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瞬息萬變的商業戰場上,專利訴訟往往是企業間競爭的關鍵一役。當您收到一紙專利侵權警告函,或甚至直接面臨法院傳票時,除了感到壓力,您是否曾想過,這或許也是一個反擊的機會?對手手上的專利,真的無懈可擊嗎?
「律點通」今日將帶您深入解析台灣專利侵權訴訟中的兩大強力防禦策略:舉發抗辯與先前技術阻卻。我們將透過精闢的法條分析、實務案例的拆解,以及具體的操作指引,幫助您洞悉這些法律武器的威力,讓您在面對專利挑戰時,不再只是被動挨打,而是能主動出擊,甚至化解危機。
專利侵權訴訟中的「防守反擊」:舉發抗辯策略解析
什麼是「舉發抗辯」?
所謂的『舉發抗辯』,是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的一方(被告)不直接否認其行為是否落入專利權範圍,而是轉而主張原告的專利權本身就不應該存在。簡單來說,就是質疑對手專利權的『合法性』或『有效性』,例如該專利不具備新穎性、進步性,或有其他應被撤銷的事由。如果法院認定專利權確實無效,那麼即使被告的行為與專利內容相似,也就不會構成侵權了。
法院如何判斷專利有效性?
在台灣,智慧財產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件時,對於專利有效性的判斷擁有獨立的權力。這點非常關鍵,因為它意味著法院不會完全受行政機關(如智慧財產局)舉發審定結果的拘束。即使智慧財產局駁回了您的舉發申請,法院仍可能基於訴訟中提出的證據,自行判斷專利無效。
這項原則主要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規定: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民事訴訟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
這條文賦予了法院在民事侵權訴訟中,直接審查專利有效性的權能。這不僅能加速訴訟程序,避免因行政程序冗長而延宕民事判決,也確保了司法審判的獨立性與最終性。
誰該證明什麼?舉證責任的關鍵
在法庭上,『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決定訴訟成敗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原告必須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然而,當被告提出專利無效的抗辯時,被告方則需就其主張的專利無效事實負起舉證責任。這意味著您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例如先前技術資料),並詳細說明這些證據如何證明對手的專利缺乏新穎性或進步性等要件。
這項原則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精神: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因此,若您要挑戰對手專利的有效性,就必須積極蒐集證據,並具體闡述您的無效主張。
不容忽視的利器:『先前技術阻卻』的攻防精髓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除了直接挑戰專利有效性,還有一項極具戰略價值的防禦手段,那就是『先前技術阻卻』。這項策略的核心概念是: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應該涵蓋已經公開的先前技術。換句話說,如果您的產品或技術,只是在實施早已公開的技術,那麼它就不可能構成對任何專利的侵權。
過去,實務上對於『先前技術阻卻』的適用範圍有些爭議,部分觀點認為它主要用於限制『均等侵權』的判斷。然而,智慧財產法院近年來的一個重要判決,徹底改變了這個局面,為被控侵權者打開了一扇新的防禦大門。
案例故事:當「早已存在」成為最佳防線
想像一下,您的公司開發了一款新型挖掘機的特殊零件,卻突然被競爭對手控告侵害其新型專利。對手聲稱,您的零件設計與其專利請求項的文字描述完全吻合,構成『文義侵權』。這時,如果您的律師告訴您:『別擔心,我們有辦法證明這項技術,早在對手申請專利之前就已經是公開的技術了!』
在一個類似的真實案例中,一家被控侵權的公司,其產品被指控侵害了對手在『連續壁挖掘機』上的新型專利。被控侵權者提出抗辯,指出其產品所使用的『突出物』技術,其實在市面上早已存在,例如在多年前的教學講義、雜誌廣告,甚至是捷運工程的技術專文中都曾被揭露過。法院在審理後,採納了被控侵權者的主張,最終駁回了原告的侵權訴訟。
判決的啟示:獨立抗辯的戰略價值
這個案例(參見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的關鍵意義在於,法院明確認定『先前技術阻卻』可以作為獨立的專利侵權抗辯事由。這表示,即使您的產品在文義上可能符合對手專利的請求項,只要您能證明您的產品僅是實施了早已公開的先前技術,就不會構成侵權。這項突破性的見解,有效地擴大了被控侵權者的防禦空間,也減輕了挑戰專利有效性(舉發)所需的舉證負擔。
實務操作建議:防禦策略的關鍵步驟
面對專利侵權訴訟,掌握這些策略並非難事,但需要精準的執行。以下是幾點實務操作建議:
- 全面且及時的先前技術檢索: 一旦收到侵權警告,立即啟動廣泛的先前技術檢索。除了專利資料庫,也應涵蓋學術論文、產品型錄、公開展覽紀錄、業界標準、網路資料等,越早掌握越有利。
- 明確主張與具體舉證: 無論是主張專利無效(例如不具新穎性、進步性)或是先前技術阻卻,都必須提出具體的事實、證據,並詳細比對說明。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具體答辯是您的義務,逾期或不具體可能導致不利判斷。
- 善用『先前技術阻卻』作為獨立抗辯: 即使對手主張文義侵權,您仍可運用『先前技術阻卻』策略,證明您的產品僅是實施了早已公開的技術,而非侵害對手專利。這通常比直接挑戰專利有效性來得直接且舉證負擔可能較輕。
- 注意證據提出時機: 雖然法院審理專利有效性抗辯時有一定彈性,但仍應盡早提出證據與主張,避免因逾時而遭法院不予審酌。
結論:掌握專利攻防,化被動為主動
專利侵權訴訟不僅是法律戰,更是策略戰。透過精準運用舉發抗辯與先前技術阻卻這兩大防禦利器,您將能有效挑戰對手專利的有效性,甚至證明自己的產品並未構成侵權。這不僅能化解眼前的危機,更能為您的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爭取到寶貴的喘息空間與反擊機會。掌握這些法律策略,讓您在專利攻防戰中,從容應對,掌握勝算。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專利無效抗辯與行政舉發有什麼不同?我該選擇哪一種?
A: 專利無效抗辯是在民事侵權訴訟中,由法院直接判斷專利有效性;行政舉發則是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撤銷專利權的行政程序。兩者可以並行。若時間緊迫或證據充分,直接在民事訴訟中提出無效抗辯可能更快。但行政舉發若成功,專利權會被撤銷,影響範圍更廣。建議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證據強度及時程考量來決定策略,或雙管齊下。
Q: 證明專利『不具進步性』的舉證難度高嗎?
A: 證明專利不具進步性確實有一定難度,因為需要證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先前技術能輕易完成』。這通常需要比對多份先前技術文件,並論證這些技術的組合或改良是顯而易見的。您需要提供專業的技術分析報告,並可能需要專家證人協助說明。
Q: 如果我只是改良了舊技術,會不會被認為侵權?
A: 這取決於您的改良是否落入對手專利的保護範圍。如果您的改良僅是實施了早已公開的先前技術,且未增加對手專利請求項所主張的獨特技術特徵,那麼您就可以主張『先前技術阻卻』。但若您的改良引入了對手專利獨特的技術特徵,即使是基於舊技術的改良,仍可能被認定侵權。
Q: 發現新的先前技術證據,在訴訟中可以隨時提出嗎?
A: 雖然法院在審理專利有效性抗辯時,對證據提出時機可能較為彈性,但仍應盡早提出。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若無正當理由遲延提出證據,且有延滯訴訟之虞,法院仍可能不予審酌,導致您喪失防禦機會。務必在訴訟初期就全面準備。
Q: 我的產品跟對手的專利只是『有點像』,這樣會構成侵權嗎?
A: 專利侵權判斷分為『文義侵權』和『均等侵權』。文義侵權是指您的產品所有技術特徵都與專利請求項的文字描述完全相同。均等侵權則是指雖然文字描述不同,但兩者的技術手段、功能和預期結果實質相同。即使只是『有點像』,也可能構成均等侵權。但若能證明您的產品是實施了先前技術,即使構成文義或均等侵權,仍可透過『先前技術阻卻』來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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