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網路商標侵權:台灣權利人如何主張權利?
在這個網路無遠弗屆的時代,您的商標可能在不知不覺中,就被海外的侵權者利用。當您發現自己的商標權益受到侵害,卻苦於侵權行為發生在境外,不知道該向哪個法院提告、適用哪國法律時,是不是感到徬徨無助呢?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了解台灣法院在處理跨境網路商標侵權案件時,如何判斷「誰來管」(國際裁判管轄權)以及「用哪國的法」(準據法),幫助您更有自信地捍衛自己的品牌。
誰來管?法院管轄權的判斷
首先,最重要的問題是:台灣的法院有沒有權力審理這起牽涉到外國人或外國行為的案件?這就是所謂的「國際裁判管轄權」。
雖然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沒有明文規定國際裁判管轄權,但實務上法院會類推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管轄的規定,並綜合考量案件與台灣的關聯性。
以下是幾個關鍵的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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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住所地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如果侵權的被告在台灣有住所、居所,或者外國法人在台灣設有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依《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3項),那麼台灣法院就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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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地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這條規定非常重要。在跨境網路侵權中,「行為地」的認定是關鍵。它指的是侵權行為的實施地,或其行為結果發生之地。
- 網路侵權的特殊性:法院實務上強調,不能因為網路內容可以在台灣被瀏覽,就一概認定台灣是侵權行為地。必須要有實質連結。例如,侵權行為是直接針對台灣市場,或直接在台灣境內產生損害結果,且侵權者明知或可預見其行為會對台灣市場造成影響,台灣才可能被認定為侵權行為的結果發生地。
案例故事一:外國電商平台銷售仿冒品到台灣
某台灣知名文創品牌,在台灣註冊了獨特的商標。後來發現日本一家跨境電商平台「櫻花商店」上,有商家販售仿冒其商標的商品。這些仿冒品不僅在日本網站上架,還透過合作的國際物流服務,將商品直接配送到台灣消費者的手中。台灣文創品牌因此向台灣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櫻花商店」主張自己是日本公司,網站伺服器在日本,台灣法院沒有管轄權。但台灣智慧財產法院認為,「櫻花商店」透過其平台將商品販售至台灣,侵害了台灣文創品牌的商標權及台灣市場交易秩序。而且,「櫻花商店」明知或可預見台灣是其網路交易的主要市場之一。經過利益衡量後,法院認定台灣法院對此案具有國際管轄權。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外國侵權者的行為直接導致商品進入台灣市場,且他們可預見台灣是其市場,那麼台灣法院很可能會認定具有管轄權。
用哪國的法?準據法的選擇
當台灣法院確定有管轄權後,下一個問題是:要適用台灣的法律,還是侵權行為發生地的外國法律來判斷權利義務?這就是「準據法」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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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權行為: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條:「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中華民國法律不認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 原則上,會適用「侵權行為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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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等傳播方法之侵權行為: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8條:「侵權行為係經由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之者,其所生之債,依下列各款中與其關係最切之法律:一、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行為人之住所地法。二、行為人得預見損害發生地者,其損害發生地法。三、被害人之人格權被侵害者,其本國法。前項侵權行為之行為人,係以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營業者,依其營業地法。」 針對透過網路等傳播方式的侵權,會適用與其關係最切之法律,並列舉了行為地法、行為人可預見的損害發生地法、被害人本國法等判斷因素。如果侵權者是以網路為經營方式的業者,則依其營業地法。
法院會不會說「不方便」?不便利法庭原則
即使台灣法院對您的案件具有國際管轄權,但若法院認為自己是一個極不便利的法院,且案件由其他有管轄權的法域管轄最符合當事人及公眾利益,法院可能會援引「不便利法庭原則」(Doctrine of Forum Non Conveniens)拒絕行使管轄權。
法院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例如:兩造主要的生活或營業空間、爭議行為或證據的集中地、訴訟經濟、判決能否執行的實效性等。
案例故事二:兩岸網路遊戲商標侵權
台灣一家知名遊戲開發商「智遊科技」,發現大陸一家遊戲公司「神速娛樂」抄襲其開發的熱門遊戲商標,並在台灣及大陸的網路平台販售。智遊科技向台灣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神速娛樂」抗辯台灣法院不方便審理此案,應由大陸法院審理。但台灣最高法院認為,智遊科技授權的遊戲在台灣地區販售,其侵權行為的一部分實行行為及結果發生地均在台灣地區,台灣法院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法院進一步指出,就該遊戲在台灣地區所生侵權爭執由台灣法院管轄,為「神速娛樂」所得預見,且賦予被害人便利的救濟管道,亦合乎公益。即使需要在大陸地區調查證據,也可透過遠距視訊進行,且台灣法院的判決在大陸地區有執行實益,因此台灣法院不應以不便利法庭為由拒絕行使管轄權。
這個案例顯示,在兩岸跨境網路侵權案件中,如果侵權行為導致商品在台灣地區販售,且被告可預見此結果,台灣法院通常會積極行使管轄權,且會限縮不便利法庭原則的適用。
商標權人實務操作建議
面對跨境網路商標侵權,您可以這樣做:
- 詳細舉證侵權行為與台灣的實質關聯:務必蒐集證據,證明侵權行為是直接針對台灣市場,或直接在台灣境內產生損害結果。例如:
- 侵權網站內容明確以台灣受眾為目標(如使用繁體中文、台灣貨幣、提供台灣配送服務)。
- 實際有仿冒商品或服務銷售至台灣境內,並提供交易證明。
- 您的商標在我國有註冊,且確實受到侵害。
- 證明損害發生地為被害人直接、第一次受損害之處:例如,您的商標在台灣市場的商譽、銷售額受到直接影響。
- 預防不便利法庭原則的適用:準備證據證明台灣法院審理本案的便利性,例如:主要證據位於台灣、證人可在我國出庭、被告在我國有訴訟代理人等。
結論
跨境網路商標侵權案件雖然複雜,但台灣的法律體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掌握國際裁判管轄權與準據法的判斷原則,並積極蒐集有利證據,將是您維護商標權益的關鍵。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對跨境商標侵權的法律處理有更清晰的認識,讓您的品牌在數位時代中持續發光發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國際裁判管轄權?對商標權人有何意義?
A: 國際裁判管轄權是指台灣的法院有沒有權力審理一起牽涉到外國人或外國行為的案件。對商標權人而言,這決定了您是否能在台灣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處理發生在境外或由外國人實施的商標侵權行為。如果台灣法院沒有管轄權,您就必須到其他國家提告。
Q: 網路上的商標侵權,如何判斷「侵權行為地」是否在台灣?
A: 判斷網路侵權行為地是否在台灣,並非只要內容在台灣看得到就好。法院會審視侵權行為是否與台灣有「實質連結」,例如:侵權網站或平台明確以台灣消費者為目標(使用繁體中文、台灣貨幣、提供台灣配送),或確實有仿冒商品銷售至台灣境內,且侵權者可預見其行為會對台灣市場造成損害。證明這些實質連結是關鍵。
Q: 如果侵權方是外國公司,我該如何準備證據以確保台灣法院有管轄權?
A: 您應積極蒐集以下證據:1. 證明外國公司在台灣有設立分公司、辦事處或主要營業據點。2. 證明其網路侵權行為明確針對台灣市場,例如網站有繁體中文版、接受新台幣付款、提供台灣境內配送服務、有台灣的客戶服務電話或地址。3. 證明有實際的仿冒商品銷售到台灣,並保留交易紀錄、物流資訊等。4. 證明您的商標在台灣有註冊,且因侵權行為直接導致您在台灣的商譽或銷售額受損。
Q: 台灣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即使有管轄權也可能拒絕審理我的跨境商標侵權案件?
A: 台灣法院可能會援引「不便利法庭原則」拒絕審理,即使它具有管轄權。這通常發生在法院認為在台灣審理極不方便,且有其他國家法院更適合審理的情況。例如,如果案件的主要當事人、關鍵證據、證人以及大部分侵權行為都集中在另一個國家,且在該國審理會更有效率、公平,法院就可能拒絕行使管轄權。不過,在兩岸案件中,此原則的適用會較為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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