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專利侵權通知?別慌!這是您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當您收到一紙專利侵權訴訟通知,指控您的產品或技術侵害了他人的專利權時,心裡一定很焦急。但請先別慌張!這不代表您一定會輸。在台灣的智慧財產法院,身為被告的您,其實擁有多種強而有力的抗辯策略,其中最關鍵的就是「挑戰對方專利的有效性」。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同了解,如何在專利侵權訴訟中,運用法律工具為自己爭取權益,甚至從根本上動搖對方的專利權!
核心武器:挑戰專利有效性!法院會「自己判斷」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您除了可以主張「我的產品根本沒有侵害對方的專利」之外,更可以直接挑戰對方專利本身是否合法有效。這就是所謂的「專利有效性抗辯」。
為什麼這個抗辯這麼重要呢?關鍵在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的規定: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民事訴訟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
這條法規白話來說就是:當您在侵權訴訟中提出「對方的專利根本不應該被核准」或「應該被撤銷」的抗辯時,法院會直接介入判斷這個專利是否有效,而不需要等待專利專責機關(例如智慧財產局)的行政審查結果。如果法院認定對方的專利確實有問題,那麼即使您的產品可能看起來侵權,對方也不能再對您主張專利權了!這無疑是扭轉戰局的關鍵。
專利無效的兩大關鍵:新穎性與進步性
那麼,要怎麼證明對方的專利有問題呢?最常見的理由就是缺乏「新穎性」或「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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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穎性 (Novelty): 想像一下,如果有人申請專利的東西,在申請之前就已經在報章雜誌上看過、或者在市場上販售了,那這個東西就不具備新穎性,不應該獲得專利。判斷標準是「一對一」比對,也就是說,只要單一一份「先前技術」(例如一份舊專利、一篇公開論文),就已經完整揭露了對方的所有技術特徵,那這個專利就不具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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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步性 (Inventiveness): 即使您的產品沒有完全跟舊技術一模一樣,但如果對於「這個領域的普通專家」來說,只要稍微動點腦筋,把幾個舊技術組合一下,就能輕易地做出對方的專利,而且沒有產生什麼「意想不到的特別功效」,那這個專利可能也不具備進步性。這需要您找出與對方專利最接近的舊技術,並說明普通專家為何能輕易完成。
除了無效,還有這些強力抗辯策略!
除了直接挑戰專利有效性外,還有其他幾種實用的抗辯方式:
1. 先前技術阻卻:我的產品早就有了,怎麼會侵權?
這是一個非常強大的抗辯!想像一下,如果您的產品所使用的技術,其實在對方申請專利之前,就已經是公開的「舊技術」了,那法院會怎麼判斷呢?
實務案例分享:挖掘機的爭議
曾經有這麼一個案例:一家公司A聲稱另一家公司B使用的「連續壁挖掘機」侵害了他們的專利。但公司B提出抗辯,指出他們使用的挖掘機技術,其實早在A公司申請專利之前,就已經在公開的技術講義和雜誌上被詳細揭露了。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即使B公司的挖掘機技術可能符合A公司專利的文字描述,但因為它實質上只是實施了早就公開的舊技術,所以不構成專利侵權。法院強調,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應該涵蓋那些已經公開的舊技術。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您的產品看似符合對方專利的文字敘述,但只要能證明您的技術內容早已是「先前技術」,您就可能成功抗辯不侵權。這提供了一條不同於直接主張專利無效的防禦路徑。
2. 先使用抗辯:我比你更早用,你憑什麼告我?
根據《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如果您的產品或方法在對方的專利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在台灣國內實施,或者已經完成了必要的準備,那麼即使您的產品落入對方專利範圍,對方也無法對您主張權利。這就好比「先搶先贏」,只要您能證明自己是「先行者」,就能阻卻專利權的效力。
3. 權利耗盡原則:我買了你的東西,當然可以自由使用!
《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當專利權人(或經其同意)製造的專利產品第一次合法販售後,專利權人就不能再限制購買者使用或轉賣這個產品了。這就是「權利耗盡原則」。例如,您合法購買了一台專利產品,您當然有權利自由使用或轉售它,對方不能再以專利權來限制您。
給被告的實務操作指引:如何有效防禦?
面對專利侵權訴訟,積極準備是關鍵。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具體步驟:
- 全面搜索「先前技術」: 投入資源在全球範圍內搜尋所有可能的舊技術資料,包括舊專利文件、學術論文、產品型錄、公開銷售紀錄、網路資訊(務必保留公開時間證明)等。這是您證明對方專利無效或您的產品是舊技術的基礎。
- 精準比對與分析: 針對對方專利請求項的每一個技術特徵,仔細比對您找到的先前技術。找出相同點,並分析差異點是否是這個領域的普通專家可以輕易想到的。
- 考慮「組合」先前技術: 如果單一舊技術無法完全證明,思考如何合理組合多個先前技術,並說明為什麼普通專家會有動機這樣組合,以及這樣組合後沒有產生什麼特別的功效。
- 善用「先前技術阻卻」: 即使您的產品可能符合對方專利文字描述,若能證明您的技術內容實質上與舊技術相同或僅是舊技術的簡單組合,務必積極主張「先前技術阻卻」。
- 準備「先使用」證據: 如果您在對方專利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在使用了,請務必收集所有能證明這一點的證據,例如生產紀錄、銷售發票、設計圖稿、客戶訂單、研發日誌等。
請注意: 這些抗辯策略的舉證責任都在於您(被告方)。您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您的主張。
結論:積極應對,保護您的創新與權益
專利侵權訴訟雖然複雜,但透過了解這些關鍵的抗辯策略,您將能更有信心地應對。無論是直接挑戰對方專利的有效性(新穎性、進步性),或是主張您的產品實施的是早已公開的舊技術(先前技術阻卻),甚至是您比對方更早使用(先使用抗辯),這些都是保護您自身權益的重要途徑。面對訴訟,積極尋找證據、釐清事實,是您化解危機、爭取有利判決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專利有效性抗辯」?為什麼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它很重要?
A: 專利有效性抗辯是指,當您被控專利侵權時,您可以反過來主張對方的專利本身就存在問題,不應該被核准,或者應該被撤銷。它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法院會「自己判斷」這個專利是否有效。如果法院認定專利確實無效,那麼即使您的產品可能看起來侵權,對方也無法再對您主張專利權,這能從根本上解決侵權爭議。
Q: 我要怎麼證明對方的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A: 要證明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您需要搜尋「先前技術」作為證據。這些證據必須在對方專利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公開。例如: - 新穎性: 找出單一份舊專利、學術論文、產品型錄、公開販售紀錄或網路資訊,證明其中已完整揭露了對方專利的所有技術特徵。 - 進步性: 找出一個或多個舊技術,並說明對於這個領域的普通專家來說,可以輕易地組合或修改這些舊技術,就能做出對方專利,且沒有產生任何意想不到的特別功效。您需要證明這種組合有合理的動機。請務必收集這些先前技術的公開日期證明。
Q: 我的產品如果跟「以前就有的技術」很像,即使符合對方專利描述,還會侵權嗎?
A: 不一定會侵權。這就是「先前技術阻卻」的概念。即使您的產品技術特徵可能符合對方專利的文字描述,但如果您的產品本身所實施的技術,在對方專利申請日之前,就已經是公開的「舊技術」了,那麼專利權人就不能對您主張權利。法院認為專利權的範圍不應涵蓋已公開的舊技術。您需要提出證據證明您的產品技術內容,實質上與這些舊技術相同或僅是其簡單組合。
Q: 如果我比對方專利申請日更早就在用這個技術了,我該怎麼辦?
A: 您可以主張「先使用抗辯」。根據《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如果您的產品或方法在對方的專利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在台灣國內實施,或者已經完成了必要的準備,那麼對方就不能對您主張專利權。您需要積極收集並提出證據來證明您的「先使用」事實,例如:生產紀錄、銷售發票、設計圖稿、客戶訂單、研發日誌、員工證詞等,越詳細、越有時間證明力的證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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