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警告函來了怎麼辦?產品經理的應對指南
身為產品經理,您可能正埋首於市場分析、功能規劃、用戶體驗設計,期待產品能成功上市。然而,在產品生命週期中,一個意想不到的「法律地雷」——專利侵權警告函,卻可能讓您的所有努力面臨巨大挑戰。這不僅可能導致產品下架、巨額賠償,甚至損害公司商譽。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份函件背後的法律眉角,讓您具備判斷與應對的能力,將風險轉化為機會。
產品經理不能不知道的法律武器
當您收到或考慮發出專利侵權警告函時,主要涉及以下幾部重要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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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規範市場競爭行為
第24條:禁止事業為競爭目的,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的不實情事。白話來說,就是不能亂講話抹黑對手,損害他們的生意。第25條:概括條款,禁止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這條是「萬用條款」,當其他條文無法涵蓋,但行為確實不公平時,就會用上它。不當散發警告函就是常見例子。-
《公平交易法》第30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被害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解釋:如果有人違反《公平交易法》導致您的權益受損,您不僅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害行為,預防未來侵害,還可以請求賠償損失。這條是您反擊不當競爭行為的重要依據。
第45條:智慧財產權正當行使的豁免條款。意思是,只要您是「正當」行使專利權,就不會被《公平交易法》規範。但重點在於「正當」二字,一旦逾越界線,就會受公平法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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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對方發函行為有故意或過失,且侵害您的權利(如商譽),就可以據此求償。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負賠償責任。這裡的「保護他人之法律」就包括了公平會訂定的「處理原則」,因此違反處理原則,可能就會構成此條文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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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新型專利的特殊規定
第116條: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這條特別針對新型專利,因為新型專利未經實體審查,技術報告能提供初步判斷依據。未提示報告,可能影響警告函的合法性。
「處理原則」:判斷警告函正當性的關鍵
為了避免專利權人濫用權利,公平交易委員會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簡稱「處理原則」)。這份行政規則是判斷警告函是否「正當」的關鍵準則。其核心要求包括:
- 先行程序:發警告函前,必須先做以下其中一件事:
- 事先通知:通知可能侵權的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給予合理期間澄清或協商。
- 確認權利受侵害:取得法院一審判決,或將侵權物送請公正鑑定機構取得鑑定報告。
- 內容具體:警告函要明確說明專利權內容、範圍及受侵害的具體事實,讓收函者能清楚判斷。
-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新型專利必須檢附技術報告。
案例解析:從實務看警告函的「眉角」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這些原則如何在現實中應用:
案例一:未經通知,直接向客戶發函的教訓
某家生產創新產品的A公司(新型專利權人),發現競爭對手B公司似乎生產了類似產品。A公司在未事先通知B公司(製造商)的情況下,直接向B公司的下游經銷商發出警告函,指控其產品侵權。結果,B公司的經銷商嚇得紛紛退貨、取消訂單,導致B公司蒙受巨大損失。後來經過鑑定,B公司的產品並未侵權。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A公司明知B公司是製造商,卻跳過B公司直接向其客戶發函,違反了「處理原則」中應事先通知製造商的義務,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的侵權行為,必須賠償B公司的損失。
產品經理啟示:這告訴我們,如果您的產品被指控侵權,而對方直接跳過您的公司,轉向您的客戶發函,這很可能就是不當行使權利的行為!反之,如果您想發警告函,務必先通知製造商,並附上具體證據。
案例二:證據不足,警告函反成「不公平競爭」
某家C公司在未事先通知製造商、也未取得任何鑑定報告的情況下,就急著向競爭對手D公司的交易夥伴發出警告函,聲稱D公司的產品「剽竊」其專利。這份警告函內容空泛,沒有明確指出專利範圍和侵權細節,導致D公司的客戶心生疑慮,甚至拒絕與D公司交易。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定C公司所發信函具有警告意味,屬於警告函。由於C公司未踐行「處理原則」所定的先行程序(未通知製造商、未取得鑑定報告),且警告函內容不夠具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因此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第24條,被判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
產品經理啟示:發警告函不是隨便說說,必須有「真憑實據」!沒有足夠的證據(如鑑定報告或法院判決),也沒有事先通知,就可能被認定為不當競爭,反而要負法律責任。
產品經理收到警告函,下一步怎麼走?
收到警告函時,請保持冷靜,並依循以下步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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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別慌!勿輕易回應:
- 收到函件後,切勿立即恐慌或在未經專業評估前輕率回覆。任何不當的回應都可能對公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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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警告函的「身家」:
- 發函主體:確認對方是否為專利權人或其合法授權人。
- 專利權狀態:查詢函中提及的專利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失效、撤銷或無效審定等情形。這些資訊在智慧財產局網站上都能查詢到。
- 內容具體性:警告函是否明確指出專利權內容、範圍及您產品的具體侵權事實?若內容空泛,可要求對方提供更具體資訊。
- 先行程序:判斷對方是否已踐行「處理原則」所要求的先行程序?例如,有沒有事先通知您的製造商?有沒有檢附鑑定報告或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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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專業人士幫你「照妖鏡」:
- 立即尋求專業專利師或律師協助,對警告函所指的專利進行侵權比對分析,判斷您的產品是否確實落入對方專利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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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你的攻防策略:
- 否認侵權:若經分析確認未侵權,可正式回函否認侵權,並說明理由。
- 提出專利無效抗辯:若發現對方專利有可撤銷或無效的事由,可考慮提出專利舉發或無效宣告。
- 要求提供證據:若警告函內容不明確,可要求對方提供更詳細的侵權證據。
- 協商:若確實有侵權疑慮,可考慮與對方協商授權或和解。
- 向公平會申訴或請求調查:若對方發函行為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規定,可考慮向公平會提出申訴,請求其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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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蒐集,滴水不漏:
- 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括警告函原件、侵權比對資料、往來信件、會議紀錄等,以備後續法律程序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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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守為攻的機會:
- 若對方發函行為不當(例如未踐行「處理原則」或散布不實資訊),導致您的公司商譽或交易受損,可考慮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或《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甚至請求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
產品經理該知道的「眉角」與預防針
- 亂發警告函,小心反噬! 專利權人若未依「處理原則」發函,可能面臨被控違反《公平交易法》或《民法》的風險,並可能被請求損害賠償或禁止發函。
- 新型專利,報告是你的護身符:新型專利權人在發函警告時,務必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這不僅是法律要求,也是證明權利正當行使的重要依據。
- 別跳過製造商,直接找客戶是大忌:若已知悉可能侵權產品的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應優先向其發函通知,而非直接向其下游客戶發函,以免被認定為不當行使權利。
結論:掌握法律知識,讓您的產品之路更穩健
專利侵權警告函是產品發展中可能遇到的挑戰,但絕非無解的死胡同。透過了解相關法律規範、掌握「處理原則」的判斷標準,並依循正確的應對策略,產品經理不僅能有效化解危機,更能保護公司權益,讓您的產品在市場上走得更遠、更穩健。法律知識是產品經理不可或缺的「軟實力」,現在就開始為您的產品築起堅實的法律防線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到專利侵權警告函後,我應該立即停止產品銷售嗎?
A: 不建議立即停止銷售。收到警告函後,首要之務是保持冷靜,並尋求專業法律意見進行侵權分析。在未確認產品確實侵權,且對方發函行為符合法律規範之前,貿然停止銷售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商業損失。應先評估警告函的合法性及侵權風險,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Q: 如果警告函內容不明確,沒有具體說明侵權細節,我該怎麼辦?
A: 若警告函內容空泛,沒有明確指出專利權內容、範圍及您產品的具體侵權事實,您可以回函要求對方提供更詳細的侵權證據和說明。根據「處理原則」,警告函應具體敘明侵權事實,讓收函者足以判斷。若對方無法提供具體證據,其警告函的合法性將會受到質疑。
Q: 我的產品是新型專利,發警告函時有什麼特別需要注意的嗎?
A: 是的,新型專利有特殊規定。根據《專利法》第116條,新型專利權人在發出警告函時,必須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雖然實務上單純未提示報告不必然構成侵權或公平法責任,但這仍是判斷權利正當行使的重要依據。建議發函前務必取得並檢附,以避免爭議。
Q: 如果我發現對方發警告函的行為不合法,我可以對他們採取什麼行動?
A: 若對方發函行為不當,例如未踐行「處理原則」的先行程序、散布不實資訊、或在專利權失效期間發函,導致您的公司商譽或交易受損,您可以考慮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或《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甚至請求法院命令對方停止發函或防止未來侵害。此外,也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其介入調查並對不當行為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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