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專利侵權訴訟的神秘面紗:審理期間與時效的智財策略
在瞬息萬變的商業競爭中,專利權是企業站穩腳跟的基石。然而,當專利權不幸遭到侵害,提起訴訟維護權益,往往是智財部門必須面對的嚴峻挑戰。其中,最常令人感到不確定的,莫過於「專利侵權訴訟到底要打多久?」這個問題。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強制性規定,許多智財同仁對於訴訟的預期時程感到迷茫。
別擔心!身為您的律點通,我將深入剖析台灣專利侵權訴訟的審理期間,從法規面、實務面提供您最精準的洞察與操作建議,讓貴部門能更從容地應對專利維權戰役。
法條分析:審理期間的內部規範與時效紅線
專利侵權訴訟的審理期間,並非由單一法條強制規定,而是透過法院的內部管理規則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進行指導與約束。
智商法院的內部管理指標:案件期限規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下稱「期限規則」)旨在規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內部處理案件的效率,而非對外宣示的審理時程保證。然而,這些規則提供了我們理解法院內部對案件審理速度預期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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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第3條 (遲延案件報告標準):
「智慧財產民刑事訴訟案件自收案之日起、行政訴訟事件自分庭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速辦理外,並應由承辦書記官按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附件),經法官、庭長核閱,會統計人員送請院長核定後,於翌月十五日前以電子檔傳送司法院:一、民事第一審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逾二年。…五、民事第二審訴訟事件及刑事第二審案件,逾二年六個月。」
解釋: 這條規定明確定義了智商法院內部認定案件「遲延」的標準。對於第一審民事專利侵權訴訟,若收案日起超過二年尚未終結,就會被列為遲延案件,啟動內部督促程序。第二審則為二年六個月。這代表法院會對超過這些期限的案件特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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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第5條 (促請注意標準):
「智慧財產民刑事訴訟案件自收案之日起、行政訴訟事件自分庭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書記處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於必要時通知承辦法官及其庭長促請注意:一、民事第一審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逾一年八個月。…五、民事第二審訴訟事件及刑事第二審案件,逾二年二個月。」
解釋: 這是一個比第3條更早的預警機制。民事第一審專利侵權訴訟若逾一年八個月,即可能引起法院內部注意。這顯示了法院對案件進度的早期監控。
以下表格簡要呈現智商法院對於民事智慧財產案件的內部期限標準:
| 審級 | 促請注意標準(自收案日) | 遲延案件報告標準(自收案日) |
|---|---|---|
| 民事第一審 | 逾一年八個月 | 逾二年 |
| 民事第二審 | 逾二年二個月 | 逾二年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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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第9條 (不遲延事件認定):
解釋: 這條規定是理解專利侵權訴訟實際審理期間可能較長的重要依據。即使案件超過了第3條的期限,但若符合十六款特定情形之一(例如:訴訟程序停止、證據鑑定或國外調查耗時逾三個月、訴訟標的金額逾新臺幣五千萬元且案情繁雜、依審理計畫進行、涉及營業秘密保護命令等),經法官敘明理由並報請院長核可後,可被認定為「不遲延事件」。這表示智財案件的複雜性被法院內部所承認,並允許彈性調整審理時程。
訴訟的紅線: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除了法院的內部管理規則,智財部門更應密切關注《民法》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規定,這直接關係到您能否成功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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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7條第1項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解釋: 專利侵權屬於侵權行為,因此受此時效限制。這條文設定了兩個重要的時效期間:
- 短期時效: 從專利權人「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二年。這裡的「知悉」是指實際明確知曉,而非僅僅懷疑。
- 長期時效: 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十年。即使專利權人一直不知情,十年後請求權也會消滅。
對於持續性侵權行為(例如侵權產品持續製造販售),實務上認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會陸續發生,其消滅時效應分別自各次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這意味著,即使早期的侵權行為已過時效,後續的侵權行為仍可能在時效內,專利權人仍可就時效內的行為主張權利。
審理計畫:引導訴訟進程的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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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8條 (審理計畫):
解釋: 本條規定,對於專利侵權訴訟等案情繁雜或有必要時,法院應與當事人商定審理計畫。計畫內容包括爭點整理、證據調查方法、順序及期間等。一份完善且遵循的審理計畫,有助於案件有條不紊地進行,但若計畫變更或當事人未配合,也可能影響審理進度。
實務情境解析:從案例看訴訟策略
理解法條是基礎,但實務運作更為關鍵。以下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讓智財部門能更具體地掌握時效與審理期間的眉角。
情境一:持續侵權,時效如何算?
故事: 某設備供應商(專利權人)發現另一家機械製造商(侵權人)從三年前就開始仿製其專利設計的生產線設備,並持續製造銷售至今。供應商在兩年前就知情,但考量市場策略一直未提告。現在決定提告,卻擔心三年前的侵權行為是否已經超過時效?
啟示: 根據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對於這種「持續性侵權行為」,每次新的製造或銷售行為,都會被視為一個新的侵權行為,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會重新起算。因此,即使三年前的侵權行為可能已超過「知悉後二年」的時效,但只要侵權人持續製造或銷售侵權產品,供應商仍可就「提告時往前推算二年內」的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這提醒智財部門,對於持續性侵權,應定期監測並適時採取行動,以確保能最大化地主張權利。
情境二:何時「知悉」侵權?時效起算的關鍵
故事: 某工業公司(專利權人)在八年前發現某加工廠(侵權人)仿冒其專利產品,當時立即報警處理,警方也查獲了仿冒零件。加工廠負責人因此被判刑。然而,工業公司直到兩年前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認為刑事判決確定後才算「知悉」。
啟示: 根據法院的判決,工業公司在八年前報警並提出告訴時,就已經實際「知悉」其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二年時效,是從這個實際知悉的時點開始起算,而非等待刑事案件起訴或判決確定。因此,工業公司遲至兩年前才提起民事訴訟,已經超過了二年時效,其請求權已消滅。這案例強烈提醒智財部門,一旦實際知悉侵權事實及侵權人,無論刑事程序進展如何,都應及早採取民事救濟措施,以免錯過時效。
智財部門的實務操作建議
面對專利侵權訴訟,智財部門可以採取以下策略,有效管理訴訟風險與進程:
- 及早佈局,掌握時效: 一旦發現侵權行為,應立即啟動證據蒐集與評估,並密切注意《民法》第197條第1項的時效規定。對於持續性侵權,應定期監測並考慮分階段主張權利,確保損害賠償請求權不逾時效。
- 證據為王,完整蒐集: 訴訟審理期間長短與成敗,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證據的充分性。訴訟前應盡可能蒐集完整的侵權證據、損害證據(如銷售數據、成本資料),並預先考慮鑑定需求。證據越明確,越能加速審理。
- 積極參與審理計畫: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8條,法院會與當事人商定審理計畫。智財部門應積極參與計畫的訂定,明確爭點、證據調查時程,並嚴格遵守,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訴訟延滯。
- 審慎評估鑑定需求: 技術鑑定是專利侵權訴訟中常見且耗時的環節。訴訟前應評估是否需要鑑定、選擇合適的鑑定機構,並準備好鑑定所需資料,以減少鑑定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和延遲。
- 預期長期抗戰,平衡成本效益: 智財案件的複雜性常導致實際審理期間超過法院內部指標。智財部門應有長期抗戰的心理準備,並在提起訴訟前,仔細評估預期效益與可能付出的時間、金錢成本。
結論
專利侵權訴訟的審理期間雖然沒有固定答案,但透過深入理解智商法院的內部管理規則、民法時效規定,並從實務案例中汲取經驗,智財部門便能更精準地預判訴訟時程,有效規劃維權策略。掌握「知悉」時點、應對「持續性侵權」的時效計算,以及積極配合審理計畫、充分準備證據,都是貴部門在專利維權路上不可或缺的關鍵。透過這些策略,您將能更有效地保障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益,化解訴訟的不確定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專利侵權訴訟的審理期間通常會受哪些因素影響?
A: 專利侵權訴訟的審理期間會受多重因素影響,包括案件的複雜程度(例如是否涉及專利有效性爭議、技術鑑定、損害賠償計算)、證據調查的難度、當事人攻防策略、是否涉及營業秘密保護命令,以及有無其他訴訟程序停止等情形。這些因素都可能導致實際審理期間超過法院的內部管理指標。
Q: 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是怎麼計算的?
A: 根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兩個時效:一是從專利權人「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二年;二是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十年。兩者以先屆至者為準。對於持續性侵權行為,每次新的侵權行為都會重新起算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
Q: 智財部門可以如何協助縮短訴訟審理時間?
A: 智財部門可以透過以下方式協助縮短訴訟審理時間:1. 充分準備證據: 訴訟前即蒐集完整且明確的侵權及損害證據。2. 積極參與審理計畫: 與法院和律師共同訂定務實的審理計畫,並嚴格遵守。3. 減少程序爭議: 避免不必要的聲請或抗辯,專注於核心爭點。4. 審慎評估鑑定需求: 若需鑑定,應盡早規劃並提供完整資料,加速鑑定流程。
Q: 萬一在訴訟中被告主張我們的專利無效,法院會怎麼處理?這會影響審理期間嗎?
A: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常會提出專利無效的抗辯。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法院對於專利權的有效性應「自為判斷」,不會因此停止訴訟程序等待行政機關的審查結果。這雖然避免了因等待行政程序而造成的延滯,但由於專利有效性判斷涉及高度專業的技術審查,通常需要進行鑑定,這會顯著增加審理的難度和時間,進而延長整體訴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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