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透過授權不僅能創造收益,也能拓展市場。然而,專利授權契約的履行過程並非總是一帆風順,一旦發生爭議,如何有效、迅速地解決,將直接影響您的商業利益。身為專利權人,您是否曾思考過,當授權金支付不如預期,或者專利權本身面臨挑戰時,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這篇文章將深入解析專利授權爭議的解決機制,特別是仲裁制度的運用,並透過實際案例與實務建議,提供您實用的應對策略。
專利授權爭議的自主解決方案:仲裁協議
當專利授權契約發生爭議時,仲裁是訴訟之外,一種更具彈性且效率的解決方式。仲裁協議是當事人合意將特定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解決的契約。
《仲裁法》第1條第1項:「民事糾紛,得依本法規定,以仲裁方式解決。」
這代表您可選擇以仲裁取代法院訴訟。
仲裁協議一旦成立,便具有強大的法律約束力,產生「妨訴抗辯」效果。
《仲裁法》第4條第1項:「當事人就特定法律關係,已訂立仲裁協議者,對於該法律關係所生之爭議,不得提起訴訟。」 《仲裁法》第4條第2項:「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訴訟,他方以有仲裁協議為由,聲請法院停止訴訟程序者,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原告逾期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如果您的授權契約中含有仲裁條款,當對方不遵守協議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訴訟程序,要求對方回到仲裁途徑。法院將尊重您的仲裁合意。
更重要的是,仲裁條款具有「獨立性」。
《仲裁法》第3條:「當事人間之契約訂有仲裁條款者,該條款之效力,應獨立認定;其契約縱不成立、無效或經撤銷、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條款之效力。」
這意味著,即使您的專利授權主契約因故無效或終止,仲裁條款本身的效力通常不受影響,雙方仍需透過仲裁解決爭議,確保爭議解決機制穩定運作。
專利權撤銷與授權金返還的法律考量
專利權若經撤銷確定,其效力將被視為自始不存在。此時,被授權人可能依「不當得利」主張已支付的授權金應予返還。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然而,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在專利權撤銷前,專利權仍屬有效,被授權人已取得實施權利並可能因此獲益。授權契約為有償契約,權利金與授權構成對價關係。因此,若被授權人已實際利用專利獲益,請求全數返還已支付的授權金,可能不符「誠信原則」,通常不構成不當得利。但若契約中明確約定專利撤銷後的權利金返還機制,則應依約處理。
專利授權爭議實務案例解析
透過實際案例,我們能更清晰地理解仲裁協議的應用:
案例一:仲裁範圍的界定與爭議本質
某科技公司與獨家代理商簽訂專利授權合約,約定所有爭議應提交國際仲裁。後來,科技公司發現代理商疑似剽竊其技術申請專利,因此直接向法院提起確認專利申請權歸屬的訴訟。代理商主張應依仲裁協議仲裁。法院審理後指出,科技公司主張的核心是專利申請權的剽竊與侵害,這可能被視為獨立於授權契約履行的侵權行為。因此,法院認為此類爭議是否完全落入仲裁協議的範圍,仍有疑義,並未直接命令提付仲裁。
律點通提醒: 仲裁協議的範圍是關鍵。專利權人應在簽約時,盡可能明確涵蓋所有可能發生的爭議類型,避免未來因範圍認定不清而產生額外糾紛。
案例二:當仲裁與法院管轄並存,誰優先?
某製造商與供應商簽訂採購合約,其中載明「因本合約未能履行或履行不力所生爭議,應提付中華民國商務仲裁」。但合約中也有一條「因本合約涉訟時,以臺灣某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的約定。當供應商拒絕履行義務時,製造商直接向該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供應商則向法院聲請停止訴訟,要求提付仲裁。
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製造商於期限內提付仲裁。法院認為,合約中明確使用「應提付仲裁」的字眼,顯示雙方有強制仲裁的合意,具有優先性。約定管轄法院的條款,通常被解釋為在仲裁協議失效或仲裁程序無法進行時的備用機制,並不能推翻強制性的仲裁條款。
律點通提醒: 簽訂契約時,若同時約定仲裁條款和管轄法院,務必釐清兩者之間的優先順序。若希望仲裁具有強制性,應使用「應」或「shall be」等明確用語,並將管轄法院條款明確設定為仲裁無法進行時的「補充」或「備用」方案。
專利權人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有效保障您的專利權益,以下是一些實務上的建議:
1. 契約條款擬定:預防勝於治療
- 仲裁條款務必明確: 在專利授權契約中,具體約定仲裁機構(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仲裁地、仲裁語言及仲裁員人數。使用「應」或「shall be」等強制性用語,確保仲裁的優先性。
- 廣泛界定仲裁範圍: 仲裁條款應涵蓋「因本契約所生或相關之任何爭議、糾紛、差異或索賠」,以避免爭議發生時,因範圍認定而產生額外訴訟。
- 專利效力風險分配: 預先約定專利權被撤銷、無效或範圍受限時的應對機制,例如:權利金是否調整、契約是否終止、已支付權利金的處理方式(是否返還,或按比例返還),這些條款能有效預防「不當得利」爭議。
2. 爭議發生時的應對策略
- 優先啟動仲裁: 若契約有仲裁協議,應優先依約定啟動仲裁程序。若對方直接提起訴訟,您應立即向法院提出「妨訴抗辯」,要求法院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對方提付仲裁。
- 證據保全: 無論是仲裁或訴訟,證據都是關鍵。在專利侵權或專利權歸屬爭議中,應及時蒐集並保全所有相關證據。若涉及營業秘密,可聲請法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以保護您的商業機密。
結論
專利授權爭議的解決,是一場智慧與策略的較量。透過這篇文章,我們了解了仲裁制度在專利授權契約中的重要性、專利權撤銷對授權金的影響,以及如何從實務案例中汲取經驗。作為專利權人,在簽訂契約時,務必仔細審閱並擬定清晰的爭議解決條款;在爭議發生時,則應依循法律途徑,善用仲裁機制,保障您的核心資產。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仲裁和法院訴訟有什麼不同?
A: 仲裁通常比法院訴訟更具彈性、效率和隱密性。仲裁程序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仲裁人,判斷結果具有法律拘束力,且通常是最終的。法院訴訟則受限於嚴格的法定程序,公開審理,且可能經歷多審級上訴。
Q: 專利權被撤銷後,我還能收授權金嗎?已收的要退還嗎?
A: 專利權撤銷後,其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然而,實務上多數認為,若被授權人在專利權撤銷前已實際實施專利並獲益,則已收取的授權金不一定構成不當得利而須返還。最保險的做法是在授權契約中,明確約定專利權撤銷後的權利金調整或返還機制。
Q: 如果我的授權契約中同時有仲裁條款和法院管轄條款,應該聽誰的?
A: 這取決於條款的具體措辭和當事人的真意。如果仲裁條款使用了「應」或「shall be」等強制性用語,通常仲裁協議會優先適用。管轄法院條款則可能被解釋為在仲裁協議無效或仲裁程序無法進行時的備用方案。建議在契約中明確兩者的優先順序,避免模糊空間。
Q: 與大陸地區廠商簽訂的專利授權合約,其仲裁判斷在台灣有法律效力嗎?
A: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大陸地區作成的民事仲裁判斷,只要不違背台灣地區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得聲請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後,在台灣產生法律效力。台灣法院在認可時,主要進行程序審查,不會對實體內容重新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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