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幫助侵權:權利人如何自保與求償?
身為專利權人,您可能曾面臨專利被直接仿冒的困境。但您是否想過,如果有人沒有直接製造或販賣侵權產品,卻在背後「協助」他人侵權,他們是否也該負起責任?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專利幫助侵權」概念。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雖然《專利法》沒有明文規定「間接侵權」,但透過《民法》的規定,專利權人仍能有效追究這些「幫助者」的責任。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專利幫助侵權的法律認定與求償策略,幫助您更全面地保護您的智慧財產。
什麼是專利「直接侵權」與「幫助侵權」?
要理解幫助侵權,我們首先要區分兩種侵權類型:
直接侵權:
指未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實施《專利法》所列舉的行為,例如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專利物品。判斷標準是看被控侵權物是否實施了您專利請求項的全部技術特徵。
幫助侵權(間接侵權):
這是我國《專利法》未明文,但實務上透過《民法》來處理的類型。當行為人本身沒有直接實施專利(例如他只提供零件、代工或銷售通路),但其行為客觀上促成或助長了他人(直接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且主觀上具有幫助的故意或過失時,就可能被認定為幫助侵權人。此時,幫助侵權人將與直接侵權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專利幫助侵權的法律基礎與關鍵要件
認定專利幫助侵權的核心,在於釐清行為人是否具備「共同侵權」的意圖或過失。以下是幾個重要的法律依據:
1. 共同侵權行為的認定
《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律點通解析: 這條法規是追究幫助侵權責任的關鍵。它明確指出,即使是「造意人」(教唆者)或「幫助人」(協助者),也會被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與直接侵權人一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即使您的專利被侵害,但實際製造或販賣者背後還有提供關鍵協助的協力廠商,您也能依此法條向他們求償。
2. 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
《專利法》第96條第2項:「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律點通解析: 無論是直接侵權還是幫助侵權,專利權人要請求損害賠償,都必須證明侵權人(包括幫助人)具有故意或過失。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也是實務上攻防的重點。
3. 「故意或過失」的認定標準
《專利法》第98條:「專利物上應標示專利證書號數。未附加標示者,於請求損害賠償時,應舉證證明侵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專利物。」
律點通解析: 專利權人要證明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有時並不容易。但有一些實務上的判斷標準:
- 專利標示: 如果您的專利產品上已清楚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侵權人通常很難辯稱不知情。反之,若未標示,您就必須舉證證明侵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該物品是專利物。這凸顯了專利標示的重要性。
- 通知與查證義務: 如果您曾發函通知對方侵權疑慮,但對方卻置之不理、未進行適當查證仍繼續協助侵權,就很容易被認定具有過失,甚至被認為是故意。這是實務上判斷幫助侵權「故意或過失」的關鍵。
- 行業特性與能力: 法院也會考量侵權人的行業性質、規模和查證能力。例如,大型企業對專利問題的注意義務通常較高;而商品種類繁多的零售商,若已盡到詢問專利權歸屬等基本查證義務,則較難被認定有過失。
4. 損害賠償的計算與懲罰性賠償
《專利法》第97條第1項:「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三、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專利法》第97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律點通解析: 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有三種計算方式可供選擇。更重要的是,如果侵權行為(包括幫助侵權)被認定為故意,法院可依您的請求,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這對專利權人來說是一項重要的保護機制。
5. 公司負責人的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律點通解析: 如果侵權行為是由公司所為,且是公司負責人(如董事長、總經理)在執行業務時違反法令造成損害,那麼這些負責人也可能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即使公司資產不足以賠償,您仍有機會向公司負責人追償。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幫助侵權的認定
為了讓您更具體理解,我們將透過兩個實際案例改編的情境故事,說明法院如何判斷幫助侵權:
案例一:被通知後仍繼續代工的鋁材廠
某專利權人小王,擁有一項獨特的「擋水牆柵板迫緊裝置」專利。他發現市場上出現了仿冒品,追查後發現,一家名為「榮盛鋁材」的加工廠,雖然沒有「組裝」整套防水閘門,卻持續替一家工程行「大發工程」製造關鍵的柵板與立柱零件。小王認為榮盛鋁材的代工行為助長了大發工程的侵權,於是發出存證信函,明確告知榮盛鋁材其代工行為已侵害小王的專利權。
然而,榮盛鋁材僅憑大發工程口頭保證「沒問題」,就未經查證而繼續代工。小王將榮盛鋁材告上法院。法院最初可能認為榮盛鋁材只是單純的加工,難以認定其主觀上有侵權故意或過失。但此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認為,榮盛鋁材在收到小王的通知後,既然有能力查證卻未盡查證義務,仍繼續協助侵權,其行為是否無過失,值得進一步檢討。最終,案件發回更審。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明確指出,即使您只是提供部分零件或代工服務,一旦被專利權人發函告知侵權疑慮,您就負有查證義務。若未盡查證義務而繼續協助侵權行為,就可能被認定具有過失,構成幫助侵權。
案例二:盡到基本查證的零售商
另一位專利權人老李,擁有「桶燒爐結構」專利。他發現市面上有些餐具行和五金行販售仿冒的桶燒爐。老李將這些零售商告上法院,認為他們販賣侵權產品。這些零售商則抗辯說,他們並非製造商,店內商品種類繁多,且在進貨時曾詢問過供應商關於專利權歸屬的問題,並不知道這些產品有侵權問題,因此沒有故意或過失。
法院審理後,考量這些零售商確實不是製造商,販售商品種類繁多,且有證人證明他們曾詢問過專利權歸屬,已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因此,法院最終認定這些零售商沒有過失,駁回了老李的求償請求。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說明,對於僅販售侵權產品的零售商,若其非製造商、商品種類繁多、且已盡相當注意義務(如詢問專利權歸屬),法院在認定其過失時會採取較為嚴格的標準。這與製造商或直接參與侵權設計的廠商的注意義務有所區別。但這也提醒專利權人,在追究零售商責任時,需更仔細評估其主觀過失的證據。
專利權人的實用操作指引
為了有效維護您的專利權,以下是律點通給您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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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必標示專利證書號數: 在您的專利產品上清晰標示專利證書號數,這能有效降低侵權人主張不知情的可能性,並減輕您在求償時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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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發出侵權通知: 一旦發現潛在侵權行為,應立即透過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明確告知對方侵權事實及您的專利權存在。這不僅能作為證明對方「明知或可得而知」的關鍵證據,也是建立其「過失」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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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蒐集侵權證據: 仔細蒐集所有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證據,包括侵權產品的來源、銷售管道、數量、價格,以及任何可能涉及幫助侵權的第三方(如零件供應商、代工廠、經銷商)的資訊。這些證據將是您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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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幫助侵權人的責任: 對於供應鏈中僅提供部分零件、代工服務或銷售通路的協力廠商,您應評估其是否具備幫助侵權的故意或過失。特別是若他們在被您通知侵權後,仍繼續協助侵權,這將大幅提升其被認定為有過失的機會。
結論
專利幫助侵權的認定,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客觀上促成或助長了直接侵權行為,且主觀上具有幫助的故意或過失。尤其當您已發出侵權通知後,對方是否積極查證並採取措施,將成為法院判斷其主觀過失的重要依據。作為專利權人,主動且策略性地運用法律工具,不僅能有效遏止侵權行為,更能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應有的賠償。記住,保護您的專利,從了解並運用這些法律武器開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專利幫助侵權?它和直接侵權有什麼不同?
A: 專利直接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專利產品的行為。而專利幫助侵權(或稱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本身沒有直接實施專利,但其行為客觀上促成或助長了他人(直接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且主觀上具有幫助的故意或過失。在台灣,幫助侵權是依據《民法》的共同侵權規定來處理的。
Q: 專利產品沒有標示證書號數,會影響我對幫助侵權人的求償嗎?
A: 會的。《專利法》第98條規定,如果專利物未標示專利證書號數,專利權人於請求損害賠償時,必須舉證證明侵害人(包括幫助侵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該物品為專利物。這會增加您的舉證難度。因此,建議您務必在專利產品上清晰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以降低侵權人主張不知情的可能性。
Q: 我發現有人代工製造侵權產品,我該如何追究代工廠的責任?
A: 首先,您應立即向代工廠發出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明確告知其代工行為已侵害您的專利權。這能作為證明代工廠「明知或可得而知」的關鍵證據。如果代工廠在收到通知後,未盡查證義務仍繼續代工,就可能被認定具有過失,構成幫助侵權。您可依據《民法》第185條主張其與直接侵權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Q: 如果侵權人是公司,公司的負責人也會有法律責任嗎?
A: 是的,根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如果公司的侵權行為是公司負責人(如董事長、總經理等)在執行公司業務時違反法令所致,那麼這些負責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即使公司資產不足以賠償,您仍有機會向公司的負責人追償損害。
Q: 我如何證明幫助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
A: 證明「故意或過失」是關鍵。您可以透過以下方式:1. 您的專利產品上是否有清晰的專利標示。2. 您是否曾發函通知對方侵權,對方卻置之不理。3. 蒐集對方在行業內的專業知識、規模,以及其對產品的查證能力等證據。法院會綜合考量這些因素來判斷。特別是收到通知後仍不作為,是認定過失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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