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者在追求創新與市場擴張的同時,往往面臨著複雜的專利侵權風險。一旦不慎踩線,輕則面臨訴訟、賠償,重則影響企業聲譽與營運。然而,透過精明的專利授權談判,您不僅能合法使用他人技術,更能有效築起一道堅實的法律防線,將侵權風險降到最低。
本文將深入剖析台灣《專利法》與《民法》相關規定,並結合實務案例,為各位製造業者提供一套實用的專利授權談判與風險管理策略。
專利授權:製造業者合法創新與規避風險的關鍵
專利授權,簡單來說,就是專利權人允許您在特定條件下使用其專利技術。這不僅讓您的產品能合法導入新技術,避免研發重複投資,更是規避侵權訴訟、確保生產線順暢運作的關鍵。
台灣《專利法》:保障您的權益與義務
1. 授權登記:對抗第三人的基石
《專利法》第62條明確指出,專利授權若未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便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對製造業者來說至關重要,尤其是當您取得「專屬授權」時。
《專利法》第62條:「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前項授權,得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發明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發明專利權人為擔保數債權,就同一專利權設定數質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白話解釋:這條文告訴我們,即使您和專利權人簽了授權合約,但如果沒有去智慧財產局辦理登記,那麼其他不知情的廠商(善意第三人)仍可能合法使用該專利,而您卻無法主張您的授權權益。對於取得「專屬授權」的業者,這更是確保您獨家市場地位的關鍵。
- 專屬授權:賦予您在特定範圍內獨家實施該專利的權利,甚至連專利權人自己都不能再實施,同時也排除其他第三人。這代表您擁有強大的排他權。
- 非專屬授權:則允許專利權人同時授權給多個廠商,專利權人自己也可以實施。雖然沒有排他性,但在某些情境下,仍是合法取得技術的有效途徑。
2. 維權能力:專屬被授權人的尚方寶劍
當您的專利權益受到侵害時,《專利法》第96條賦予了您反擊的能力。
《專利法》第96條第4項:「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為前三項之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白話解釋:這條文明確指出,作為專屬被授權人,您在被授權的範圍內,可以主動要求侵權者停止侵害、防止侵害,甚至請求損害賠償。這大大強化了您的法律地位,讓您不必完全依賴專利權人來維護您的權益。
《專利法》第97-1條更提供了積極的預防措施,允許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在發現有侵權疑慮的進口物品時,向海關申請查扣,能有效阻止侵權產品流入市場。
3. 損害賠償:填補損失的機制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旨在填補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受的損失。過去《專利法》第85條曾具體規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現行法雖已無專門條文,但實務上仍依《專利法》第96條所定之請求權基礎,並參酌過去第85條所列舉的原則(例如以侵權人所得利益、權利人所受損失或依合理權利金等方式)及民法相關規定進行計算。權利人可以就不同計算方式分別提出舉證,由法院擇一判決,法院不宜限縮權利人的主張。
台灣《民法》:契約精神的規範
1. 違約金的合理性
在授權契約中,常會約定違約金條款。然而,《民法》第252條提醒我們,法院對於過高的違約金,有權酌減至合理的數額。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白話解釋:這表示您在約定違約金時,應考量其合理性,避免漫天喊價,否則即使約定了高額違約金,最終也可能被法院打折。
製造業者的實戰情境:從案例中學習
情境一:專屬授權的獨家保障
假設您是一家生產醫療器材的製造商,為了引進某項關鍵技術,與專利權人簽訂了「專屬授權」合約,並依法辦理了登記。某日,您發現市場上有另一家競爭對手也開始生產類似產品,疑似侵犯了該專利。
您的行動:依據現行《專利法》第96條第4項,您可以直接向該競爭對手提起侵權訴訟,要求他們停止生產、銷售,並請求損害賠償。這大大減少了您在維權上對專利權人的依賴,保障了您的市場獨佔性。
情境二:重複授權的潛在陷阱
另一家製造商A公司,從B公司取得某項專利技術的授權,準備大舉投資設廠生產。合約中明確約定B公司不得重複授權給其他廠商,否則須支付高額違約金。然而,後來才發現,B公司在與A公司簽約前,其實已經將同一專利授權給了C公司。
問題浮現:B公司構成重複授權,嚴重損害了A公司的權益。雖然合約有高額違約金,但法院在審理時,會依據《民法》第252條,考量實際損害程度與約定金額的合理性,可能會酌減違約金。
您的啟示: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簽訂授權契約前,務必進行詳盡的「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確認授權人是否有權授權、該專利權是否存在爭議、以及是否有重複授權等情況。這能有效避免未來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與損失。
專利授權談判與契約簽訂的實務要點
為有效降低專利侵權風險,各位製造業者在專利授權談判及契約簽訂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 明確授權範圍:務必在契約中清楚載明授權的專利證號、產品或技術範圍、地域、期間、實施方式(製造、販賣、使用、進口等),以及最重要的「授權類型」(專屬或非專屬)。範圍越明確,未來爭議越少。
- 權利金條款:訂定合理的權利金計算方式(例如銷售額百分比、每件產品固定金額),並約定明確的支付時程與幣別。建議授權人保留對被授權人銷售數據的稽核權,確保權利金計算透明公正。
- 侵權責任與維權條款:事先約定好當發現侵權行為時,應由誰通知、由誰負責提起侵權訴訟、訴訟費用如何分擔,以及所得賠償金的分配方式。特別是專屬被授權人,應確保契約賦予您獨立維權的權利。
- 登記的重要性:依《專利法》第62條規定,授權契約務必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登記。這能讓您的授權關係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避免善意第三人主張不知情而侵害您的權益。
- 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在簽約前,務必對授權專利的有效性、權利狀態(是否存在質權、爭議)、授權人的權利歸屬等進行充分調查。這能幫助您避開有瑕疵的授權,從源頭上降低風險。
結論
專利授權是製造業者合法取得技術、拓展市場的利器,更是降低侵權風險的關鍵策略。透過深入了解《專利法》與《民法》的相關規定,並在授權談判與契約簽訂時,仔細考量上述實務要點,您將能為自己的企業築起一道堅實的智慧財產權防線,確保營運順遂,無後顧之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專屬授權和非專屬授權對製造業者有什麼實質差異?
A: 專屬授權:您取得的是獨家權利,在特定範圍內,連專利權人自己和其他第三人都不能實施該專利。這讓您在市場上擁有獨佔優勢,且《專利法》賦予專屬被授權人獨立的維權能力,可以直接對侵權者提起訴訟。適合希望獨家經營或投資較大的製造業者。 非專屬授權:專利權人可以同時授權給多個廠商,專利權人自己也能實施。您僅取得使用權,不具排他性,無法阻止其他被授權人或專利權人實施。雖然維權能力較弱,但通常權利金較低,適合對獨佔性要求不高,或僅需補充技術的製造業者。
Q: 為什麼專利授權契約一定要辦理登記?對製造業者有什麼影響?
A: 依據《專利法》第62條規定,專利授權契約若未向智慧財產局辦理登記,便無法「對抗第三人」。這意味著,即使您與專利權人簽訂了合約,但如果沒有登記,其他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仍可能合法使用該專利。對製造業者而言,特別是取得專屬授權的業者,登記是確保您獨家權益、避免他人主張不知情而實施專利的關鍵。未登記可能導致您的獨家地位形同虛設,面臨潛在的競爭與侵權風險。
Q: 如果我取得授權的專利後來被宣告無效,我該怎麼辦?
A: 這是一個重要的風險。在專利授權契約中,應明確約定「專利無效條款」。通常會約定:若專利被宣告無效,授權契約將終止,且被授權人有權停止支付權利金,甚至可能要求返還部分已支付的權利金。為降低此風險,在簽約前,建議您進行充分的「專利有效性評估」,確認該專利是否穩固,有無被撤銷的潛在風險。
Q: 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通常如何計算?製造業者在談判時應如何保障自己?
A: 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旨在填補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的損失。實務上,權利人可依《專利法》第96條的請求權基礎,並參酌過去《專利法》第85條所列舉的原則,選擇以下方式計算: 侵權人所得利益:計算侵權者因侵權行為所獲取的利潤。 權利人所受損失:計算權利人因侵權行為所減少的銷售額或利潤。 合理權利金:以通常實施該專利所能取得的合理權利金為基礎。 法院會依據權利人提出的證據,擇一判決。製造業者在授權談判時,應在契約中明確約定侵權賠償的責任歸屬與分擔方式,以及違約金條款。違約金的約定應合理,避免過高而被法院酌減,同時也要確保自己作為被授權人,在維權時能獲得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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