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證據保全:智財部門的策略藍圖與實務指南
在高度競爭的商業環境中,專利權是企業創新與市場優勢的護城河。然而,當這道護城河面臨侵權挑戰時,如何迅速有效地蒐集並保全關鍵證據,往往成為智財部門能否成功維權的決勝點。證據保全程序不僅能預防證據滅失,更是您評估侵權事實、研判訴訟策略、甚至促成和解的重要工具。
本文將為智財部門深入解析台灣專利侵權證據保全的法律框架、實務要件與操作心法,助您在維護企業智慧財產權的戰役中,搶佔先機。
專利侵權證據保全:為何如此關鍵?
證據保全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確保在正式訴訟開始前,那些可能滅失、毀損或日後難以取得的關鍵證據能夠被及時固定下來。對於智財部門而言,這意味著:
- 掌握侵權事實:透過保全程序,取得被控侵權產品的實物、設計圖、製程資料或銷售數據,有助於精確比對專利請求項,確認侵權成立與否。
- 評估損害賠償:保全相對人的產銷資料,能為損害賠償的計算提供依據,避免因證據不足而低估損失。
- 促進訴訟效率:在訴訟初期即掌握充分證據,有助於案件的集中審理,甚至能加速和解或調解的達成。
法律基石:掌握核心法條
專利侵權證據保全程序主要依循《民事訴訟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相關規定。以下是智財部門必須掌握的核心法條:
1. 證據保全之事由: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
這是聲請證據保全的基礎,明確定義了三種可聲請保全的時機:
《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 白話解釋:當您擔心關鍵證據可能會消失(如侵權產品被銷毀)、難以取得(如設備被拆解),或是需要確認特定物品或事實的現狀時,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全。法院也會審視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與必要性」。
2. 聲請應表明事項及釋明義務: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第2項
聲請書的撰寫至關重要,必須清楚說明聲請理由並提出初步證明:
《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二、應保全之證據。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 白話解釋:您必須明確指出欲保全的證據是什麼、這個證據能證明什麼事實,以及為何需要保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的哪種情況)。同時,您對這些理由負有「釋明」的責任,也就是要提出初步證據,讓法院相信您的主張具有相當程度的真實性。
3. 律師強制代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
智慧財產案件的專業性要求高,因此有強制律師代理的規定: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及前三款訴訟事件所生其他事件之聲請或抗告。」
- 白話解釋: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特別是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依法必須委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這確保了程序的專業性與合法性,智財部門應與法務或委外律師密切合作。
釐清要件:成功聲請的關鍵要素
要讓法院准許證據保全聲請,智財部門必須對以下核心要件有清晰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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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
- 客觀證明:法院要求聲請人提出客觀證據來釋明,而非僅憑主觀猜測。例如,如果侵權產品體積微小、容易拆解或替換(如晶片、小型模組),或有證據顯示相對人可能銷毀文件,則較易被法院認定有滅失之虞。
- 市場流通性:若產品在市場上可自由購得,且您已能取得進行比對,法院通常會認為不具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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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
- 法律上利益:指保全證據能實質幫助您判斷侵權、計算損害或促進和解。
- 必要性:法院會考量「比例原則」,權衡保全對聲請人的利益與對相對人的不利益。對於非一般管道可取得的特殊設備、內部結構或高度機密的產銷資料,若您難以自行蒐證,法院較易認定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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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明責任」:
- 初步證據:您需要提出足以讓法院「相信」侵權可能性及保全必要性的初步證據,而非達到「確信」的程度。這意味著要附上詳細的侵權比對分析、被控侵權產品的資料等,讓法院形成薄弱的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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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原則」:
- 法院會審慎衡量聲請人蒐證的利益與相對人營業秘密或隱私被公開的風險,避免證據保全被濫用為探查商業機密的手段。若證據涉及營業秘密,應考量提出秘密保持命令等保護措施。
實務借鏡:從案例看成敗
了解法條與要件後,讓我們透過兩個匿名化的實務情境,看看法院如何判斷:
情境一:特殊設備的蒐證困境 (成功案例)
某科技公司發現競爭對手「甲公司」製造並販售一種用於半導體製程的高階除泡系統,疑似侵害其專利。該系統通常安裝在半導體大廠的無塵室內,市場上難以直接購得,也無法從外觀判斷其內部結構是否侵權。科技公司因此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要求保全甲公司關於該設備的合約書、說明書、圖面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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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斷:法院准許了聲請。理由是科技公司已初步釋明侵權可能性,且該設備非市場流通品,科技公司難以自行蒐證。透過保全書證,有助於釐清侵權事實。法院考量到直接進入廠區勘驗可能過度干擾甲公司營運,因此選擇了較溫和的書證保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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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啟示:對於非市場流通、難以取得的特殊產品或內部製程,智財部門應強調其蒐證困難性,並可優先聲請保全相關文件資料,以降低對相對人的干擾,提高聲請成功率。
情境二:市售產品與主觀臆測 (駁回案例)
另一家捲門製造商「乙公司」主張競爭對手「丙公司」製造販售的捲門定位裝置侵害其專利。乙公司已在市面上購得丙公司的產品,並自行進行了侵權比對。然而,乙公司仍聲請證據保全,理由是擔心丙公司可能修改產品結構或隱匿文件,且銷售資料難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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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斷:法院駁回了聲請。法院認為,乙公司既然已從市場上購得被控侵權產品,且產品標有丙公司商標,已可確認產品現況,不具「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乙公司主張丙公司可能修改產品或隱匿文件,僅是「主觀臆測」,缺乏客觀證據釋明。至於銷售資料,法院認為可在後續訴訟中透過法院命令或向相關機關調取,不致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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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啟示:若侵權產品為市場流通品且已可取得,智財部門難以再主張保全必要性。聲請理由必須有客觀證據支持,避免空泛猜測。對於銷售資料,若無特殊急迫性,法院傾向透過本案訴訟程序處理。
智財部門實戰攻略:聲請證據保全的致勝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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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釋明侵權可能性:
- 準備詳細的專利侵權比對分析報告,明確指出被控產品如何落入您的專利請求項範圍。
- 附上被控侵權產品的實物照片、型錄、網頁資料等,證明其存在與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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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說明保全必要性:
- 滅失之虞:若證據體積小、易銷毀(如電子元件、快閃記憶體),或有跡象顯示相對人可能隱匿、竄改,務必強調這些客觀風險。
- 取得困難:對於非市場流通的特殊設備、內部結構或高度機密資料,應說明其無法透過其他管道取得的困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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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確界定保全範圍:
- 明確指出欲保全的證據種類、數量、型號、地點等,避免過於籠統,以免被法院認為有濫用之嫌或對相對人造成不當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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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替代調查方法:
- 法院會審酌有無其他證據調查途徑。若有,您需要說明為何這些替代方法不可行或不足以滿足需求。例如,若聲請保全銷售資料,需證明有急迫的隱匿風險,而非僅是便利性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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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提出營業秘密保護措施:
- 若證據涉及相對人的營業秘密,可主動聲請法院發布秘密保持命令,或建議由法院指定專家進行勘驗並限制資訊接觸人員,以兼顧雙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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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專業律師:
-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必須委任律師。與您的法務或委外律師團隊緊密合作,確保聲請程序的專業與合規。
結論
專利侵權證據保全是一項強而有力的法律工具,但其聲請成功與否,仰賴於智財部門對法律要件的精準掌握與周全的準備。透過本文的解析與實務指引,期許您能更有效地運用這項制度,為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築起堅實的防線,在維權之路上無往不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法院會認為專利侵權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
A: 法院在判斷「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時,會要求聲請人提出客觀證據來釋明,而非僅憑主觀臆測。常見情況包括: 1. 證據的物理特性:例如,侵權產品體積微小、容易拆解、銷毀或替換(如半導體晶片、小型電子模組),法院較容易認定其有滅失之虞。 2. 相對人的行為模式:若有具體事證顯示相對人過去曾有隱匿、竄改或銷毀證據的紀錄,或在得知可能被追究後有此傾向,亦可作為判斷依據。 3. 證據的移動性:如證物可能被攜帶出國,導致日後難以調查。 4. 非市場流通性:對於非一般消費管道可取得的特殊設備、內部製程或高度機密資料,聲請人難以自行蒐證,法院可能認定有礙難使用之虞。
Q: 智財部門在準備證據保全聲請時,如何提高成功率?
A: 要提高證據保全聲請的成功率,智財部門應著重以下幾點: 1. 充分釋明侵權可能性:提供詳細的專利侵權比對分析報告,並附上被控侵權產品的實物照片、型錄、網頁資料等,具體指出侵權比對點。 2. 具體說明保全必要性:針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的要件,提出客觀且具體的證據支持,避免空泛的臆測。 3. 精確界定保全範圍:明確指出欲保全的證據種類、數量、型號、地點等,範圍不宜過廣,以免被法院認為有濫用之嫌。 4. 考量替代方法並說明不足:若有其他調查途徑,應說明為何這些方法不可行或不足以滿足需求。 5. 委任專業律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由律師代理聲請能確保程序合法性與專業度。
Q: 如果聲請保全的證據涉及對方的營業秘密,智財部門該如何處理?
A: 當聲請保全的證據涉及對方營業秘密時,智財部門應主動考量並提出保護措施,以兼顧雙方利益,提高法院准許的機會: 1.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可向法院聲請發布秘密保持命令,限制接觸營業秘密資料的人員、用途及公開範圍。 2. 建議法院指定專家勘驗:可建議法院指定具專業背景的專家進行勘驗或鑑定,並限制專家接觸資訊的範圍與後續報告內容的揭露程度。 3. 縮小保全範圍:精確界定僅保全與侵權判斷最直接相關的部分,避免不必要的全面性探查。 4. 承諾保密義務:在聲請書中明確表示願意遵守保密義務,並提出具體保密方案。
Q: 對於銷售數量、金額等商業帳冊,是否也能聲請證據保全?法院的態度為何?
A: 對於銷售數量、金額、客戶資料等商業帳冊的保全,法院態度通常較為保守。實務上,許多裁定認為這些資料在後續本案訴訟中,可依《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45條規定,命相對人提出;若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為真實。此外,也可透過向稅務、關務機關調取相關資料,因此不必然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 然而,若智財部門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相對人有隱匿、竄改或銷毀這些資料的急迫風險,或這些資料的取得極為困難且對損害賠償計算至關重要,法院仍可能准許保全。例如,若有證據顯示相對人正進行公司資產移轉或有銷毀紀錄的具體行為,則可能被法院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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