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專利,真的滴水不漏嗎?揭密「均等論」如何鞏固您的發明保護
恭喜您獲得專利!這代表您的創新發明受到法律的肯定與保護。然而,在瞬息萬變的市場競爭中,您是否曾擔心,競爭對手會不會只是「稍微」修改您的產品設計,就能規避侵權責任,合法地「借用」您的創意?
這正是台灣專利法中「均等論」(Doctrine of Equivalents)存在的意義。它如同您專利權的一道隱形防線,旨在防止侵權者透過微小、非實質性的改變來規避您的專利權,確保您的發明能獲得應有的保護範圍。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均等論的核心概念、判斷標準,以及專利權人該如何運用這項利器,全面捍衛您的智慧財產權。
專利侵權判斷的兩道防線:文義與均等
當我們談到專利侵權,通常會經過兩個階段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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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義侵權(Literal Infringement):這是最直接的判斷方式。如果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完全符合您專利申請範圍(請求項)中每一個技術特徵的文字描述,那麼就構成文義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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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等侵權(Doctrine of Equivalents):如果被控侵權物與您的專利請求項,在文字描述上存在一些差異,不構成文義侵權,但這些差異卻是非實質性的,此時法院就會進一步審查是否構成均等侵權。這正是均等論發揮作用的時機。
均等論的核心前提:「全要件原則」
在適用均等論之前,必須先符合「全要件原則」(All-Elements Rule)。這表示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必須包含您專利請求項中每一個技術特徵,無論是文義上相同,或是均等上相同。如果被控侵權物缺少了您專利請求項中的任一個必要技術特徵,或該特徵既不文義相同也不均等,那麼就不會構成均等侵權。
揭開均等論的「三要件判斷」
均等論最核心的判斷標準,就是著名的「三要件判斷」(Way-Function-Result Test)。當被控侵權物與您的專利請求項中的某個技術特徵存在差異時,法院會比對該差異是否以:
- 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Way):兩者採用的方法或結構是否實質相同?
- 實質相同的功能(Function):兩者所實現的功能或作用是否實質相同?
- 實質相同的結果(Result):兩者最終產生的效果或目的是否實質相同?
如果這三者都實質相同,那麼該差異就會被認定為非實質差異,構成均等侵權。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實質相同」並非要求一模一樣,而是指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該替代是易於思及所能輕易置換者。判斷時,法院會針對專利請求項中的各個技術特徵,逐一與被控侵權物的對應元件進行比對,而非對整體發明進行概括性判斷。
專利權人的法律武器:相關法條解析
了解均等論的判斷標準後,您還需要知道,當均等侵權成立時,您能依據哪些法條來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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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
第96條第1項賦予您請求排除侵害及防止侵害的權利。若被認定構成均等侵權,即可依此請求停止侵權行為。第96條第2項則提供您請求損害賠償的依據。這是專利權人在遭受侵害時,最常主張的權利之一。《專利法》第96條第2項:「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這表示,如果侵權者是故意或有過失地侵害您的專利權(包括文義或均等侵權),且造成您有損害,您就可以要求賠償。
第96條第3項允許您請求銷毀侵權物,或對相關原料、器具為其他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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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106條第2項:
- 這條文對於理解您的專利權範圍至關重要,也是均等論判斷的基礎。
《專利法》第106條第2項:「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式。」 雖然此條文是針對新型專利,但其解釋原則同樣適用於發明專利,即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並可參考「說明書」及「圖式」來釐清技術內容和保護範圍。這有助於法院判斷技術特徵的「實質相同」程度。
- 這條文對於理解您的專利權範圍至關重要,也是均等論判斷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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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4條第1項:這是請求損害賠償的一般性法條,專利侵權屬於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故可依此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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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若侵權者是公司,且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如侵害專利權)導致您受損害,您可依此請求公司負責人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實戰案例解析:均等論如何應用?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均等論在實務中的應用,我們來看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案例:
案例一:技術特徵的「實質性」判斷
假設您的公司(我們稱之為「創新科技」)發明了一種新型的「超輕量高強度複合材料」,並取得了專利。其中一項關鍵技術特徵是使用「奈米碳管」作為強化劑。市場上,競爭對手「仿製材料公司」推出了一款宣稱是「新型強化材料」的產品。經過比對,您發現「仿製材料公司」的產品沒有直接使用「奈米碳管」,而是使用了另一種「奈米石墨烯」作為強化劑。
這時,文義侵權可能不成立,因為名稱不同。但「創新科技」可以主張均等侵權。法院會審查:
- 「奈米石墨烯」與「奈米碳管」在「強化材料」中的技術手段(如何作用)是否實質相同?
- 兩者在材料中實現的「強化功能」是否實質相同?
- 兩者最終產生的「超輕量高強度結果」是否實質相同?
如果對於材料科學領域的專家而言,奈米石墨烯是易於思及且能輕易替換奈米碳管,且兩者在手段、功能、結果上都實質相同,那麼「仿製材料公司」的產品就可能被認定構成均等侵權。
案例二:元件位置變動與「輕易置換」
您的公司(「舒適生活」)設計了一款專利按摩眼罩,其專利請求項中明確記載「內建微型充氣幫浦」以提供按摩功能。市場上,競爭對手「樂活科技」推出了一款功能類似的按摩眼罩,但其充氣幫浦並非「內建」,而是做成一個外接的小型模組,透過導管連接到眼罩。
「舒適生活」主張「樂活科技」構成均等侵權。法院會審查,將「內建充氣幫浦」改為「外接充氣模組」是否屬於:
- 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外接幫浦與內建幫浦在提供氣壓的原理和方式上是否實質相同?
- 實質相同的功能:兩者是否都提供按摩眼罩所需的充氣按摩功能?
- 實質相同的結果:兩者是否都達到相同的按摩效果和舒適度?
更重要的是,法院會判斷這種「內建」變「外接」的改變,對於製造按摩眼罩的技術人員而言,是否是「易於思及所能輕易置換」的設計。如果這種改變只是為了規避專利,而沒有產生實質的技術進步或差異,那麼「樂活科技」的產品仍可能被認定構成均等侵權。
專利權人實務操作指引:捍衛您的權益
身為專利權人,掌握均等論的精髓,能讓您在專利維權路上更有底氣。以下是幾點實務操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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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確撰寫專利請求項:在申請專利時,務必確保您的請求項清晰、明確地界定發明範圍。同時,在「說明書」中充分揭露您的發明實施方式,並盡可能列舉各種可能的替代方案,這將成為未來主張均等論的有力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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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比對分析:當您懷疑有侵權行為發生時,應先進行文義比對。若不構成文義侵權,再針對請求項中與被控侵權物不同的技術特徵,逐一進行均等論的「技術手段、功能、結果」三要件比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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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充分證據:您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控侵權物的替代技術特徵與您專利請求項的技術特徵,在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上均實質相同,且該替代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是顯而易見或輕易可得的。這可能需要專業的技術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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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先前技術阻卻:在主張均等範圍時,務必確保您所主張的均等範圍不會涵蓋到任何「先前技術」。如果擴大後的均等範圍會落入先前技術,那麼均等論就無法適用。
結論:掌握均等論,讓您的專利保護更全面
專利均等論是專利權人對抗「換湯不換藥」式侵權的重要武器。它確保了專利權人不會因為競爭對手微不足道的技術修改而失去應有的保護。透過理解均等論的「全要件原則」與「三要件判斷」,並在專利申請與維權過程中採取積極策略,您將能更全面地保護您的創新發明,讓您的智慧結晶真正獲得應有的價值與尊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專利已經核准了,是不是就萬無一失了?
A: 專利核准是您保護發明的第一步,但並非一勞永逸。您仍需積極監控市場,因為即使有產品外觀或部分技術特徵與您的專利略有不同,仍可能構成「均等侵權」。了解並運用均等論,能幫助您辨識這些看似差異實則相同的侵權行為。
Q: 均等侵權的判斷這麼複雜,我該如何準備證據?
A: 您需要針對被控侵權產品中,與您專利請求項「非文義相同」的每一個技術特徵,提供具體證據。這些證據必須證明該特徵與您專利中的對應特徵,在「技術手段、功能、結果」上都實質相同。這通常需要仰賴專業的技術鑑定報告、專家證詞,甚至實驗數據來支持您的主張。
Q: 如果對手只是把我的產品某個零件換了位置,這樣也算侵權嗎?
A: 不一定,但很有可能。法院會判斷這種位置變動是否屬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思及所能輕易置換」的範圍。如果這種改變沒有產生實質的技術差異或進步,僅是為了規避您的專利,那麼即使是元件位置的變動,仍可能被認定構成均等侵權。
Q: 我在撰寫專利時,應該怎麼做才能讓「均等論」更容易被適用?
A: 除了精確且周延地界定您的專利請求項外,在說明書中應盡可能詳細揭露發明的各種實施例、替代方案及技術背景。這些詳盡的描述能為未來主張均等論提供更廣泛的基礎,證明某些替代方案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顯而易見且易於聯想到的,從而強化您的專利保護範圍。
Q: 均等論有沒有什麼限制?是不是無限擴大我的專利保護範圍?
A: 均等論並非無限擴張。它主要受到「全要件原則」和「先前技術阻卻」的限制。如果被控侵權物缺少您專利請求項中的任一必要技術特徵,或者您主張的均等範圍會涵蓋到任何先前技術,那麼均等論就無法適用,以平衡專利權人與公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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