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時效已過?不當得利助您追討不法獲利
專利,是您創新心血的結晶,更是企業競爭力的核心。然而,當您的專利權遭到他人侵害,對方卻因此賺取不法利益,甚至在您發現時,可能已錯過了《專利法》或《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請求時效,您是否感到束手無策?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一項強大的法律武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即使在時效過後,也能助您追討侵權人透過您的專利所獲得的不法利益。
專利侵權後,時效已過仍可追討的秘密武器
許多專利授權人可能不知道,即便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已超過法定時效,法律仍為您保留了一條追討侵權人利益的途徑。這就是《民法》第197條第2項的特別規定:
《民法》第197條第2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自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仍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其所受之利益。」
這條文清楚說明,即使您發現侵權行為已超過十年,無法再依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您仍可以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要求侵權人返還他們因侵害您的專利而獲得的利益。這無疑為專利授權人提供了一道重要的防線。
什麼是「不當得利」?法條解析與構成要件
那麼,什麼是「不當得利」呢?簡單來說,就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卻獲得利益,導致他人受損害。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這意味著,侵權人未經您同意實施您的專利,所獲得的任何利益,都是「無法律上原因」的。這些利益,依法律規定,理應返還給您。至於返還的範圍,則規範於:
《民法》第181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這表示侵權人不僅要返還直接的利益,若這些利益又產生了其他收益,也應一併返還。如果無法返還實物,則需償還其等值價額。
損害賠償與不當得利:異同與選擇
您可能會疑惑,《專利法》第97條也有提到可以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計算損害賠償,這跟不當得利有什麼不同?
《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兩者雖然都涉及「侵權人所得利益」的計算,但法律基礎不同。損害賠償是為了「填補您的損失」,以您的實際損失為計算基準;而不當得利則是為了「追回侵權人沒有法律原因卻獲得的利益」,以侵權人所獲利益為計算基準。在損害賠償時效內,您可以選擇對您最有利的方式請求。但若損害賠償時效已過,不當得利就成為您唯一的救濟途徑。
實務情境:李先生的專利追討之路
想像一下,李先生多年前發明了一種新型的環保包裝技術並取得專利。幾年後,他發現市場上有一家「綠能包裝公司」正在大規模生產和銷售與他專利技術高度相似的產品,而且獲利豐厚。李先生感到非常氣憤,但因為忙於事業,加上對法律程序不熟悉,遲遲沒有採取行動。直到他決定維護自己的權益時,才發現依《專利法》提告侵權損害賠償的時效可能已經過了。
難道李先生就只能眼睜睜看著「綠能包裝公司」繼續享受不法利益嗎?
幸好,根據《民法》第197條第2項的規定,李先生仍有機會!他雖然無法再以「侵權損害賠償」的名義追討損失,但他可以主張「綠能包裝公司」因侵害其專利而獲得的豐厚利潤,是沒有法律上原因的「不當得利」,要求該公司返還這些不法獲利。法院在審理時,會要求「綠能包裝公司」提出其獲利證明。如果公司無法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法院甚至可能直接將其銷售侵權產品的全部收入,認定為其應返還的利益。
專利授權人實務操作指引
- 評估時效:首先,判斷您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仍在時效內(通常為知悉侵權人及損害後2年,或自侵權行為發生後10年)。
- 選擇請求權基礎:若時效未過,可同時主張損害賠償與不當得利;若時效已過,則應明確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 舉證責任:您需要證明侵權行為的存在,並盡力蒐集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利益的證據(例如銷售額、市場佔有率等)。若侵權人無法舉證其成本,依《專利法》第97條的精神,法院可能直接以其銷售收入作為利益計算。
- 追究公司負責人責任:若侵權人是公司,且公司負責人(如董事、經理人)在執行業務時有故意或過失侵害您的專利權,導致您受損害,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或返還責任,增加追償機會。
- 利息請求:您通常可以請求自侵權人受領利益時起算之利息。
結論:掌握權益,讓不法獲利無所遁形
專利授權人面對侵權,務必積極維護自身權益。即使在看似已錯過追訴時機的情況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仍能為您提供一道重要的法律救濟途徑。了解並善用這項權利,將能有效剝奪侵權人的不法獲利,確保您的創新成果得到應有的保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不當得利?它跟損害賠償有什麼不同?
A: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卻受有利益,導致他人受損害。在專利侵權中,侵權人未經授權使用您的專利所獲取的利潤,就是不當得利。 損害賠償的目的是「填補被害人所受的損害」,以您的實際損失為計算基準。不當得利返還的目的是「追回受益人無法律上原因所獲的利益」,以侵權人所獲利益為計算基準。兩者法律基礎不同,但在專利侵權中,計算侵權人所得利益的方式可能相似。
Q: 我的專利侵權案已經過了損害賠償的時效,還能怎麼辦?
A: 即使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通常是知悉後2年或侵權後10年)已過時效,您仍可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主張侵權人因侵害您的專利所獲得的利益屬於「不當得利」,請求其返還。這是時效過後重要的救濟途徑。
Q: 如何證明侵權人獲得的「利益」?
A: 您需要盡力蒐集侵權人銷售侵權產品的相關證據,例如銷售量、銷售額、市場佔有率、廣告宣傳等。如果侵權人無法提供其成本或必要費用的詳細證明,依《專利法》第97條的精神,法院可能會將其銷售侵權產品的全部收入視為其所得利益。您可以請求法院命令侵權人提供帳務資料以利計算。
Q: 如果侵權人是公司,我可以向公司負責人追討嗎?
A: 可以。若侵權行為是由公司所為,且公司負責人(如董事、經理人)在執行業務時有故意或過失侵害您的專利權,導致您受損害,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或返還責任。將公司負責人一併列為被告,可增加您追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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