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專利權被侵犯了嗎?別讓侵權者逍遙法外!
當您的企業辛辛苦苦研發的專利技術,遭到他人惡意或不慎的侵犯,除了憤怒與不甘,更重要的是如何有效維護自身權益,並向侵權者求償。面對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許多企業常因不熟悉法律規定而感到徬徨。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與實務眉角,幫助您的企業爭取應得的賠償,讓侵權行為付出代價。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三大計算方式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來計算損害賠償。了解這些方式,是您主張權利的第一步。
1. 依「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計算
這是最直接的計算方式,旨在填補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與本可獲得的利益。其法律依據為《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並援引《民法》第216條。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 所受損害: 指您的企業為了制止侵權行為,例如支付律師費、調查費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 所失利益: 指如果沒有侵權行為,您的企業本來可以賺取的利潤,例如因侵權產品競爭導致的銷售量下滑、價格被迫調降所造成的利潤損失。
實務提醒: 這種方式需要專利權人舉證證明具體損失,例如提供銷售數據、利潤分析、市場佔有率變化等,舉證難度相對較高。
然而,《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但書也提供了一條較簡便的途徑:「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這表示若舉證困難,您可以主張「通常可獲利益」與「受害後所得利益」的差額,減輕舉證負擔。
2. 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計算
這是實務上被廣泛採用且對專利權人相對有利的計算方式,因為它著重於剝奪侵權者的不法利得。其法律依據為《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
《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 核心概念: 您可以主張侵權人因製造、販賣、使用侵權產品所獲得的全部收入,作為損害賠償的基礎。
- 舉證責任: 您只需要證明侵權人銷售侵權產品的「全部收入」。至於侵權人為了生產這些產品所支出的「成本或必要費用」,則是由侵權人自己負舉證責任。如果侵權人無法提出證明,法院將直接以其銷售侵權產品的全部收入,認定為其所得利益!這對侵權人而言是極為不利的。
3. 依「合理權利金」計算
當前兩種計算方式難以適用或舉證時,您可以選擇以侵權人若合法取得授權,應支付的「合理權利金」作為損害賠償。其法律依據為《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3款。
《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3款:「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 判斷標準: 法院會綜合考量專利技術的價值、產業慣例、市場行情、雙方談判地位等因素,來判斷一個「合理」的權利金數額。這通常被視為最低的賠償額度。
故意侵權?請求「懲罰性賠償」加重責任!
如果侵權者的行為是「故意」的,也就是明知其行為侵犯了您的專利權,卻仍執意為之,那麼您可以依據《專利法》第97條第2項,請求法院酌定損害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
《專利法》第97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這項規定旨在加重惡意侵權者的責任,除了填補您的損失,更具有懲罰與嚇阻作用。
法院酌定損害額:舉證困難時的救濟之道
即便您已證明確實遭受損害,但具體金額難以估算時,法院仍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審酌所有情況,依職權酌定賠償數額。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法院會考量侵權期間、規模、產品單價、市場狀況、侵權人資力等因素,為您定出一個合理的賠償金額。
實務案例解析:侵權求償不再是紙上談兵
案例一:小企業的專利被仿冒,侵權者還得付出懲罰性賠償!
一家生產獨特「兩用架體」的小型製造商「富新公司」,發現市場上出現了與其新型專利高度相似的產品,且是由某個體戶「老王」在販售。富新公司透過管道蒐集證據,發現老王販售的產品確實侵害了其專利,並且老王在收到警告後仍繼續販售,顯然是「故意」侵權。
富新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老王應賠償其損失。法院審理後,認定老王販售的產品構成專利侵害,且其行為屬於故意。由於富新公司難以精確計算所失利益,法院依據老王販售侵權產品的收入(假設為新台幣6,480元),作為損害賠償的基礎。更重要的是,因為老王是故意侵權,法院依據當時的專利法規定,將損害額提高一倍,判決老王須賠償富新公司新台幣12,960元。
-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說明,即使是侵權人所得利益看似不高,但若能證明對方是故意侵權,法院會加重其賠償責任,對被侵權企業而言是重要的保障。
案例二:侵權者不舉證成本,全部收入都算賠償!
張小姐擁有一項「記憶體模組保護裝置」的專利,發現「祥和科技」與「冠亞電子」兩家公司未經授權,大量生產並銷售侵害其專利的產品。張小姐決定向兩家公司求償,並選擇以侵權人「所得利益」的方式計算損害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祥和科技與冠亞電子雖然承認有銷售相關產品,但卻無法提供其生產這些侵權產品的具體成本和必要費用證明。最高法院指出,根據專利法規定,當侵權人無法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應以其銷售該項物品的全部收入作為所得利益。因此,法院將兩家公司銷售侵權產品的全部收入,認定為其因侵權行為所得的利益,作為賠償金額。
- 指導意義: 本案強調了「侵害人所得利益」計算方式的實用性。侵權人若無法證明成本,其全部銷售收入都可能被視為不法利得而需賠償,這對被侵權企業的求償非常有利。
被侵權企業的實務操作指引
- 證據保全刻不容緩: 盡早蒐集侵權證據,包括侵權產品、銷售數量、價格、銷售通路、廣告宣傳等,越完整越有利於後續的求償。這將是您選擇最有利計算方式的關鍵。
- 多重主張,彈性求償: 根據司法院的實務見解,專利權人可以同時主張多種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例如同時主張所失利益與侵權人所得利益),並提供相應的證據,由法院擇一判斷。這能大幅增加您勝訴的機會。
- 積極主張懲罰性賠償: 若有證據證明侵權人是「故意」侵權,務必積極主張懲罰性賠償,以爭取更高額的賠償金。
- 追究公司負責人連帶責任: 如果侵權者是公司,且公司負責人在執行業務時有違反法令的行為,您還可以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請求公司負責人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增加求償的保障。
結論:捍衛您的智慧財產,爭取應有賠償
專利權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當其遭受侵犯時,積極採取法律行動是捍衛自身權益的唯一途徑。透過本文的解析,相信您對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三種計算方式、懲罰性賠償以及實務操作策略有了更清晰的認識。記住,充分的證據蒐集、靈活的求償策略,以及對法律規定的理解,將是您在維權路上最有力的武器。別讓侵權者從您的創新中獲利,勇敢地站出來,為您的智慧財產權討回公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有哪些主要的計算方式?
A: 主要有三種方式: 1. 依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證明您因侵權行為實際減少的財產(所受損害)與本可獲得的利益(所失利益)。若舉證困難,可主張「通常可獲利益」與「受害後所得利益」的差額。 2. 依侵害人所得利益: 主張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此方式對專利權人相對有利,因侵權人需自行舉證其成本與必要費用,否則全部收入將被視為所得利益。 3. 依合理權利金: 假設侵權人合法取得授權,應支付的權利金數額。此方式通常作為前兩種方式難以適用時的替代方案,或作為最低賠償額。
Q: 企業該如何選擇最有利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
A: 選擇最有利的方式取決於您能蒐集到的證據。若您能精確證明因侵權導致的銷售損失或成本增加,可考慮第一種。但實務上,第二種「侵害人所得利益」通常更為有利,因為舉證責任在侵權人身上。您可以同時主張多種計算方式,並提供相應證據,讓法院根據證據擇一判斷,增加勝訴機會。
Q: 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賠償金額會如何計算?
A: 當侵權行為被認定為「故意」時,也就是侵權人明知其行為侵害您的專利權,仍執意為之,您就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法院會根據侵權情節、侵權人獲利程度、主觀惡性等因素,酌定損害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額。
Q: 如果侵權人是公司,我可以向公司的負責人求償嗎?
A: 可以。根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如果公司的侵權行為是由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所致,受害人可以請求該公司負責人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為您的求償提供了額外的保障,尤其當公司資力不足以賠償時。
Q: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是否有時效限制?
A: 有的。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專利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因此,一旦發現侵權,應盡快採取行動,以免錯過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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