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鑑定報告,是智慧財產部門在面對專利爭議時,手中最關鍵的「王牌」之一。無論是主動維護自身專利權,或是被指控侵權需要強力抗辯,一份嚴謹、客觀且具備高度證據力的鑑定報告,往往是決定訴訟成敗的基石。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解析專利侵權鑑定報告的準備重點與法律眉角,助您的智財部門在專利戰場上無往不利。
法律框架解析:掌握專利侵權判斷的基石
在台灣,專利侵權的判斷與鑑定報告的效力,主要依循以下重要法規:
專利法第131條:刑事告訴的入場券
這是專利權人提起刑事告訴或自訴的關鍵門檻。
《專利法》第131條第2項:「專利權人就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提出告訴,應檢附侵害鑑定報告與侵害人經專利權人請求排除侵害之書面通知。」 《專利法》第131條第3項:「未提出前項文件者,其告訴不合法。」 這意味著,若您的公司欲對侵害專利權者提起刑事訴訟,一份合格的侵害鑑定報告是不可或缺的訴訟要件。若未檢附,法院將直接諭知不受理,連補正的機會都沒有。此規定旨在確保刑事告訴的嚴謹性,避免浮濫提告。
專利法第84條、第85條:民事救濟的依據
當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可依據《專利法》第84條請求法院排除或預防侵害,並依《專利法》第85條請求損害賠償。在民事訴訟中,鑑定報告是證明「系爭產品或方法確實侵害專利權」的核心證據。其品質與說服力,直接影響法院對侵權事實的認定。
專利法第117條但書:新型專利權人的「注意義務」
新型專利因未經實體審查,權利穩定性相對較低。因此,《專利法》特別規定:
《專利法》第117條但書:「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這條文要求新型專利權人在行使權利前,應先向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審慎評估其內容。這不僅是為了證明專利權人已盡到「相當注意義務」,避免日後因不當行使權利而負賠償責任,報告內容也能作為法院判斷侵權與否的參考。
民事訴訟法第326條:鑑定人的選任與報告效力
法院在認定專業技術事實時,常會選任鑑定人。
《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2項:「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 若能與對方合意選定具公信力的鑑定機構,其報告在訴訟中將具有高度的拘束力,除非有明顯瑕疵,法院通常會採信。
專利侵害鑑定核心概念:智財部門必懂的判斷基準
台灣實務上,專利侵害的判斷主要依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頒布的「專利侵害鑑定基準」,採「折衷主義」原則,即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核心,並參酌說明書及圖式解釋。
- 全要件原則 (All Elements Rule):比對被控侵權物是否包含專利申請範圍中所有的技術特徵。只要缺少一個必要特徵,或該特徵不相同,就不構成文義侵害。
- 均等論 (Doctrine of Equivalents):若未構成文義侵害,仍可能構成均等侵害。判斷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是否與專利申請範圍中的特徵在「實質上」具有相同的功能、以相同的方法達成相同的結果。
- 禁反言原則 (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限制專利權人。若專利權人在申請或舉發過程中,曾為獲准或維持專利有效性而限縮專利範圍,則該限縮部分不得再主張均等侵害。
實務案例解析:鑑定的成敗關鍵
一份鑑定報告的品質,足以影響訴訟走向。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鑑定報告如何發揮關鍵作用。
案例一:嚴謹報告獲法院採信,成功維護專利權
某公司發現市場上有一款產品與其新型專利高度相似,懷疑對方侵權。為此,公司委託了國內知名的專業技術鑑定中心進行鑑定。該中心在鑑定過程中,嚴格遵循「專利侵害鑑定基準」,針對專利申請範圍中的每個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了詳細的逐一比對。報告中不僅有清晰的文字分析,更輔以大量的實物照片、測量數據及比對圖示,詳細說明了被控侵權產品如何落入專利權範圍。最終,法院高度採信了這份鑑定報告,判決對方構成侵權。
指導意義: 選擇具公信力、專業且獨立的鑑定機構,並確保鑑定報告依循公認基準、內容詳實、證據充分,是提升證據力的不二法門。
案例二:報告瑕疵導致敗訴,錯失維權機會
另一家公司主張其發明專利被侵權,並委託某大學實驗室出具鑑定報告。然而,這份報告在比對關鍵技術特徵時,未依法院指示繪製基準線,也未能提供足夠的切割面照片來證明特定斜率,導致報告中對關鍵技術特徵的分析顯得模糊不清,無法明確證明侵權事實。法院審理後,認為該鑑定報告存在多處瑕疵,無法作為判斷侵權的充分依據,最終駁回了該公司的侵權主張。
指導意義: 即使是專業機構出具的報告,若未依法院指示、內容不夠精確、數據不夠明確或資料不夠完整,其證據力仍可能被嚴重削弱,甚至不被採信。
智財部門實務操作指引:打造無懈可擊的鑑定報告
為確保您的鑑定報告在訴訟中發揮最大效用,請掌握以下準備重點:
1. 慎選鑑定機構或鑑定人
- 公信力與專業性:優先選擇如工研院、金屬中心、大學相關系所等具高度公信力、專業知識且經驗豐富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或具備相關技術領域專業背景的技師、專家。
- 獨立性與客觀性:確保鑑定人與當事人之間無利害關係,維護報告的客觀公正性。
- 刑事案件特別提醒:依最高法院決議,刑事案件的鑑定報告必須由不包括專利權人的「有特別知識經驗之第三人」出具,專利權人自行出具的報告不被接受。
2. 明確鑑定範圍與方法
- 遵循「專利侵害鑑定基準」:報告應明確說明鑑定流程,並依循「全要件原則」、「均等論」及「禁反言原則」進行比對分析。
- 具體化比對內容:針對系爭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圖式,以及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具體技術特徵,進行詳細、逐一的比對與分析。
3. 提供完整、準確的鑑定資料
- 系爭專利資料:提供完整的專利證書、專利公報、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及圖式。
- 被控侵權物資料:提供被控侵權產品的實物、樣品、照片、操作手冊、技術規格、銷售資料等,或被控侵權方法的詳細描述、流程圖。確保待鑑定物之取樣經合法程序取得,且與實際侵權物相符。
- 相關證據:提供有助於鑑定人理解案件事實、技術背景或專利歷史的資料,如先前技術文獻、專利申請過程中的答辯文件等。
4. 鑑定報告內容的嚴謹性
- 邏輯清晰、論證充分:報告應具備清晰的邏輯架構,對比對結果的判斷應有充分的技術分析和法律依據。
- 數據與圖示支持:必要時應輔以實驗數據、測量結果、圖示、照片等客觀證據來支持鑑定結論。
- 避免模糊不清:鑑定結論應明確指出是否構成文義侵害或均等侵害,避免使用模稜兩可的詞語。
智財部門應避免的常見風險
- 鑑定人專業領域不符:即使鑑定人有技師資格,若其專業背景與系爭專利技術領域不符,報告仍可能不被採信。
- 鑑定報告瑕疵:方法論錯誤、資料不完整、分析不嚴謹等瑕疵,將嚴重影響證據力,甚至導致訴訟失敗。
- 新型專利權行使的注意義務:新型專利權人務必在行使權利前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諮詢專業意見,以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避免被認定不當行使權利而負賠償責任。
結論:策略性準備,贏在專利戰場
專利侵權鑑定報告不僅是法庭上的證據,更是智財部門在專利爭議中展現專業與實力的關鍵。透過精準掌握法律要求、慎選專業鑑定人、提供完整詳實資料,並確保報告內容嚴謹客觀,您的智財部門將能有效提升專利維權或抗辯的成功率。記住,一份準備充分的鑑定報告,是您在專利戰場上取得勝利的致勝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刑事與民事專利侵權訴訟中,鑑定報告的要求有何不同?
A: 刑事訴訟依《專利法》第131條,要求告訴時必須檢附由「有特別知識經驗之第三人」出具的鑑定報告,且不包括專利權人,否則告訴不合法。民事訴訟中,鑑定報告作為證據,雖然法律未明文規定必須檢附,但其專業性、客觀性與完整性直接影響法院採信與否,通常會由法院囑託或兩造合意選定的專業機構出具。
Q: 智財部門在選擇鑑定機構或鑑定人時,應考量哪些關鍵因素?
A: 應優先考量機構或鑑定人的「公信力、專業性、獨立性與客觀性」。選擇具備高度公信力、豐富鑑定經驗,且其專業領域與系爭專利技術高度相關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如工研院、金屬中心)或專家。務必確保鑑定人與當事人無利害關係,以維護報告公正性。
Q: 一份具備高度證據力的專利侵權鑑定報告,應包含哪些重要元素?
A: 高品質的鑑定報告應具備清晰的邏輯架構,明確遵循「專利侵害鑑定基準」(全要件原則、均等論、禁反言原則)進行比對分析。內容需詳盡比對專利範圍與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輔以實驗數據、測量結果、圖示、照片等客觀證據,並提供明確、無模糊空間的侵權判斷結論。
Q: 新型專利權人在行使權利時,為何特別需要注意《專利法》第117條但書的規定?
A: 新型專利因未經實體審查,權利穩定性較低。依《專利法》第117條但書,新型專利權人在行使權利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以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若未盡此義務而導致不當行使權利,一旦專利被撤銷,可能需對被控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技術報告雖非侵權判斷直接依據,卻是權利人免責的重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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