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被侵害?掌握損害賠償的舉證關鍵!
身為專利權人,您投入了無數心血研發創新,並依法取得專利權,這不僅是對您智慧的肯定,更是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基石。然而,當您的專利權不幸遭到侵犯時,如何有效地向侵權者請求損害賠償,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害,便是您最關心的議題。這不僅涉及法律條文的理解,更關乎實務上如何「舉證」的眉角。
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剖析專利損害賠償的法律基礎、計算方式與舉證策略,讓您在面對侵權時,能更有底氣地捍衛自己的成果!
釐清基礎:專利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當您的專利權受到侵害,依照《專利法》第96條規定,您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項請求權的基礎,是建立在民法侵權行為的原則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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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4條 (侵權行為): 這條是所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根本。它規定,若有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您的權利,就必須負賠償責任。在專利侵權案件中,法院常從侵權事實推論侵權人有過失,除非侵權人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否則難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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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16條 (損害賠償範圍): 這條則明確了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您實際遭受的損失(所受損害)以及您原本可以獲得但因侵權而失去的利益(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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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舉證責任原則):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這條是民事訴訟的黃金原則。簡單來說,您主張專利被侵權並要求賠償,就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侵權事實、損害發生以及損害數額。但這條也有但書,如果法律有特別規定,或依個案情形顯失公平,舉證責任就可能轉移。
專利法明訂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
《專利法》第97條是專利損害賠償的核心,它提供了三種主要的損害計算方式,讓專利權人可以擇一主張,這也直接影響您的舉證策略:
《專利法》第97條:「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 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三、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這三種計算方式分別是:
- 依《民法》第216條計算(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您需要證明因侵權行為導致的實際銷售損失、利潤下降等。如果難以精確證明,法院會考量您通常可獲得的利益,減去受害後的利益差額來計算。
- 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計算: 這種方式對專利權人較為有利。您只需舉證侵權產品的銷售收入,若侵權人無法證明其成本與必要費用,法院就可能直接以全部銷售收入作為其所得利益,進而計算您的損害賠償。
- 依授權實施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計算: 您需要證明若當時侵權人有合法授權,應支付多少合理的權利金。這通常需要您提供過去的授權合約、產業慣例或專家意見等。
此外,若侵權行為是「故意」造成,法院還可以依請求酌定損害額以上,最高三倍的賠償金,這對惡意侵權者是極大的 deterrent。
當您已證明有損害發生,但確實難以精確計算數額時,《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也提供了一道保障:法院可以「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這意味著即使證據不完美,您仍有機會獲得賠償。
從實務案例看舉證的眉角
法律條文雖明確,但實務操作卻充滿挑戰。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看看專利權人可能遇到的舉證難題。
情境一:專利標示的疏忽
張先生是一位努力的發明家,他的專利產品在市場上廣受好評。然而,當他發現競爭對手「快手公司」仿製了他的產品時,他氣憤地提起訴訟,要求損害賠償。在法庭上,快手公司卻反駁:「張先生的產品外包裝上,根本沒有標示專利證書號數,我們怎麼知道這是專利品?」
根據舊《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有義務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若未標示,且侵權人非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則專利權人可能無法請求損害賠償。在類似的真實案例中(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2號民事判決),如果張先生無法證明他有盡到標示義務,也無法證明快手公司明知或可得而知其產品有專利,那麼即使侵權事實存在,他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可能因此受挫。
指導意義: 請務必在您的專利產品或包裝上,明確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據,這是在請求損害賠償前的重要自保之道。
情境二:證明損害或侵權利潤的挑戰
陳小姐的創新技術專利,被市場上的龍頭企業「大鯨魚公司」非法使用。陳小姐決定提告,並主張依大鯨魚公司因侵權所得的利益來計算損害賠償。她成功蒐集到大鯨魚公司銷售侵權產品的總收入數據,但大鯨魚公司卻抗辯:「我們的產品利潤並非全部來自陳小姐的專利技術,而且我們有很高的生產成本和行銷費用!」
在類似的真實案例中(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01號民事判決),法院會要求大鯨魚公司提出其成本與必要費用的具體證據。如果大鯨魚公司無法舉證,法院就可能直接以其全部銷售收入作為所得利益,來計算陳小姐的損害賠償。然而,如果陳小姐在訴訟中,未能證明自己有實際的損害發生(例如她已專屬授權他人,自己並無實施專利),即使侵權事實成立,法院也可能因為她未能證明「損害事實」而駁回她的賠償請求(參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75號民事判決)。
指導意義: 請求損害賠償,首先要證明「損害」確實發生。若選擇依侵害人所得利益計算,您需舉證其銷售收入;而侵權人則必須積極舉證其成本與費用,否則將面臨以全部收入作為賠償基礎的風險。
專利權人必看!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潛在或已發生的專利侵權,積極的準備是您致勝的關鍵:
- 確實履行標示義務: 在您的專利產品或其包裝上,務必明確標示專利證書號數。這是最基礎也最重要的防線。
- 積極蒐集侵權證據: 盡可能地蒐集侵權人製造、販賣侵權產品的數量、價格、銷售管道等資訊。同時,也要記錄自身因侵權所受的實際損失(如銷售量減少、利潤下降)或所失利益。
- 保存自身實施專利資料: 妥善保存您實施專利所獲得的利益證明、授權合約及權利金收取紀錄。這些資料在您選擇依《民法》第216條或合理權利金方式計算損害時,將是重要的佐證。
- 多重主張損害計算方式: 實務上,您可以同時主張多種損害計算方式,並提供相應證據,讓法院擇一判決。這能為您爭取最大的彈性與保障。
- 注意時效問題: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請務必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以免權利喪失。
- 考慮證據保全: 在提起訴訟前,若擔心侵權證據可能滅失或被隱匿,可考慮聲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
結語
專利權是您寶貴的無形資產,當其遭受侵害時,懂得如何合法且有效地請求損害賠償,是每位專利權人必須具備的知識。從理解法律條文、選擇最有利的損害計算方式,到積極蒐集並保存證據,每一步都至關重要。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指引,讓您在捍衛智慧財產權的道路上,更有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該如何選擇最有利的專利損害賠償計算方式?
A: 《專利法》第97條提供了三種計算方式。若您能精確證明因侵權導致的銷售損失或利潤下降,可選擇依《民法》第216條計算。若侵權人大量銷售侵權產品,且您預期他們難以舉證成本,選擇依侵害人所得利益計算會是好策略,因為法院可能直接以其銷售收入作為賠償基礎。若您的專利有明確的授權金行情,則選擇依合理權利金計算會較為簡便。實務上,您可以同時主張多種計算方式,並提供相應證據,讓法院判斷。
Q: 如果我無法精確證明損害數額,還有辦法獲得賠償嗎?
A: 是的,即使您無法精確證明損害數額,只要能證明確實有「損害發生」的事實,法院仍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審酌所有情況,依其心證酌定一個合理的賠償金額。這為專利權人提供了一道重要的保障,避免因舉證困難而無法獲得任何賠償。
Q: 侵權人主張其產品獲利並非全部來自我的專利技術,我該怎麼辦?
A: 這就是所謂的「專利貢獻度」問題。在實務上,若您選擇依侵害人所得利益計算損害,而侵權人未能舉證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法院通常會直接以其全部銷售收入作為所得利益。但若侵權人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其產品的獲利有部分是來自非專利技術(例如品牌、行銷、其他非專利部件等),法院仍可能酌減賠償金額。因此,您在蒐集證據時,若能證明專利技術對侵權產品的核心價值或獨特性,將對您更有利。
Q: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有時效限制嗎?我該如何避免錯過?
A: 是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其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97條規定,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為避免錯過時效,一旦發現專利被侵權,應立即諮詢專業人士,並儘速蒐集證據,於時效內提起訴訟,以確保您的權利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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