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專利侵權警告函?別慌!新創企業聰明應對指南
新創的路上充滿挑戰,當你正專注於產品開發與市場拓展時,突然收到一封專利侵權警告函,是不是讓你心頭一沉?這封信可能夾帶著法律術語,讓你感到困惑與焦慮。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你解析專利警告函的法律眉角,教你如何辨識其真偽、評估風險,並採取最有利於新創企業的應對策略,讓你不再手足無措。
搞懂專利警告函背後的法律依據
專利侵權警告函的發送,不僅涉及《專利法》,更常與《公平交易法》及《民法》息息相關。了解這些法條,是新創企業應對警告函的第一步。
1. 保護市場秩序的《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旨在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發警告函若逾越正當界線,就可能觸犯此法。
-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這條文是說,如果你發出的警告函內容不實,而且會損害到對方的商譽,就可能違法。例如,明明專利已經失效,卻還聲稱擁有有效專利權。
-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這是一個概括性條款,意思是除了具體規定的行為外,任何欺騙或顯失公平、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都可能違法。不當散發警告函,例如內容空泛、未經查證就發給下游廠商,讓對方嚇得不敢跟你做生意,就可能構成此條所指的行為。
- 《公平交易法》第45條: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這條文很重要,它指出正當行使專利權是不受《公平交易法》限制的。但關鍵在於,什麼是「正當行使」?如果權利行使逾越了合理範圍,造成不公平競爭,就會被認定為「權利濫用」,仍會受《公平交易法》規範。
2. 新型專利特別規定:《專利法》第116條
- 《專利法》第116條: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如果你收到或發出的警告函是關於「新型專利」,請特別注意這條。新型專利在核准時不經過實體審查,因此專利法要求,新型專利權人發出警告函時,必須附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這份報告雖然不具法律拘束力,但能提供初步的判斷依據。
新創企業必知:「警告函處理原則」是什麼?
為了判斷專利權人發警告函是否「正當行使權利」或構成「權利濫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訂有《審理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這份原則雖非法律,卻是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處理原則」的核心要求包括:
- 先行通知義務: 在直接通知下游交易相對人(例如你的客戶、經銷商)之前,應先通知可能侵害權利的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也就是你),請求排除侵害。
- 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 發函前應已取得法院一審判決,或經公正客觀之鑑定機構鑑定報告,以確認權利受侵害之事實。
- 警告函內容明確性: 警告函應具體說明專利權的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的具體事實,使收函者足以知悉相關資訊並得據以為合理判斷。
-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若涉及新型專利,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情境劇:新創企業可能遇到的警告函陷阱
透過實際案例改編的情境劇,讓你更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如何在現實中發揮作用。
情境一:專利失效期間的「虛驚一場」
小新創「未來科技」正在開發一款創新智慧裝置,突然收到來自競爭對手「巨龍企業」的專利警告函,聲稱未來科技的產品侵犯了巨龍企業的美國專利。未來科技團隊嚇壞了,趕緊找律師諮詢。律師一查,發現巨龍企業所聲稱的專利,在發函當時竟然是失效狀態!雖然巨龍企業後來恢復了專利權,但由於其警告函內容並未明確指控未來科技有任何侵權行為,也未對未來科技造成實質損害或影響其交易秩序,因此法院最終認定巨龍企業的行為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
律點通提醒: 收到警告函時,第一時間務必查證對方專利的有效性與權利歸屬。即使對方專利權曾失效,若警告函內容未直接針對你、未造成實際損害,也不必然構成違法。
情境二:未經查證就發函,反被控不公平競爭
另一家新創「綠能創新」開發了一款節能充電器,市場反應熱烈。沒想到,競爭對手「傳統電器」在未取得任何專業鑑定報告、也未事先通知綠能創新的情況下,直接發出律師函給綠能創新的合作經銷商,指控綠能創新的充電器剽竊其專利。經銷商收到函後心生疑慮,紛紛暫停與綠能創新的合作。綠能創新因此蒙受巨大損失,憤而向法院提告傳統電器違反《公平交易法》。法院最終認定,傳統電器未踐行「處理原則」的先行程序(如取得鑑定報告、先通知製造商),其警告函行為已構成不當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
律點通提醒: 即使是專利權人,發警告函也必須嚴格遵守「處理原則」的程序。未經查證、直接影響下游交易的行為,恐構成權利濫用,反招致法律責任。
收到警告函,新創企業的應對SOP
- 保持冷靜,切勿輕率回應: 收到函件後,仔細閱讀但不要立即回覆或承認任何侵權。
- 確認發函者身份與專利權狀態: 查證發函者是否為合法專利權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同時查詢系爭專利是否仍在有效期間內、是否有被撤銷或失效的紀錄。
- 進行初步侵權分析: 比對警告函中指稱的侵權產品與系爭專利權項的技術特徵,初步判斷是否存在侵權可能性。
- 檢視警告函是否符合「處理原則」: 檢查發函者是否已事先通知你?是否附有法院判決或公正客觀的鑑定報告?若為新型專利,是否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 評估應對策略: 根據上述分析結果,評估未侵權、侵權可能性低、或侵權可能性高三種情境,並思考後續的反駁、和解、授權或迴避設計等方案。
想發警告函給競爭者?先看這份檢查表!
如果你是專利權人,考慮發出警告函給競爭對手,請務必遵循以下原則,避免反被控權利濫用:
- 確認專利權有效性與權利歸屬: 確保你是合法專利權人,且專利權仍在有效期間內。
- 進行充分的侵權分析: 必須有堅實的證據證明對方產品確實侵害你的專利權。
- 踐行「處理原則」的先行程序:
- 優先通知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 應先向可能侵權的源頭發出警告。
- 取得公正客觀的鑑定報告或法院判決: 在發函前,應取得專業鑑定報告或法院一審判決,並在警告函中檢附或敘明其內容,以證明權利受侵害的事實。
- 新型專利應提示技術報告: 若涉及新型專利,務必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 警告函內容應具體明確: 清楚載明你的專利號碼、專利權範圍、被指控侵權產品的具體型號或描述,以及侵權比對的具體事實。
- 避免不實陳述或惡意散布: 警告函內容必須真實,不得有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的不實情事。
結論:掌握權益,穩健前行
專利侵權警告函是智慧財產權競爭中常見的一環。對新創企業而言,理解其法律基礎與應對策略至關重要。無論是收到警告函,或是考慮發出警告,都應謹慎行事,遵循法律規範與「警告函處理原則」。掌握這些知識,能幫助你的新創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更穩健地保護自身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專利警告函會被認為是「權利濫用」?
A: 當專利權人發函行為不符合公平會《審理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所規範的程序時,就可能被認定為權利濫用。例如,未經事先通知製造商或代理商,就直接發函給下游經銷商;或在沒有取得法院判決或公正客觀的鑑定報告前,就指控對方侵權;又或是警告函內容不具體、不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都可能構成權利濫用。
Q: 如果我收到的警告函內容很模糊,沒有具體說明侵權細節,我該怎麼辦?
A: 若警告函內容空泛、未明確指出專利號碼、權利範圍或侵權產品型號,其正當性值得質疑。首先,不要輕易回應或承認。其次,應主動收集對方專利資訊,並比對自身產品。如果內容確實過於模糊,對方可能未盡「處理原則」中內容明確性的要求,這也會影響其警告函的法律效力。你可以將此作為後續應對策略的考量點。
Q: 新型專利警告函沒附技術報告,是不是就不用理會?
A: 根據《專利法》第116條,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這表示未附報告的警告函,其警告行為可能被視為不合法。然而,這不代表可以完全不理會。法院實務上會綜合考量專利權人是否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例如是否已取得專業鑑定報告)。因此,即使未附報告,仍應查證專利有效性與侵權可能性,並評估對方是否已取得其他鑑定證據,以避免潛在風險。
Q: 我如果真的侵權了,除了和解還有其他選擇嗎?
A: 若經評估確認有高度侵權可能性,除了和解,新創企業還有其他選擇。例如,可以考慮向專利權人申請「授權」,支付權利金以合法使用其專利;或是進行「迴避設計」,修改自身產品的技術特徵,使其不再落入對方專利權範圍內,從根本上解決侵權問題。此外,如果認為對方專利可能無效,也可以考慮提起「專利舉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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