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平台業者必看:著作權侵權責任,直接與間接如何區分?
在數位內容爆炸的時代,網路平台業者扮演著資訊流通的關鍵角色。然而,這也意味著您可能在不知不覺中,面臨著作權侵權的法律風險。究竟您的平台行為,是屬於「直接侵權」還是「間接侵權」?又該如何自保,避免捲入法律糾紛?
「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著作權法規,透過白話解析與實務案例,幫助網路平台業者釐清責任,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機制。
著作權侵權責任:直接與間接的界線
首先,我們必須理解著作權法中「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的核心差異。這兩者的區分,將直接影響您的法律責任。
什麼是直接侵權?
直接侵權指的是行為人直接實施了著作權法所禁止的侵害著作財產權行為,例如未經授權就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簡單來說,您就是那個「動手」實施侵權行為的人。
最常見的直接侵權樣態,莫過於「公開傳輸」行為。根據《著作權法》規定: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這表示,只要您的平台透過網路向不特定公眾提供著作內容,使其可以隨時隨地接收,就可能構成公開傳輸。若此行為未經授權,則構成直接侵權。
什麼是間接侵權?
間接侵權則不同,行為人本身並未直接實施侵權行為,而是透過其行為促成、協助或教唆他人實施侵權,並從中獲利。在台灣,間接侵權主要透過《刑法》的「幫助犯」、《民法》的「共同侵權行為人」(包含造意人及幫助人),以及《著作權法》特別規定的「視為侵害」條款來規範。
以下兩條《著作權法》條文,是判斷網路間接侵權的關鍵: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白話解釋: 如果您提供某種軟體或技術,明知它主要用來讓大家在網路上未經授權傳輸或重製他人作品,而且您還從中賺錢,那麼即使不是您親自上傳,也可能被視為侵權。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白話解釋: 假設您知道網路上有許多未經授權的影片或音樂,卻刻意提供一個程式、教學或連結,讓大家更容易找到並觀看這些侵權內容,而且您因此獲利,那麼這也可能被視為間接侵權。
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的比較
| 特性 | 直接侵權 | 間接侵權 |
|---|---|---|
| 行為人 | 直接實施侵權行為 | 促成、協助、教唆他人實施侵權行為 |
| 主觀意圖 | 通常是明知或應知其行為侵權 | 知情他人侵權,並意圖提供便利或工具促成 |
| 常見情境 | 平台直接上傳侵權內容、提供播放器/下載連結 | 提供專門用來找侵權內容的APP、教學文章、技術 |
| 責任依據 | 《著作權法》第91、92條等 | 《著作權法》第87條、刑法幫助犯、民法共同侵權 |
平台業者必懂的法律武器:避風港條款
對於網路平台業者而言,最關心的莫過於「避風港條款」。這些條款旨在平衡著作權保護與網路產業發展,為符合特定條件的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提供民事免責的機會。
台灣《著作權法》第90條之5至90條之8,以及第90條之10,統稱為「避風港條款」。它們將ISP分為連線、快速存取、資訊儲存、搜尋服務等四類,並為每類設定了不同的免責要件。其中,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例如提供使用者上傳內容的平台)的免責條件如下:
《著作權法》第90條之7第1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於使用者涉有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內容,不負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明知該內容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二、因該內容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直接獲有財產上利益,且知悉該內容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涉有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情事,未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內容。」
白話解釋: 如果您的平台提供使用者上傳、儲存內容,只要您不知道使用者上傳的內容侵權、沒有直接從侵權內容獲利,並且在收到著作權人通知後立刻移除或阻擋該內容,那麼您就可以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但如果符合上述三點的任一點,就無法適用此免責條款。
真實案例解析:平台業者如何踩雷與避險
讓我們透過兩個改編自真實案例的情境故事,看看平台業者是如何面臨著作權侵權挑戰的。
案例一:音樂論壇的「便利」陷阱 (直接侵權)
小張經營一個熱門的音樂交流論壇。為了讓會員更方便分享音樂,他在論壇上設置了一個功能,允許會員直接嵌入音樂播放器,或張貼串流音樂網站的連結,讓其他會員點擊就能線上收聽。小張心想,內容都是會員自己貼的,他也沒賺錢,應該沒問題吧?
然而,許多會員上傳或連結的音樂,都是未經授權的流行歌曲。著作權人發現後,一狀告上法院。法院認為,小張的論壇提供播放器和連結,讓不特定公眾可以隨時隨地收聽未經授權的音樂,這已經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的「公開傳輸」行為。儘管是會員上傳,但平台經營者提供了工具和平台環境,實質上促成了侵權內容的傳播,因此被認定為直接侵權,必須負起刑事與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二:影音資訊站長的「熱心」惹禍 (間接侵權/幫助犯)
阿華經營一個分享科技資訊的部落格「科技達人站」。他發現網路上有許多影音平台提供最新的電影和電視劇,但大部分都是未經授權的。為了回饋讀者,阿華在部落格上撰寫了一系列文章,詳細介紹如何透過特定的APP或網站,找到這些盜版影音的連結,並提供點擊連結的教學。阿華的部落格因此流量大增,也賺取了可觀的廣告收益。
著作權人發現後,認為阿華的行為助長了盜版影音的傳播,構成侵權。法院審理後指出,阿華雖然沒有直接上傳或傳輸侵權影片,但他明知這些影音內容侵權,卻意圖提供方法和連結,協助公眾接觸這些侵權內容,並從中獲利。這種行為符合《刑法》第30條的「幫助犯」要件,雖然不是直接實施侵權,但仍需負起刑事責任。同時,也可能符合《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的「視為侵害」規定。
平台業者的實務自保指南
面對複雜的著作權法規,網路平台業者應積極採取以下措施,保護自身權益並降低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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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著作權政策:
- 在您的平台服務條款中,明確告知使用者著作權相關規定,並要求使用者不得上傳、分享侵權內容。
- 清楚說明平台對於侵權內容的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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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通知與移除」機制 (Notice & Takedown):
- 這是符合「避風港條款」的關鍵。建立清晰、易於操作的檢舉管道,例如設置專門的電子郵件或表單。
- 在接獲著作權人(或其代理人)的正式通知後,應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涉嫌侵權的內容,並保存相關處理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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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直接參與侵權行為:
- 平台經營者及其員工,應避免直接上傳、重製或公開傳輸未經授權的著作。
- 若平台提供超連結功能,應審慎評估連結內容的合法性,特別是當連結行為與平台營利目的高度相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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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評估營利模式:
- 如果您的平台營利模式與使用者侵權行為高度相關,例如透過侵權內容吸引流量賺取廣告收益,或收取會員費以觀看侵權內容,則被認定為間接侵權的風險將大幅提高,且可能不適用避風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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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審查高風險內容:
- 對於使用者上傳的內容,特別是影音、音樂、軟體等高侵權風險的類別,建議加強審查,並對重複侵權者採取停權等措施。
結語
著作權侵權責任的判斷錯綜複雜,網路平台業者應時刻保持警惕。透過了解直接與間接侵權的區別、善用避風港條款,並建立健全的內部管理機制,您才能在享受數位紅利的同時,有效規避法律風險,讓您的平台事業穩健發展。記住,預防勝於治療,合規經營是長久之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超連結是否會構成著作權侵權?
A: 超連結本身是否構成侵權,實務上會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連結者明知連結內容侵權,且透過連結行為實質上促成公眾接觸侵權內容,並從中獲利,則可能被認定為直接公開傳輸,或構成《刑法》上的幫助犯,甚至符合《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或第8款的「視為侵害」規定。重點在於連結者的主觀意圖、是否知情以及是否從中獲利。
Q: 網路平台業者如何知道使用者上傳的內容是否侵權?
A: 《著作權法》的避風港條款原則上不要求平台負事前審查義務。平台業者通常是在「接獲著作權人通知」後,才產生「知情」並應採取行動的義務。然而,若平台對其上的侵權行為漠不關心,或預見可能發生卻漠視,即使未接獲通知,仍可能被認定有故意或過失。因此,建立有效的通知與移除機制,並對異常或高風險內容保持合理關注是關鍵。
Q: 避風港條款一定能讓平台免責嗎?
A: 不一定。避風港條款提供的是民事免責機會,且必須符合特定嚴格條件。例如,平台必須對侵權行為不知情、未直接從侵權行為獲利,且在接獲著作權人通知後立即移除或阻擋侵權內容。如果平台明知侵權、直接獲利,或收到通知後未立即處理,就無法主張避風港條款的保護。此外,避風港條款主要針對民事責任,對於刑事責任的幫助犯或共同正犯,仍可能被追究。
Q: 如果平台收到侵權通知,但使用者堅稱內容合法,平台該怎麼辦?
A: 根據《著作權法》第90條之9,當平台移除或阻擋內容後,使用者可以提出「回復通知」。此時,平台應將回復通知轉知著作權人。若著作權人於十個工作日內未向法院聲請停止侵害之命令,並將該證明文件提交給服務提供者,服務提供者就可以恢復該內容。在此期間,平台應保持中立,避免自行判斷內容合法性,並確實遵守通知與回復通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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