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授權爭議處理指南:被授權廠商必讀的法律自保指南
您是否正期待透過專利授權,為您的產品或服務注入新活力?專利授權無疑是加速企業成長、取得市場競爭優勢的捷徑。然而,這條路上也佈滿了法律風險與潛在爭議。身為被授權廠商,理解這些風險並掌握應對之道,是保護自身權益、確保商業合作順遂的關鍵。本篇文章將深入解析專利授權契約中常見的法律爭議,並提供具體的實務操作建議,讓您能更從容地面對挑戰。
專利授權,您必須了解的法律基礎
專利授權契約的核心在於權利金與專利技術的交換。當這項交換發生問題時,法律上通常會從以下幾個角度來判斷責任歸屬:
1. 當專利或技術「出狀況」:給付不能與不完全給付
想像您已支付高額權利金,卻發現授權的專利權根本無效,或授權方提供的生產設備有嚴重瑕疵,導致您無法合法生產或產品品質不符預期。這在法律上就可能構成「給付不能」或「不完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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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不能: 依據《民法》第226條的規定,若因授權人的緣故,導致專利無法實施(例如專利被撤銷),您作為被授權人就可能無法達成契約目的。此時,您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甚至解除契約。
《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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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給付: 若授權人雖有給付,但內容不完整或有瑕疵(例如設備不良、技術資料不齊),導致您無法順利生產,這就是不完全給付。此時,您同樣可以要求修補、損害賠償,甚至在特定情況下解除契約。
2. 契約解除後的權利義務:回復原狀
如果爭議最終導致契約解除,那麼雙方就必須回到契約成立前的狀態,這稱為「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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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原狀: 《民法》第259條明確規定,契約解除後,雙方應返還已收受的給付。對被授權廠商而言,這意味著您已支付的權利金應被返還;若您已收到設備,則需將設備歸還。
《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3. 專利無效就能少付權利金?情事變更原則的限制
當專利權效力出現問題時,許多被授權廠商會希望能減少或免除權利金。然而,《民法》第227條之2的「情事變更原則」在專利授權案中適用非常嚴格。法院通常認為,專利效力風險是簽約時可預見的商業風險,因此很難以此為由要求調整權利金。
4. 契約解釋與誠實信用原則
契約條款若有模糊不清之處,法院會依《民法》第98條「探求當事人真意」,綜合考量締約背景、目的及交易習慣來解釋。同時,雙方履行契約都應秉持《民法》第148條第2項「誠實信用原則」,避免前後矛盾的行為,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實務案例解析:被授權廠商的兩堂課
案例一:專利撤銷與設備瑕疵,張老闆的紙杯生產困境
張老闆的「安捷公司」向「晉兆公司」取得紙杯生產專利授權,並購買了生產設備。然而,安捷公司發現晉兆公司交付的設備不僅有瑕疵,更糟的是,授權的專利權後來被主管機關撤銷確定,導致安捷公司無法合法生產。安捷公司因此主張解除契約,並要求晉兆公司返還已支付的設備與權利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晉兆公司未能提供符合標準的設備,且專利權遭撤銷導致安捷公司無法合法生產,確實構成「給付不能」。因此,法院判決安捷公司有權解除契約,晉兆公司必須返還安捷公司已支付的款項。同時,安捷公司也必須將已收到的設備歸還給晉兆公司,雙方同時履行回復原狀的義務。
給被授權廠商的啟示: 專利權的有效性是授權契約的核心。若專利遭撤銷,或授權方提供的設備與技術有重大瑕疵,導致您無法達成契約目的,您有權依約解除契約並請求回復原狀。務必保留所有與設備瑕疵、專利無效相關的證據。
案例二:部分專利無效,王經理的權利金之戰
王經理的「佑霖公司」向「宏正公司」取得了美國專利授權,但後來因故未支付權利金。佑霖公司抗辯稱,該專利的部分請求項已被撤銷,導致專利無效或範圍受限,因此不應支付權利金,或應減少支付。佑霖公司甚至主張可以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來調整權利金。
法院審理後指出,該美國專利的效力應依美國法律判斷。雖然部分請求項被撤銷,但專利並未「全部」無效,且剩餘的有效範圍對佑霖公司仍有商業利益,因此不構成「全部給付不能」。法院也強調,專利效力風險屬於商業風險,簽約時應可預見,因此「情事變更原則」不能輕易適用於此類情況。最終,法院判決佑霖公司仍需依約支付權利金。
給被授權廠商的啟示: 專利「部分」無效,通常不足以讓您完全免除權利金或解除契約。除非該部分無效已嚴重影響到契約的主要目的。此外,法院對於「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非常嚴格,不能將所有可預見的商業風險都歸咎於此。
被授權廠商的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專利授權的潛在爭議,主動出擊、做好預防措施至關重要:
1. 契約擬定階段:滴水不漏的防護網
- 明確定義授權範圍: 確保契約具體載明授權的專利號、請求項、地域、期間、產品類型等,避免日後解釋上的歧義。
- 權利金計算與支付: 詳細約定計算方式、支付時程、查核機制(例如銷售報告提供義務),以及逾期支付的違約責任。
- 專利效力風險分擔: 務必預先約定當專利權被撤銷、無效或範圍受限時的處理方式,例如是否可解除契約、調整權利金、或由何方承擔訴訟費用等。這能大幅降低未來的不確定性。
- 違約與終止條件: 明確列舉各方違約行為、補正期限、終止契約的條件及程序(包括通知方式、期限),並約定終止後的權利義務歸屬。
- 爭議解決機制: 建議優先考慮調解或仲裁等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以提高效率並降低成本。若選擇訴訟,應明確管轄法院。
2. 履約管理階段:證據保存與定期審查
- 嚴格履約: 作為被授權廠商,您應依約支付權利金、提供銷售報告。同時,若授權人有交付設備或技術資料的義務,也應確認其符合約定標準。
- 證據保全: 妥善保存所有與契約履行相關的文件、通訊紀錄(包括電子郵件、簡訊),這些都是未來維護權益的重要依據。
- 定期審查: 留意授權專利的有效性,並關注是否有潛在的無效事由。及早發現問題,才能及早應對。
3. 爭議處理階段:合規通知與替代方案
- 遵守通知程序: 若您欲終止契約,務必嚴格遵守契約約定的通知方式、期限及內容,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終止無效。
- 審慎行使權利: 在行使解除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或主張債務免除時,應確保符合法定要件及契約約定,並注意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
- 考慮替代性爭議解決: 在進入訴訟前,可嘗試透過智慧財產法院調解程序或其他專業調解機構進行調解,或選擇仲裁,以尋求更彈性、快速的解決方案。
結論:掌握法律,讓您的專利授權之路更平穩
專利授權契約是您企業發展的重要基石,但潛在的法律風險不容忽視。透過深入理解相關法條、借鑒實務案例,並在契約擬定與履約過程中採取積極的預防措施,您將能有效降低風險,確保您的商業合作順利進行。記住,事前預防永遠勝於事後補救,讓法律知識成為您在專利授權市場中的最佳護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發現授權的專利權在簽約後被宣告無效,我還有義務支付權利金嗎?
A: 這取決於專利無效的程度以及契約的約定。如果專利權「全部」無效,導致您完全無法合法實施專利,通常會被認定構成「給付不能」,您有權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付權利金。然而,如果只是「部分」無效,但剩餘有效範圍對您仍有商業價值,法院通常會認為不構成全部給付不能,您可能無法據此完全免除權利金,除非契約另有明確約定。
Q: 授權方提供的生產設備有瑕疵,導致我的產品良率不佳,我可以怎麼辦?
A: 這屬於「不完全給付」的情況。您應立即蒐集證據(如設備檢測報告、生產良率數據、瑕疵產品等),並書面通知授權方要求修補瑕疵、更換設備或提供完整的技術支援。若授權方遲遲不處理,您可以依據《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在嚴重影響契約目的時,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逾期不履行則可解除契約。
Q: 簽約時,我該如何在契約中預防專利無效的風險?
A: 在契約擬定階段,務必與授權方協商並明確約定「專利效力風險分擔條款」。例如,約定若專利權被撤銷或宣告無效,權利金應如何調整、是否可解除契約、已支付的款項如何處理,以及由哪一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訴訟費用。清晰的條款能為您提供更明確的保障。
Q: 如果我與授權方發生爭議,除了打官司還有其他解決方式嗎?
A: 當然有。訴訟耗時費力且成本高昂,您可以優先考慮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例如,透過「智慧財產法院調解程序」或其他專業調解機構進行調解,由中立第三方協助雙方協商解決。此外,若契約中有約定,也可以選擇「仲裁」方式,由仲裁人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決,通常會比訴訟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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