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專利權人,您投入無數心血,才將創新化為獨家權利。然而,您是否曾聽過『專利強制授權』?這項制度在特定情況下,可能允許他人未經您同意,即可實施您的專利。這不僅影響您的市場獨佔性,更可能動搖您的商業佈局。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專利強制授權的法律規範、實務運作與應對策略,助您在權益攻防戰中站穩腳步。
什麼是專利強制授權?
專利強制授權(Compulsory Licensing)旨在平衡專利權人的私益與國家或社會的公共利益。它允許在特定情況下,政府機關不經專利權人同意,強制其將專利權授權給第三方實施。其核心目的在於確保專利技術能被有效利用,避免專利權人濫用權利,或在緊急情況下滿足社會急迫需求。
您的專利何時可能被強制授權?
台灣《專利法》針對專利強制授權設有嚴謹的要件,主要分為「應強制授權」與「得依申請強制授權」兩大類:
1. 應強制授權: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
這類強制授權是強制性的,一旦符合條件,專利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必須啟動。
《專利法》第87條第1項:「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專利專責機關應依緊急命令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強制授權所需專利權,並儘速通知專利權人。」
- 情境說明:例如發生像重大疫情、大規模天災等人道危機時,國家為了公共安全與福祉,可能需要快速取得特定專利技術(如疫苗、醫療器材),此時專利專責機關會主動強制授權,無需申請人先行協商。
2. 得依申請強制授權:特定情事
這類強制授權是裁量性的,需要由第三方提出申請,並經專利專責機關審查核准。在申請前,通常還需要證明曾與專利權人進行「合理商業條件」下的「相當期間」協商,但仍無法達成授權協議。
《專利法》第87條第2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而有強制授權之必要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強制授權:一、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二、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實施,將不可避免侵害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且較該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三、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
- 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例如政府機構或非營利組織為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目的,需要實施您的專利,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 從屬專利:若他人的新專利(後專利)在實施時,不可避免地會侵害您的在先專利(前專利),但該後專利相較於您的前專利,具有「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旨在鼓勵後續更具價值的創新。
- 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若您濫用專利權,從事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且經法院判決或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您的專利也可能被強制授權。
《專利法》第87條第3項:「就半導體技術專利申請強制授權者,以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情事者為限。」
- 半導體技術專利限制:對於半導體技術專利,僅限於「公益非營利實施」或「專利權人限制競爭」兩種情況,不適用於「從屬專利」的強制授權。
3. 醫藥品強制授權之特別規定
針對全球公共健康議題,台灣《專利法》還有特別規定:
《專利法》第90條第1項:「為協助無製藥能力或製藥能力不足之國家,取得治療愛滋病、肺結核、瘧疾或其他傳染病所需醫藥品,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強制授權申請人實施專利權,以供應該國家進口所需醫藥品。」
- 情境說明:此類授權旨在協助特定開發中國家取得必要的傳染病醫藥品。申請人同樣需證明曾以合理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除非進口國已核准強制授權,並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強制授權的程序與您的權益
當強制授權申請提出後,專利專責機關會依據《專利法》第88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專利法》第88條第1項:「專利專責機關於接到前條第二項及第九十條之強制授權申請後,應通知專利權人,並限期答辯;屆期未答辯者,得逕予審查。」
- 通知與答辯:專利專責機關會通知您,並給予您一定期限提出答辯,闡述不應核准強制授權的理由。
- 補償金:即使專利被強制授權,您仍有權獲得「適當之補償金」。審定書會明確載明補償金數額,核定時會考量市場授權金、您的損失、被授權人獲利等因素。醫藥品強制授權的補償金,還會參考進口國經濟價值及聯合國人力發展指標。
- 不影響原權利:強制授權不影響您繼續實施您的專利權。
- 不可轉讓性:原則上,強制授權不得轉讓、再授權等,但若與相關營業或被授權人的專利權一併處理,則為例外。
從實務案例看專利權的攻防
雖然強制授權的實際案例較少公開,但從其他專利爭議案件中,我們仍能窺見專利權行使與限制的實務見解。
案例一:專利有效性的挑戰
「張先生發明了一項新穎的電子裝置,並取得專利。後來,他將這項專利獨家授權給李小姐生產。沒想到,李小姐在實施過程中,發現張先生的專利可能不具備法律要求的新穎性或進步性,於是她向法院主張該授權契約無效。法院在審理後指出,即使專利專責機關尚未撤銷該專利,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仍有權審查專利權的有效性。如果專利確實不具備有效性,那麼李小姐就有理由主張契約無效。」
- 律點通解析:這個案例提醒專利權人,您的專利權並非絕對不可動搖。即使專利已經獲准,其有效性在未來的訴訟或爭議中仍可能被挑戰。這意味著,在面對強制授權申請時,申請人也可能以您的專利無效作為抗辯理由。因此,確保您的專利具備堅實的有效性基礎至關重要。
案例二:專利權的界線——先使用權
「王先生取得了一項新型專利,卻發現市場上有一家『創新科技公司』早在他申請專利之前,就已經在生產和使用類似的設備。王先生認為該公司侵害了他的專利權,於是提起訴訟。然而,法院在查證後發現,『創新科技公司』確實早於王先生取得專利權之前,就已經在公開使用該設備。因此,法院判決『創新科技公司』無罪,因為他們享有『先使用權』。」
- 律點通解析:此案例說明了專利權並非沒有限制。即使您擁有專利,若有他人能證明在您申請專利前就已善意實施相同技術,則您的專利權效力可能不及於該「先使用人」。這也暗示了,在強制授權的脈絡下,若有類似的法定限制存在,專利權的行使也會受到約束。
專利權人應如何積極應對?
面對潛在的強制授權風險,專利權人可以採取以下策略:
- 積極回應協商:若收到潛在申請人的授權協商請求,請務必積極回應,並提出「合理之商業條件」。這不僅能避免強制授權的風險,也能證明您並無濫用權利之意圖。保留所有協商紀錄(書面往來、會議記錄、報價單等)至關重要。
- 審慎評估專利組合:定期審視您的專利組合,確保專利技術的有效性與市場應用。對於未充分利用的專利,可考慮主動授權,避免因「技術閒置」而引發強制授權的可能性。
- 監控市場競爭:注意市場上是否有潛在的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指控。遵守公平交易法規,避免濫用專利權的獨佔地位,這將是防止因《專利法》第87條第2項第3款而被強制授權的關鍵。
- 妥善準備答辯:若收到強制授權申請通知,務必在期限內提出完整答辯。您可以闡述申請人不符合要件、自身已提供合理授權條件但被拒絕、或強制授權將對您造成不合理損害等理由。
- 從屬專利的反請求:若您的專利因從屬專利而被強制授權,依據《專利法》第87條第5項,您有權反向請求強制授權實施申請人的改良專利,以維護自身權益。
結語
專利強制授權是平衡公共利益與專利權人私益的機制。身為專利權人,了解其運作原理、潛在風險及應對策略,是您智慧財產權管理不可或缺的一環。積極管理您的專利、保持開放的授權態度,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將是您在變動的市場中,確保專利價值與獨佔性的最佳途徑。記住,準備充分,才能從容應對任何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合理之商業條件」和「相當期間」?
A: 這是申請裁量性強制授權的關鍵前置要件。合理之商業條件指的是與市場上同類技術授權的常見條件相當,會考量技術價值、市場規模、產業慣例、授權範圍、期間、權利金等因素。相當期間則是指給予專利權人充分時間考慮並回應授權請求的期間,實務上並無固定天數,需依個案情況判斷,通常會要求數月至半年不等,且申請人需提供具體協商紀錄證明其努力。
Q: 如果我的專利被強制授權,我能獲得多少補償金?
A: 即使您的專利被強制授權,您仍有權獲得「適當之補償金」。《專利法》規定審定書應載明補償金,實務上會參考市場上類似技術的授權金、專利權人因強制授權所受的損失、被授權人因實施專利所獲利益,以及該專利對產品的貢獻度等因素。對於醫藥品強制授權,還會特別考量進口國的經濟價值及聯合國人力發展指標。
Q: 我該如何預防我的專利被強制授權?
A: 預防措施包括:1. 積極管理專利:確保您的專利技術被有效利用,避免閒置。2. 開放授權態度:若收到合理協商請求,應積極回應並提供合理授權條件,並保留所有協商紀錄。3. 遵守公平交易法規:避免濫用專利權形成市場壟斷或不公平競爭行為。4. 定期評估專利組合:確保您的專利有效性,並適時調整商業策略。
Q: 專利被強制授權後,我還能繼續使用我的專利嗎?
A: 是的,強制授權並不妨礙原專利權人繼續實施其專利權。這表示即使您的專利被他人強制授權實施,您仍然可以自行使用該專利技術,並繼續享有您的專利權利,只是多了一個被授權人。
Q: 半導體技術專利是否更容易被強制授權?
A: 恰好相反,《專利法》對半導體技術專利設有更嚴格的強制授權限制。依據《專利法》第87條第3項,半導體技術專利僅限於「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或「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這兩種情況下才可能被強制授權,不適用於「從屬專利」的情況。這顯示國家對此類高科技產業的特殊保護。
Q: 如果申請人聲稱我限制競爭,我該如何應對?
A: 若申請人主張您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並以此申請強制授權,依據《專利法》規定,這必須是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的情況。因此,您應檢視是否有相關的確定判決或處分。若無,您可以此作為答辯理由。若有,則需積極證明您已改正行為或該行為不構成濫用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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