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保全程序的兩大利器: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處分
當競爭對手涉嫌侵犯您的專利權,且侵權行為持續擴大,對市場造成難以挽回的衝擊時,智財部門該如何快速反應,有效止損?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處分」是您必須掌握的兩大利器,它們能在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提供緊急的法律保護。然而,這兩種保全程序各有其適用情境與嚴格要件。本文將深入解析這些關鍵概念,助您的智財部門在專利爭議中,精準運用法律工具,捍衛企業權益。
假處分 vs. 定暫時狀態處分:核心差異一覽
| 特性 | 假處分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 定暫時狀態處分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 |
|---|---|---|
| 目的 | 保全「金錢請求以外」之強制執行。 | 暫時規範爭執中的法律關係,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發生。 |
| 常見情境 | 禁止相對人移轉、設定質權或處分涉案專利權。 | 禁止相對人製造、販賣、使用侵害專利權的產品。 |
| 核心要件 | 請求標的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 有爭執之法律關係,且為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有必要。 |
| 釋明要求 | 一般釋明,釋明不足可由擔保金彌補。 | 較高釋明要求,特別是「保全必要性」原則上不能由擔保金彌補。 |
深入解析:法條要件與法律概念
了解基本區別後,我們將進一步探討這些保全程序的法律依據與核心概念。
1. 假處分:保全非金錢請求的執行
「假處分」主要用於保全「金錢請求以外」的強制執行。在專利領域,這通常是指當您希望未來能取回、移轉或禁止他人處分涉案專利權時,可以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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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這表示如果您的本案訴訟請求不是金錢賠償(例如,請求法院判決對方移轉專利權給您),並且擔心在訴訟期間,對方會把專利權轉讓出去,導致您即使勝訴也無法執行,就可以聲請假處分,禁止對方處分該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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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2項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此條文進一步強調,聲請假處分必須證明,如果現狀不被保全,將來您的非金錢請求將難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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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533條 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 (釋明與擔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聲請假處分時,您需要對您的請求(例如,您有權利要求對方移轉專利權)和假處分的原因(例如,對方有脫產或處分專利權的意圖)提出初步證據,讓法院相信其真實性(即「釋明」)。如果釋明不夠充分,法院可以要求您提供一筆擔保金,以彌補釋明的不足。
2. 定暫時狀態處分:緊急止損的利器
「定暫時狀態處分」是專利侵權案件中最常被智財部門運用的保全程序,其目的在於暫時性地規範雙方行為,以避免損害擴大。例如,聲請法院禁止被控侵權人繼續製造、販賣或使用侵害專利權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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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這條文是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核心。當您與競爭對手之間存在專利侵權爭議,且若不立即採取行動,可能會導致您的企業遭受「重大損害」或面臨「急迫危險」(例如市場快速流失、商譽受損),即可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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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2項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這意味著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前提是,您提起本案訴訟後,該訴訟能夠最終解決雙方之間的專利侵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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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 規定,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假處分相關規定,因此也涉及釋明與擔保金。
3. 核心概念剖析
3.1 釋明與擔保金:實務上的關鍵差異
- 釋明: 聲請人必須提出「相當證據」證明其請求及保全原因的存在,達到使法院「信其為真」的初步證明程度。
- 擔保金: 這是為彌補相對人可能因保全處分而受到的損害所預備的款項。法院會綜合考量相對人可能面臨的損失(例如無法產銷、商譽損失、違約責任等)來酌定金額。
智財部門請特別留意:雖然《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規定,釋明不足時可由擔保金彌補,但在智慧財產案件中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時,實務上對於「保全必要性」(即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的釋明要求特別高,通常不允許僅以提供擔保金來彌補此部分的釋明不足。 這意味著您必須對侵權事實和保全必要性提出相當高的初步證明,而非僅憑高額擔保金即可獲准。
3.2 保全必要性與利益衡量:法院的判斷標準
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核心在於「保全必要性」,這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需要透過「利益衡量」來判斷。法院審核時會綜合考量:
- 損害的「無法彌補性」: 聲請人能否證明其損害無法僅以金錢賠償彌補?例如,市場佔有率的永久流失、技術領先地位的喪失。
- 雙方利益的衡平: 權衡聲請人因處分所獲利益或防免之損害,與相對人因處分所受不利益或損害的程度。若相對人所受損害遠大於聲請人所得利益,則可能駁回聲請。
- 是否影響公共利益: 特別是涉及醫藥、民生必需品等領域,法院會審慎考量。
- 專利權的有效性及侵權事實的初步證明: 聲請人需對專利權的有效性及侵權事實提出相當的釋明。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法院的考量
理論與實務總有差異,透過實際案例,更能理解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保全程序時的考量重點。
案例一:科技產品快速迭代下的緊急止損 (改編自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
某知名科技公司「創新電子」推出一款劃時代的筆記型電腦,市場反應熱烈。不料,一位專利權人「李先生」突然發函給創新電子的經銷商,指稱該筆電侵害其專利,並威脅將採取法律行動。這導致經銷商觀望,筆電出貨受阻,創新電子面臨巨大的市場損失與商譽危機。考量到科技產品生命週期極短,市場機會稍縱即逝,創新電子立即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李先生容忍其繼續產銷行為,以避免重大損害。
法院判斷: 法院認為,兩造確實存在專利權爭議,且該筆記型電腦是創新電子的主力產品,若因爭議導致產銷停滯,將造成難以彌補的商業損失。為避免貽誤商機,法院裁定准許創新電子的聲請,並酌定一筆擔保金,要求李先生暫時不得干預創新電子的產銷。
啟示: 本案凸顯在高科技產品生命週期短、市場競爭激烈的產業中,法院會更傾向於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以保護企業的市場地位和商機,避免因訴訟等待期造成不可逆的損害。
案例二:藥品專利爭議中的利益衡量挑戰 (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抗更(一)字第8號民事裁定)
國際大藥廠「全球藥業」發現台灣一家製藥公司「生技新星」製造販售某款癌症藥品,涉嫌侵害其專利權,因此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禁止生技新星繼續製造販售該藥品。生技新星則堅決否認侵權。
法院判斷: 法院審理後,最終駁回了全球藥業的聲請。法院認為,全球藥業未能充分證明侵權事實的較高證明度,也未能釋明其所受損害具有「無法彌補性」。反之,若准許處分,生技新星將遭受鉅額損失,且更重要的是,該藥品關係到病患的健康與用藥權益,處分可能波及第三人及公共利益。法院強調,在藥品等特殊領域,除了權利人與相對人的利益衡平,公共利益也是考量定暫時狀態處分准駁的關鍵因素。
啟示: 本案明確指出,「利益衡量」是定暫時狀態處分中的核心。聲請人不僅要釋明侵權事實,更要證明其所受損害的「無法彌補性」及「保全之必要性」,且其利益不應明顯小於相對人所受損害,同時需審慎考量公共利益,尤其在涉及民生或公眾健康的產業。
智財部門實務操作指引
了解法條與案例後,智財部門在實際操作上應如何應對?
1. 專利權人(聲請人)的策略建議
- 明確請求類型: 若欲禁止侵權行為(如製造、販賣),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若欲保全專利權本身(如禁止移轉),則可聲請「假處分」,但前提是本案請求為非金錢給付。
- 充分釋明: 務必提供充足且具說服力的證據,釋明專利權的有效性、侵權事實,以及保全的必要性。特別是對於定暫時狀態處分,需強調若不立即處分,將導致「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且難以彌補。
- 準備擔保金: 預期法院會要求提供相當的擔保金。擔保金數額會考量相對人可能受到的損害,建議預先評估並準備。
- 處分內容具體明確: 聲請的處分內容應具體、明確且可執行,避免過於廣泛或模糊,以免被法院駁回或難以執行。
2. 被控侵權人(相對人)的應對策略
- 積極抗辯: 針對專利權的有效性、侵權事實、保全必要性等要件,提出有力的反證和抗辯。例如,證明自身未侵權、專利權無效、或聲請人的損害可由金錢彌補。
- 主張自身損害: 若保全處分獲准,應積極舉證說明處分對其造成的重大損害(例如生產線停擺、訂單損失、商譽受損、違約責任等),以爭取降低擔保金或聲請撤銷假處分。
- 提供反擔保: 若假處分已獲准,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36條聲請提供反擔保金以撤銷假處分,特別是當其所受損害遠大於聲請人所得利益時。
結論:智財部門的戰略思維
專利侵權案件中的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處分,是智財部門在緊急時刻維護企業權益的關鍵工具。精準區辨兩者適用情境、充分準備釋明證據、並預先評估擔保金需求,是成功聲請的基石。同時,理解法院在「利益衡量」上的考量,尤其對於損害的「無法彌補性」和公共利益的權衡,將有助於您制定更為周全的法律策略。面對專利爭議,智財部門不僅要懂法,更要懂得如何將法律知識轉化為具體的戰略行動,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處分」在專利侵權案件中,智財部門應如何選擇?
A: 若您的本案訴訟請求是「金錢賠償」以外的請求(例如要求對方移轉專利權、排除侵害行為),且擔心對方在訴訟期間處分專利權導致未來無法執行,應選擇「假處分」。若您的目的是「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以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例如阻止對方繼續生產販售侵權產品),則應選擇「定暫時狀態處分」。智財部門需根據具體的訴訟目的和所欲保全的標的來判斷。
Q: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時,釋明「保全必要性」的具體證據有哪些?
A: 釋明「保全必要性」需要證明若不立即處分,將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具體證據可能包括:市場分析報告(證明市場生命週期短、產品迭代快,延遲將導致市場份額永久流失)、營收損失預估、客戶流失證明、競爭對手產品的市場影響力、侵權行為對品牌商譽的負面影響證據、以及若為醫藥或關鍵技術,則需說明對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等。重點在於證明損害的「無法彌補性」。
Q: 法院如何決定擔保金的金額?智財部門應如何預估?
A: 法院會綜合考量相對人可能因保全處分而受到的損害來酌定擔保金。這包括相對人因此無法生產、銷售產品所造成的預期利潤損失、合約違約金、商譽損失、庫存積壓等。智財部門在預估時,可準備詳細的損害估算報告,包括侵權產品的銷售額、利潤率、市場佔有率等數據,以供法院參考。通常擔保金會是相對人可能損害金額的一部分比例,但最終金額由法院裁量。
Q: 如果我們的專利權有效性在聲請保全程序時被質疑,該如何應對?
A: 即使專利權已獲公告,若被控侵權人提出證據質疑其有效性(例如提出舉發、主張專利無效),法院在審酌保全必要性時會納入考量。此時,智財部門需準備充分的證據來反駁無效主張,例如提出專利獲證時的審查意見、答辯資料、技術鑑定報告、或證明專利權的市場價值和穩定性等,以強化專利權的有效性釋明。這顯示專利權的穩定性也是保全程序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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