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世界內容爆炸,身為網路平台業者,您是否曾為使用者上傳的內容感到焦慮?面對層出不窮的盜版影音侵權問題,平台業者究竟該扮演什麼角色?又該承擔多少責任?這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維護平台信譽與永續經營的關鍵。本文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著作權法》中,網路服務提供者(NSP)在面對著作權侵權時的配合義務與責任限制,助您在數位洪流中穩健前行。
網路服務提供者(NSP)的責任與「避風港條款」
《著作權法》為了平衡著作權人權益與網路產業發展,特別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NSP)設計了一套「責任限制」機制,俗稱「避風港條款」。這套機制的核心精神是,只要NSP符合特定條件,就可以對使用者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首先,您需要了解自己屬於哪一種類型的NSP。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9款,NSP被分為連線服務提供者、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及搜尋服務提供者四類。不同類型的NSP,其責任限制的條件略有不同(例如《著作權法》第90-5條至第90-7條),但都必須符合《著作權法》第90-4條所列的基本要件,才能適用「避風港條款」:
《著作權法》第90-4條:「網路服務提供者,應將其服務之性質、提供之服務、使用者之權利義務、責任限制、聯絡窗口、著作權保護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應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提供經主管機關核可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應配合執行。」
這表示平台業者必須:
- 公開告知:明確告知使用者著作權保護措施、責任限制及聯絡窗口。
- 「三次侵權終止服務」政策:告知並執行對屢次侵權使用者的服務終止。
- 配合技術措施:在主管機關核可下,配合執行著作權人提供的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
其中最核心的機制是「通知取下(Notice and Takedown)」。當平台業者接獲著作權人發出的侵權通知後,應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涉有侵權的內容。這項義務是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例如提供雲端儲存、網頁代管的平台)適用責任限制的關鍵要件之一,明定於《著作權法》第90-7條。
平台業者更要留意「視為侵害著作權」
單純的「通知取下」是被動的處理機制,但作為平台業者,您更需要警惕「視為侵害著作權」的風險。這意味著即使您沒有直接上傳盜版內容,但若您的平台或服務被用於協助、誘使他人侵權,並從中獲利,仍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特別是《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針對網路平台業者或相關設備銷售商,設下了明確的紅線: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一、提供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該等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這條文強調了「明知」與「意圖」的重要性。如果平台業者「明知」使用者透過其平台進行侵權行為,且主觀上「意圖」協助公眾接觸這些侵權內容,並從中「受有利益」,那麼即使是間接的協助,也可能被認定為侵害著作權。
實務案例警示:平台業者可能面臨的風險
過去的司法實務中,已有不少平台業者因未妥善處理使用者侵權內容或積極協助侵權而付出代價。
案例一:誘使安裝侵權程式的智慧影音盒 某科技公司販售一款「智慧影音盒」,雖然盒子本身沒有預載盜版軟體,但公司卻透過廣告文宣暗示其「越獄」功能,甚至透過客服人員指導消費者安裝第三方應用程式,以收看未經授權的電視節目。最終,法院認定這家公司構成《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的「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判決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案提醒,即使不直接提供侵權內容,若積極指導、協助使用者接觸侵權內容並從中獲利,仍會被視為侵權。
案例二:從侵權內容獲利的資源分享平台 另一個案例是某資源分享網站,經營者提供平台供會員上傳並分享未經授權的電影、音樂檔案,並透過收取會費營利。法院認為,該網站不僅提供儲存空間,更因其營利模式與對侵權內容的實質管理,被認定為侵害著作權的共同正犯。這顯示,如果平台業者從侵權行為中直接獲取顯著利益,且對侵權內容具有一定控制力,其法律責任將難以避免。
這些案例都提醒我們,「科技中立」原則並非免責金牌。當平台服務被濫用,且平台業者有積極的幫助或誘使行為時,法律責任便會隨之而來。
網路平台業者自保指南:實務操作建議
為了避免陷入著作權侵權的法律糾紛,網路平台業者應採取以下措施:
- 建立完善的「通知取下」機制:明確公告聯絡窗口,並在接獲符合法定要件的侵權通知時,立即移除或阻斷內容。
- 實施「三次侵權終止服務」政策:告知並確實執行對屢次侵權使用者的服務終止。
- 避免積極誘使或協助侵權:審視您的廣告、客服內容,確保沒有任何暗示或鼓勵使用者接觸盜版內容的訊息。
- 審慎評估服務性質與風險:清楚區分您的平台類型,並依據相應的責任限制條款,檢視是否符合免責要件。
結論:掌握法規,穩健經營
在數位內容蓬勃發展的今日,網路平台業者肩負著維護著作權秩序的重要責任。理解並遵循《著作權法》中關於NSP的責任限制、避風港條款以及「視為侵害著作權」的規定,不僅能有效降低法律風險,更能提升平台的公信力與品牌形象。透過建立完善的處理機制,並避免積極協助侵權行為,您的網路平台將能更穩健、更安心地在市場上持續發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網路平台業者如何確保適用「避風港條款」?
A: 要適用「避風港條款」,平台業者必須符合《著作權法》第90-4條的要件。這包括:公開告知使用者著作權保護措施、責任限制及聯絡窗口;告知並執行對屢次侵權使用者的「三次侵權終止服務」政策;以及在主管機關核可下,配合執行著作權人提供的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最重要的是,在接獲符合法定要件的侵權通知後,應立即移除或阻斷涉有侵權的內容。
Q: 收到著作權侵權通知後,平台業者應如何處理?
A: 平台業者在收到著作權人發出的侵權通知後,應立即且善意地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的內容或相關資訊。這是「通知取下」機制的關鍵。同時,應將該通知轉知給涉嫌侵權的使用者,並告知其可依《著作權法》第90-9條提出回復通知的權利,以平衡各方權益。
Q: 如果使用者主張內容並未侵權,平台業者該怎麼辦?
A: 依據《著作權法》第90-9條,若平台業者移除內容後,使用者認為其內容並未侵權,可向平台業者提出「回復通知」。平台業者收到回復通知後,應轉送給原著作權人。如果著作權人未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已對該使用者提起訴訟的證明,平台業者就應恢復該內容。這是一個平衡著作權人與使用者權益的程序。
Q: 平台業者會因為使用者上傳盜版內容而直接被告嗎?
A: 不一定會直接被告。若平台業者符合「避風港條款」的條件,例如僅提供資訊儲存服務且不知情使用者侵權、未從侵權行為中直接獲利,並在接獲通知後立即移除內容,則對使用者侵權行為不負賠償責任。但若平台業者「明知」使用者侵權卻不處理,或積極協助、誘使使用者侵權並從中獲利,則可能被認定為侵害著作權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而需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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