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產品上市前專利體檢:新創企業必懂的侵權風險與迴避策略
新創企業的生命力,來自於源源不絕的創新產品與服務。然而,當您的劃時代產品即將問世時,是否曾想過,它可能在無意中「踩到」別人的專利紅線?專利侵權不僅可能導致產品下架、高額賠償,甚至會讓您辛苦建立的品牌形象一夕崩塌。因此,在新產品上市前進行專利侵權檢索,就像為產品進行一場全面的「法律體檢」,是每個新創企業都不能忽視的關鍵步驟。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新產品上市前專利侵權檢索的法律眉角,從法條依據、判斷標準到實務案例,讓您掌握預防與應對之道,確保您的創新成果能夠安心地在市場上發光發熱。
專利侵權,新創企業可能面對的法律風險
當您的新產品被認定構成專利侵權時,專利權人可以依據《專利法》、《民法》及《公司法》等規定,採取一系列法律行動。了解這些法條,能幫助您預先評估風險。
1. 專利權人可以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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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權與銷毀物品
《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專利法》第96條第3項:「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這表示一旦您的產品被判定侵權,專利權人可以要求法院命令您立即停止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該產品,甚至要求銷毀侵權產品及生產工具。這對新創企業來說,無疑是致命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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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損害賠償
《專利法》第96條第2項:「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您有故意或過失導致侵權,專利權人可依此請求高額損害賠償。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多元,可能是專利權人的損失、您的獲利,或是合理的權利金。這筆費用對新創企業的財務壓力不容小覷。
2. 公司負責人也可能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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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這條規定對新創企業的創辦人或高階主管來說非常重要!如果公司因為製造販賣侵權產品而受罰,公司的負責人(例如董事長、總經理)若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也可能需要與公司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甚至影響到個人資產。因此,在產品決策上務必謹慎。
3. 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我沒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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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使用權
《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專利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這就是「先使用權」的概念。如果您的產品技術,在別人的專利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在台灣實施,或有充分的實施準備(例如設計圖、生產紀錄),即使您的產品後來被發現與該專利相似,您也可以主張自己有先使用權,不構成侵權。這需要您妥善保存相關證據。
專利侵權怎麼判斷?白話文解析
法院在判斷專利侵權時,會有一套嚴謹的流程,新創企業理解這些標準,有助於進行自我評估或與專業人士溝通。
1. 發明/新型專利侵權判斷
法院會先「解釋專利範圍」,也就是搞清楚專利權人到底保護了什麼技術特徵。接著,會將您的產品技術與專利範圍進行比對:
- 文義侵權: 如果您的產品技術特徵,與專利請求項的每一個技術特徵都完全相同,那就構成文義侵權。
- 均等侵權: 即使您的產品與專利請求項的文字描述不完全一樣,但如果兩者在「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三方面實質上是相同的,且對於該領域的專家而言,這種差異是「容易置換」的,那麼仍然可能構成均等侵權。這就是所謂的「換湯不換藥」也可能侵權。
- 全要件原則: 簡單來說,如果專利請求項有A、B、C三個技術特徵,您的產品必須同時具備A、B、C,才可能構成侵權。少一個都不構成文義侵權。
2. 設計專利侵權判斷
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的外觀設計。判斷侵權時,不是看技術細節,而是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進行「整體觀察、綜合判斷」。也就是說,如果您的產品外觀,與他人的設計專利在整體視覺印象上「相同或近似」,容易讓一般消費者混淆,就可能構成侵權。重點會放在容易引起消費者注意的部位。
3. 我可以反駁「專利無效」嗎?
即使您的產品被認定侵權,您還是可以提出抗辯,主張對方的專利本身就無效。常見的無效理由包括:
- 不具新穎性: 對方專利申請前,這項技術就已經被公開或使用了。
- 不具進步性/創作性: 對方專利申請前,這項技術對於該領域的專家來說,是很容易就能想到的。
借鏡實務:新創企業的真實案例故事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幾個真實案例改編的故事,看看專利侵權在實務上是如何發生的。
故事一:小車輪的大麻煩——文義侵權與負責人連帶責任
「輪轉科技」是一家新創,專注於開發醫療器材的創新零件。他們推出了一款新型病床輪,號稱轉向更靈活、耐用度更高。產品上市後,市場反應熱烈。然而,好景不常,「輪轉科技」很快就收到了一封存證信函,指控他們侵犯了另一家老牌公司「穩固醫療」的病床輪專利。
經過法院審理,發現「輪轉科技」的病床輪,在關鍵的「連接軸結構」和「車輪座體結構」上,與「穩固醫療」的專利說明書中描述的技術特徵完全一致。這被認定為典型的文義侵權。
最終,法院判決「輪轉科技」公司必須賠償「穩固醫療」新臺幣12,443元,並立即停止製造和販售侵權產品,同時銷毀相關模具和成品。更重要的是,由於公司負責人未能有效預防侵權,法院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判決公司負責人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讓「輪轉科技」的創辦人不僅面臨公司損失,個人財產也受到波及,給所有新創企業敲響了警鐘:產品開發務必先行檢索,負責人更要留意法律風險。
故事二:老技術的保護傘——先前技術阻卻的應用
「光影創意」新創公司開發了一款輕巧便攜的投影儀,其中一個核心部件是獨特的中空穿槽設計,讓散熱效果極佳。產品推出後,被競爭對手「視界科技」指控侵犯了他們在幾年前申請的一項新型專利。
「光影創意」在諮詢專業律師後,積極蒐集證據。他們發現,雖然「光影創意」的中空穿槽設計在技術手段、功能和結果上,確實與「視界科技」的專利實質相同,可能構成均等侵權。但「光影創意」卻能提出充分的證明,顯示早在「視界科技」申請該專利之前,他們就已經在市場上生產並銷售類似設計的產品,甚至有更早期的設計圖和生產紀錄。
法院審理後採納了「光影創意」的抗辯,認定他們的技術屬於「先前技術」。儘管產品與對方的專利有相似之處,但因為這是專利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存在的技術,因此「光影創意」可以主張先前技術阻卻,最終不構成侵權。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被指控侵權,積極尋找並證明「先前技術」是重要的防禦策略。
新創企業的實務操作指引
了解法律風險和判斷標準後,新創企業該如何實際操作,才能有效降低專利侵權風險呢?
1. 具體的法律建議
- 及早啟動全面性專利檢索: 在產品設計開發的初期階段就應開始進行專利檢索,範圍涵蓋發明、新型、設計專利,並擴及國內外相關資料庫。針對產品的每個技術特徵、功能、外觀都進行詳細比對。
- 尋求專業侵權分析: 委託專業的專利師或律師進行侵權分析。他們會針對檢索到的潛在衝突專利,進行深入的「申請專利範圍解釋」與「技術特徵比對」,給出專業評估。
- 積極進行「設計迴避」(Design Around): 若分析結果顯示產品有侵權風險,應在專業人士協助下,修改產品設計,使其避開他人的專利權利範圍。這需要對專利請求項有透徹理解,並在不影響核心功能的前提下進行創新。
- 妥善保存先使用權證據: 如果您的技術在他人專利申請日前就已經存在或有實施準備,務必妥善保存所有相關證據,例如設計圖、生產紀錄、銷售憑證、會議記錄等,以備不時之需。
- 評估專利有效性: 在侵權分析中,若發現潛在衝突專利可能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可考慮在未來作為侵權訴訟的抗辯理由,甚至主動提出舉發。
2. 風險提醒與預防措施
提醒:專利侵權的代價往往超乎想像!
- 高額訴訟成本: 專利訴訟耗時費力,可能產生天價的訴訟費用、律師費及損害賠償金。
- 市場禁售與銷毀: 一旦侵權成立,產品可能面臨被命令禁售、銷毀的命運,對企業造成巨大損失。
- 品牌形象受損: 侵權行為嚴重損害企業商譽,影響市場信任度與未來募資。
- 負責人連帶責任: 公司負責人可能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個人資產亦可能受影響。
結論:將專利風險轉化為成長動能
新產品上市前的專利侵權檢索,絕不是一道可有可無的程序,而是新創企業在創新路上必須築起的防線。透過提早規劃、專業分析、積極迴避,並妥善保存證據,您不僅能有效降低法律風險,更能確保您的創新成果受到法律保護,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站穩腳跟。將專利風險管理視為企業成長的一部分,讓您的創新之路走得更穩健、更長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新創企業應該在產品開發的哪個階段進行專利檢索最合適?
A: 新創企業應在產品設計開發的初期階段就啟動專利檢索。越早進行,越有機會在設計定型前發現潛在的侵權風險,並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設計迴避」或調整策略,避免後期投入大量成本後才發現問題,導致更大的損失。
Q: 專利檢索的費用對新創企業來說會不會很高?是否有預算有限的解決方案?
A: 專利檢索的費用確實會因檢索範圍和深度而異。對於預算有限的新創,可以先從免費的專利資料庫(如台灣專利資訊檢索系統、Google Patents)進行初步的關鍵字和分類號檢索,對市場上的相關技術有個大致了解。若發現潛在衝突或技術複雜度高,再考慮委託專業專利師進行更深入、有針對性的付費檢索與分析。分階段投入,將預算花在刀口上。
Q: 如果發現新產品有侵權風險,除了放棄這個產品,還有其他解決方案嗎?
A: 當然有!放棄產品是最後的選項。您可以考慮以下幾種策略: - 設計迴避 (Design Around): 這是最常見且推薦的方式。在專業人士協助下,修改產品設計,使其技術特徵或外觀避開他人的專利保護範圍,同時仍能維持產品的核心功能。 - 取得授權: 與專利權人協商,支付權利金以取得專利授權,合法使用其技術。 - 購買專利: 若該專利對您的產品至關重要,且專利權人有意出售,可考慮直接購買專利權。 - 提出專利無效抗辯: 評估對方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不足等無效事由,若有機會,可考慮提出舉發或在訴訟中主張專利無效。
Q: 公司負責人真的會因為專利侵權而負連帶賠償責任嗎?在什麼情況下會發生?
A: 是的,根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確實可能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通常發生在負責人對於公司的業務執行,因違反法令(如專利法)而導致他人受損,且負責人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例如,明知產品有侵權風險卻仍決策生產販售,或未對產品進行必要的專利檢索與評估。因此,負責人應確保公司有建立健全的智慧財產風險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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