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戰場新規則:法院「自為判斷」的衝擊與機會
在台灣的智慧財產權領域,專利侵權訴訟與專利有效性的攻防,一直是企業競爭的關鍵環節。然而,您是否仍停留在「只要提起專利舉發,侵權訴訟就會停下來」的舊思維?如果是,那您的競爭策略可能已經落後了!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實施,徹底改變了這場遊戲規則。現在,法院在審理侵權案件時,對於專利有效性的爭議,不再被動等待行政機關的結果,而是會主動「自為判斷」。這對所有涉足專利競爭的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場必須重新理解與調整的戰役。
關鍵法條解析:從「停止」到「自為」
要理解這場變革,我們必須從核心法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談起: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這條文的核心意義非常明確:當專利侵權訴訟的當事人,無論是原告或被告,提出專利權應被撤銷或廢止的理由時,智慧財產法院「必須」自行判斷這些理由是否成立,而「不能」再依據《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來停止訴訟程序,等待行政機關(例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舉發結果。這項規定旨在加速智慧財產案件的審理,避免過去常見的「以舉發拖延訴訟」的策略。
相對地,過去的《專利法》第90條(舊法)曾規定法院「得」裁定停止審判,並應注意舉發案提出的「正當性」。但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後,這項停止訴訟的權力已被第16條所排除。
儘管法院會「自為判斷」,行政機關的舉發結果依然重要。因為《專利法》第120條規定:
《專利法》第120條:「發明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這代表一旦專利權在行政程序中被確定撤銷,其效力將溯及既往,視為「自始不存在」。這對已進行或正在進行的侵權訴訟具有決定性影響,因為專利權人將無法再主張該專利權。
實務案例:一場改變遊戲規則的裁定
讓我們透過一個關鍵的歷史案例,來理解這項轉變的影響:
智財法院97年度民專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想像一下,您的公司被控專利侵權,而您發現對方的專利可能存在無效事由。在過去,您可能會向智慧財產局提起專利舉發,並期待法院因此停止侵權訴訟,為您爭取時間。然而,這個案例徹底改變了這種策略。
在該案中,宏正自動科技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被控侵權方隨後提出舉發案,原法院依舊《專利法》第90條裁定停止訴訟。但宏正公司主張,當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已於97年7月1日施行,應適用其第16條第1項規定。
智慧財產法院最終明確指出,新法已明文規定法院應就專利權有效性爭議「自為判斷」,不適用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的規定。因此,原法院未及審酌此規定而裁定停止訴訟,實屬不妥。這項裁定確立了智慧財產法院在審理侵權案件時,對於專利有效性爭議,不再等待行政機關的舉發結果,而是由法院自行審查判斷的原則。
這個案例清楚地向所有企業宣告:專利侵權訴訟的戰場,已不再是拖延戰,而是實質的攻防戰。
您的應對策略:攻防兼備
面對這樣的轉變,無論您是專利權人還是被控侵權人,都必須調整您的策略:
對於專利權人 (潛在原告)
- 強化專利有效性準備: 在提起侵權訴訟前,除了證明侵權事實,更要充分準備證明您的專利權是有效、無瑕疵的證據和論述。預期被告會提出無效抗辯,並在訴訟初期就積極應對。
- 證據保全: 確保專利核准文件、審查歷史、相關技術資料等均完整保存,以備法庭審查。
對於被控侵權人 (潛在被告)
- 積極提出無效抗辯: 在侵權訴訟中,應積極主張專利權有應撤銷或廢止的事由,並提出充分的證據(如先前技術、公知技術等)支持您的無效抗辯。法院將會直接審理這些抗辯,而非只是備查。
- 舉發與抗辯並行: 雖然法院不再停止訴訟,但仍可同時向智慧財產局提起專利舉發案。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是獨立進行的,若行政程序最終撤銷專利權,對侵權訴訟的結果仍有決定性影響。這可以為您提供「雙保險」。
結論:掌握新規則,制勝專利戰場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的施行,標誌著台灣專利訴訟實務的重大變革。法院「自為判斷」原則的確立,要求所有競爭者必須更加重視訴訟中的實質攻防,並在策略上做到攻防兼備。儘管行政舉發程序的重要性依然存在,但其不再是拖延訴訟的「萬靈丹」。唯有深入理解這些新規則,並據此調整您的法律策略,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專利戰場中,立於不敗之地。
這場變革既是挑戰,也是機會。掌握它,您就能在競爭中佔據優勢。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的最大改變是什麼?
A: 最大的改變是,當專利侵權訴訟中有人主張專利權無效時,智慧財產法院不再停止訴訟等待智慧財產局的舉發結果,而是會直接在侵權訴訟中「自為判斷」該專利權是否有效。這大大加速了訴訟進程,也要求當事人必須在法庭上直接攻防專利有效性。
Q: 既然法院會自為判斷,那還有必要向智慧財產局提起專利舉發嗎?
A: 是的,仍然有必要。雖然法院會自為判斷,但智慧財產局的舉發程序與法院訴訟是獨立進行的。若智慧財產局最終認定專利舉發成立並撤銷專利權,根據《專利法》第120條,該專利權將視為自始不存在。此時,即使法院先前已判決侵權成立,您也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0款提起再審之訴,推翻原侵權判決。因此,同時進行舉發程序能為您提供雙重保障。
Q: 如果法院判決專利有效並侵權成立,但後來智慧財產局卻撤銷了該專利,結果會如何?
A: 若法院已判決侵權成立,但專利權隨後在行政程序中被智慧財產局或行政法院確定撤銷,則該專利權將依《專利法》第120條規定,視為自始不存在。此時,原侵權判決的基礎將喪失。您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判決基礎之行政處分已依其後之確定行政處分或判決變更」為由,提起再審之訴,要求推翻原侵權判決。
Q: 作為被控侵權人,我該如何在侵權訴訟中有效挑戰專利權的有效性?
A: 您必須積極且充分地向法院提出專利無效的抗辯,並提供具體證據。這包括仔細搜索並提出先前技術資料(如舊專利、期刊論文、公開使用證據等),詳細說明系爭專利為何不具備新穎性、進步性或創造性,或有其他違反專利法規定的事由。準備充分的證據和專業的法律論述,是您在法庭上成功挑戰專利有效性的關鍵。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