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授權方必讀:專利交互授權與公平交易法的關鍵平衡
您作為技術授權方,是否正考慮透過「專利交互授權」(Patent Cross-Licensing)來拓展市場、整合技術,或避免潛在的侵權糾紛?這無疑是加速技術發展和降低成本的有效策略。然而,在享受其帶來的好處之餘,您更需要警惕其中潛藏的法律風險,特別是來自《公平交易法》的挑戰。稍有不慎,原本旨在合作共贏的策略,可能演變成限制競爭的違法行為。
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專利交互授權的法律眉角,從關鍵法條、實務案例到具體操作指引,讓您在保障自身權益的同時,也能避免觸犯公平交易法規。
專利交互授權:整合技術的雙面刃
專利交互授權,顧名思義,就是兩個或多個專利權人相互授權對方使用其專利技術。這種模式在複雜的技術領域(例如:光碟技術、通訊標準)尤其常見,因為單一廠商往往難以掌握生產所需的所有必要專利。透過交互授權,可以有效整合互補性技術、減少交易成本、避免侵權訴訟,並促進技術標準化。
然而,這把雙面刃若運用不當,也可能產生限制競爭的效果,例如形成價格同盟、市場區隔,甚至排除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這正是《公平交易法》所關注的核心。
技術授權方必須掌握的關鍵法規
在進行專利交互授權時,以下法條是您不可不知的基礎:
1. 專利法:確保您的權利基礎
- 專利法第62條:規範發明專利權的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特別區分了「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甚至可以排除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對技術授權方而言,這意味著您對專利實施的控制權會有所不同。
- 專利法第63條:規定再授權的權利。專屬被授權人原則上可再授權,非專屬被授權人則需經同意。這影響您對被授權人層層轉授權的管控。
- 專利法第88條:涉及「強制授權」的相關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專利專責機關可強制授權他人實施您的專利,但這並不妨礙您自己實施專利權。
2. 公平交易法:避免限制競爭的紅線
《公平交易法》旨在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對於專利權的行使有其界線。以下幾個條文與專利交互授權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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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7條(聯合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7條:「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這條文是判斷多個專利權人共同授權行為是否違法的關鍵。核心在於判斷這些事業之間是否具有「競爭關係」,以及他們是否有「合意」去限制競爭。如果您的專利技術是互補而非替代的,那麼共同授權的風險會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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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19條(濫用獨占地位):
《公平交易法》第19條:「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即使您擁有獨占性專利,也不能濫用這種市場地位。例如,無正當理由地拒絕授權、設定不合理的授權金、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與權利金無關的敏感商業秘密,或限制被授權人的轉售價格等,都可能觸犯此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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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45條(智慧財產權正當行使之豁免):
《公平交易法》第45條:「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這條文很重要,它表明專利權的「正當行使」不受公平交易法限制。然而,「正當」的界線在哪裡?如果您的權利行使逾越了專利法賦予的範圍,或以損害他人為目的,造成不公平競爭,就可能被認定為「不正當」而受到公平交易法的規範。
實務案例借鏡:避免重蹈覆轍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務案例,看看技術授權方可能遇到的法律挑戰:
案例一:互補性專利與聯合行為的界線
過去曾有三家國際大廠(A公司、B公司、C公司)被指控,在某種可錄式光碟技術的專利授權上,透過共同決定授權金價格、聯合授權等方式,涉嫌構成聯合行為。公平會認為他們濫用市場地位,不當維持授權金價格。然而,法院最終撤銷了公平會的處分。
法院的關鍵考量點:法院認為,這三家公司所擁有的專利技術是互補性的。也就是說,國內廠商若要生產該產品,必須同時使用這三家公司的專利,單獨使用其中一家專利是無法生產的。因此,這些專利技術不具有替代可能性,三家公司之間不存在水平競爭關係,其共同授權行為便不構成《公平交易法》所定義的「聯合行為」。
給技術授權方的啟示:在評估共同授權策略時,您的專利技術是否與合作夥伴的技術具有「替代性」是判斷是否構成聯合行為的關鍵。若為互補性技術,共同授權的風險較低,但仍需避免其他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
案例二:單獨授權合約條款的資訊要求爭議
另一個案例是某科技公司(D公司)在推出新的專利單一授權合約時,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製造設備清冊」及「書面銷售報告」(包含購買者身分及商標)。公平會認為部分資訊要求與權利金收取無直接相關,涉嫌濫用市場地位。
法院的關鍵考量點:法院認為,要求提供「製造設備清冊」與權利金計算及稽核有關,屬於合理範圍。但要求提供「書面銷售報告」中載明購買者身分及所使用商標等資訊,則不具合理商業目的與必要性,因為這涉及被授權人的重要商業營業秘密,且與權利金計算無關,構成《公平交易法》所定之「顯失公平行為」。
給技術授權方的啟示:即使是單獨授權,您的契約條款仍可能受到公平交易法的檢視。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資訊,必須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和必要性,且不得涉及與權利金計算無關的敏感性商業秘密,否則可能構成顯失公平行為。
技術授權方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確保您的專利交互授權策略合規且有效,請務必遵循以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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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市場與競爭關係:在規劃授權前,仔細評估您的專利技術屬於「互補性」還是「替代性」。這直接影響您與其他專利權人之間是否構成水平競爭關係,是判斷是否觸犯聯合行為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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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設計授權條款:
- 避免聯合行為:若您的專利技術與競爭對手存在替代性,應避免共同決定授權金價格、限制授權數量或交易對象。
- 避免濫用獨占地位:若您擁有市場獨占地位,切勿不當維持過高權利金、拒絕提供必要交易資訊,或禁止被授權人對專利有效性提出異議。
- 資訊揭露透明化:充分揭露授權專利的詳細內容、範圍及有效期限等重要交易資訊,避免被認定為濫用市場地位。
- 回饋授權條款(Grant-back Provisions):若合約中包含回饋授權條款,請確保其為非專屬且有償,且對價合理,並避免過度擴大回饋對象或範圍,以防阻礙被授權人的研發創新意願。
- FRAND原則:若您的專利屬於「標準必要專利」(SEP),應嚴格遵守FRAND(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原則,確保授權條件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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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簽訂與履行:確保所有授權條款符合公平交易法,並在合約中明確約定權利金計算方式、資訊提供範圍及爭議解決機制。
結論:合規授權,創造更大價值
專利交互授權是技術授權方實現商業目標的有力工具,但其成功與否,不僅取決於技術本身的價值,更在於對法律風險的精準掌握與有效規避。深入了解《專利法》與《公平交易法》的規範,並將其融入您的授權策略與合約設計中,是保障自身權益、避免法律糾紛的關鍵。透過合規的授權行為,您不僅能為自身技術創造更大價值,也能促進整個產業的健康發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專利交互授權有哪些常見的法律風險?
A: 主要風險包括觸犯公平交易法的聯合行為及濫用市場地位。例如,若與具有競爭關係的事業共同合意決定授權金價格、限制授權數量或交易對象,可能構成聯合行為;若擁有獨占性專利卻不當維持過高權利金、拒絕提供必要交易資訊,或要求被授權人提供不相關的敏感商業秘密,則可能構成濫用市場地位。
Q: 如何判斷我的專利授權行為是否構成《公平交易法》的「聯合行為」?
A: 判斷的關鍵在於您的專利技術與其他授權方的技術是否具有「替代性」。若技術是互補且不可或缺(例如,沒有您的專利就無法生產最終產品),則通常不構成水平競爭關係,較不易被認定為聯合行為。但若技術可相互替代,且您與其他專利權人有合意共同決定授權條件,就可能觸法。
Q: 在授權合約中,我要求被授權人提供銷售數據,這會不會有問題?
A: 要求提供與權利金計算或稽核相關的銷售數據,通常是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且必要的。但若您要求提供與權利金無關、涉及被授權人敏感商業秘密的資訊(例如客戶名單、詳細銷售管道或特定銷售策略),且無合理商業目的,就可能被認定為濫用市場地位或顯失公平行為。
Q: 什麼是「回饋授權條款」?我該如何設計才合法?
A: 回饋授權條款是指被授權人在實施您的專利後,將其改良或衍生技術再授權給原授權人。為避免限制競爭,建議設計為「非專屬且有償」的條款,且對價應合理。同時,回饋的範圍應合理且明確,避免過度擴大,以免壓抑被授權人的研發創新意願,造成反競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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