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部門的各位先進,您是否曾為了專利侵權訴訟的「該去哪個法院告?」、「被告了該怎麼辦?」等管轄權問題而感到困惑?釐清管轄權不僅是訴訟程序的第一步,更是確保案件能由具備專業知識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財法院)審理,進而影響訴訟結果的關鍵。本文將為您深度解析台灣專利侵權訴訟的法院管轄權規範,並提供實務操作建議,助您在智財維權的道路上更加穩健。
專利侵權訴訟管轄權概覽:為何智財法院是您的首選?
根據台灣的法律規定,專利侵權訴訟的核心管轄權,明確歸屬於專責處理智慧財產案件的智財法院。這項設計旨在集中審理,提升案件的專業性與效率。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之商業事件。 這條文清楚指出,凡是因《專利法》所保護的智慧財產權益而衍生的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都屬於智財法院的管轄範圍。專利侵權訴訟正是此類事件的典型代表。此規定也獲得《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的重申與確認。
管轄權的彈性與例外:普通法院也能審理?
雖然智財法院是專利侵權訴訟的首選,但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審的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並非「專屬」智財法院管轄。這意味著普通法院並非絕對無法審理,但實務上仍有其限制與傾向。《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即明確指出,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然而,為實現集中審理的立法目的,實務上普遍認為,除非有以下兩種例外情況,普通法院仍應依職權將案件移送至智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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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管轄: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由特定普通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白話來說,如果您的公司與對方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未來若有專利侵權爭議,將由某個地方法院審理,且此約定是以書面形式為之,那麼該地方法院便可取得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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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合意管轄:被告未對普通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並已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5條: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這表示,如果對方在普通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而您的智財部門未在訴訟初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反而就侵權事實、損害賠償等實體問題進行辯論,那麼該普通法院也會被「視為」有管轄權。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管轄權的眉角
理解法條規定後,我們透過實際案例,更能掌握管轄權在實務上的運作。
案例故事一:當專利侵權遇上普通法院的「移送」
台灣一家知名電子元件製造商A公司,發現競爭對手B公司涉嫌侵害其發明專利,便向某地方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A公司心想,反正都是法院,應該沒問題。然而,地方法院在審理後,卻裁定將案件移送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A公司不服,認為自己有權選擇法院,於是層層抗告。
最終,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均駁回A公司的抗告,維持了原法院移送智財法院的裁定。法院的理由是:這類專利侵權案件屬於智財法院組織法所規範的智慧財產事件。雖然第一審並非「專屬」智財法院管轄,但為了實現集中審理、提升專業性的立法目的,除非當事人有明確的書面合意管轄,或被告未提出異議而進行實體辯論,否則普通法院仍應依職權將案件移送至智財法院。本案中,雙方並無合意管轄,且被告也主張應由智財法院審理,因此移送是合法的。
啟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第一審專利侵權訴訟並非「專屬」智財法院管轄,但若無特殊例外,普通法院仍會將案件移送至智財法院。因此,若您是原告,直接向智財法院起訴,能有效避免管轄權爭議導致的訴訟延宕。
案例故事二:第二審的「專屬」管轄權
另一家C公司,因其新型專利被D公司侵害,在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但部分請求被駁回。C公司不服,決定提起第二審上訴。C公司認為,既然第一審可以在地方法院審理,那麼第二審或許也能向普通高等法院提起。
然而,當C公司向普通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後,高等法院卻裁定將案件移送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第二審。法院指出,根據2014年《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法後的規定,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的第二審上訴或抗告,已明確改為「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這與第一審的非專屬管轄有所不同。
啟示:此案例明確提醒我們,無論您的專利侵權案件第一審是由哪個法院審理,一旦進入第二審上訴或抗告程序,都必須且只能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這是法律為確保上訴審級專業化所做的重大調整。
智財部門實務操作指引:聰明應對管轄權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訴訟程序延宕與風險,智財部門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應掌握以下實務操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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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是原告時(提起訴訟):
- 第一審建議:儘管法律允許例外,但為確保案件能由最專業的法院審理,並避免管轄權爭議,強烈建議直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這能最大化您的訴訟效率與專業審理品質。
- 例外情況:若您與對方曾有書面約定,將專利侵權爭議交由特定普通法院管轄,則可依此約定向該普通法院起訴。但請務必確認約定明確,並預期對方可能仍會提出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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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是被告時(收到訴訟):
- 若原告將專利侵權訴訟向普通法院提起,且您與原告之間並無書面合意管轄,也未曾就實體爭議進行言詞辯論,請務必及時向普通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將案件移送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若錯失良機,可能導致普通法院取得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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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上訴或抗告時:
- 不論第一審結果如何,針對專利侵權民事事件的第二審上訴或抗告,一律應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因為其具有專屬管轄權。
重要提醒:法院對於管轄權的有無,是應依職權調查的事項。即使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法院仍可能主動審查並裁定移送。因此,主動遵循正確的管轄權規範,是智財部門維護公司權益的重要一環。
結論:掌握關鍵,智財維權更穩健
專利侵權訴訟的管轄權問題,看似程序性的細節,實則關乎訴訟的效率、專業性與最終結果。智財部門應清楚理解:
- 智財法院是首選:專利侵權訴訟的核心管轄權在智財法院,直接向其起訴最為穩妥。
- 第一審有彈性但實務趨向移送:普通法院在特定條件下可審理第一審,但若無合意或擬制合意管轄,案件仍會被移送至智財法院。
- 第二審專屬智財法院:無論第一審在哪審理,第二審上訴或抗告都必須向智財法院提起。
掌握這些關鍵,您的智財部門將能更精準地規劃訴訟策略,避免不必要的程序延宕,並確保公司的專利權益能獲得最專業的審理與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專利侵權訴訟,為何不直接向普通地方法院起訴就好?
A: 雖然第一審專利侵權訴訟並非「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普通地方法院在特定情況下也能審理,但實務上,為確保案件由專業法院審理並提升效率,普通法院多半會依職權將案件移送至智財法院。直接向智財法院起訴,可以避免管轄權爭議導致的訴訟延宕,並確保案件由對智慧財產權有深入了解的法官審理。
Q: 如果對方在普通法院告我方專利侵權,我該怎麼辦?
A: 若您與對方之間沒有書面合意管轄,且您尚未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言詞辯論,您應立即向該普通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法院將案件移送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若您未及時提出異議並開始實體辯論,普通法院可能因此取得管轄權。
Q: 合意管轄的書面約定,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真的有效嗎?
A: 有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當事人可以書面合意約定第一審管轄法院。這表示,如果您的公司與對方在契約中明確且書面約定,未來專利侵權爭議將由特定普通法院管轄,那麼該普通法院便可取得管轄權,案件就不會被移送至智財法院。但務必確保約定內容清晰明確。
Q: 專利侵權訴訟的第二審,是否也有合意管轄的可能?
A: 沒有。2014年《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法後,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的第二審上訴或抗告,已明確規定為「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這意味著無論第一審是由哪個法院審理,第二審都只能向智財法院提起,無法透過合意管轄選擇其他法院。
Q: 我方與合作夥伴有專利授權契約爭議,這算是智財法院管轄的案件嗎?
A: 這需要進一步判斷。如果您的訴訟標的實質上是針對授權契約的履行、違約金請求等契約責任,而非直接涉及專利權的有效性、侵權構成要件等智慧財產權本身的構成或效力,那麼它可能不屬於智財法院的管轄範圍,而應由普通法院審理。判斷關鍵在於「請求權基礎」是否直接依據智慧財產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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