕疵,進而影響專利的有效性。對於被告來說,這是一個很好的機會,可以主張對方的專利請求項不夠明確,甚至因此無效。
案例二:模糊的「結晶型」爭議(改編自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97號判決)
您是一家高科技材料公司,開發了一種新型的複合材料。某天,您被指控侵犯了一項關於「特定結晶型」的專利。這項專利的請求項以X光繞射圖案的幾個峰值來界定其結晶型。然而,您發現專利說明書中對於如何精確判斷這種結晶型、如何區分它與其他結晶型,或者在混合狀態下如何判斷其含量,卻沒有提供足夠的技術細節。
面對這樣的情況,法院可能會認為,如果專利請求項的界定方式,在說明書中沒有提供足夠的技術細節,導致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PHOSITA)無法理解、無法區分或無法實施,那麼這項專利就可能因為「說明書揭露不充分」或「請求項不明確」而無效。這意味著專利權人的專利可能根本無法有效保護其所主張的技術,對您來說是重要的抗辯理由。
您的防禦策略:實務操作指引
作為專利侵權被告,您可以採取以下策略來應對:
- 仔細比對請求項與說明書:這是第一步,也是最關鍵的一步。找出請求項文字是否有任何模糊、不明確之處?請求項所主張的技術特徵,是否都能在說明書中找到充分的支持?說明書中是否有揭露任何「必要技術特徵」,但卻沒有被請求項涵蓋?
- 利用說明書限縮解釋:如果請求項的文字過於廣泛,您可以主張應參酌說明書中的具體實施例或定義,將請求項的解釋範圍限縮。如此一來,您的產品可能就不會落入被限縮後的專利權範圍。
- 主張專利無效:若您發現專利請求項有「不明確」(例如:界定不清、遺漏必要技術特徵)或「說明書揭露不充分」(例如:PHOSITA無法理解或實施)等問題,這代表該專利可能不符合專利法規定,您可以考慮提起「專利舉發」,挑戰該專利權的有效性。
結論:知己知彼,才能百戰不殆
面對專利侵權指控,理解「請求項解釋」與「說明書參酌」的原則,是您建立堅實防禦的基礎。透過仔細分析專利權人的請求項與說明書,您將能找出專利權的可能弱點,並制定有效的抗辯策略。記住,專利權範圍並非一成不變,其解釋大有學問,善用這些法律工具,將有助於您扭轉不利局面,保護您的企業與產品。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專利請求項寫得不明確,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專利請求項的文字模糊不清,讓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PHOSITA)難以理解其確切範圍,這就可能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項的「明確性」要求。這對您來說是挑戰專利有效性的重要機會。您可以主張該請求項因不明確而無效,進而聲請舉發該專利權。
Q: 專利權人說我的產品侵權,但他們的專利說明書裡根本沒提到我產品的這項技術?
A: 根據《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請求項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如果專利權人主張的請求項範圍,超出了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或者說明書未能充分揭露以支持該請求項,那麼該請求項可能不符合規定。您可以以此作為抗辯理由,主張專利權人的請求項沒有說明書支持,因此無效或其範圍應受限縮,您的產品並未侵權。
Q: 什麼是「手段功能用語」,這對我有什麼影響?
A: 「手段功能用語」是一種以功能性而非結構性方式描述技術特徵的撰寫方式(例如:「用於達成A功能的手段」)。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4項,解釋此類請求項時,其保護範圍會被限縮到說明書中揭露的「對應於該功能的具體結構、材料或動作」,以及其均等範圍。這對您有利之處在於,如果您的產品結構與說明書中揭露的具體結構差異較大,可能就不會被認定構成侵權。
Q: 如果專利圖式上有我產品的特徵,但請求項沒寫,我會侵權嗎?
A: 根據《專利法》第58條第4項,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也明確指出,「圖式中對應之符號…不得作為解釋請求項之限制」。這表示,如果您的產品特徵並未被專利請求項的文字所涵蓋,即使專利圖式中有類似的標示,通常也不會被認定構成侵權。重點仍是請求項的文字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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