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鑑定報告:企業法務的訴訟攻防關鍵
在競爭激烈的商業環境中,專利侵權訴訟是企業營運中常見的法律風險。當企業面臨被控侵權或需主張自身專利權時,一份高品質的「專利侵權鑑定報告」往往是決定訴訟成敗的關鍵。這份報告不僅是技術層面的專業分析,更是法律攻防策略的核心。作為企業法務,您必須精準掌握其法律脈絡、實務應用與準備要點。本文將深入解析專利侵權鑑定報告在台灣法律實務中的核心地位與操作指引,助您有效應對挑戰。
專利侵權鑑定報告的法律脈絡
專利侵權鑑定報告在台灣法律實務中的角色,曾歷經重要的演變。理解這些法條及其解釋,是企業法務制定策略的基礎。
刑事訴訟的門檻轉變:釋字第507號解釋
在過去,專利法曾有強制規定,要求專利權人提起刑事告訴或自訴時,必須檢附侵害鑑定報告。當時的《專利法》第131條曾規定:
《專利法》第131條第2項(舊版):「專利權人就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提出告訴,應檢附侵害鑑定報告與侵害人經專利權人請求排除侵害之書面通知。」 《專利法》第131條第3項(舊版):「未提出前項文件者,其告訴不合法。」
然而,大法官釋字第507號解釋認為,將鑑定報告作為行使告訴權的條件,是對人民訴訟權不必要的限制,違反比例原則。因此,上述規定已自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這意味著,現行刑事專利侵權告訴已不再強制要求檢附鑑定報告。
新型專利權人的「注意義務」
對於新型專利,法律對專利權人行使權利設有特別要求,這點對企業法務尤其重要。根據《專利法》第117條但書規定:
《專利法》第117條但書:「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但因不知他人有新型專利權存在而侵害專利權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文提醒新型專利權人,在行使權利(例如提起侵權訴訟)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實務上,若新型專利權人未盡「相當注意義務」(例如未申請或未審慎評估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而其專利權最終被撤銷,則可能需對被控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即使新型專利未經實體審查,其權利穩定性較低,但提示技術報告並諮詢專業意見,是企業法務不可忽視的風險管理措施。
民事侵權與公司負責人的連帶責任
專利侵權本質上屬於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行為,專利權人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若有多人共同侵害,則依《民法》第185條負連帶賠償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若公司負責人於業務執行中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例如明知侵權仍指示製造販賣),則需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表示在專利侵權案件中,企業法務需警惕公司負責人可能面臨的個人法律風險。
掌握鑑定報告核心概念與判斷原則
即便刑事訴訟不再強制,鑑定報告在民事侵權訴訟中仍是證明侵權事實的核心證據。其目的在於透過專業分析,比對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內容,以判斷是否構成侵權。
鑑定報告出具者的資格
從早期不限出具者,到最高法院見解認為應由「有特別知識經驗之第三人」出具,再到司法院曾指定專業機構,現行實務更傾向採信由具備相關技術領域專業知識、遵循公認鑑定基準且鑑定過程透明嚴謹的第三方機構或專家所出具的鑑定報告。這對於鑑定報告的證據力與說服力至關重要。
專利侵權判斷原則
實務上判斷專利侵權主要依循以下原則:
- 全要件原則 (All Elements Rule):被控侵權物必須包含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所有技術特徵或其均等物。
- 均等論 (Doctrine of Equivalents):即使未完全包含文義,若其所欠缺的技術特徵與專利技術特徵在功能、實質、結果上均相同,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需經過不當實驗或創造性思考即可聯想,仍可能構成均等侵權。
- 禁反言原則 (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專利權人於申請或審查過程曾限縮範圍,訴訟中不得再主張矛盾範圍。
- 先前技術阻卻 (Prior Art Preclusion):均等論的適用範圍不得擴張至涵蓋先前技術,避免壟斷公共財。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鑑定報告的影響力
案例一:刑事告訴門檻的鬆綁
想像一家科技公司「創新光電」發現市場上出現一款與其專利技術高度相似的產品。在釋字第507號解釋之前,創新光電若想對侵權者提起刑事告訴,必須先取得一份專利侵權鑑定報告,否則法院將不受理。這曾讓許多專利權人面臨鑑定報告取得不易或時程延誤的問題,進而影響其訴訟權利。然而,釋字第507號解釋公布後,這項強制性要求被取消。現在,創新光電可以直接提起刑事告訴,而鑑定報告則轉變為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判時的重要證據,而非先決條件。這大大降低了刑事訴訟的程序門檻,讓專利權人能夠更及時地主張權利。
案例二:新型專利權人的注意義務
另一家新創公司「綠能科技」擁有一項新型專利,其產品因環保節能而廣受好評。當綠能科技發現有競爭對手疑似侵權時,他們決定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過程中,綠能科技除了自行委託專業事務所出具侵權鑑定報告外,也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了「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諮詢了律師的專業意見。法院在審理此案時,特別審視了綠能科技是否已盡「相當注意義務」。由於綠能科技提示了技術報告,並證明其在行使權利前已審慎評估,對其專利有效性及侵權事實已形成合理確信,因此即使該新型專利日後可能因未經實體審查而被撤銷,法院仍認定綠能科技已善盡注意義務,符合《專利法》第117條但書的免責事由,避免了因專利權最終被撤銷而需負損害賠償的風險。這個案例突顯了新型專利權人準備鑑定報告時,除了侵權比對外,更要證明已盡注意義務的重要性。
企業法務的實務操作指引
具體的法律建議
- 刑事案件:儘管不再強制,但為提高告訴成功率,建議自行準備初步侵權分析報告或委託專業人士評估,有助於檢察官理解案情。
- 民事案件:
- 發明與設計專利:務必在提起訴訟前,委託專業機構或具相關技術背景的專家出具詳細的侵害鑑定報告,作為核心證據。
- 新型專利:除上述鑑定報告外,必須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在行使權利時提示。同時,應諮詢律師或智權事務所意見,以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
常見注意事項
- 鑑定機構的選擇:選擇與系爭專利技術領域相符、具備公信力與專業能力的機構或專家。法院通常對此類報告給予較高評價。
- 鑑定範圍與方法:鑑定報告應明確界定待鑑定物與系爭專利的範圍,並依循「專利侵害鑑定基準」或「專利侵害鑑定要點」等公認流程,如全要件原則、均等論等。
- 證據的提供:提供給鑑定機構的資料應完整、客觀,包括專利證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被控侵權產品實物、照片、說明書、銷售資料等。鑑定報告應基於實物比對,而非僅憑書面資料或照片,以確保準確性。
風險提醒和預防措施
- 鑑定報告的客觀性:避免由專利權人自行出具或過於偏頗的報告,可能導致證據力不足。
- 新型專利權的風險: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若未盡注意義務,即使最終勝訴,也可能因專利權被撤銷而面臨反訴賠償的風險。
- 鑑定費用:鑑定費用可能不菲,應事先評估訴訟成本與效益。
結論
專利侵權鑑定報告已從過去的程序性門檻,轉變為現今專利訴訟中證明侵權事實的核心證據與策略工具。作為企業法務,深入理解其法律依據、實務應用及準備要點,選擇合適的鑑定機構,並確保報告的專業性與客觀性,將是您在智慧財產權攻防戰中取得優勢的關鍵。一份高品質的鑑定報告,不僅能有效支持您的主張,更能為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提供堅實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專利侵權鑑定報告在刑事與民事訴訟中的角色有何不同?
A: 在刑事訴訟中,由於釋字第507號解釋,鑑定報告已不再是提起告訴的法定要件,而是作為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判的重要證據。但在民事訴訟中,鑑定報告仍是證明侵權事實的核心證據,其品質與說服力直接影響訴訟結果。
Q: 企業應如何選擇合適的專利鑑定機構或專家?
A: 企業應選擇與系爭專利技術領域相符、具備公信力與專業能力的鑑定機構或專家。考量因素包括其過往鑑定經驗、在業界的聲譽、是否具備法院認可的專業資格,以及其鑑定方法是否嚴謹且符合公認標準。一份由公正且專業機構出具的報告,在法院中會有較高的證據評價。
Q: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時,特別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A: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時,務必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在主張權利時提示該報告。同時,應諮詢律師或智權事務所的專業意見,確保已對專利權的有效性及侵權事實有合理確信,以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這能有效避免日後專利權被撤銷時,需對被控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的風險。
Q: 鑑定報告的客觀性對訴訟結果有多重要?企業如何確保?
A: 鑑定報告的客觀性對訴訟結果具有決定性的影響。若報告被認為偏頗或證據力不足,可能導致法院不予採信。為確保客觀性,企業應委託獨立於專利權人且具備專業知識的第三方機構或專家出具報告,並提供完整、客觀的資料供鑑定。報告內容應依循公認的鑑定基準,並基於實物比對,而非僅憑書面資料或照片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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