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必看:專利請求項不明確,可能是您的救命符!
當您收到專利侵權的存證信函或法院傳票時,心頭肯定一沉,感到困惑與焦慮。面對專利大戰,許多人會直覺地想:「我真的有侵權嗎?」然而,除了比對產品是否落入專利範圍外,您還有一個可能被忽略的強力抗辯武器:挑戰對方專利的「明確性」。
想像一下,如果對方拿著一張描述模糊不清的地圖,卻要指控您闖入他的領地,這合理嗎?專利法也是如此。如果對方的專利請求項寫得不明確,連專業人士都難以理解其範圍,那麼這張「地圖」可能根本無效,他們的指控也就不成立了!
專利明確性:法律怎麼說?
專利權的範圍,是由「申請專利範圍」(也就是俗稱的請求項)來界定的。如果請求項寫得不清不楚,專利權的範圍也就無法確定。
最重要的法條之一,就是《專利法》第26條第2項:
《專利法》第26條第2項:「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
這條文告訴我們,專利請求項必須「明確、簡潔」地描述發明,而且要「為說明書所支持」。這意味著,請求項的文字必須清楚、沒有歧義,讓該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士(法律上稱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一眼就明白其意義和範圍。如果請求項寫得含糊不清,或是內容超出說明書所揭露的範圍,就可能被認定為不明確。
此外,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中,法院有權直接審查專利是否有效,這是《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賦予法院的重要權力: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這條文對被告來說非常重要!它表示即使對方已取得專利權,您仍然可以在侵權訴訟中,向法院主張對方的專利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例如請求項不明確),法院會直接審查。一旦法院認定專利真的有問題,那麼對方就不能再依據這個專利對您主張權利了。
模糊專利,法院怎麼判?實務案例告訴您!
專利請求項不明確,可不是紙上談兵。在台灣的智慧財產法院,這是一個常見的抗辯理由,且常被法院採納。讓我們看看兩個生活化的案例:
案例一:專利類型說不清,權利範圍搞不清
某家小型科技公司(被告)被一家大型電信公司(原告)控告專利侵權。原告的專利名稱是「一種使用反射器解決多點對多點遠距即時串流視訊傳輸及儲存瓶頸之方法」。然而,當法院仔細檢視原告的專利請求項時,發現它既像在描述「方法」(步驟、動作),又夾雜著「物品」(設備、裝置)的描述。這讓法院感到困惑:究竟這是一項關於「怎麼做」的方法專利,還是一項關於「什麼東西」的物品專利?
法院判決: 由於請求項的類型混淆不清,導致專利權範圍無法明確界定,違反了《專利法》的明確性要求。最終,法院認定這項專利具有應撤銷的原因,原告因此無法依據該專利權對被告主張權利。
給您的啟示: 如果您發現對方專利的請求項,連最基本的「這是物品還是方法」都說不清楚,那麼這就是一個很有力的抗辯點。
案例二:關鍵細節未說明,發明功效難實現
一位設計師(被告)設計了一款新型的脫水拖把水桶,卻被另一家公司(原告)指控侵害其「具脫水籃之水桶結構改良」專利權。被告在比對後發現,雖然自己的產品與對方專利的某些部分相似,但對方的專利請求項卻沒有清楚說明脫水籃與水桶之間「如何連結」或「如何安裝」的關鍵細節,甚至連脫水籃本身的結構描述也過於籠統。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專利請求項欠缺了這些「必要技術特徵」,使得該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士無法從專利內容中理解如何實現其所宣稱的脫水功效。因此,法院認定這項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的明確性要求,具有得撤銷的原因,原告同樣無法對被告主張權利。
給您的啟示: 如果對方專利的請求項,對於發明的關鍵部分(例如:某個重要零件的結構、兩個零件如何連接、某個步驟如何執行)描述得非常模糊,缺少了讓專業人士能理解並實作的必要細節,那麼這也是一個絕佳的抗辯機會。
被告的實務操作建議
當您面對專利侵權指控,並懷疑對方專利可能不明確時,可以採取以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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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審閱對方專利: 逐字逐句檢視對方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並將其與「發明說明書」和「圖式」進行比對。尋找以下問題:
- 請求項的用語是否清晰、無歧義?是否有前後矛盾之處?
- 請求項所描述的發明,是物品還是方法?是否混淆不清?
- 請求項是否完整描述了發明解決問題的所有必要技術特徵?是否有關鍵細節被遺漏?
- 請求項所主張的技術內容,是否都能在說明書中找到充分的支持?是否有推測性內容?
- 對於「手段功能用語」(例如「用於A的裝置」),說明書中是否有對應的具體結構、材料或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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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專利無效抗辯: 在侵權訴訟中,您可以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向法院主張對方專利因請求項不明確而應被撤銷。這是一個強而有力的防禦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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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法院開示心證機制: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規定,法院在審理專利訴訟時,對於請求項的解釋有爭議時,會適時開示心證。這意味著法官可能會預先告知他對請求項範圍的初步看法,這對您評估抗辯策略非常有幫助。
結論:不明確的專利,無法主張權利
面對專利侵權訴訟,您並非毫無招架之力。如果對方的專利請求項模糊不清、缺乏必要技術特徵、或與說明書不符,那麼這項專利就可能存在「不明確」的問題,進而導致其無效。一旦專利被認定無效,專利權人就無法對您主張任何權利。
記住,專利權的有效性是侵權成立的前提。質疑對方專利的明確性,是您保護自身權益、扭轉戰局的重要策略。仔細檢視,勇敢抗辯,捍衛您的清白!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專利請求項不明確」對我這個被告來說,具體是什麼意思?
A: 對您而言,這代表對方用來指控您侵權的專利權,其範圍可能因為描述不清而無法被法官有效界定。如果請求項模糊,連該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士都無法明確理解專利保護的範圍,那麼法院就可能認定這項專利是無效的,專利權人也就不能再依據這個無效的專利來指控您侵權了。
Q: 我怎麼知道對方專利的請求項是否不明確?有哪些跡象可以判斷?
A: 您可以從幾個方面觀察: 用語模糊或矛盾: 請求項中是否有模稜兩可、前後不一致,或讓您產生多種解釋的詞彙? 類型混淆: 請求項是描述「物品」還是「方法」?是否存在兩種描述混雜不清,難以區分的情況? 缺少關鍵細節: 專利聲稱解決的問題,其核心技術手段或結構,在請求項中是否描述得過於籠統,缺少了讓專業人士能理解並實作的必要特徵? 與說明書不符: 請求項所主張的技術範圍,是否超出了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或是說明書中根本沒有足夠的資訊來支持請求項的範圍?
Q: 如果專利權人發現請求項不明確,他們可以更正嗎?這會影響我的抗辯嗎?
A: 專利權人確實可以依據《專利法》第67條的規定,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其中一項理由就是「不明瞭記載之釋明」。如果專利權人在您提出抗辯後進行更正,法院會以更正後的專利內容來判斷其有效性及侵權與否。因此,您需要持續關注對方專利的狀態,並調整您的抗辯策略。但更正也有其限制,例如不能超出申請時的揭露範圍,也不能實質擴大或變更專利範圍。
Q: 智慧財產法院在審理專利有效性時,會如何判斷「不明確」?
A: 法院會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 POSITA)的角度來判斷。這個假想的專業人士,具備該技術領域的基礎知識和一般技能。法院會問:這個專業人士單獨看請求項的內容,能否明確理解其意義和範圍,而不會產生疑問?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請求項就可能被認定為不明確。法院也會參考發明說明書和圖式來輔助解釋,但請求項本身必須是清楚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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