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證據保全,企業法務的利器
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專利侵權事件層出不窮。當您的公司懷疑競爭對手侵害了重要的專利權,卻苦於無法取得確鑿證據時,該如何是好?「證據保全」正是企業法務手中一項關鍵的法律工具,它能協助您在訴訟前或訴訟中,及時固定、取得可能滅失或難以取得的侵權證據,為後續的權利主張奠定堅實基礎。
掌握關鍵法條:證據保全的法律依據
專利侵權案件的證據保全程序,主要依循《民事訴訟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相關規定。企業法務必須熟悉這些法條,才能精準判斷聲請時機與要件:
核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
這條法規是聲請證據保全的核心依據,明確指出何種情況下可以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白話解釋: 您可以聲請證據保全,只要符合以下三種情況之一:
- 證據可能消失或難以使用: 例如侵權產品容易被銷毀、修改,或相關文件可能被隱匿。這是最常見的聲請理由。
- 對方同意: 雙方合意進行證據保全。
- 有法律上利益且有必要了解事、物現狀: 這在智慧財產案件中特別重要。當您需要了解侵權產品的具體構造、製程或銷售情況,以判斷是否侵權或計算損害,且這些證據難以自行取得時,便可依此聲請。尤其當證據資料在相對人支配範圍內,而聲請人蒐證困難時,更具必要性。
聲請要件:《民事訴訟法》第370條與第284條
聲請證據保全時,必須提出書面聲請狀,並符合以下要求:
《民事訴訟法》第370條:「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二、應保全之證據。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白話解釋: 您必須清楚說明對象是誰、要保全什麼證據、這些證據要證明什麼事實,以及為什麼需要保全。其中,關於「對象」和「保全理由」需要「釋明」。
「釋明」標準(《民事訴訟法》第284條)比「證明」低,只需提出足以讓法院「相信其主張為真實」的證據即可,但仍需具備客觀事證,而非空泛臆測。
此外,《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8條第1項也明確指出,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保全的規定,在智慧財產案件中同樣適用。
實務案例解析:從成敗中學習
讓我們先透過兩個實際案例情境,了解法院如何判斷證據保全的准駁:
成功案例:藥廠專利侵權疑雲,及時保全關鍵證據
某台灣藥廠(以下簡稱A公司)發現市場上出現一款新藥,其成分與製程高度疑似侵害了A公司擁有的獨家藥品專利。A公司雖然有初步分析報告,但對於該新藥的確切生產批次、銷售數量及詳細製程資料,都掌握在競爭對手(以下簡稱B公司)手中。這些資料對於證明侵權及計算損害賠償至關重要,且A公司擔心B公司可能會隱匿或銷毀相關紀錄。
A公司立即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請求法院命B公司封存系爭藥品,並提出相關製造、銷售文件。法院審理後認為,A公司已提出專利證書及初步侵權分析,且B公司已取得藥證並公告生產計畫,初步認定侵權可能性高。考量到生產銷售紀錄等商業文件確有被隱匿或銷毀的風險,且攸關損害賠償認定,法院裁定准許A公司的證據保全聲請。
案例啟示: 當專利權明確、侵權可能性高,且能具體釋明證據(特別是商業紀錄)有被隱匿或滅失的風險時,法院傾向於准許證據保全。
駁回案例:已有替代方案,保全聲請遭駁回
另一家生產安全扶手的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發現市場上有一款產品與其專利設計高度相似,懷疑競爭對手(以下簡稱D公司)侵權。C公司已經在市面上購得了D公司的被控侵權產品,並對其進行了初步分析。然而,C公司仍聲請法院保全D公司的仿製成品、半成品、規格書、製程標準書及銷售紀錄等。
法院審理後認為,C公司既然已購得被控侵權產品,產品本身的結構或外觀並無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至於銷售紀錄等商業單據,法院指出C公司可以在提起本訴後,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法院命D公司提出。若D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345條審酌認定事實。因此,法院認為C公司並非「非經證據保全方法方得取得」這些證據,且證據保全對他造的業務秘密影響重大,應審慎衡量,最終駁回了C公司的聲請。
案例啟示: 若聲請人已有能力透過其他方式取得部分證據,或有其他可期待的訴訟程序(如本訴中命他造提出文書)可供利用,法院可能認為不具證據保全的「必要性」,避免證據保全被濫用。
企業法務實戰指引:聲請證據保全的策略
為了提高證據保全聲請的成功率,企業法務應注意以下幾點:
- 充分準備釋明資料:
- 專利權證明: 專利證書、專利公報、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等。
- 初步侵權分析: 專利侵害鑑定報告、產品比對分析表、侵權產品照片或樣品等,以初步釋明侵權之虞。
- 保全理由之客觀事證: 針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法律上利益及必要性」,應提出具體客觀事證,例如:
- 產品易於銷毀、變更、移動的特性。
- 相關文件(如生產記錄、銷售資料、設計圖)在相對人支配下,聲請人難以取得的事實。
- 相對人過去有隱匿、銷毀證據的動機或前例。
- 明確界定保全範圍與方法: 聲請應具體表明欲保全的證據(例如產品型號、文件種類、時間範圍)及保全方式(例如勘驗、拍照、錄影、影印、備份電磁紀錄、取樣留置、封存)。過於廣泛或不明確的聲請可能被駁回。
- 考量訴訟階段與替代方案: 證據保全可在起訴前或訴訟繫屬中聲請。但若有其他可期待的證據調查方法(例如訴訟中命提出文書、法院職權調查),法院可能認為無保全必要。應評估哪種方式最有效率且符合必要性。
- 善用秘密保持命令: 若保全證據涉及相對人的營業秘密,可請求法院發布秘密保持命令,以兼顧聲請人蒐證權益與相對人營業秘密保護。
結論
證據保全是一項強而有力的訴訟前或訴訟中程序,能有效協助企業法務固定關鍵證據,確保訴訟權益。然而,其聲請並非毫無限制,法院會審慎衡量兩造利益,並要求聲請人提出具體客觀的釋明。掌握法條要件、充分準備資料,並策略性地運用這項工具,將是企業在專利侵權戰役中取得先機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企業在什麼情況下最適合聲請專利侵權證據保全?
A: 最適合的情況是當您有高度懷疑對方侵權,但關鍵證據(如產品細節、生產紀錄、銷售數據)掌握在對方手中,且這些證據有滅失、變更或難以取得的風險時。例如,侵權產品可能快速下架、生產文件可能被銷毀,或涉及高科技、專業領域的產品難以透過公開管道取得時。
Q: 聲請證據保全,需要準備哪些核心資料才能提高成功率?
A: 為提高成功率,您應準備: 1. 專利權證明文件: 證明您的專利權有效。 2. 初步侵權分析報告: 說明對方產品或行為如何侵害您的專利,提供初步比對證據。 3. 具體保全標的: 明確指出要保全的產品型號、文件種類、時間範圍等。 4. 保全必要性證明: 提出客觀事證,說明為何這些證據有滅失、礙難使用之虞,或為何非透過保全程序難以取得(例如:證據在對方支配下、產品不易購得、對方有隱匿前例等)。
Q: 如果聲請保全的證據涉及對方的營業秘密,法院會如何處理?
A: 若保全的證據涉及對方的營業秘密,法院會依職權或應當事人聲請,發布「秘密保持命令」。這項命令會限制接觸這些營業秘密的人員範圍、使用目的及公開方式,以在保障聲請人蒐證權益的同時,兼顧保護相對人的營業秘密,避免不當洩漏。
Q: 聲請證據保全被駁回的常見原因有哪些?
A: 常見原因包括: 1. 未充分釋明保全理由: 僅憑主觀臆測,未能提出客觀事證證明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 2. 證據範圍過於廣泛或不明確: 聲請範圍模糊不清,被法院認為有「釣魚」探查業務秘密之嫌。 3. 存在替代的證據調查方法: 法院認為聲請人可透過其他訴訟程序(如本案訴訟中命他造提出文書、勘驗等)取得證據,無須預為保全。 4. 聲請人已能取得部分證據: 若部分證據已可自行取得,則該部分證據的保全必要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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