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流程時間全攻略:掌握關鍵期限不失權
專利申請,對許多發明人或企業而言,是將創新轉化為實際價值的關鍵一步。然而,這條路上佈滿了各種法定時間點,錯過任何一個都可能讓您的心血付諸東流。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專利申請流程中的各項關鍵時間,讓您不再因不熟悉法規而擔憂,確保您的專利權利萬無一失!
優先權與申請準備:搶佔先機的關鍵
申請專利,時間就是金錢。尤其當您的發明可能涉及國際市場時,優先權的掌握更是重中之重。
優先權主張期間
當您在國外首次申請專利後,若想在台灣主張優先權,請務必留意以下期限:
《專利法》第28條第1項:「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十二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
這表示,發明或新型專利 必須在您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 十二個月內 於台灣提出申請;而 設計專利 則為 六個月內(依《專利法》第142條準用)。主張優先權能讓您的專利申請,在審查新穎性與進步性時,回溯到更早的優先權日,大幅提升獲准機會。
優先權主張文件提交期間
光是聲明主張優先權還不夠,您還需要提交證明文件:
《專利法》第29條第1項:「申請人應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檢送經前項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
您必須在最早的優先權日後 十六個月內 提交經證明受理的申請文件。設計專利 的提交期間則為 十個月(依《專利法》第142條準用)。若非故意未主張或未聲明,得於此期間內申請回復。
專利申請的「寬限期」
萬一您的發明不小心在申請前就公開了,別擔心,還有寬限期:
《專利法》第22條第3項及第122條第3項規定,若您的發明或設計在申請日前 十二個月內(發明/新型)或 六個月內(設計)因特定事由公開,仍可主張不喪失新穎性,但需在申請時聲明並檢附證明文件。這給予申請人一定的彈性,但仍建議儘早申請,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發明專利審查與公開:透明化與實體審查的時程
發明專利與新型、設計專利不同,需要經過實體審查。這涉及幾個重要的時間點:
發明專利公開期間
您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原則上會在申請日後 十八個月 公開:
《專利法》第37條第1項:「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後經過十八個月,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之。」
公開的目的是讓公眾得知新技術,避免重複研發。如果您有商業考量,也可以申請提早公開。但若您不希望公開,則需在申請日後十五個月內撤回申請。
發明專利實體審查請求期間
這是發明專利能否獲准的關鍵步驟,務必注意期限:
《專利法》第38條第1項:「發明專利申請日後三年內,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您或其他任何人,都必須在發明專利申請日後 三年內 請求實體審查。如果逾期未請求,您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將會被 視為撤回,無法再獲得專利權。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期限,請務必提前規劃。
獲證與異議:確保權利的最後一哩路
經過漫長的審查,如果您的專利獲准,恭喜您!但別忘了還有最後幾個步驟。
發明專利再審查申請期間
若您的發明專利申請案不幸被審定不予專利,您還有機會提出再審查:
《專利法》第48條第1項:「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
您必須在收到不予專利審定書後 二個月內 提出再審查申請。這是一個 法定不變期間,逾期將喪失再次爭取的機會。務必把握時間!
獲證繳費期間與專利權期限
專利核准後,權利並非立即生效,還需繳費:
《專利法》第52條第1項:「申請專利之發明,經核准審定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
在收到核准審定書後 三個月內,您必須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專利權才會公告並發證。逾期未繳,將不予公告。如果非故意逾期,可在屆期後六個月內繳納二倍年費申請公告。
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分別是:
- 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算 二十年 屆滿。
- 新型專利:自申請日起算 十年 屆滿。
- 設計專利:自申請日起算 十五年 屆滿。
特殊情況:專利權期間延長
對於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若因取得許可證而延誤實施,可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以彌補損失。
《專利法》第53條第1項:「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者,其於專利案公告後取得時,專利權人得以第一次許可證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並以一次為限...」
您必須在取得 第一次許可證後三個月內 提出延長申請,且不得在專利權期間屆滿前 六個月內 提出。延長期間的計算方式較為複雜,需考量臨床試驗期間、查驗登記審查期間,並扣除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不作為期間等。
不可抗力與補救:遲誤期間的回復原狀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錯過期限,專利法也提供了部分補救機制:
《專利法》第17條第2項:「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這條規定適用於一般性的法定期間遲誤。然而,並非所有期間都適用回復原狀,例如《專利法》第48條的再審查期間就不在此限,顯示部分重要期間的嚴格性。
專利申請關鍵時間點一覽表
為了讓您更清晰地掌握各項期限,我們整理了以下的關鍵時間點表格:
| 專利類型 | 事項 | 期限 | 法條依據 | 備註 |
|---|---|---|---|---|
| 發明/新型 | 優先權主張 | 首次申請日後12個月內 | 專利法第28條 | 需同時聲明並提交文件 |
| 設計 | 優先權主張 | 首次申請日後6個月內 | 專利法第142條 | 準用第28條 |
| 發明 | 優先權文件提交 | 最早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 | 專利法第29條 | 若非故意,可申請回復 |
| 設計 | 優先權文件提交 | 最早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 | 專利法第142條 | 準用第29條 |
| 發明/新型 | 寬限期主張 | 申請日前12個月內公開 | 專利法第22條 | 需聲明並檢附證明文件 |
| 設計 | 寬限期主張 | 申請日前6個月內公開 | 專利法第122條 | 需聲明並檢附證明文件 |
| 發明 | 公開期間 | 申請日後18個月 | 專利法第37條 | 可申請提早公開 |
| 發明 | 實體審查請求 | 申請日後3年內 | 專利法第38條 | 逾期視為撤回,非常重要 |
| 發明 | 再審查申請 | 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 | 專利法第48條 | 不變期間,逾期喪失權利 |
| 發明 | 獲證繳費 | 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 | 專利法第52條 | 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 |
| 發明 | 專利權期限 | 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 | 專利法第52條 | |
| 新型 | 專利權期限 | 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 | 專利法第114條 | |
| 設計 | 專利權期限 | 申請日起算15年屆滿 | 專利法第142條 | 準用第52條,實務認定 |
| 發明 | 專利權延長 | 許可證後3個月內申請 | 專利法第53條 | 不得在專利權屆滿前6個月內 |
實務案例解析:時間點的法律效力
了解法條是基礎,但實務案例更能讓您看清時間點的重要性。
案例一:錯過再審查期限的沉痛教訓
小陳是一位熱衷發明的工程師,他滿懷期待地提交了發明專利申請。然而,智慧局審查後認為他的發明不具新穎性,發出了「不予專利審定書」。小陳收到審定書後,因為工作繁忙,想著「反正還有機會」,就沒有立即處理。直到兩個多月後,他才想起這件事,趕緊準備好再審查的理由書提交給智慧局。
結果與啟示:智慧局以小陳逾期為由,不予受理他的再審查申請。小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智慧財產法院(參考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判決 意旨)最終駁回了他的訴訟。法院明確指出,《專利法》第48條規定的「二個月內」申請再審查,是 法定不變期間,逾期即喪失權利,即使有心補救也為時已晚。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對於這種「不變期間」,務必高度重視,一旦收到通知,應立即採取行動。
案例二:藥品專利延長期間的斤斤計較
某藥廠開發出一款劃時代的新藥,並成功申請了發明專利。然而,新藥上市前必須經過漫長的臨床試驗和藥品查驗登記,導致專利公告後有很長一段時間無法實際銷售。為了彌補這段損失,藥廠依據《專利法》第53條申請專利權期間延長。智慧局核准了部分延長期間,但藥廠認為智慧局在計算時,不應扣除某些期間,例如藥品查驗中心要求補件的期間,以及藥廠領取許可證的幾天。
結果與啟示:最高行政法院(參考 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565號判決 意旨)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指出,智慧局在認定「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不作為期間」時,必須負起 客觀舉證責任,不能一概而論地扣除。例如,若藥廠在補件期間積極配合,並無怠於注意義務,則不應將該期間視為可歸責而扣除。這個案例凸顯了專利權延長期間計算的嚴謹性,以及專利權人爭取權益時,對每個細節都需仔細核對的重要性。
實務操作指引:避免錯失專利先機
- 建立完善的期限管理系統:無論是使用行事曆、專案管理軟體,或委託專業事務所,都應有明確的專利申請時程追蹤機制。
- 優先權務必及時主張:若有海外申請計畫,請務必在第一次申請日後12個月內(發明/新型)或6個月內(設計)完成台灣申請並主張優先權。
- 發明專利實體審查提早規劃:申請日後3年內請求審查是硬性規定,建議您在申請時就規劃何時提出,避免忘記。
- 不予專利審定書即刻回應:收到不予專利審定書後,務必在2個月內提出再審查,這是救濟的黃金時間,切勿延誤。
- 獲證後繳費要即時:核准審定後3個月內繳費是專利權公告生效的最後一步,請勿輕忽。
- 保存所有相關文件:特別是涉及專利權延長的醫藥/農藥專利,所有臨床試驗、查驗登記、與主管機關往來的文件都應妥善保存,以備未來舉證之需。
結論:時間管理是專利成功的基石
專利申請是一場與時間賽跑的過程,從構思、申請、審查到獲證,每個環節都充滿了法定的時間限制。精準掌握這些關鍵時間點,不僅能確保您的專利申請順利進行,更能有效維護您的智慧財產權,讓您的創新成果獲得應有的法律保護。記住,提早規劃、仔細核對,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是您在專利之路上成功的最佳策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錯過了優先權主張的期限,還有辦法補救嗎?
A: 很遺憾,優先權主張的期限(發明/新型12個月,設計6個月)是法定不變期間,一旦錯過,通常無法補救。這意味著您將喪失以較早優先權日來判斷新穎性、進步性的機會,專利審查將以台灣實際申請日為基準,這可能對您的專利獲准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務必嚴格遵守此期限。
Q: 發明專利實體審查請求的三年期限是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A: 發明專利實體審查請求的三年期限是從您的「專利申請日」開始計算。專利申請日是指專利專責機關(智慧局)收到您的專利申請文件之日。若您逾期未請求實體審查,該發明專利申請案將被視為撤回,無法獲得專利權,所以務必在三年內提出請求。
Q: 收到不予專利審定書後,提出再審查的期限是多久?如果錯過了會怎麼樣?
A: 收到不予專利審定書後,您必須在審定書送達後 二個月內 提出再審查申請。這個期限是《專利法》明確規定的法定不變期間。一旦錯過,您將喪失對該不予專利審定提起再審查的權利,這份審定將確定,您的專利申請案也會因此終結,無法再獲得專利權。
Q: 專利權核准後,我沒有在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和第一年年費會怎樣?
A: 如果您的專利獲准後,沒有在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智慧局將「不予公告」您的專利權。這表示您的專利權不會生效,也無法取得專利證書。不過,若非因故意逾期,您仍有機會在屆期後六個月內,繳納二倍年費來申請公告,但這會增加您的成本。
Q: 醫藥品或農藥品專利權延長的「最長五年」限制是如何計算的?
A: 《專利法》規定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延長,最長以五年為限。這個五年並非直接加上五年,而是根據您因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的實際期間來核定,且不得超過五年。計算時會扣除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不作為期間、國內外臨床試驗重疊期間等。實際延長期間的長短,需由智慧局依據《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和相關證明文件逐案審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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