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別只顧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助您追回不法利益
您的企業辛辛苦苦研發出的專利,卻被競爭對手未經授權地製造、販賣,心血付諸東流,權益受損?面對專利侵權,許多企業直覺想到的是「損害賠償」,但您知道嗎?在台灣法律中,還有一個同樣重要且可能更具彈性的救濟途徑——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尤其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時效已過,它更是您追討不法利益的關鍵!
「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項重要的法律武器,助您捍衛企業智慧財產權。
專利侵權,不當得利請求權為何如此重要?
當您的專利權被他人侵害,侵權者因此獲得了不應屬於他們的利益,這在法律上就構成了「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此時,您可以依據《民法》的不當得利規定,要求侵權者返還這些不法利益。
這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何不同?最大的差異在於: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目的在於填補您所受的損害,且須證明侵權者有故意或過失。
- 不當得利返還:目的在於剝奪侵權者不法獲得的利益,不需證明侵權者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只要侵權者「無法律上原因」取得利益即可。
更關鍵的是,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時效屆滿而無法行使時,不當得利請求權往往還能繼續維護您的權益。這要歸功於《民法》的一項特別規定:
《民法》第197條第2項:「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這條文明確指出,即使您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通常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或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已過時效,只要侵權者因此獲得利益,您仍可以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一般時效長達15年。
如何計算侵權者應返還的不當得利?
計算不當得利的金額,是專利侵權案件中的一大挑戰。實務上,法院會著重於侵權者「實際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而非單純以您所短收的授權金來計算。這點非常重要!
《民法》第181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這表示,侵權者不只應返還原始利益,連同基於該利益所衍生的其他取得物或其價額,都應一併返還。
實務考量重點:
- 侵權人實際獲利: 法院會盡力探究侵權產品的銷售數量、成本、利潤等,以估算侵權者實際賺取的利益。這需要您積極蒐集證據。
- 專利貢獻度: 若專利技術僅是產品的一部分,法院可能會評估該專利對產品總利潤的貢獻比例,而非全數採計。
- 合理授權金參考: 在難以精確計算侵權人實際獲利時,法院仍可能參考合理的授權金作為衡量標準,但這並非唯一或絕對的依據。
實務案例解析:時效與利益計算的挑戰
讓我們透過兩個匿名化的實務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處理這些問題的:
案例一:跨國企業與台灣科技公司的專利糾紛
一家跨國企業(原告)擁有某項關鍵技術的專利,發現一家台灣科技公司(被告)未經授權製造、販賣侵權產品,因此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被告抗辯專利無效、未侵權,並主張原告長期知悉侵權卻未採取行動,有違誠信原則,導致權利失效。
法院在審理時,特別強調:
- 利益計算應以「侵權人所受利益」為準: 法院認為,原告不能直接將其「包裹式授權合約」中的授權金,作為被告應返還利益的唯一依據。法院要求釐清該數額與被告實際獲利是否有差異,並考量專利對產品的實際貢獻度。
- 權利失效原則的檢視: 由於原告曾於多年前在國外對被告主張相關專利權但未成功,之後卻長達十年未在台灣採取行動,法院認為被告主張原告怠於行使權利,使其產生正當信賴而持續生產,此部分應仔細審查,以判斷是否構成「權利失效」。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主張不當得利時,必須充分證明侵權者的實際獲利,並注意自身權利行使的積極性,避免因長期不作為而被認定權利失效。
案例二:建材公司與鋼鐵廠的隔熱浪板專利戰
某建材公司(原告)發現一家鋼鐵廠(被告)未經授權製造、販賣侵害其隔熱浪板專利的產品。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但被告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逾兩年時效。
法院認定被告確有侵害專利權行為,雖然原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過時效,但依據《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被告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仍應返還不當得利。法院根據被告自承的營業額及銷售利潤比例,估算出其所獲利益,判決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
這個案例明確展示了《民法》第197條第2項的重要性。即使侵權行為的時效已過,不當得利請求權依然能為企業提供救濟途徑。
結論:積極維護權利,精準計算利益
面對專利侵權,企業應採取積極的法律行動,不僅要考慮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更要善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這個強而有力的武器。請務必記住以下幾點:
- 雙管齊下: 同時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和不當得利返還,以確保權益最大化。
- 時效警惕: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較短的時效限制(2年/10年),而不當得利請求權則有較長的15年時效,但仍需及早行動。
- 證據為王: 盡力蒐集侵權者因侵權行為所獲利益的證據,例如銷售數據、生產成本、利潤率等,才能精確計算應返還的金額。
- 避免權利失效: 知悉侵權後應及時採取行動,避免被認定怠於行使權利而導致權利失效的風險。
透過了解並善用這些法律工具,您的企業將能更有效地捍衛智慧財產權,追回應得的利益,讓侵權者無利可圖。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專利侵權後,我應該優先主張損害賠償還是不當得利?
A: 建議您應同時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不當得利返還」這兩種請求權。兩者目的不同,損害賠償旨在填補您的損失,而不當得利旨在剝奪侵權者的不法利益。同時主張能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全面的保護,尤其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效屆滿後,不當得利請求權仍可能有效,提供您額外的救濟途徑。
Q: 我該如何證明侵權者因為侵權而獲得了多少利益?
A: 證明侵權者的獲利是關鍵。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向著手:1. 蒐集侵權產品的銷售數據、訂單紀錄、客戶名單等。2. 了解侵權者的產品成本、定價策略及市場利潤率。3. 若侵權者為上市公司,可查閱其公開財報。4. 委託專業會計師或鑑定機構進行財務分析,評估侵權者因該專利技術所獲得的具體利潤。5. 在訴訟過程中,可聲請法院命侵權者提出相關帳冊或資料。即便難以精確計算,法院仍可能參酌合理授權金或市場行情來估算。
Q: 如果我的專利後來被撤銷了,我之前收取的授權金會變成不當得利嗎?
A: 在台灣實務上,若專利授權契約簽訂後,專利權因舉發而遭撤銷確定,導致專利權效力自始不存在,多數見解認為專利權人於撤銷確定前所收受的授權金,不構成不當得利。理由是,被授權人在撤銷前已取得實施專利的權利並可能因此獲利,且當時專利權狀態未確定,若要求返還授權金,不合誠信原則。但每個案件仍需依具體情況判斷。
Q: 什麼是「權利失效原則」,我該如何避免它影響我的專利權益?
A: 「權利失效原則」是基於誠信原則,指若專利權人明知有侵權情事,卻長期怠於行使權利,且有特別情事足以讓侵權者合理信賴權利人已不打算主張權利,則權利人之後再主張權利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權利失效,而無法獲得救濟。為避免此風險,您應在發現侵權後,及時採取法律行動,例如發函警告、提起訴訟或進行調解等,以證明您積極維護自身權利,避免長期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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