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被授權廠商,您是否曾對專利授權金的計算方式感到困惑,或是擔心一不小心就踩到法律紅線?作為您的法律智囊「律點通」,我們深知專利授權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性,但也伴隨複雜的法律挑戰。本篇文章將從被授權廠商的角度出發,深入解析台灣專利授權金的法律基礎、實務認定,並透過實際案例,提供您最精準且實用的操作指引,助您在專利授權的道路上走得更穩健。
專利授權金的法律基礎:被授權廠商應知的重要法條
了解相關法條是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以下是與專利授權金計算、支付及契約解釋息息相關的關鍵法條:
《專利法》第97條:損害賠償的計算依據
這條法規主要針對專利權受侵害時的損害賠償計算。對於被授權廠商而言,雖然您已獲得授權,但若超出授權範圍實施專利,就可能被視為侵權,屆時損害賠償的計算就會依據此條文。
《專利法》第97條:「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 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三、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律點通解析:白話來說,如果您的行為被認定為專利侵權,專利權人可以選擇三種方式計算他們遭受的損失:一是計算他們實際少了多少利益;二是計算您因為侵權賺了多少錢;三是參考「合理權利金」來計算。如果侵權是故意的,賠償金額甚至可能提高到三倍。
《民法》第229條:給付遲延責任
這條法規處理的是您未依約支付權利金時的「遲延責任」問題,影響到遲延利息的起算時點。
《民法》第229條:「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律點通解析:簡單來說,如果您的授權契約明確規定了權利金的支付日期,那麼從該日期屆滿時起,您就開始負遲延責任。如果沒有明確日期,通常在專利權人催告您支付後,您才開始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98條:契約解釋原則
當授權契約條款不清楚或有爭議時,這條法規是法院判斷雙方真實意圖的依據。
《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律點通解析:這表示法院在解釋契約時,不會只看字面上的意思,而是會綜合考慮簽約背景、雙方溝通紀錄、產業習慣等,來判斷簽約雙方真正的目的和想法。因此,契約條款的明確性至關重要。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限制
這條法規限制了契約中約定遲延利息的最高上限,保障了被授權廠商的權益。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律點通解析:如果您和專利權人約定了遲延支付權利金的利息,年利率最高不能超過百分之二十。超過的部分,專利權人是不能向您請求的。
《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
如果契約中沒有約定遲延利息的利率,則會適用這條法規。
《民法》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律點通解析:當契約沒有約定遲延利息時,法律會自動規定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這提醒我們,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利率可以避免日後爭議。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65條:授權登記文件要求
雖然不直接影響權利金計算,但本條規定了授權契約應載明的事項,確保契約內容的完整性與明確性,有助於減少日後爭議。
律點通解析:這條細則要求授權契約必須清楚載明專利名稱、證書號數、授權種類、內容、地域及期間等。這些資訊越明確,越能減少未來在權利金計算或授權範圍上的模糊地帶。
釐清關鍵概念:債務不履行與專利侵權的差異
對於被授權廠商而言,理解「債務不履行」與「專利侵權」的區別至關重要,因為這將直接影響您的法律責任和損害賠償金額。
- 債務不履行:指您未依授權契約約定履行義務,例如:未按時支付權利金,或在授權期間內,雖然使用了專利,但超出約定數量。此時,您的責任通常依契約約定計算,損害賠償也以契約約定為基礎。
- 專利侵權:指您未經授權而實施專利,或者超出授權期間、地域、範圍實施專利。例如,授權期間已結束您仍繼續生產,或在未授權的國家銷售產品。此時,損害賠償將依《專利法》第97條計算,金額可能遠高於契約約定的權利金。
律點通提醒: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您的行為是否仍在「授權契約的框架內」。在契約框架內,即使違約,也多屬於債務不履行;一旦超出框架,則可能構成侵權。
實務案例解析:被授權廠商的借鏡
法律條文可能抽象,透過真實案例更能幫助您理解如何應用。以下我們將透過兩個匿名化的情境故事,讓您了解實務上可能遇到的問題及法院的判斷。
案例一:超出約定數量,究竟是侵權還是債務不履行?
情境故事:想像一下「創新科技公司」與專利權人簽訂了一份晶片設計的專利授權合約。合約中約定,創新科技公司每年需支付一筆最低權利金,但實際權利金則按每顆晶片20元計算。在授權期間內,創新科技公司因市場需求大增,實際生產並銷售的晶片數量遠超過當初預估,也超過了最低權利金所涵蓋的數量。專利權人認為創新科技公司超額生產的行為已構成專利侵權,要求高額的侵權損害賠償。
法院怎麼說:法院在審理後,依據《民法》第98條「探求當事人真意」的原則,認為雖然創新科技公司超額生產,但其行為仍是基於原有的授權合約,並未超出授權的「技術範圍」。因此,法院判斷這屬於未依約支付超額部分權利金的「債務不履行」,而非「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應回歸契約約定,以每顆晶片20元的單位權利金計算,而非以侵權行為的全部收入計算。
律點通啟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被授權廠商超出契約約定的數量,若仍在授權範圍內實施專利,可能被認定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將依契約約定計算。這對被授權廠商來說,是極為重要的區別,因為侵權賠償的金額通常會高出許多。因此,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超量生產的處理方式至關重要。
案例二:權利金是否應以實際使用專利技術的產品為準?
情境故事:另一家「精工製造公司」與專利權人簽署了專利授權協議,權利金計算基礎是其生產某類型產品(例如:mPGA/mBGA連接器)的出貨量。然而,精工製造公司抗辯,他們生產的該類型產品中,只有部分型號真正使用了專利權人的特定專利技術,並非所有該類型產品都用到。因此,他們認為權利金的計算應僅限於實際使用到專利技術的產品數量,並提供了一份私人委託的專利鑑定報告作為證據。
法院怎麼說:法院同樣依據《民法》第98條探求契約真意,並採納了精工製造公司提出的私人專利鑑定報告。法院認為,權利金的支付確實應以銷售的產品中,實際有使用到系爭專利權為必要。最終,法院根據鑑定報告,認定只有部分料號的產品使用到專利,並以此為基礎計算了權利金。
律點通啟示:這個案例強調了權利金計算的精確性。作為被授權廠商,您有權主張權利金應以「實際使用專利技術」的產品數量或銷售額為前提。妥善保存產品設計圖、生產紀錄,並在必要時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專利鑑定,將是您在爭議中捍衛自身權益的有力證據。
被授權廠商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避免未來潛在的法律風險與爭議,以下是律點通給您的實務建議:
1. 授權契約務必「明確」再「明確」
- 明確約定計算基礎:在契約中,務必清楚定義權利金的計算方式(固定金額、按件計酬、銷售額百分比等)、計算範圍(哪些專利、哪些請求項、哪些產品)、地域及期間。模糊的條款是未來爭議的溫床。
- 詳細定義「使用」與證明機制:若權利金計算與「使用」專利相關,應明確定義何謂「使用」,並約定定期提交銷售報告、生產紀錄或允許查帳等機制,確保透明度。
- 遲延利息與違約金條款:在契約中約定未依約支付權利金的遲延利息(年利率上限20%)及可能的違約金,以保障雙方權益。
2. 審慎區分「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
- 超量使用處理:若契約有數量限制,務必明確約定超出約定數量時的法律效果,例如:適用更高的權利金費率、視為侵權行為,或專利權人有權終止契約。這能避免日後因超量使用而被直接認定為侵權。
3. 妥善保存證據與記錄
- 所有交易紀錄:完整保存與專利實施相關的生產、銷售、財務報表、出貨單等紀錄,這些都是證明您已依約履行或計算權利金的重要證據。
- 溝通紀錄:保留與專利權人之間所有關於契約條款、權利金計算、技術問題的書面溝通紀錄(電子郵件、會議紀錄等),以備不時之需。
4. 積極管理與溝通
- 定期檢視契約履行:定期審視契約條款,確保您的實際營運行為符合授權範圍,並按時支付權利金。
- 保持良好溝通:與專利權人保持開放且良好的溝通,及早發現並解決潛在的爭議點,避免小問題演變成大糾紛。
結語
專利授權為被授權廠商帶來寶貴的商業機會,但也伴隨著法律上的義務與風險。透過本篇文章的解析,律點通希望您能更清楚地了解專利授權金的法律基礎、計算方式以及潛在的爭議點。掌握這些知識,不僅能幫助您有效管理權利金支付,更能確保您的商業運作在法律的框架內穩健前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與損失。請記住,清晰的契約條款、嚴謹的紀錄保存以及對法律概念的正確理解,將是您在專利授權世界中最重要的護身符。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無法按時支付專利授權金,會有什麼後果?
A: 您可能需要支付遲延利息。依據《民法》規定,若契約有約定,則依約定利率(但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若無約定,則依法定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此外,專利權人也可能因此有權終止授權契約,屆時您將無法繼續合法實施該專利,若繼續實施則可能構成侵權。
Q: 如何確保我的專利權利金計算方式是正確且合理的?
A: 首先,請務必在授權契約中詳細約定權利金的計算基礎、範圍與方式。其次,務必保留所有與專利實施相關的生產、銷售、財務紀錄,以備查核。若契約條款模糊,可主動與專利權人溝通釐清,必要時可諮詢專業律師協助審閱契約或進行第三方鑑定,確保計算符合契約精神。
Q: 如果我使用的專利技術,後來被法院宣告無效,我之前支付的權利金可以退還嗎?
A: 這取決於授權契約的具體約定。通常情況下,在專利權被確定宣告無效之前,授權契約仍屬有效,您仍有支付權利金的義務。但若專利最終被宣告無效,您可能可以依據契約目的不達等理由,主張權利金應予調整或返還。建議在簽約時,就應與專利權人協商加入「專利有效性條款」,預先約定此類情況的處理方式。
Q: 我的產品只用到專利的部分技術,權利金計算應如何處理?
A: 權利金的計算應以「實際使用到專利權」的產品為前提。在契約中,應明確定義哪些產品、哪些請求項(claims)屬於授權範圍,並以此為基礎計算。若產品僅部分使用專利技術,且專利權人同意,可協商按專利技術對產品的貢獻度或特定請求項的使用來計算權利金。若有爭議,可考慮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專利侵害鑑定,釐清產品是否落入專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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