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品牌在網路上被侵權了嗎?跨境法律戰,商標權人如何應對?
在這個全球化的數位時代,網路無遠弗屆,為品牌帶來無限商機的同時,也讓侵權行為變得更加複雜難辨,特別是當侵權者身處境外時。您的商標可能在跨境電商平台被盜用、仿冒品在海外網站販售,甚至在社群媒體上遭受不實指控。面對這些跨境網路侵權,作為商標權人,您該如何主張權利、請求損害賠償?
「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在處理跨境網路侵權案件時的適用原則與實務挑戰,提供您一套完整的法律戰略,助您維護品牌權益。
釐清「誰」該負責:侵權行為與共同責任
當您的商標權益受到侵害時,首先要釐清的是侵權行為的構成與責任歸屬。台灣《民法》為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奠定了基礎: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只要對方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您的商標權,並造成損害,就必須負賠償責任。在網路侵權中,無論是直接販售仿冒品、散布不實資訊損害商譽,都可能適用此條文。
此外,如果有多人共同參與侵權行為,例如駭客集團、或網路平台協助侵權,則可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這意味著,即使您無法完全釐清每個侵權者的具體角色,只要他們客觀上共同參與了侵權行為,都可以被追究連帶賠償責任。教唆者(造意人)和提供便利者(幫助人)也同樣視為共同侵權人。
若侵權者是公司法人,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執行職務時造成侵權,公司將與行為人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8條)。甚至,公司負責人若因執行業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也需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3條第2項),這對於追究網路公司高層責任至關重要。
損害賠償怎麼算?讓侵權者付出代價
一旦您的商標權受到侵害,您可以依據《民法》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包括您實際所受的損害,以及因侵權行為所失去的預期利益:
《民法》第216條第1項:「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這可能包括因侵權導致的營收減少、商譽損失、為維護權利所支付的費用等。您需要盡可能地蒐集證據,證明這些損害與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跨境訴訟的第一步:臺灣法院有管轄權嗎?
面對跨境網路侵權,最大的挑戰之一就是確定哪個國家的法院有權審理您的案件,這就是所謂的「國際裁判管轄權」。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然而,針對侵權行為,還有一個重要的例外:
《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這裡的「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的地方,也包括侵權結果發生的地點。但對於跨境網路侵權,法院會採取更為審慎的態度,不會僅因為網路內容在台灣可見,就認定台灣法院有管轄權。法院會考量案件與台灣的實質連結,例如:
- 侵權行為的伺服器是否位於台灣?
- 侵權商品是否直接銷售到台灣市場,造成台灣消費者的損害?
- 侵權的金流是否匯入台灣的銀行帳戶?
如果案件的主要事實、當事人生活重心或相關證據都集中在其他國家,即使台灣法院在技術上可能具備管轄權,法院也可能基於「不便利法庭原則」(Forum Non Conveniens)拒絕審理,認為由他國法院審理更為適當、有效率。
此外,選擇哪個國家的法律來適用(即「準據法」)也是一個複雜的問題。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8條規定,網路侵權案件通常會適用與案件關係最密切的法律,例如行為地法、損害發生地法或行為人營業地法。不同國家的法律對侵權構成要件和損害賠償計算可能有所不同,這會直接影響您的求償結果。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以下透過兩個實際案例,讓您更了解法院如何判斷跨境網路侵權案件的管轄權:
案例一:境外平台販售侵權商品至臺灣,法院怎麼說?
某台灣品牌發現,有境外公司透過國際購物平台(類似Buyee網站),將仿冒其商標的商品銷售至台灣市場。台灣品牌權利人在台灣提起訴訟,但境外公司抗辯其住所地在日本,台灣法院沒有管轄權。
法院判決: 台灣法院最終認定對此案具有國際管轄權。法院認為,境外公司透過網站將商品販售至台灣,台灣是侵權行為的「結果發生地」,且境外公司明知或可預見台灣是其網路交易市場。因此,台灣法院有權審理此案,以保護台灣市場的交易秩序和品牌權益。
案例啟示: 如果侵權行為直接針對台灣市場,即使侵權者在境外,台灣法院仍可能認定具有管轄權。這對商標權人而言是一大福音,意味著您可以嘗試在台灣維護權利,而不需要遠赴他國。
案例二:跨境詐騙金流進入臺灣帳戶,台灣法院能管嗎?
一家境外公司不幸遭遇網路詐騙,將大筆貨款匯入了一名馬來西亞籍嫌犯在台灣的銀行帳戶。這家境外公司隨後在台灣對該名嫌犯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
法院判決: 台灣法院認定對此案具有國際審判管轄權。法院指出,雖然兩造都是外國人,但被詐騙的款項最終匯入台灣的銀行帳戶,因此侵權行為的「一部分實行行為」和「一部分結果」都發生在台灣境內。基於此連結,台灣法院有權審理此跨境詐騙案件。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說明,即使侵權行為的主體和主要發生地在境外,但只要侵權行為的「部分環節」或「金流」與台灣境內有實質關聯,台灣法院就可能取得管轄權。這為涉及金流的跨境網路侵權案件提供了重要的維權途徑。
您的實戰指南:跨境侵權的應對策略
面對跨境網路侵權,商標權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應對:
1. 確立管轄權是關鍵
- 優先考量: 評估侵權者住所地、侵權行為實行地或主要損害結果發生地是否在台灣。
- 實質連結: 證明侵權行為與台灣存在實質連結,例如侵權伺服器在台、商品銷售至台灣市場、金流進入台灣帳戶等。僅憑網路內容在台灣可見,不足以確立管轄權。
- 評估「不便利法庭原則」: 即使台灣法院有管轄權,也要評估是否有他國法院更適合審理,以避免訴訟被駁回。
2. 證據保全刻不容緩
網路證據極易消失,必須立即保全。以下是具體措施:
- 截圖/錄影: 完整截取侵權網頁、影片、對話紀錄,務必包含網址、時間戳記。
- 公證: 對關鍵證據進行公證,提高證據力。
- IP紀錄/交易紀錄: 設法取得侵權行為人的IP位址、網路服務提供者紀錄、金流交易紀錄等。
- 網頁存檔: 使用專業工具或服務對侵權網頁進行存檔。
3. 法律適用與判決執行
- 準據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判斷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這會影響案件的實體判斷。
- 判決執行困難: 即使在台灣取得勝訴判決,若被告及其財產在境外,仍需透過國際司法互助,向該國法院聲請承認並執行判決,過程複雜且耗時。建議在提起訴訟前,盡可能調查被告在台灣或其他可執行判決國家是否有財產。
4. 網路平台責任
- 通知移除: 發現侵權後,應立即向網路服務提供者(ISP)發出通知,要求移除侵權內容。這有助於限制ISP的免責範圍。例如,在著作權法中,ISP若在知悉侵權後善意移除內容,可免除部分賠償責任,此原則在其他網路侵權案件中亦常被法院參考。
- 區分責任: 區分ISP是單純提供服務,還是有幫助、教唆或明知故犯的行為。後者可能無法適用免責條款,需負連帶責任。
結論:主動出擊,策略維權
面對跨境網路侵權,商標權人絕不能坐以待斃。從一開始的證據保全、管轄權評估,到後續的訴訟策略,每一步都至關重要。了解這些法律眉角,能讓您在維權路上更有底氣。主動出擊,運用法律武器,才能有效遏止侵權行為,守護您的品牌價值與商業利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商標在跨境電商平台被侵權了,我該如何判斷台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A: 您需要證明侵權行為與台灣有「實質連結」。這包括侵權商品是否直接銷售至台灣市場、對台灣消費者造成損害,或侵權行為的伺服器、金流等與台灣境內有關。僅僅因為網路內容在台灣可見,通常不足以確立管轄權。法院會綜合考量案件與台灣的關聯性,並可能適用「不便利法庭原則」。
Q: 如果侵權者在國外,我該如何有效蒐集證據?
A: 網路證據具有易逝性,您應立即行動。務必完整截圖或錄影侵權網頁、商品頁面、對話紀錄等,確保包含網址、時間戳記。對於關鍵證據,建議尋求公證,以提高其證據力。若能取得侵權行為人的IP位址、金流交易紀錄或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相關紀錄,將對案件有極大幫助。您也可以使用專業的網頁存檔服務來保留證據。
Q: 我贏了跨境侵權訴訟,但侵權者在國外沒有財產,判決有用嗎?
A: 即使您取得台灣法院的勝訴判決,若被告及其財產均在境外,該判決能否在境外被承認並執行,將取決於台灣與該國之間的司法互助協定、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這是一個複雜且耗時的過程。因此,在提起訴訟前,建議您盡可能調查被告在台灣或可執行判決的國家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考慮直接在被告主要財產所在地起訴,以利後續執行。
Q: 我發現有網路平台在販售侵權商品,平台需要負責嗎?
A: 網路平台的責任界線是實務上的爭議點。如果平台只是提供單純的連線服務、未篩選或修改內容,且在您通知侵權後善意移除內容,平台可能主張免責。然而,如果平台對侵權行為並非毫不知情,或其商業模式、APP設計專為整理侵權連結,甚至積極參與或協助侵權,就可能構成「幫助侵權」或「共同侵權」,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建議您在發現侵權後,立即向平台發出正式的移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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