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專利權被侵犯了嗎?損害賠償,您該怎麼做?
身為智財權利人,當您的心血結晶——專利,不幸遭到他人侵權時,除了憤怒與無奈,更重要的是如何有效維護自身權益,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專利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分配,往往是權利人面臨的一大挑戰。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專利損害賠償的法律基礎、舉證原則與實務操作,助您在維權路上更有底氣。
法律基礎:專利損害賠償的法源依據
專利損害賠償的請求,主要依循《專利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等相關規定。了解這些法條,是您維護權益的第一步。
-
《專利法》:
- 請求權基礎:
《專利法》第96條:「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這條文明確賦予專利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並指出侵權行為需具備「故意或過失」的要件。
- 損害計算方式:
《專利法》第97條提供三種損害賠償計算方式,讓專利權人可依實際情況擇一主張:
-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計算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若難證明,可採「專利權人通常可得利益減去受害後所得利益」的差額。
- 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 依授權實施該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 此外,若侵害行為屬故意,法院得酌定損害額以上,最高三倍之賠償。
- 舉證責任倒置: 《專利法》第97條之1(製造方法專利):若製造方法專利所製物品在申請前為國內外未見,他人製造相同物品,推定為以該專利方法製造。此為減輕專利權人舉證困難的特殊規定。
- 標示義務: 《專利法》第79條:專利權人應標示專利證書號數,若未標示且未能證明侵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則不得請求損害賠償。這是非常重要的「前提要件」。
- 請求權基礎:
-
《民事訴訟法》:
- 舉證責任一般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確立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是所有民事訴訟的基石。
- 舉證責任一般原則:
-
《民法》:
- 侵權行為歸責:《民法》第184條規範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原則,專利侵權亦適用。原則上需證明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
舉證責任分配:誰該證明什麼?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至關重要。您必須證明以下事實:
- 專利權的存在與有效性:您的專利權是合法且有效的。
- 侵權事實:被控侵權物或方法落入您的專利權範圍。
- 損害發生:您確實因此受有損害。
- 因果關係:您的損害與侵權行為之間存在關聯。
- 侵權人的故意或過失:原則上您需證明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雖然實務上對專利侵權是否推定過失仍有爭議,但目前多數見解傾向由專利權人舉證。
然而,有些情況下舉證責任會有所不同:
- 專利標示義務:若被控侵權人主張您未依《專利法》第79條標示專利證書號數,則此「未標示」為消極事實,您必須舉證證明您已確實標示,或證明侵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 製造方法專利:如前述《專利法》第97條之1,若您能證明所製物品在申請前為國內外未見,則可推定侵權人使用您的專利方法,由侵權人負反證責任。
- 侵害人所得利益計算:當您選擇依侵權人所得利益計算損害時,您僅需證明侵權人的銷售總額,而侵權人則需舉證扣除其成本及必要費用。若侵權人無法舉證,法院可能將其全部收入視為所得利益。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舉證關鍵
了解法條後,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這些原則如何在法庭上應用:
案例一:專利標示,您做了嗎?
曾有一位專利權人(小陳)向法院提告,主張某公司(大華公司)侵害其新型專利,並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大華公司抗辯小陳並未在其專利產品或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因此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指出,由於「未標示」是一個消極事實,依據「否認者無庸舉證」原則,應由小陳(專利權人)來證明他確實已經標示了專利證書號數。如果小陳無法證明,就可能無法獲得損害賠償。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凸顯了專利標示的重要性。切勿輕忽這項義務,它可能成為您請求損害賠償的關鍵門檻!
案例二:侵權獲利,侵權人需自證清白
另一個案例中,專利權人(小李)主張某侵權廠商(王老闆)侵害其新型專利,並選擇以王老闆因侵權行為所得的利益來計算損害賠償。小李成功舉證了王老闆銷售侵權產品的總收入。此時,王老闆主張其所得利益甚微,並應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然而,王老闆卻無法提供充分且完整的成本證明。最終,法院認定王老闆未能就其銷售侵權產品的成本或必要費用充分舉證,因此將王老闆銷售該侵權產品的「全部收入」作為其所得利益,判決王老闆需賠償小李高額損害。
律點通提醒:當您選擇以侵權人所得利益計算時,一旦證明銷售總額,舉證成本的責任就轉移到侵權人身上。這對專利權人來說,是一個相對有利的舉證途徑。
智財權利人的實務操作建議:維護權益的行動指南
- 詳盡蒐集侵權證據:在提起訴訟前,務必徹底蒐集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證據(如樣品、照片、影片、銷售網頁、廣告文宣等),並委託專業機構進行侵權比對分析報告,證明其落入您的專利權範圍。
- 妥善準備損害證據:
- 若依所失利益請求,應準備自身銷售數據、市場分析、成本結構等,證明因侵權所減少的銷售量及利潤。
- 若依侵害人所得利益請求,應盡力蒐集侵權人銷售侵權產品的全部收入證據(如發票、財報、銷售紀錄等)。
- 若依合理權利金請求,應準備同業授權契約、產業平均權利金率等資料。
- 確實履行標示義務:為避免舉證困難,請務必於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清楚標示專利證書號數。若未標示,應準備證據證明侵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
- 方法專利之特殊考量:若您的專利是製造方法專利,應準備證據證明所製成之物品在該方法申請專利前為國內外未見,以利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 了解對方抗辯策略:身為專利權人,您也應了解侵權方可能提出的抗辯策略,以便及早準備應對。其中一項常見且關鍵的策略就是「專利無效抗辯」。侵權人可能質疑您的專利權有效性(例如不具新穎性、進步性),若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則侵權行為不成立,您的損害賠償請求亦無所依據。因此,確保您的專利權穩定性非常重要。
結語:積極維權,保障您的智慧成果
專利損害賠償訴訟是一場複雜的法律戰,舉證責任的分配更是勝敗的關鍵。身為智財權利人,您必須主動積極地蒐集證據、了解法律規定,並預先做好準備。從一開始的專利標示,到後續的侵權證據蒐集與損害計算,每一步都不能輕忽。唯有充分準備,才能在維權的道路上站穩腳步,讓您的智慧成果獲得應有的尊重與賠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專利侵權後,我該如何開始準備損害賠償訴訟?
A: 您應立即蒐集侵權證據,包括侵權產品本身、其銷售紀錄、廣告文宣、網路販售資訊等,並委託專業機構進行侵權比對分析報告,確認產品確實落入您的專利權範圍。同時,根據您選擇的損害計算方式,準備相關財務資料,例如您自身的銷售利潤數據、市場佔有率分析,或盡力蒐集侵權人銷售額的證據。
Q: 專利商品沒有標示專利證書號數,還能請求損害賠償嗎?
A: 依《專利法》第79條規定,若您未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您必須額外證明侵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該物品是您的專利物品,才能請求損害賠償。這會大幅增加您的舉證難度。因此,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務必確實履行專利標示義務。
Q: 如果我無法證明具體損害金額,法院會怎麼處理?
A: 如果您的專利權已證明受有損害,但具體數額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時,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審酌一切情況,酌定其損害賠償數額。此時,您仍應盡力提供可供法院參考的市場數據、產業慣例、同業授權金費率等證據,以引導法院做出有利於您的酌定。
Q: 侵權人聲稱不知情,這會影響我的賠償請求嗎?
A: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原則上需要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如果侵權人能提出證據證明其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且其行為並無過失,則可能免除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您應盡力蒐集證據證明侵權人已知悉或應知悉您的專利存在,例如您曾發函警告、侵權人為您的同業且應知悉市場上相關專利等。
Q: 什麼是「專利無效抗辯」?侵權人提出這個對我有什麼影響?
A: 「專利無效抗辯」是侵權人主張您的專利權本身不符合專利要件(如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不合發明定義等),因此應屬無效。如果法院或智慧財產局最終認定您的專利無效,則您的專利權將被撤銷或廢止,侵權行為也就不成立,您的損害賠償請求將因此被駁回。這對專利權人來說是極大的風險,因此確保專利權的穩定性至關重要。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