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經營者必讀:直播主肖像權與著作權的法律防護指南
在這個全民直播、內容為王的時代,身為社群經營者的您,可能就是直播主,或是經常需要引用、分享他人內容。然而,您是否曾思考過,當您的直播內容被盜用、肖像被濫用時,該如何保護自己?又或者,當您想引用他人的內容時,該注意哪些法律界線,才不會誤踩地雷?
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關於直播主「肖像權」與「表演著作權」的保護規範,並提供實用建議,讓您在社群經營的路上,走得更穩健、更安心。
一、我的「臉」我做主:肖像權的法律保護
直播主在鏡頭前展現自我,肖像權便是最直接的保護。簡單來說,肖像權就是您對自己照片、影像的「自主決定權」,包含是否製作、公開,以及如何使用等。這項權利是個人尊嚴的體現,受到法律的嚴格保障。
相關法條與白話解釋
- 《民法》第18條第1項:這是人格權的總則性規定,肖像權就屬於其中一種。當您的肖像權受到侵害時,您可以請求法院制止侵害或預防侵害。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如果有人故意或過失地不法侵害您的肖像權,導致您受損害,您就可以依這條法條請求損害賠償。
- 《民法》第195條第1項:當肖像權被侵害,而且情節嚴重時,即使沒有實質的財產損失,您也可以請求精神上的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肖像權侵害案例:臉書照片被盜用
「小美是一位熱愛分享生活的社群經營者,她經常在臉書上發布自己的美食照和生活點滴。某天,她卻發現一家新開的餐廳,竟然未經她的同意,將她臉書上的兩張生活照下載後,重製並公開傳輸到自己的粉絲專頁上,用來宣傳餐廳氛圍。小美覺得自己的肖像被濫用,感到非常不舒服。」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餐廳未經小美同意就使用她的照片,確實侵害了小美的肖像權,雖然這些照片是公開的生活照,不至於構成隱私權侵害,但肖像權仍受保護。最終,法院判決餐廳應賠償小美精神慰撫金。
律點通提醒:即使照片已在公開社群媒體上,也不代表他人可以隨意取用。未經同意的商業利用或可能貶損形象的使用,都可能構成侵權!
二、我的「表演」我做主:表演權與著作權的雙重保護
直播主的現場表演、歌唱、舞蹈,甚至直播畫面本身,都可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這裡分為兩種權利:『表演人權利』和『著作權』。
表演人權利:直播當下的專屬保護
當您在直播時唱歌、跳舞,這些「表演」本身就受到表演人權利的保護。您專有權利以錄音、錄影或攝影方式「重製」您的表演,也專有權利以擴音器公開「演出」您的表演。但要注意的是,一旦您的表演被錄製下來,這項權利的保護範圍就會受到限制。
- 《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的權利。這意味著未經您的同意,他人不能隨意錄製您的表演。
著作權:錄製後內容的強大武器
直播通常會被錄影,這時,您的直播畫面(視聽內容)或聲音(錄音內容)就可能形成『視聽著作』或『錄音著作』。一旦形成著作,您作為「著作人」就享有更廣泛的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
-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當您的著作財產權被侵害時,您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實際損害難以證明,法院可以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金額,最高可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律點通提醒:直播主若要有效保護其直播影片不被未經授權傳播,應更側重主張其作為「視聽著作」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而非單純的表演人權利,因為表演人權利在內容被錄製後會有較多限制。
著作權侵害案例:直播影片被轉載詆毀
「知名遊戲實況主阿翰,發現有網友未經授權,將他辛苦製作的直播精華片段剪輯後,上傳到自己的YouTube頻道,不僅重製了影片,還在臉書發文對阿翰進行人身攻擊與詆毀。」
法院認定,網友未經阿翰同意就重製並公開傳輸直播影片到YouTube,已侵害阿翰的著作財產權。同時,臉書上的發文也侵害了阿翰的人格權與名譽權。最終,法院判決該網友需賠償阿翰著作財產權及人格權的損害。
律點通提醒:未經授權轉載他人直播影片,可能同時侵害著作財產權、肖像權,若涉及不實言論,更可能侵害名譽權!
三、社群經營者的實用法律防護建議
了解了這些法律概念,身為社群經營者的您,該如何保護自己,同時避免侵權呢?
保護自身權益:
- 明確授權範圍:與直播平台、經紀公司簽約時,務必詳細約定您的肖像、直播內容的使用範圍、期限、目的及報酬。對於個人社群媒體上的肖像,若發現侵權應及時主張權利。
- 善用著作財產權:由於表演人權利在影片錄製後有其限制,建議直播主將重心放在主張其作為「視聽著作」或「錄音著作」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可在直播前或直播中,明確聲明著作權歸屬。
- 保留侵權證據:一旦發現肖像或直播內容被盜用,立即截圖、錄影、錄音,並記錄時間、平台、網址等資訊,作為未來維權的關鍵證據。
- 謹慎言論分際:在直播或社群發文中,避免使用不實資訊或貶損他人名譽的詞語,以免反遭他人主張名譽權或人格權侵害。
避免侵犯他人權益:
- 取得明確授權:在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他人的肖像或直播內容前,務必取得本人或其著作財產權人的「書面授權」。即使內容已公開,也應謹慎評估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 尊重人格權益:不得以醜化、貶損、誹謗或違反善良風俗的方式利用他人的肖像或內容。這是最基本的尊重,也是避免侵權的紅線。
- 避免營利目的未授權使用:未經授權將他人的肖像或內容用於商業廣告、商品推廣或其他營利目的,極易構成侵權行為。
- 遵守平台規範:各社群平台都有其使用條款和內容管理規範,務必遵守,避免因違反平台規定而導致法律責任。
結語
社群經營的路上充滿無限可能,但也伴隨著法律風險。了解並善用肖像權與著作權的保護,不僅能保護您辛苦經營的成果,也能讓您在引用他人內容時更有底氣。記住,尊重創作、保護權益,是每一位社群經營者都應具備的素養!讓「律點通」成為您社群經營路上的最佳法律夥伴,助您一臂之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直播截圖被網友拿去做成表情包,這樣算侵權嗎?
A: 如果表情包的製作和傳播,並未對您的肖像產生醜化、貶損或不當利用(例如用於商業營利),且情節不嚴重,法院可能會認為侵害程度較輕微。但原則上,未經同意使用您的肖像仍可能構成肖像權侵害。若情節重大或有營利目的,您有權主張肖像權受侵害並請求賠償。
Q: 我只是分享別人的直播連結,這樣算侵權嗎?
A: 單純分享直播連結,通常不會被視為著作權侵權,因為您並未「重製」或「公開傳輸」內容本身,只是提供一個指向原內容的途徑。這類似於分享一篇文章的網址。然而,如果您是將直播內容下載後再上傳到自己的平台,那就會構成重製和公開傳輸,需要取得授權。
Q: 直播平台會自動幫我處理侵權問題嗎?
A: 直播平台通常有其內容審核機制和侵權申訴管道,您可以透過平台提供的流程進行檢舉。平台可能會協助下架侵權內容,但這不代表平台會主動幫您追究法律責任或代為求償。法律訴訟仍需由您自行發動,或委託律師處理。
Q: 我可以用AI換臉技術把別人的臉換到我的影片中做惡搞,這樣會有法律問題嗎?
A: 這會有非常嚴重的法律問題!使用AI換臉技術將他人的臉換到您的影片中,無論是否用於惡搞,都極可能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嚴重侵害。若內容涉及不雅、誹謗或損害他人名譽,更可能觸犯《刑法》中的妨害名譽罪,以及《民法》上的人格權侵害,面臨巨額賠償。請務必避免此類行為。
Q: 我跟經紀公司簽了合約,但合約內容對我很不利,我可以反悔嗎?
A: 合約一旦簽訂,原則上雙方都應遵守。但如果合約內容顯失公平,例如過度限制您的工作權、肖像權,或收益分配極不合理,您可能可以主張合約部分條款無效。建議您保留所有合約文件,並尋求專業法律意見,評估是否有協商或訴訟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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