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平台著作權免責攻略:守護平台與用戶權益的法律指南
親愛的網路平台業者們,您是否曾為了使用者上傳的內容,不小心捲入著作權侵權的疑慮?在數位內容爆炸的時代,平台作為資訊儲存的橋樑,如何平衡言論自由與著作權保護,同時避免自身承擔連帶責任,是您營運上不可忽視的重大課題。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解析《著作權法》中為您量身打造的「安全港」機制,讓您輕鬆掌握著作權政策與申訴流程的法律眉角!
平台業者的「安全港」:著作權法免責機制
台灣的《著作權法》特別為像您這樣的「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ISP,例如社群媒體、影音平台等)設計了一套責任限制機制,俗稱「安全港條款」。只要符合特定要件,當使用者發生侵權行為時,平台就能免除賠償責任。這套機制的核心精神,是鼓勵平台業者主動管理內容,並與著作權人合作打擊侵權。
關鍵法條一:免責的前提要件
首先,平台必須符合一系列「前置作業」,才能適用後續的免責規定。《著作權法》第90條之4 明確指出:
《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符合下列規定之網路服務提供者,適用第 九十條之五至第 九十條之八之規定:一、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該保護措施。二、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三、公告接收通知文件之聯繫窗口資訊。四、執行第三項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連線服務提供者於接獲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就其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行為之通知後,將該通知以電子郵件轉送該使用者,視為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已提供為保護著作權或製版權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可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應配合執行之。」
**白話解釋:這條文告訴我們,平台必須主動出擊!您需要將著作權保護措施、屢次侵權的處理原則(例如「三振出局」條款)、以及方便著作權人聯繫的窗口資訊,都清楚地公告給使用者。此外,如果政府主管機關核可了某種內容辨識技術,您也得配合導入。做好這些功課,您就拿到了進入「安全港」的入場券。
關鍵法條二:通知取下,平台免責的通行證
當侵權行為真的發生時,如何處理就成了關鍵。這就是「通知取下」(Notice and Takedown)機制的精髓所在。《著作權法》第90條之7** 規定:
《著作權法》第90條之7:「有下列情形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一、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白話解釋:這條文是平台的「免死金牌」。只要您對使用者侵權行為「不知情」(沒有惡意或明顯的知悉)、沒有直接從中獲利,並且在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後「立即」移除或阻擋侵權內容,您就不必為使用者的侵權行為負賠償責任。這裡的「立即」並非要求零時差,而是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處理。
關鍵法條三:回復通知,平衡使用者權益
當然,移除內容也可能出現誤判。為避免著作權人濫用權利,《著作權法》第90條之9** 也設計了「回復通知」(Counter-Notification)機制,保障使用者的權益:
《著作權法》第90條之9:「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將第 九十條之七第三款處理情形,依其與使用者約定之聯絡方式或使用者留存之聯絡資訊,轉送該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但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之使用者認其無侵權情事者,得檢具回復通知文件,要求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回復其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於接獲前項之回復通知後,應立即將回復通知文件轉送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於接獲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前項通知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提出已對該使用者訴訟之證明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不負回復之義務。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訴訟之證明,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至遲應於轉送回復通知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回復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但無法回復者,應事先告知使用者,或提供其他適當方式供使用者回復。」
白話解釋:當您移除內容後,應通知被移除的使用者。如果使用者覺得自己沒侵權,可以提出「回復通知」。這時,您需要把回復通知轉給原著作權人。如果著作權人在10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已經對該使用者提告的證明,那麼您就需要在14個工作日內將內容回復。這套流程確保了平台在保護著作權的同時,也能兼顧使用者的權利。
實務案例解析:平台條款的授權盲點與使用者責任
法律條文讀起來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務案例,看看這些規定如何影響平台營運:
案例一:平台授權不等於第三方授權
某健康產品公司透過其社群平台帳號,上傳了競爭對手精心製作的產品圖文介紹。被控侵權後,公司辯稱,因為他們是社群平台的使用者,所以根據平台的「服務條款」,這些內容可以自由使用。然而,法院在審理後指出,社群平台的服務條款通常只約定「使用者將內容授權給平台公司使用」,並不代表其他使用者或第三方可以任意重製或利用這些內容。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平台業者,您在制定服務條款時,務必明確區分「使用者授權給平台」與「使用者授權給其他第三方」的範圍。同時,也應教育使用者,上傳內容到平台,不代表其他人都可隨意取用,避免使用者因誤解而侵權。
案例二:限時動態也可能侵權,平台應教育使用者
一位網紅在自己的社群平台限時動態中,未經授權使用了媒體公司的獨家新聞照片。媒體公司發現後主張侵權。法院審理後認定,這張新聞照片具有原創性,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網紅的行為已構成侵權,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律點通提醒:即使是短暫存在的「限時動態」或「限時貼文」,只要內容涉及他人著作,同樣可能構成侵權。平台應藉由使用條款、常見問題或宣導,提醒使用者在分享任何內容前,都應確認是否擁有著作權或已取得授權,或符合合理使用原則,以降低平台上的侵權風險。
平台業者實務操作指引:打造滴水不漏的著作權防線
為了讓您的平台營運安心無虞,律點通為您整理了以下實務操作建議:
- 明確公告著作權政策:在網站或App上,以顯眼方式公告您的著作權保護措施、侵權處理流程(如三次侵權終止服務政策),並提供清晰的著作權侵權通知與回復通知範本。
- 設置專責聯絡窗口:公告專門負責處理著作權通知的電子郵件或聯絡方式,確保著作權人能順暢地與您溝通。
- 建立高效處理流程:收到侵權通知後,應有內部SOP(標準作業流程),確保能在合理時間內「立即」審核並移除侵權內容。同時,也要準備好處理「回復通知」的流程,並在時限內轉送給著作權人。
- 避免從侵權內容中獲利:確保您的商業模式不會直接從使用者上傳的侵權內容中獲取財產上利益,這是免責的關鍵前提之一。
- 持續教育使用者:透過平台公告、新手指南或定期推播,提醒使用者尊重著作權,並提供合法內容來源的建議,從源頭降低侵權風險。
結論:主動管理,免責無憂
身為網路平台業者,面對海量的使用者生成內容,著作權管理確實是一大挑戰。然而,只要您能主動建立並確實執行完善的著作權政策與申訴機制,善用《著作權法》賦予的「安全港」條款,不僅能有效規避法律風險,更能提升平台在使用者心中的專業形象與信賴度。記住,透明、快速、公平的處理流程,是您在數位時代穩健經營的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平台如果沒有公告著作權政策,會怎麼樣?
A: 如果您的平台未能依照《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的規定,明確告知使用者著作權保護措施、三次侵權終止服務政策、並公告聯繫窗口,您將無法主張著作權法中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限制(即「安全港」條款)。這意味著,一旦您的使用者發生著作權侵權行為,平台可能需要對這些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面臨鉅額的損害賠償請求。
Q: 著作權人通知我移除侵權內容,我需要多久內處理才算「立即」?
A: 《著作權法》第90條之7所稱的「立即」,實務上並非要求零時差,而是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迅速處理。法院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例如:您的平台技術能力、人力資源配置、著作權人通知內容的明確性、侵權情節的顯著性(例如是否為明顯的盜版內容),以及您過去處理類似案件的效率等。建議您建立內部SOP,確保在收到明確通知後,能有專人盡快審核並在24-48小時內完成移除或阻擋,以展現積極處理的態度。
Q: 如果使用者提出回復通知,我該怎麼做?
A: 依據《著作權法》第90條之9,當您收到使用者提出的回復通知時,應立即將該回復通知文件轉送給原著作權人。接著,您需要等待10個工作日,觀察著作權人是否向您提出已對該使用者提起訴訟的證明。如果著作權人在10個工作日內沒有提供訴訟證明,那麼您最遲應在轉送回復通知的次日起14個工作日內,將被移除的內容回復。若因技術原因無法回復,應事先告知使用者並提供其他適當協助。
Q: 我的平台如果從使用者上傳的侵權內容中獲得廣告收益,會影響免責嗎?
A: 是的,這會嚴重影響您的免責資格。《著作權法》第90條之7明確規定,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若「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就無法主張免責。這裡的「直接獲利」可能包括將侵權內容作為吸引流量的手段,進而產生廣告收益。因此,平台應審慎檢視其商業模式,避免任何可能被認定為直接從侵權行為中獲利的行為,以確保能適用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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