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YouTuber、創作者們,大家好!我是你們的律點通,專門為內容創作者解決法律疑難雜症。
網紅經濟正夯,代言合作機會多到爆,但你知道嗎?每次你點頭答應的「業配」,背後都藏著大學問!特別是關於商標授權,如果範圍沒搞清楚、使用方式不對,一個不小心就可能踩到法律地雷,輕則賠錢,重則影響你的頻道聲譽,甚至吃上官司!
今天,律點通就要來幫大家把「網紅代言商標授權」的法律眉角,從頭到尾拆解一遍,讓你明明白白,安心創作、放心賺錢!
核心法律概念,你不能不知道!
首先,我們來看看幾個跟商標授權最相關的《商標法》條文,這些是判斷你行為合法與否的基礎:
1. 什麼是「商標使用」?
你可能會問:「我只是在影片裡秀一下產品、講幾句話,這樣也算『商標使用』嗎?」答案是:很有可能!
《商標法》第6條對「商標使用」有明確定義:
《商標法》第6條第1項:「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商標法》第6條第2項:「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簡單來說,只要你是為了行銷目的,在數位影音、網路或其他媒體上,以任何方式呈現品牌Logo、名稱,而且讓觀眾一看就知道這是某個品牌的標誌,那就算是一種「商標使用」!所以,你在YouTube影片中展示商品、在社群貼文裡放品牌Logo、甚至在縮圖上出現,都可能被認定為商標使用喔!
2. 授權範圍,一點都不能差!
當你跟品牌合作時,品牌方會給你「商標授權」,但這個授權不是無限上綱的!
《商標法》第39條第1項:「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
這條文告訴我們,授權範圍必須清清楚楚!主要包括:
- 使用在哪些商品或服務上?(例如:只能用於美妝品,不能用於餐飲服務)
- 在哪個地區使用?(例如:僅限台灣地區)
- 使用多久?(例如:合作期間內)
如果你「跨類別」使用,也就是在合約沒提到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使用商標,即使你覺得只是順便,也可能構成侵權!
3. 小心!別踩到「侵權」紅線!
如果沒有得到授權,或超過授權範圍使用商標,就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商標法》第68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這代表,如果你未經同意使用了跟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且用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導致觀眾誤以為這是同一個品牌,或是有合作關係,那就GG了!
更甚者,如果是知名品牌的商標,即使沒有造成混淆,但你的行為導致該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受損,也可能構成侵權!
《商標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標章,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血淋淋的案例,YouTuber要引以為戒!
光講法條可能很抽象,律點通帶你看幾個真實案例,這些都跟我們的創作生活息息相關!
案例一:甜點店的商標爭議——合作終止後,老招牌還能用嗎?
阿彬冰店是南部一家超有名的傳統甜點店,經營者張老闆註冊了「阿彬冰店」的商標。小黃曾是阿彬冰店的員工,後來自己出來開了一家冰店。一開始,張老闆基於情誼,同意小黃在自己的店面使用「阿彬冰店」的招牌。但後來雙方合作生變,張老闆終止了授權,要求小黃停止使用。
然而,小黃的金華店依然持續使用「阿彬冰店」這個名稱,甚至跟外送平台合作販售冰品。張老闆認為小黃的行為已經超越了原先授權的商品範圍,因為外送平台上的販售行為,已經構成「餐飲服務」(商標法分類中的第43類),而非單純的「冰品商品」(第29、30類)。
法院怎麼說?
- 民事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商上字第9號):法院認為,小黃在外送平台、臉書、招牌上使用「阿彬冰店」,確實是為了行銷目的,且足以讓消費者認識為商標(按:判決原文引用當時《商標法》第5條第1項,現行法為第6條第1項)。法院強調,商標權是依註冊指定商品或服務類別而定,小黃雖然有其他類別的商標註冊,但不能經營未經授權的餐飲服務。因此,認定小黃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需賠償。
- 刑事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9號):針對同一事件,刑事法院則判決小黃無罪。刑事法院認為,檢察官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小黃主觀上有「侵害商標的故意」。此外,刑事法院還指出,智慧財產局和檢察官在認定上,可能沒有充分考量到「實際交易習慣」,認為小黃的使用行為在法律上核屬合法。
給YouTuber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熟悉的品牌或合作夥伴,授權範圍一定要寫清楚!特別是「商品」和「服務」的界線,在數位時代很容易模糊。你在影片中推廣的商品,如果延伸到提供「服務」(例如教學課程、訂閱制內容),就可能被認定為跨類使用。而且,民事和刑事判決的認定標準可能不同,民事看行為本身是否逾越範圍,刑事則更注重你是否有「故意」侵權的意圖。所以,別以為沒有惡意就沒事,合約細節才是王道!
案例二:精品品牌與「翻玩」的界線——社群發文、店面裝潢都算數!
假設有一個國際知名的精品品牌「L牌」,它的經典Logo家喻戶曉。台灣有家潮牌服飾店「MF潮流」,標榜「翻玩」設計,在店內裝潢、販售的服飾上,甚至臉書粉絲頁的宣傳圖樣,都使用了跟L牌Logo極度相似的圖案。更誇張的是,這家店還經營起了餐飲業務,把這些近似Logo用在咖啡杯、餐點包裝上。
法院怎麼說?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商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指出,MF潮流店為了行銷目的,在商品、店面裝潢和臉書粉絲頁上使用這些近似L牌的圖樣,已經構成「商標使用」(按:判決原文引用當時《商標法》第5條,現行法為第6條)。由於這些圖樣與L牌商標高度近似,商品類別也相同或類似,加上L牌是高度知名的商標,MF潮流的行為容易讓消費者誤以為兩者有關係,構成商標侵權。此外,MF潮流將這些圖樣用在餐飲業務上,也減損了L牌商標的識別性,同樣構成侵權。
給YouTuber的啟示: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社群媒體上的發文、影片背景、甚至你的頻道設計,都可能被認定為商標使用!如果你想「致敬」或「翻玩」知名品牌,一定要非常小心。尤其當你的目的是商業營利,而且容易讓觀眾誤解你與原品牌有關係,或損害原品牌的形象時,就可能構成侵權。對於著名商標,即使沒有混淆,只要損害其識別性或信譽,也會有法律責任!
YouTuber必學!遠離商標地雷的實戰指南
看完了這些案例,是不是覺得商標授權比想像中複雜?別擔心,律點通整理了幾個實用建議,讓你未來在合作時能更有底氣:
1. 【簽約是王道!】所有合作都務必簽訂「書面授權契約」
口說無憑,白紙黑字最保險!合約內容越詳細越好,至少要包含:
- 商標名稱與圖樣: 明確指出授權使用的是哪個商標。
- 使用範圍: 清楚列出你可以使用商標的商品/服務類別、地區、期間。
- 使用平台: 明確規範可以在YouTube、IG、FB、TikTok等哪些平台上使用。
- 使用方式: 說明商標是作為影片內容、縮圖、產品展示、還是其他形式?是否可以修改、變形商標?
- 內容審核: 品牌方是否有權審核你的內容?
- 授權金與付款方式: 酬勞怎麼算,何時支付。
- 違約責任: 如果一方違約,會有什麼後果。
- 再授權限制: 你是否可以將商標再授權給其他人?
2. 【搞懂授權範圍!】別「跨類」使用,也別「超時」使用
再次強調,商標使用範圍以合約約定的商品/服務類別為限。如果你代言的是美妝品,就不要在推廣餐飲服務的影片中,使用同樣的品牌Logo。合作期滿後,也務必停止使用,並移除所有相關內容,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3. 【定期檢查,防患未然!】品牌與YouTuber都要監控使用情況
品牌方應該定期檢視YouTuber的內容是否符合合約約定。而作為YouTuber,你也應該時常檢查自己的頻道,確保沒有過期或逾越範圍的商標使用內容。
4. 【終止合作,也要處理乾淨!】移除所有相關內容
合作關係結束後,合約中通常會要求你移除所有含有該商標的內容。務必徹底執行,包括影片、縮圖、貼文、社群簡介等,避免留下法律上的尾巴。
5. 【別忘了你的「盡職調查」!】確認品牌方是合法商標權人
在接受代言前,YouTuber自己也要做功課,確認品牌方確實擁有該商標的合法權利,避免你幫忙推廣的品牌本身就有侵權問題,反而讓自己陷入困境。
結論:合作共贏,法律護航!
在快速變化的數位世界裡,法律知識是保護你創作與商業價值的最佳工具。透過這篇文章,希望你對網紅代言的商標授權有了更清晰的認識。記住,簽訂詳細合約、明確使用範圍、謹慎遵守規定,是確保你與品牌方都能合作共贏、遠離法律風險的不二法門!
聰明的YouTuber,懂得用法律保護自己,才能走得更遠、更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合作案結束後,我之前發布的影片中,還有品牌Logo或產品畫面,需要全部下架或剪掉嗎?
A: 這主要看你的授權契約怎麼約定。通常合約會要求在合作期滿後,移除或停止使用含有該商標的內容。如果合約沒有特別約定,但內容仍具有行銷目的且顯著呈現商標,仍可能構成商標使用。為避免爭議,建議在簽約時就明確約定合作終止後的內容處理方式,例如是下架、剪輯,還是可以保留但不得再進行推廣。若無約定,最保險的做法是移除或編輯,避免被認定為逾越授權範圍。
Q: 我只是在影片背景中不經意地出現了某個品牌的Logo,沒有特別提及或推廣,這樣會構成商標侵權嗎?
A: 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使用」時,會綜合考量其顯著性和行銷目的。如果Logo只是背景中的一小部分,不明顯、沒有特別突出,且你的影片內容並非為了推廣該品牌,消費者也不會誤認為該品牌是影片的贊助商或有合作關係,那麼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商標使用,也就不構成侵權。但如果Logo雖然在背景,卻被刻意放大、強調,或影片內容明顯暗示與該品牌有關聯,則仍有侵權風險。
Q: 我的頻道內容是針對知名品牌的「戲謔仿作」(parody),這樣會侵權嗎?
A: 「戲謔仿作」在台灣法律實務上被認定為合法的空間非常小,特別是當你的目的是商業營利時。法院會嚴格審查,如果你的仿作難以讓消費者明確區別與原品牌,或者有攀附著名商標聲譽的意圖,即使你自認為是戲謔,仍很可能被認定為侵權,因為它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或損害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建議避免以商業目的進行此類創作,以免捲入訴訟。
Q: 如果我未經授權使用了商標,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A: 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使用商標,可能面臨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民事上,商標權人可以要求你停止侵害、移除侵權物品,並請求損害賠償,賠償金額可能依其所受損害、所得利益或合理權利金數額計算。刑事上,如果你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95條的刑事侵權,且有故意,最高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此外,還可能損害你的個人形象和頻道信譽。
※ 網站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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