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求償,法律怎麼說?
作為專利授權人,當您的心血結晶不幸遭到侵害時,最關心的莫過於如何有效主張損害賠償,以彌補損失。在台灣,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請求,其法律基礎源自於《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並輔以《專利法》的特別規定。
釐清侵權責任:證明「故意或過失」是關鍵
首先,要請求損害賠償,您必須證明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的不法侵害行為。這主要依據的是《民法》的規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上,法院多數見解認為,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應適用此條文的「過失責任主義」。這表示您不能單純地認為只要對方侵害了您的專利,就當然推定他有過失,而是需要積極蒐集證據,證明侵權人是明知或可得而知其行為會侵害您的專利權,卻仍為之。
損害賠償怎麼算?《專利法》的特別規定
釐清侵權責任後,接下來就是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這是《專利法》特別為專利權人設計的求償利器,提供了多種計算方式,讓您能彈性選擇最有利的主張:
《專利法》第97條第1項:「專利權人因他人侵害其專利權受有損害時,得依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能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受利益計算。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專利權人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但損害超過三百萬元者,得聲請法院於酌定額以上核減之。」
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第二款的規定。當您選擇以「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來計算損害時,《專利法》將證明「成本或必要費用」的責任轉嫁給了侵權人。這意味著,只要您能證明侵權人的「銷售收入」,如果侵權人無法提出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證明,法院就可能直接以其全部銷售收入作為損害賠償的基礎!
此外,若侵權者是公司,且公司負責人(如董事長、總經理)在執行業務時有違反法令導致您受損,則該負責人可能需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3條第2項)。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您擁有的是製造方法專利,且該方法製成的物品在申請專利前是國內外未見的,那麼當他人製造相同物品時,法律會「推定」其是使用您的專利方法製造的(《專利法》第99條第1項)。這在舉證上對專利權人會比較有利。
從實務案例看專利侵權求償的眉角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一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來了解實務上法院是怎麼判斷的。
案例故事:被抄襲的智慧手環,侵權人卻拿不出成本證明?
想像一下,您是一家新創科技公司「未來脈動」的創辦人,擁有一項獨特的智慧手環新型專利。最近您發現,市場上出現了一款由「活力無限」公司生產的智慧手環,其設計與功能幾乎完全抄襲了您的專利技術。您憤而提告,要求「活力無限」賠償。
在訴訟中,您選擇以「活力無限」因侵權行為所得的利益來計算損害賠償。您透過市場調查和「活力無限」的公開財報,成功舉證了他們銷售侵權手環的總收入高達數千萬元。然而,「活力無限」公司卻無法提供詳細且足以採信的成本或必要費用證明,他們只模糊地說「利潤很低」。
法院的判決會是什麼?
根據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像「未來脈動」這樣的專利權人,如果已經證明了侵權人(活力無限)的銷售總收入,而侵權人卻無法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提出明確證據時,法院就會直接以「活力無限」銷售侵權手環的全部收入,作為其所得利益來計算賠償金額。這意味著,「活力無限」將面臨極高的賠償金額,因為他們未能妥善保存財務資料,失去了扣除成本的機會。
這個案例清楚地告訴我們,當專利權人選擇依侵權人所得利益求償時,侵權人對於成本費用的舉證責任是多麼重要。對於專利授權人來說,這是一個強大的求償依據。
賦予您的權利:專利授權人的實戰指南
了解法律基礎後,身為專利授權人,您可以這樣做來強化您的權利主張:
- 侵權事實的蒐證要詳盡: 仔細比對侵權產品或服務與您的專利申請範圍,並尋求專業鑑定報告,證明其構成文義侵權或均等侵權。
- 積極證明侵權人的「故意或過失」: 蒐集證據證明侵權人知悉您的專利存在(例如:您曾發出警告函、專利公報公告、雙方為競爭關係、侵權產品上標示有您的專利號碼等)。
- 損害數額的證據要多元: 若選擇依侵權人所得利益計算,應盡力蒐集侵權人銷售侵權產品的全部收入證據(如發票、銷售報表、市場調查、新聞報導等)。若選擇依自身所失利益,則需提供自身實施專利通常可得利益及受害後所得利益的差額證明。
- 在專利物品上標示證書號數: 雖然法律規定侵權人明知為專利品而侵害,縱未標記仍得請求賠償,但為避免爭議,建議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明確標示專利證書號數,這有助於強化侵權人「應知悉」專利權存在的證據。
結論:掌握舉證,捍衛您的創新價值
專利權是您重要的無形資產,當其遭受侵害時,有效主張損害賠償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透過本文的解析,您應已了解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多樣化的計算方式,以及最重要的——舉證責任的分配。特別是當您選擇以侵權人所得利益求償時,若侵權人無法舉證其成本費用,其全部銷售收入將可能成為賠償基礎,這對專利權人而言是極為有利的。掌握這些法律知識與實務策略,將能幫助您更自信地捍衛您的創新成果,確保您的專利價值不被輕易剝奪。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專利被侵權後,我該如何證明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
A: 您需要積極蒐集證據來證明侵權人是明知或應知其行為會侵害您的專利權。常見的證據包括:您曾向對方發出「警告函」或「存證信函」告知專利權存在;您的專利已在專利公報上公開公告;雙方是市場上的競爭對手,應知悉彼此的產品;侵權產品或其包裝上有您已標示的專利證書號數;或是侵權人過去已有侵權紀錄等。這些都能作為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的佐證。
Q: 專利損害賠償有哪幾種計算方式?我該選擇哪一種對我最有利?
A: 《專利法》提供三種計算方式: 1.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證明您實際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若難以證明,可改為計算您實施專利通常可得利益與受侵害後所得利益的差額。 2. 依侵權人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證明侵權人的銷售收入,若侵權人無法舉證成本,則以全部收入計算。 3. 請求法院酌定:法院可依情節酌定10萬至300萬元,若損害超過300萬元,可聲請法院核減。 實務上,專利權人可以同時主張多種計算方式,由法院審酌後擇一認定。若侵權人銷售量大但成本難以證明,選擇第二種計算方式通常對專利權人最有利;若您能明確計算出自己因侵權而損失的利潤,則第一種方式也適用;若損害金額較難估算,第三種方式提供保底的賠償額度。
Q: 如果侵權人拒絕提供其銷售侵權產品的成本資料,我該怎麼辦?
A: 這是《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的精髓所在。只要您能成功證明侵權人銷售侵權產品的「全部收入」,而侵權人卻無法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提出明確且可信的證據時,法院將會直接以其「全部銷售收入」作為所得利益來計算您的損害賠償金額。這對侵權人而言是很大的風險,因為他們將無法扣除任何成本,賠償金額可能大幅提高。因此,您的重點應放在蒐集侵權人的銷售收入證據上。
Q: 公司被侵權了,除了向公司求償,還可以要求公司負責人連帶賠償嗎?
A: 是的,這是可能的。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如果公司負責人(如董事長、總經理等)在執行公司業務過程中,因違反《專利法》等法令導致您的專利權受損害,則該負責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代表您可以同時向公司和相關負責人請求賠償,增加您獲得賠償的機會。在訴訟中,您需要證明負責人有參與或知悉侵權行為,且其行為違反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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