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不只賠償還能「加倍奉還」?——認識懲罰性賠償
身為專利授權人,您是否曾經歷過專利被侵權的困境?面對市場上層出不窮的仿冒品或未經授權的技術使用,除了心血結晶被剽竊的憤怒,更擔心的是,即使打贏官司,最終的賠償金額是否足以彌補您的損失,甚至有效嚇阻未來的侵權行為?
別擔心!台灣的《專利法》為專利權人提供了強而有力的武器——「懲罰性賠償」。這不只是一般的損害填補,更是針對惡意侵權者的一種「加倍奉還」機制,旨在懲罰其不法行為,並有效遏止其他人仿效。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項重要的法律工具,讓您的專利權益獲得更全面的保障。
懲罰性賠償的法律依據與關鍵要件
要成功請求懲罰性賠償,我們必須先了解其法律基礎與適用條件。這主要依據我國《專利法》與《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損害賠償的基礎:專利法第96條第2項
首先,任何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請求,都必須建立在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的基礎上。
《專利法》第96條第2項:「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這條文確立了專利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的起點,不論是填補實際損失,還是接下來要談的懲罰性賠償,都必須證明侵權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
懲罰性賠償的核心:專利法第97條第2項
這條文是您主張懲罰性賠償的關鍵!它明確指出,在特定條件下,法院可以判處超過實際損害額的賠償。
《專利法》第97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從這條文我們可以歸納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四大核心要件:
- 侵害行為屬「故意」: 這是最重要的前提。侵權人必須是「明知」其行為侵害您的專利權,卻仍有意為之,或預見會發生侵害卻不違背其本意。這與一般過失侵權(不小心或疏忽)有顯著不同。
- 被害人「請求」: 懲罰性賠償並非法院會主動給予,您作為專利權人必須在訴訟中明確提出請求。
- 依「侵害情節」酌定: 法院會綜合考量侵權的具體情節,例如侵權時間長短、數量多寡、侵權人態度、是否曾被警告等,來決定賠償倍數。
- 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懲罰性賠償的金額有上限,最高不得超過您已證明實際損害額的三倍。這意味著,您仍需努力證明自己所受的實際損害。
別忘了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3條第2項
如果侵權人是一家公司,您除了可以向公司求償外,還有機會將公司的負責人一併列為被告。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的執行,如有違反法令導致他人受損害,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對專利授權人來說,無疑是多了一層保障,可以避免侵權公司脫產或資力不足時求償無門的窘境。
「故意」怎麼認定?法院說了算!
「故意」是適用懲罰性賠償的靈魂要件,但它屬於主觀意圖,難以直接證明。實務上,法院會綜合多項客觀因素來判斷侵權人是否具有「故意」:
- 明知故犯: 侵權人是否曾收到您的警告函、存證信函,或曾參與相關專利授權談判,甚至與您是同業競爭者,對您的專利權應有所知悉。
- 屢勸不聽: 即使在被告知侵權後,仍不停止製造、販賣侵權產品,甚至在證據保全後仍繼續侵權,這會被視為具有惡意故意的強烈證據。
- 規避調查或隱匿證據: 侵權人在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時,以各種理由拒絕配合、隱匿帳冊或阻撓調查,法院會將這些行為認定為故意侵權的佐證。
- 自始至終否認侵權: 侵權人從頭到尾否認有任何侵害行為,也可能被法院作為認定故意的參考。
- 行業特性與專業知識: 若侵權人從事與專利相關的行業,且具有一定規模或專業知識,則更容易被推定應知悉相關專利權的存在。
實務案例解密:看法院如何判決
了解了法條與概念,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法院是如何應用這些原則的:
案例一:屢勸不聽,還拒絕調查的惡意侵權者
有一家燈具公司(我們稱它為「A公司」),未經專利權人(「B公司」)同意,製造並販賣與B公司專利嵌燈相似的產品。B公司曾多次發函警告A公司,但A公司卻置之不理,持續侵權長達一年八個月,販賣數量非常龐大。當法院執行證據保全時,A公司不僅拒絕法官進入會計辦公室,甚至有家屬進出阻撓調查。在整個訴訟過程中,A公司也始終否認有任何侵權行為。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A公司在收到警告後仍不停止侵權,侵權時間長、數量大,加上拒絕配合調查、否認侵權等行為,均足以證明其具有故意。最終,法院判決A公司除了賠償實際損害外,還需支付高達1.8倍的懲罰性賠償。
給您的啟示: 積極發送警告函,並記錄侵權人後續的反應,對於證明「故意」至關重要。若對方拒絕配合或持續侵權,這些都將成為您請求懲罰性賠償的有力證據。
案例二:昔日合作夥伴,證據保全後仍持續侵權
另一家公司(「C公司」)曾是專利權人(「D公司」)的長期代工廠,因此對D公司的專利技術知之甚稔。然而,C公司在結束代工後,卻自行製造販賣侵害D公司新型專利的產品。D公司發現後,聲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沒想到,即使在法院執行證據保全後,C公司仍不停止製造銷售侵權產品。
法院判決: 法院審酌C公司與D公司曾有長期代工關係,彼此為同業競爭,應對D公司專利知悉。更重要的是,在法院執行證據保全後,C公司仍繼續侵權,顯見其惡意。因此,法院認定C公司從證據保全日起即故意侵害專利,並酌定1.5倍的損害賠償金額。
給您的啟示: 對於曾有合作關係或為同業競爭者的侵權行為,法院更容易認定其知悉專利存在。而即使在法律程序啟動後仍不收斂的侵權者,將面臨更嚴重的懲罰。
專利授權人,您可以這樣做!
了解了這些,身為專利授權人,當您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來最大化您的求償機會:
- 建立完整的侵權證據鏈: 積極蒐集侵權產品、銷售資料、廣告文宣等,並在必要時考慮聲請證據保全,以確保證據的完整性與合法性。
- 發送警告函或存證信函: 在提起訴訟前,向侵權人發送正式的警告函,明確告知其侵權行為及您的專利權存在。這不僅能促使對方停止侵權,更是證明侵權人「明知」專利權存在,為主張故意侵權及懲罰性賠償奠定基礎。
- 精確計算損害額: 根據《專利法》提供的三種計算方式,盡可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您的實際損害額,因為懲罰性賠償的倍數是建立在「已證明損害額」之上的。若無法證明具體數額,可請求法院依《民事訴訟法》酌定。
- 明確請求懲罰性賠償: 在訴訟聲明中,務必明確主張侵權人係故意侵權,並請求法院依《專利法》第97條第2項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並提出具體倍數的請求及理由。
- 考慮公司負責人連帶責任: 若侵權人為公司,評估是否一併將公司負責人列為被告,主張其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負連帶賠償責任,以增加求償保障。
結論:讓您的專利權更有價值
專利權是您重要的智慧財產,而懲罰性賠償制度正是台灣法律賦予專利權人對抗惡意侵權者的強大武器。它不僅能彌補您的實際損失,更能對侵權者產生實質的嚇阻作用,讓他們為自己的惡意行為付出更高的代價。
掌握這些法律知識,並在必要時採取積極行動,將能有效提升您的專利價值,確保您的創新成果得到應有的保護與尊重。別讓您的專利權成為一張無力的紙,透過法律的力量,讓它真正發光發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專利授權人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
A: 專利授權人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的關鍵條件是侵權行為必須是「故意」的。這表示侵權人必須明知其行為會侵害您的專利權,卻仍有意為之。此外,您必須在訴訟中明確向法院提出請求,法院才會依據侵權情節酌定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您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
Q: 法院如何判斷侵權人是否具有「故意」?
A: 法院會綜合多項客觀證據來判斷侵權人的主觀「故意」,例如:侵權人是否曾收到您的警告函或存證信函、是否曾參與相關授權談判、是否為同業競爭者、在被告知侵權後是否仍持續侵權、是否規避調查或隱匿證據、以及其行業背景和專業知識等。這些因素都會被法院用來推斷侵權人是否明知故犯。
Q: 懲罰性賠償的金額最高可以請求多少?
A: 根據《專利法》第97條第2項,懲罰性賠償的金額上限為「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這意味著,您必須先盡力證明您因侵權所受的實際損害金額,法院才能在這個基礎上,依據侵權情節酌定1倍至3倍不等的懲罰性賠償。
Q: 如果侵權人是公司,我可以同時向公司負責人求償嗎?
A: 是的,根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如果公司負責人在執行公司業務時,因違反法令(如《專利法》)導致您的專利權受損,該負責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為您提供了更全面的求償保障,尤其當侵權公司資力不足時,可以追究負責人的個人責任。
Q: 如果我無法精確計算實際損害額,還能請求懲罰性賠償嗎?
A: 雖然懲罰性賠償的上限是「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但《專利法》也提供了多種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您可以依據侵害人所得利益或合理權利金為基礎來計算。若您確實難以證明具體數額,可以請求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審酌一切情況後酌定損害額。不過,一個明確的基礎損害額仍有助於法院酌定懲罰性賠償的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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