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經理的隱形地雷:專利侵權風險與授權策略
在快速變化的科技時代,產品經理不僅要洞察市場趨勢、定義產品功能,更要確保產品能夠「合法」地進入市場。其中,專利侵權風險就像一顆不定時炸彈,一旦引爆,輕則產品下架,重則面臨鉅額賠償,嚴重衝擊產品生命週期與公司聲譽。然而,透過妥善的專利授權談判,這顆地雷不僅能被拆除,甚至能轉化為產品的競爭優勢。本文將從台灣法律角度,為產品經理們解析專利授權的眉角,助您在產品開發與市場佈局上更具底氣。
專利授權的兩把利劍:專屬與非專屬
當您考慮引入外部技術或將自有專利技術授權給合作夥伴時,了解授權的種類至關重要。我國《專利法》明確規範了授權的兩種主要形式:
《專利法》第62條:「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前項授權,得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發明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
這條文指出,專利權人可以透過授權方式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關鍵在於「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的差異:
- 專屬授權 (Exclusive License):被授權人取得在特定範圍內獨佔實施該專利的權利,甚至可以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及其他任何第三方。這賦予被授權人極高的市場控制力,但相對地,專利權人也在此範圍內失去了自行實施的權能。對於產品經理而言,若取得專屬授權,代表您的產品在該領域具有獨家優勢。
- 非專屬授權 (Non-Exclusive License):被授權人僅取得實施專利的權利,但專利權人仍可自行實施,並可繼續授權給其他第三人。這意味著市場上可能有其他競爭者使用相同技術。若您是授權方,非專屬授權能讓您將技術廣泛商業化;若為被授權方,則需考量市場競爭狀況。
無論哪種授權,都必須向專利專責機關(智慧財產局)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沒有登記的授權,即使雙方契約有效,也無法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可能導致權益受損。
此外,關於「再授權」的權利,我國《專利法》第63條也明確規定:專屬被授權人原則上可再授權,但非專屬被授權人則需經專利權人同意。這對於產品經理規劃供應鏈或合作模式時,是必須考量的細節。
當侵權找上門:產品經理的法律底線
萬一產品不小心侵犯了他人專利,或者您的產品專利被他人侵犯,會面臨什麼樣的法律責任與權利呢?
《專利法》第96條:「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為前三項之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這條文是專利侵權訴訟的基礎。專利權人可請求排除侵害(要求對方停止生產販售)、防止侵害(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侵害),以及最重要的損害賠償。值得注意的是,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也擁有這些請求權,這賦予他們主動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
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我國《專利法》第97條提供了多種選擇:
《專利法》第97條:「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依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實施專利權所應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受利益。三、依授權實施專利權所應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核定之。四、以法院酌定之數額為準。」
這表示損害賠償的金額,可以依據專利權人的損失、侵權人的獲利,或是合理權利金來計算。對於產品經理而言,這提醒我們在評估潛在侵權風險時,應考量可能面臨的賠償金額,並在授權談判時,將合理權利金作為重要參考指標。
從案例看實務:授權契約的眉角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這些原則如何在現實中運作,以及產品經理應從中學到什麼。
案例一:合法授權是產品的最佳防線
假設您的公司「A科技」被競爭對手「B公司」指控侵犯其彈性不織布的專利權。B公司聲稱A科技在生產某款創新運動服飾時,使用了未經授權的專利技術。A科技的產品經理小陳回溯合作紀錄,發現A科技曾與美國鳳凰科技公司簽訂一份授權合約,允許A科技使用該專利技術。更重要的是,B公司的專利權人,過去曾是A科技的總經理,他當時也知情並同意了這份授權。法院審理後認為,A科技使用該專利技術是經過合法授權的,因此不構成侵權。這個案例清楚說明了,一份合法有效的專利授權契約,是阻卻侵權指控的最有力武器。對於產品經理來說,確保產品所使用的核心技術都擁有明確、合法的授權,是產品上市前最重要的功課。
案例二:契約細節決定授權關係的穩定性
另一家新創公司「C環保」曾與「D公司」簽訂一份專利授權同意書,允許D公司無償使用C環保的環保技術專利,但未約定授權期限。幾年後,C環保發現D公司已無實際營運,且該無償授權對C環保自身發展不利,於是通知D公司終止該同意書。D公司則主張授權契約有效,不得任意終止。法院最終認定,雖然雙方已達成意思表示合致,成立契約,但由於該授權是未定期限且無償授予,對於授權方C環保顯失公平,且D公司也無法達成當初合作目的。因此,法院判決C環保有權終止該同意書,確認授權關係已不存在。這個案例提醒產品經理,在簽訂授權契約時,務必明確約定授權期間、對價(權利金)以及終止條件。尤其是無償或長期授權,更需審慎評估,避免未來因情勢變遷而受困於不利的契約條款。
產品經理必備:授權談判與風險管理實戰
理解了法律基礎與實務案例,產品經理在面對專利授權時,可以採取以下具體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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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授權範圍與細節: 在談判時,務必確保契約中清楚載明授權的專利證書號數、發明名稱、授權種類(專屬/非專屬)、實施內容(例如製造、販賣、使用等)、地域、期間及是否允許再授權。模糊的約定是未來爭議的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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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約定權利金與終止條款: 對於權利金的計算方式、支付時間、方式及違約金條款,應詳細約定。若為無償授權,則應考量其潛在風險,並特別注意加入合理的終止條款,以確保權利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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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必辦理授權登記: 依《專利法》規定,專利授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契約簽訂後,務必儘速向智慧財產局辦理登記,以確保權利穩定性,避免「一專多授」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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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 (Due Diligence): 在取得授權前,應對專利權的有效性、權利範圍、是否存在爭議等進行充分調查。這能幫助您避免取得有瑕疵的授權,從源頭上降低侵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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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監控市場與競爭者: 無論是作為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都應持續監控市場,及時發現潛在的侵權行為。這能讓您在第一時間採取行動,保護產品與公司的權益。
結語:讓專利成為產品的護城河
專利授權談判,對於產品經理而言,不僅是法律文件簽署,更是產品策略與市場佈局的重要環節。透過深入理解《專利法》、掌握授權種類的差異、學習實務案例的經驗,並在契約細節上做到滴水不漏,您就能有效降低產品的侵權風險,將專利從潛在的威脅轉化為產品強而有力的護城河,確保產品在市場上穩健航行,實現其最大價值。
下次在規劃新產品或洽談合作時,請務必將這些專利授權的法律眉角納入考量,為您的產品鋪設一條安全、成功的道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產品經理在評估專利授權時,最應該注意哪些關鍵點?
A: 產品經理應特別注意授權的「種類」是專屬還是非專屬,這直接影響您產品的市場獨佔性。其次是「授權範圍」是否明確,包含技術內容、產品應用、地域及期間。再來是「權利金」的計算方式、支付條件,以及萬一發生侵權時,「侵權處理條款」如何約定權利義務與損害分配。最後,務必確認授權契約是否會向智慧財產局「登記」,這關係到您的權利能否對抗第三方。
Q: 如果我的產品被指控侵權,但我們有取得授權,這樣就沒問題了嗎?
A: 不一定。雖然合法有效的授權是強力抗辯,但仍需確認以下幾點:1. 授權是否涵蓋您被指控侵權的具體行為(例如製造、販賣、使用等)。2. 授權是否在被指控侵權的「地域」及「期間」內有效。3. 授權契約的「登記」是否已完成,以確保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若授權範圍不符或未登記,仍可能存在風險。建議立即檢視授權契約並諮詢法律專業人士。
Q: 專屬授權和非專屬授權對產品經理的市場策略有何不同影響?
A: 專屬授權賦予您的產品在特定市場領域的獨家權利,意味著競爭者無法使用該技術,有助於建立市場壁壘,但成本通常較高。產品經理可以更積極地投入研發和市場推廣,因為獨佔性帶來更高的潛在回報。非專屬授權則表示專利權人仍可授權給其他競爭者,市場競爭會更激烈。產品經理需要專注於產品差異化、品牌建立和快速迭代,以在技術非獨佔的環境中脫穎而出。選擇哪種授權,需根據產品的競爭策略、預算和市場定位來決定。
Q: 如果我公司是專利權人,將專利專屬授權給A公司後,發現B公司侵權,我還可以自己去告B公司嗎?
A: 根據我國《專利法》及實務見解,即使您將專利專屬授權給A公司,您作為專利權人原則上仍保有向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專屬被授權人A公司當然也可以提起訴訟。然而,您需要舉證證明自己因為B公司的侵權行為,確實遭受了損害(例如權利金收入減少)。在授權契約中明確約定侵權訴訟的權利歸屬及損害賠償的分配機制,將能避免日後與A公司在訴訟權利上的競合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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