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專利檢索:製造業者新產品上市前的法律防護網
您正準備將精心研發的新產品推向市場嗎?在產品光鮮亮麗地亮相前,製造業者最不希望遇到的,就是突如其來的專利侵權指控。這不僅可能導致產品下架、巨額賠償,甚至影響公司聲譽。因此,在新產品上市前進行全面的專利侵權檢索,就像為您的產品穿上一層堅實的法律防護網,是穩健經營不可或缺的一步。
專利侵權?先搞懂這幾條關鍵法規
專利侵權的法律風險,主要來自於《專利法》、《民法》及《公司法》。了解這些法條,能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專利法 (Patent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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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的救濟權利:
《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這條文確立了專利權人有權要求停止製造、販賣侵權產品,甚至在有侵權疑慮時,提前請求防止侵害。無論您是否有意,只要客觀上構成侵權,專利權人就能主張這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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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與銷毀: 同條第2項規定,若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侵權,專利權人可請求損害賠償;第3項則允許請求銷毀侵權物品或相關工具,以徹底杜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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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與設計專利準用: 《專利法》第120條及第142條明定,新型專利與設計專利的救濟方式,亦準用發明專利的相關規定。
《專利法》第142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一條至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至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於設計專利準用之。」
這表示設計專利權的效力與救濟,會準用《專利法》第138條的規定,例如排除侵害、防止侵害、損害賠償等,其精神與發明專利第96條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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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防禦武器:先使用權:
《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但以該實施或準備之行為,在申請專利後,仍以原產品或利用原方法為限。前項第三款所稱完成必須之準備,指客觀上確有實施該發明之具體行為,並已達到可隨時實施之狀態而言。」
這就是所謂的「先使用權」。如果您的產品或技術在別人申請專利前,就已經在台灣實施或準備完成,那麼即使後來他取得專利,您也不會構成侵權,但必須確保後續實施仍是基於原產品或原方法。
民法 (Civil Code) 與 公司法 (Company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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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需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與《專利法》第96條第2項相輔相成,是專利權人請求賠償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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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這條文提醒製造業者,若公司因專利侵權造成他人損害,且公司負責人在執行業務時有違反法令(例如明知侵權仍指示繼續生產),則該負責人需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個人資產也可能受影響。
專利侵權怎麼判斷?文義、均等與設計專利
專利侵權的判斷是檢索的核心,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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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義侵權: 這是最直接的判斷方式。法院會將您的產品技術特徵,與專利請求項中界定的每一個技術特徵逐一比對。如果所有特徵都相同,就構成文義侵權,這就是所謂的「全要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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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等侵權: 即使產品未完全符合專利文義,仍可能構成均等侵權。判斷標準通常採用「三部測試」,即您的產品與專利技術特徵,是否在技術手段、功能、結果上實質相同。但均等論有其限制,例如若擴大後的專利範圍會涵蓋「先前技術」,或專利權人過去曾放棄該範圍,則不能主張均等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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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侵權: 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的「外觀設計」。判斷侵權時,會以「普通消費者」的觀點,採「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方式,看您的產品外觀是否與設計專利近似,足以讓普通消費者產生混淆的視覺印象。
真實案例警示:前車之鑑,製造業者如何避免踩雷?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理解專利侵權的風險與應對之道:
案例故事一:均等侵權與負責人連帶責任
某科技公司推出一款新型觸控螢幕,卻被指控侵害他人的「點唱機整合裝置」新型專利。法院比對後發現,雖然該觸控螢幕的技術細節與專利文義不完全相同,但在「技術手段、功能、結果」上實質相同,構成均等侵權。更重要的是,該公司在收到律師警告函後,仍持續公開展示與販售該產品,被認定為故意侵權。最終,公司不僅被判賠償,連公司負責人也因《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個人資產也因此面臨風險。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面對侵權警告務必審慎評估,切勿輕忽。
案例故事二:均等侵權,但因先使用權成功抗辯
另一家製造坐墊的公司,被控侵犯「健康坐墊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法院初步判斷,該公司產品確實與專利構成均等侵權。然而,該公司成功提出證據,證明其早在對方專利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在國內生產並銷售這款坐墊,且產品是使用當時的「先前技術」。根據《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的「先使用權」規定,法院最終認定該公司不構成侵權行為。這個案例凸顯了妥善保存產品開發、製造及銷售紀錄的重要性,這些都可能成為您未來捍衛權利的關鍵證據。
新產品上市前,製造業者必做的5大準備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製造業者在新產品上市前,應做好以下準備:
- 早期啟動專利檢索: 在產品開發初期就應進行專利檢索,而非等到產品即將上市。這能為設計調整或迴避設計預留充足時間。
- 全面性檢索: 不僅要檢索發明、新型、設計專利,範圍更應擴及主要目標市場國家。利用專業資料庫,結合關鍵字、分類號等策略,確保檢索廣度。
- 專業分析: 委託專業律師或專利師對檢索結果進行「請求項解釋」與「侵權比對分析」,評估潛在風險,甚至分析潛在衝突專利的有效性。
- 迴避設計: 若分析結果顯示有侵權風險,應在專業人士協助下進行迴避設計,確保新產品不落入他人專利權範圍。
- 證據保存: 妥善保存新產品開發過程中的所有文件,包括設計圖、研發日誌、測試報告、銷售紀錄等,這些都是未來主張「先使用權」或證明無故意過失的關鍵證據。
結論:掌握專利,穩健經營
新產品的上市是製造業者的重要里程碑,但潛在的專利侵權風險不容忽視。透過早期、全面的專利檢索,並結合專業的法律分析與策略規劃,製造業者不僅能有效規避法律風險,更能鞏固市場地位,確保企業的創新成果得到應有的保護。掌握專利知識,就是掌握企業穩健發展的鑰匙。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新產品上市前,專利檢索的黃金時機是什麼時候?
A: 專利檢索應在產品開發的初期階段就啟動。越早進行,您就有越充足的時間來調整產品設計、進行迴避設計,或評估潛在的專利授權需求,避免在產品投入大量生產或即將上市時才發現侵權問題,導致巨大的損失和時間成本。
Q: 如果我的產品只修改了部分設計,還會構成設計專利侵權嗎?
A: 是的,即使只修改了部分設計,仍有可能構成設計專利侵權。設計專利侵權判斷採用「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原則,並以「普通消費者」的視覺印象為核心。如果您的產品在修改後,與他人的設計專利在整體外觀上仍近似,足以使普通消費者產生混淆,就可能構成侵權。因此,僅微幅修改部分特徵是不夠的,需確保整體視覺印象有明顯區別。
Q: 收到專利侵權警告函後,我該怎麼辦?
A: 收到警告函後,切勿置之不理,也不要立即承認或否認侵權。您應該立即: 1. 停止相關行為: 暫停製造、販售被指控侵權的產品。 2. 尋求專業協助: 立即委託專業律師或專利師,針對警告函內容、對方專利權範圍及您的產品進行詳細的侵權分析。 3. 評估專利有效性: 同時評估對方專利的新穎性、進步性/創作性,看是否有機會主張該專利無效。 4. 準備抗辯證據: 整理產品開發、製造、銷售等相關紀錄,以備主張先使用權或其他抗辯事由。若經分析確認侵權,應考慮與對方協商和解或尋求授權。
Q: 如何證明我擁有「先使用權」?
A: 要證明擁有「先使用權」,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在對方專利申請日之前,您已在國內「實施」該技術,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這些證據可能包括: 研發紀錄: 研發日誌、設計圖、實驗報告、測試結果等,需有明確日期。 生產製造文件: 採購單、生產排程、物料清單、生產紀錄、品管報告等。 銷售與推廣紀錄: 銷售發票、出貨單、廣告文宣、展覽紀錄、產品型錄、客戶訂單等。 財務紀錄: 相關的成本支出證明。 所有證據都應有明確的日期標示,且能證明您在專利申請日前,已具體實施或達到可隨時實施的狀態。建議這些文件應妥善保存,並最好有第三方見證或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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