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企業法務人員必知的計算與舉證策略
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中,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對於企業的生存發展至關重要。當公司的專利權不幸遭到侵害時,如何有效計算損害賠償並成功舉證,是每位企業法務人員必須掌握的關鍵技能。本篇文章將從台灣《專利法》與相關法規出發,深入解析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舉證責任分配,並提供實務操作建議,助您在面對專利侵權挑戰時,能更從容應對。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律基礎
專利權人面對侵權行為,得依《專利法》請求損害賠償。這不僅是填補損失,更是遏止不法行為的重要手段。相關法條主要包括:
1. 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與時效
《專利法》第96條明確指出,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同時,也對請求權設有時效限制:
《專利法》第96條第6項:「第二項及前項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這表示,專利權人必須在「知悉」侵權行為及侵權人後2年內,或最遲在侵權行為發生後10年內提起訴訟,否則權利將可能因時效消滅而無法主張。
2. 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
《專利法》第97條提供三種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專利權人可擇一主張,這也直接影響了舉證責任的分配:
《專利法》第97條第1項:「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三、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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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一: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 概念: 旨在填補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直接遭受的損失(所受損害)及若無侵權行為本可獲得的利益(所失利益)。
- 舉證: 專利權人需舉證證明其因侵權行為導致的銷售量減少、利潤損失等。若難以精確證明,可依但書規定,以「實施專利權通常可獲利益」與「受害後所得利益」的差額計算。此時,法院會依職權審酌一切情況酌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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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 概念: 以侵權人因製造、販賣侵權產品所獲得的淨利作為損害賠償額。
- 舉證: 專利權人雖難以掌握侵權人成本,但可要求侵權人提供相關財務資料。實務上,若侵權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法院得直接以銷售該項物品的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計算損害,此時舉證責任將轉移至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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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三: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
- 概念: 假定侵權人已獲得合法授權,以市場上通常的授權金費率作為損害賠償的基礎。
- 舉證: 法院會審酌類似專利的授權實例、專利技術價值、市場獨佔性、侵權產品銷售量等因素,即使專利權人從未實際授權,仍可主張此項「所失利益」。
3. 故意侵權與懲罰性賠償
《專利法》第97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若侵權行為屬「故意」,法院得依請求,酌定損害額以上至三倍的賠償。這是一種懲罰性賠償,旨在遏止惡意侵權行為。「故意」的認定通常需證據證明侵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行為將侵害他人專利權,例如曾收到警告函、與專利權人為同業等。
4. 公司負責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當公司侵害他人專利權時,若公司負責人(如董事、經理人等)在執行業務過程中違反法令,導致專利權人受損害,則該負責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對企業法務而言,是提醒公司經營團隊合規性的重要條文。
實務情境解析:從案例看損害賠償與舉證
案例一:侵害人所得利益與懲罰性賠償
一家小型電子零件製造商「甲公司」發現市場上出現一款與其專利設計高度相似的連接器,經調查後確認是競爭對手「乙公司」所製造販售。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乙公司侵害其新型專利權,並要求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定乙公司的產品確實構成專利侵權。在損害賠償計算上,法院採納了甲公司依《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以乙公司因侵權行為所得的利益為基礎。由於乙公司未能充分舉證其成本,法院最終以乙公司銷售侵權產品的收入扣除合理估計成本後,認定其所得利益為新台幣6,480元。更重要的是,法院考量到乙公司明知甲公司專利存在卻仍故意侵權,依《專利法》第97條第2項規定,將損害賠償金額酌定提高一倍,判決乙公司應賠償新台幣12,960元。此案例凸顯了故意侵權可能面臨的加重賠償風險。
案例二:合理權利金與公司負責人連帶責任
某新創科技公司「A公司」擁有一項獨特的軟體技術專利,發現某傳統製造商「B公司」在其產品目錄中宣傳並販售內含該侵權技術的產品。A公司決定提告,並將B公司的負責人也一併列為被告。由於A公司主要透過授權獲利,且自身並未大量生產該專利產品,因此選擇以「合理權利金」作為損害賠償的計算基礎。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認定B公司構成專利侵權,且B公司及其負責人於侵權前已明確知悉A公司的專利存在,具有侵害故意。法院綜合考量A公司過去的授權實例、專利技術的市場價值、侵權期間與規模等因素,認定合理的權利金總計為新台幣10萬元。此外,法院更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判決B公司及其負責人應就此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並因故意侵權酌定提高賠償金額至新台幣15萬元。此案例提醒企業法務,公司負責人在執行業務時的合規性,直接關乎其個人是否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企業法務實務操作指引
專利權人(原告)視角:
- 證據保全: 積極蒐集侵權產品樣品、銷售紀錄、廣告文宣、侵權人網站資訊等,證明侵權行為及範圍。
- 損害計算策略:
- 若能證明自身銷售減少或利潤損失,可選擇《民法》第216條。
- 若侵權人銷售額龐大且難以證明其成本,可選擇「侵害人所得利益」,並準備資料要求法院命侵權人提出財務帳冊。
- 若有類似專利授權實例或市場權利金費率,可選擇「合理權利金」。
- 主張故意侵權: 蒐集侵權人明知專利權存在的證據(如曾發警告函、侵權人為同業應知悉等),爭取懲罰性賠償。
- 時效管理: 務必在知悉侵權行為及賠償義務人後2年內,或最遲在侵權行為發生後10年內提起訴訟。
潛在侵權人(被告)視角:
- 積極舉證成本: 若專利權人主張以侵害人所得利益計算損害,應積極提供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真實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以降低賠償金額。
- 抗辯專利無效: 若有理由,可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進步性或其他無效事由,請求撤銷專利權,作為免責或減責抗辯。
- 時效抗辯: 檢視專利權人提起訴訟的時間點,若已逾《專利法》第96條第6項規定的2年或10年時效,應積極提出抗辯。
- 公司負責人注意: 確保公司業務執行符合法令,避免因公司侵權行為而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結語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與舉證,是智慧財產權訴訟中的核心環節。企業法務人員應熟稔《專利法》及相關法規,並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靈活運用不同的計算方式與舉證策略。無論是作為專利權人主張權利,或是作為潛在侵權人進行風險管理,精準掌握這些法律原則,將是保護公司智慧財產權、維護企業競爭力的重要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企業在面對專利侵權時,如何選擇最有利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
A: 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和可掌握的證據來選擇。若能明確計算因侵權造成的銷售損失或利潤下降,可選擇依《民法》第216條。若侵權人銷售量大且營收可觀,但其成本難以估計,則可考慮主張「侵害人所得利益」,將舉證成本的責任轉移給對方。若有類似專利的授權案例或市場標準權利金費率可參考,選擇「合理權利金」會是較簡便且可預期的選項。建議在提起訴訟前,先進行內部評估和外部調查,以確定最能最大化賠償金額的策略。
Q: 如何有效證明侵權人具備「故意」以爭取懲罰性賠償?
A: 證明「故意」需蒐集侵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專利權存在的證據。常見證據包括:曾向侵權人發送專利警告函、侵權人與專利權人為同業且專利已公開多年、侵權人曾參與相關產業展覽或會議應知悉專利資訊、侵權人曾試圖取得授權但未果等。這些證據能幫助法院判斷侵權人是否存在主觀惡意,進而酌定懲罰性賠償。
Q: 若公司被指控專利侵權,在舉證成本方面有何策略?
A: 若公司作為被告,且專利權人主張以「侵害人所得利益」計算損害賠償,公司應積極且完整地提供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真實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這包括原材料成本、生產製造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研發費用等。若未能充分舉證,法院可能僅以銷售總額扣除較低的估計成本,導致賠償金額大幅提高。建議預先整理相關財務紀錄與憑證,以備訴訟之需。
Q: 企業法務如何協助公司避免因專利侵權導致負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A: 企業法務應建立完善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包括定期進行專利檢索、產品上市前侵權風險評估(FTO, Freedom-to-Operate)、內部員工培訓等。對於公司負責人,應明確告知其在業務執行中遵守智慧財產權法規的重要性,並確保所有決策過程有充分的法律諮詢與紀錄。透過這些預防措施,可最大程度降低負責人因執行業務違反法令而需負連帶賠償責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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