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路上,如何避免專利地雷?研發人員必讀的迴避設計指南
身為走在科技前沿的研發人員,您可能經常面臨一個兩難:如何在既有技術基礎上創新,同時又避免侵害他人的專利權?這不僅關乎公司的營運風險,更可能影響您個人的職涯發展。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的專利法律,特別是針對新型專利的迴避設計策略與侵權判斷原則,讓您的創新之路更加順遂。
一、新型專利是什麼?研發人員應知的三大要件
在台灣,新型專利主要保護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要取得新型專利,您的創作必須符合以下三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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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性 (Novelty):您的設計在申請前,不能已經公開在刊物上、被公開使用,或為公眾所知悉。簡單來說,就是必須是「全新的」。
《專利法》第104條準用第22條第1項第1款:「可供產業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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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步性 (Inventiveness):您的設計雖然是新的,但不能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的人,在申請前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的。這是一個相對主觀的判斷,法院會考量該領域的技術水準、您想解決的問題、採用的技術手段,以及是否產生了「無法預期的功效增進」。
《專利法》第104條準用第22條第2項:「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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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產業利用性 (Industrial Applicability):您的設計必須能在產業上被製造或使用。這對於研發人員來說通常不是問題,因為您的目標就是將技術應用於實際產品。
二、迴避設計:在專利叢林中開闢新徑
專利迴避設計 (Design Around the Patent) 是指在不侵害他人專利權的前提下,透過修改產品或技術方案,達到與專利產品相似或相同的目的和功效。這是一門藝術,也是一門科學,其核心在於避免您的產品落入他人的專利權範圍(包括文義範圍和均等範圍)。
兩種常見的迴避設計策略:
- 元件失蹤法 (Missing Element):將對手專利申請範圍中的「必要技術特徵」移除掉。只要缺少任何一個必要特徵,您的產品就不會構成文義侵權。但挑戰在於,移除後產品仍需維持其功能。
- 不同元件替代法 (Substitution of Different Element):將對手專利申請範圍中的某個必要技術特徵,替換成一個「實質上不同且不具等效置換性」的元件。這能避免均等侵權,關鍵在於證明替代元件在技術手段、功能或結果上與原元件有實質差異。
三、研發人員必懂的侵權判斷原則
當您的產品被指控侵權時,法院會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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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範圍解釋:首先,法院會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以專利說明書中的申請專利範圍為準,並參考「創作說明」及「圖式」來解釋專利權的範圍。這就像是界定一個技術的「邊界」。
《專利法》第104條準用第59條第2項:「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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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要件原則 (All-Elements Rule):這是判斷侵權的基本原則。您的產品必須包含對手專利請求項中「所有」的技術特徵,無論是文字描述上完全相同(文義侵權),還是實質上相同(均等侵權),才可能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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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義侵權 (Literal Infringement):當您的產品技術特徵與對手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文字描述「完全對應」時,就構成文義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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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等論 (Doctrine of Equivalents):這是為了防止有人「鑽漏洞」。即使您的產品與對手專利在文字上不完全相同,但如果兩者在「技術手段 (way)」、「達成功能 (function)」和「產生結果 (result)」上都「實質相同」,且這些差異是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的,那麼仍可能構成均等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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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新型專利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您成功申請到自己的「再新型專利」(利用他人專利之主要技術內容所完成的創作),若該再新型仍落入他人的「原專利」範圍,您在實施時仍需取得原專利權人的同意,否則仍構成侵權。
《專利法》第78條第1項:「利用他人之發明或新型再發明者,得申請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準用此規定)
四、實務案例:從故事中學習迴避設計
案例一:風扇設計的「組裝方式」之爭
某家散熱風扇製造商A公司,擁有一項新型專利,其核心技術特徵是將風扇的特定零件「一次迫壓貫穿已結合的上、下極片與定子線圈成一體」。另一家公司B,也生產類似的散熱風扇,但他們採用的是「分次迫壓」的組裝方式。A公司認為B公司侵權,告上法院。
法院仔細比對了A公司的專利說明書,發現A公司特別強調「一次壓合」能達到簡化工序、提高品質、降低成本的功效。而B公司的「分次迫壓」在實際操作的技術手段上,與A公司的「一次壓合」有顯著不同,且在達成功能和產生結果上也存在實質差異,並非一般技術人員能輕易想到的替代方案。因此,法院判決B公司並未構成侵權。此外,A公司在專利申請過程中曾明確主張「一次壓迫」是其技術特徵,這也限制了它在後續訴訟中擴大解釋的空間(禁反言原則)。
研發啟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迴避設計不僅要看最終產品的「形狀」或「功能」,更要關注其「構造」或「組裝方式」等技術手段的實質差異。若能證明您的技術手段與對手專利有本質上的不同,且這種不同並非輕易可得,就能有效迴避侵權。
案例二:眼鏡設計的「再新型」迷思
想像一家眼鏡公司C,擁有某種「中樑前掛式眼鏡」的新型專利。另一家公司D,獲得了第三方E先生的授權,生產販售一款眼鏡。E先生也為這款眼鏡申請了新型專利,可視為C公司專利的「再新型」。D公司認為既然有自己的專利授權,就不會侵權。然而,C公司發現D公司販售的眼鏡雖然多了一個「ㄈ型卡固構造」,但仍包含C公司專利所有的必要技術特徵,於是提告侵權。
法院審理後指出,專利權的本質是「消極之排他性」,而非「積極之實施性」。這意味著,即使D公司擁有所謂的「再新型」專利,若其產品落入C公司的「原新型」專利範圍,在未經C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實施,仍然構成侵權。D公司雖然增加了「ㄈ型卡固構造」,但因為C公司的專利申請範圍使用了「包括」等開放式連接詞,且D公司的產品仍具備C專利的所有必要特徵,因此被認定構成文義侵權。
研發啟示:這個案例提醒研發人員,取得「再新型」專利並不等於獲得了「免死金牌」。在既有專利基礎上改良,即使獲得了自己的專利,若仍涵蓋在他人原專利範圍內,實施前仍需取得原專利權人的授權。單純「增加元件」而未移除或實質替換原專利必要技術特徵,往往難以構成成功的迴避設計。
五、研發人員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確保您的研發成果既具創新性又合規,請務必遵循以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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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前的「專利健檢」:全面專利檢索 (FTO) 在啟動新產品或新技術研發前,務必進行徹底的「自由實施調查 (Freedom-to-Operate, FTO)」。這意味著要對相關技術領域的現有專利進行全面檢索,了解潛在的專利障礙,提早識別風險,避免投入大量資源後才發現侵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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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設計的「技術心法」:追求實質差異
- 深入分析目標專利:仔細研讀對手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及圖式,理解其核心技術特徵,特別是「必要技術特徵」的定義。
- 實施有效的迴避設計:
- 元件失蹤法:確保移除的元件是目標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的必要技術特徵,且移除後產品仍能達到預期功能。這需要深入理解專利權的邊界。
- 不同元件替代法:替換的元件必須與目標專利中的對應元件在「技術手段」、「功能」或「結果」上存在實質差異,且該差異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避免僅是表面上的改變。
- 警惕「簡單的技術轉用或元件簡化」:單純將習知技術應用於不同領域,或僅是簡化元件,若未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增進,仍可能被認定不具進步性或構成均等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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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過程的「紀錄與自保」:詳細記錄 完整記錄您的研發決策過程、技術考量、比對分析及測試結果。這些文件能證明您的設計是獨立完成且非故意侵權,對於未來可能發生的法律爭議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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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了「再新型」的限制 即使您成功申請到「再新型」專利,若其技術內容涵蓋在他人先前專利權範圍內,在實施前仍需取得原專利權人的授權,否則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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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的風險 身為研發團隊的負責人或主管,若因執行業務時違反法令導致專利侵權,您可能需要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建立完善的專利審查機制和風險意識對您個人也極為重要。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六、結論:掌握法律,為創新保駕護航
在快速變化的科技時代,專利法律是研發人員不可或缺的知識工具。理解專利迴避設計的策略、侵權判斷的原則,並將其融入您的研發流程,不僅能有效降低法律風險,更能確保您的創新成果能夠安心地推向市場。記住,法律不是創新的阻礙,而是保護您智慧結晶的堅實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我的新設計是否具備「進步性」?
A: 判斷進步性時,您需要思考您的設計是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參考現有技術後,仍無法「輕易完成」且能「增進功效」。實務上,法院會考量您的設計欲解決的問題、採用的技術手段、與先前技術的差異,以及該差異是否產生了「無法預期的功效增進」。更進一步,要考慮是否有足夠的誘因或具體事實基礎,促使一般技術人員會去執行這樣的研發(即「could-would法則」)。如果您的設計僅是簡單的元件組合、簡化或技術轉用,而沒有帶來顯著或非預期的功效提升,就可能被認定缺乏進步性。
Q: 專利迴避設計時,移除一個元件就一定安全嗎?
A: 不一定。採用「元件失蹤法」進行迴避設計時,關鍵在於您移除的元件是否為對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的「必要技術特徵」。如果移除的只是非必要的輔助特徵,或者雖然移除了必要特徵但又以「實質相同」的等效方式替代,則仍可能構成侵權。最重要的是,移除該元件後,您的產品必須能夠維持其預期功能,且不落入對手專利的文義或均等範圍。建議在移除前,深入分析對手專利的請求項,並評估移除後的技術影響。
Q: 我申請到「再新型」專利,是不是就能安心生產了?
A: 很遺憾,並非如此。即使您成功申請到自己的「再新型」專利,這僅表示您的設計本身符合新型專利要件。然而,若您的「再新型」專利是利用他人「原專利」的主要技術內容所完成,且其實施會落入原專利權的範圍,您在生產或販售時,仍需取得原專利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仍構成對原專利權的侵害。專利權的本質是「排他性」,而非「積極實施性」。
Q: 如果我的研發產品不小心侵權了,公司負責人會有什麼責任?
A: 根據《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如董事、經理人等)在執行業務時,若有違反法令導致他人受損害,需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表示專利侵權案件中,除了公司本身,符合條件的公司負責人也可能被追究個人責任。因此,身為研發團隊的主管或公司負責人,建立完善的專利審查流程、確保團隊成員有足夠的專利意識,並在發現潛在侵權風險時及時處理,是保護自己和公司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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