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被侵權了,該怎麼辦?掌握「緊急止血」的法律武器
身為專利權人,當您發現自己的心血結晶遭到他人侵害時,除了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停止侵權外,您是否知道還有更即時、更具效率的「緊急止血」手段?這就是我們今天要探討的——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處分。這兩項保全程序,能幫助您在訴訟結果確定前,就先阻止侵權行為的持續,避免損害擴大。但它們究竟有何不同?法院會如何審查?又該如何準備聲請呢?讓律點通為您一一解析。
專利侵權的「緊急止血」工具: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處分
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當您的專利權遭受侵害時,可以透過兩種主要的保全程序來尋求緊急救濟:
1. 假處分:保全特定財產或權利的變動
假處分主要目的在於保全「非金錢請求」的強制執行。例如,您擔心侵權人會將侵害您專利的產品脫產,或將其不法取得的專利權轉讓給他人,導致日後即便勝訴也無法執行。此時,您可以聲請假處分,禁止對方移轉、設定質權或其他處分行為。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白話來說,這條文是說,如果您要保全的不是錢,而是某個東西或權利,而且擔心這個東西或權利之後會被動手腳,讓您就算贏了官司也拿不到,就可以聲請假處分來凍結它。
2. 定暫時狀態處分:停止持續性侵權的即時利劍
對於專利侵權這類持續性的侵害行為,我們更常使用的是「定暫時狀態處分」。它的核心目的在於防止重大損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例如,禁止侵權人繼續製造、販賣或進口侵害您專利的產品,以避免市場被侵蝕、商譽受損等。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清楚指出,當雙方有法律爭議,而且不立即處理會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時,法院就可以介入,先暫時決定一個狀態,像是禁止某個行為。這對於專利侵權來說,就是阻止侵權行為繼續進行,保護專利權人的權益。
釋明與擔保:聲請的兩大基石
無論是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您都必須向法院「釋明」您的請求及聲請保全的原因。「釋明」指的是提出證據,讓法院對您的主張產生「大致為真」的薄弱心證,這與本案訴訟中要求的高度「證明」不同。若釋明不足,法院可能會要求您提供一定金額的「擔保金」,作為彌補釋明不足之用,也作為未來若處分不當,賠償對方損失的準備。
《民事訴訟法》第533條規定,假處分準用假扣押的規定,其中就包含了第526條關於釋明與供擔保的條文。
聲請不當的風險:假處分撤銷後的損害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聲請保全程序並非沒有風險。如果您的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最終因為「自始不當」或其他原因被撤銷,您可能需要對被處分人(即被控侵權人)因該處分所受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這在《民事訴訟法》第531條有明確規定,屬於無過失責任。此外,若您聲請處分有故意或過失,例如明知無專利權卻惡意聲請,則可能依《民法》第184條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怎麼看?實際案例告訴你
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的定暫時狀態處分時,會特別審慎,並權衡多方利益。以下透過兩個改編的實務案例,讓您更了解法院的判斷標準:
案例一:當專利權人主要收取授權金時
假設有一家專門研發晶片技術的公司「芯光科技」,他們擁有某項電源管理晶片的關鍵專利,但本身並不生產晶片,主要營利模式是將專利技術授權給其他晶片製造商,收取權利金。有一天,他們發現知名大廠「巨星電子」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生產並銷售內含其專利技術的筆記型電腦產品,於是芯光科技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巨星電子停止銷售相關產品。
法院的考量: 法院發現,芯光科技的損害主要來自於權利金的損失,這些損失可以透過金錢賠償來彌補。而如果禁止巨星電子銷售產品,將對其造成數億元的巨大市場衝擊和損失,甚至可能影響整個產業鏈的供應。在衡量雙方利益後,法院認為芯光科技所受的損害並非「無法彌補」,且對巨星電子造成的影響遠大於芯光科技的利益,因此駁回了聲請。
案例啟示: 如果您的主要營利模式是收取授權金,法院可能會認為您的損害較容易以金錢彌補,在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時,需要更強力地證明有「無法彌補之損害」的存在。
案例二:藥品專利與公共利益的權衡
另一家國際知名藥廠「健康生技」,擁有某種癌症治療藥物的重要製程專利。他們發現台灣的學名藥廠「普惠藥業」正在生產與販售使用相同製程的學名藥,於是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普惠藥業停止製造販售該藥品。
法院的考量: 法院除了審查健康生技是否能充分證明侵權事實外,也特別考量到如果禁止普惠藥業販售學名藥,可能導致市場上同類藥品的選擇變少、價格上漲,進而影響到病患的用藥權益,這就涉及了「公共利益」的考量。由於健康生技未能充分釋明其受有重大且無法彌補的損失,且處分對普惠藥業及公共利益的負面影響甚鉅,法院最終也駁回了聲請。
案例啟示: 涉及民生必需品或公共利益的專利侵權案件,法院會更加審慎,並要求聲請人提出「較高證明度」的證據。同時,證明自身損害的「無法彌補性」也至關重要。
專利權人如何準備?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提高您的聲請成功率,並有效保護您的專利權,請務必做好以下準備:
- 充分釋明侵權事實與專利有效性: 準備詳細的專利侵害鑑定報告,證明侵權行為的存在及專利權的有效性。證據越充分,法院越容易形成心證。
- 證明「無法彌補之損害」或「重大損害」: 具體說明若不為處分,將導致市場份額流失、商譽受損、研發投入無法回收等難以金錢彌補的損害,而非僅是可計算的權利金損失。
- 考量利益衡平與公共利益: 預先評估處分對相對人及市場的衝擊,以及是否影響公共利益,並準備相應的論述,說明您的權益保護更為優先。
- 提供足額擔保金: 若釋明不足,應主動表明願供擔保,且擔保金額應足以彌補相對人可能因處分所受的損害。
- 明確請求範圍: 精準界定所欲禁止的侵權行為,且該行為應屬於專利法所規範的專利權效力範圍,避免請求範圍過廣而遭駁回。
結論:掌握先機,保護您的專利權
專利權是企業競爭力的核心,當其遭受侵害時,時間就是金錢。透過理解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處分這兩項法律工具,您將能更有效地在訴訟過程中爭取先機,阻止侵權行為的擴大,為您的專利權提供最及時、最堅實的保護。記住,充分的準備、精準的策略,是您在專利戰場上致勝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釋明」?跟「證明」有什麼不同?
A: 「釋明」是指聲請人提出證據,讓法院對其主張的請求和聲請保全的原因產生「大致為真」的薄弱心證,也就是讓法院覺得您的主張「好像是真的」。這與本案訴訟中要求的高度「證明」(使法院確信主張為真)不同。釋明的要求較低,目的是為了在緊急情況下快速做出判斷。
Q: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時,法院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院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包括:1. 您的專利權有效性及侵權事實的初步證明度;2. 若不准許處分,您是否會遭受「無法彌補之損害」或「重大損害」;3. 准許處分對您與被控侵權人各自造成的利益與損害(即「利益衡量」);4. 是否會影響「公共利益」(特別是涉及民生必需品或重要產業時)。
Q: 如果我的專利被侵權了,我一定要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嗎?
A: 不一定。定暫時狀態處分是一種緊急救濟手段,適用於情況急迫、損害可能迅速擴大的情況。如果您的損害可以透過金錢賠償完全彌補,且沒有急迫性,或者聲請處分對被控侵權人造成的損害遠大於您,法院可能不會准許。您可以選擇直接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和停止侵害,但這會需要較長的時間。
Q: 萬一我聲請的假處分後來被撤銷了,會有什麼後果?
A: 如果您的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最終因「自始不當」或本案敗訴等原因被撤銷,您可能需要對被處分人因該處分所受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這通常是「無過失責任」,不論您是否有故意或過失,都可能需要賠償。此外,若您聲請處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還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