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平台內容責任:言論自由與侵權風險防線
身為網路平台業者,您是否常在內容管理上感到左右為難?一方面要保障用戶的言論自由,另一方面又要避免平台成為不法內容的溫床,進而捲入法律糾紛?這確實是經營網路平台的一大挑戰。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剖析台灣法律對網路平台內容審查義務與責任範圍的最新見解,助您在法規框架內穩健經營。
核心挑戰:內容審查的兩難
網路平台是現代社會言論傳播的重要載體,但隨之而來的,是誹謗、侵權、不實資訊等問題。台灣法律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也強調權利保護的重要性。這兩者之間的平衡,正是網路平台業者在內容審查上必須面對的核心課題。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這條文確立了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但這並非絕對,法律仍得對其傳播方式為合理限制,以兼顧對他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的保護。平台業者的內容審查,正是在此憲法精神下進行的權衡。
法律怎麼說?平台業者不可不知的責任界線
台灣法律對於網路平台業者的責任,主要區分為事前審核義務與事後移除義務。
-
原則上無事前審核義務:考量網際網路資訊量龐大與言論自由保障,台灣法院普遍認為,原則上不課予網路平台業者對使用者發表內容的事前審核義務。要求事前審核,將對網路發展造成阻礙並箝制言論自由。
-
有事後移除義務:然而,這不代表平台毫無責任。當平台業者在接獲檢舉或告知後,若「明知」或「有相當理由足認」其平台上的內容確實侵害他人權利時,即產生採取防止措施(如移除)的作為義務。
1. 民事責任:名譽權與侵權行為
當平台內容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等權利時,受害人可能依《民法》向平台業者求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表示,如果平台業者因「故意」或「過失」未履行其內容審查或移除義務,導致他人權利受損,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而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上,對於平台業者的過失認定,通常會限縮解釋為「明知」或「重大過失」。若造成名譽等非財產上損害且情節重大,受害人還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2. 著作權責任:公開傳輸與幫助侵權
在著作權領域,平台業者也可能因內容而負擔責任。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接收著作內容。」
雖然單純提供連結本身不構成「公開傳輸」,但若平台「故意或過失」提供程式或連結,供公眾大量接收或瀏覽未經授權的侵權著作內容,則可能與侵權者成立共同侵害或幫助侵權,依《著作權法》第88條負損害賠償責任。特別是專為整理侵權影音連結而設計的APP,更難以主張免責。
3. 特殊內容的行政責任:兒少、性侵、詐欺
針對特定有害內容,法律賦予平台更積極的作為義務,且有明確的行政罰則:
- 兒少有害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告知內容有害兒少身心健康時,平台應限制接取、瀏覽或先行移除。
- 性侵害犯罪內容:《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及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經特定機關通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時,平台應於24小時內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資料。
- 詐欺犯罪內容:《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有詐欺犯罪嫌疑者,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應先行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相關內容。
法院怎麼判?從實務案例看平台責任界線
案例一:名譽權侵害的「適當審核」義務
過去法院常認為,若貼文內容非「一望即知」構成侵害,難以期待平台業者具有專業判斷能力而立即移除。然而,最高法院在近年的一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中,對此標準有了新的闡釋。
情境故事:某知名論壇上,一名用戶發文指控某醫師為「黑心醫生、庸醫」,並附上相關新聞連結。該醫師發現後,立即通知論壇要求刪除,但論壇並未即時處理。醫師認為論壇未盡管理義務,以不作為侵害其名譽,於是提起訴訟。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認為,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在接獲被害人檢舉或告知後,應有「適當之審核作為義務」。如果平台已有相當理由足認該言論確屬侵害名譽,卻未採取防止措施,導致侵害言論繼續存在,就可能構成不作為侵權行為。
指導意義:這個判決修正了過去「一望即知」的嚴格標準,強調平台在接獲通知後,不能完全不作為,而應進行初步的、適當的審核判斷。這提高了平台在接獲通知後的注意義務,不再僅限於顯而易見的侵權內容。
案例二:著作權幫助侵權的警訊
針對著作權侵權,平台業者也需特別留意「幫助侵權」的風險。
情境故事:一家科技公司開發了一款APP,專門彙整網路上的影片連結,供用戶免費觀看。其中包含了許多未經授權的電影、電視劇。某電影發行商發現其代理的影片被該APP非法提供觀看,因此對科技公司提起訴訟,主張其構成幫助侵權。
法院見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20號刑事判決)認定,該科技公司開發的APP專為整理網路影片連結並提供使用者觀看,與一般搜尋引擎不同,因此不適用著作權法的免責規定。由於公司對於其提供之影音連結涉有侵權並非毫不知情,具有幫助他人非法公開傳輸之不確定故意,最終被判構成幫助侵權,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指導意義:此案例明確指出,雖然單純提供超連結本身不構成公開傳輸,但若平台或APP專門提供侵權內容的連結,且對侵權情事知情或應知情,則可能構成幫助侵權,無法主張免責。平台業者應審慎評估其服務模式,避免成為侵權的幫兇。
給網路平台業者的實用建議
為有效管理內容風險,網路平台業者應採取以下措施:
-
建立完善的檢舉與處理機制:
- 設置清晰、易於使用的檢舉管道,例如:網站上的「檢舉」按鈕、客服信箱。
- 訂定標準化的處理流程與時限,確保所有檢舉都能被追蹤與處理。
- 針對不同性質的侵權內容(如名譽權、著作權、兒少有害、性侵害、詐欺),建立差異化的處理標準和優先順序,例如性侵害內容應優先於一般名譽權內容處理。
-
明確服務條款與使用規範:
- 在服務條款中清晰載明平台與使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以及平台對於違規內容的處理權限。
- 提醒使用者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並告知其發布內容的責任歸屬。
- 但需注意《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條款無效的規定,避免條款過度免除平台責任。
-
特定違法內容的即時處理:
- 對於《兒少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專法規定的內容,一旦經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應立即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並遵守法定的時限要求(例如性侵害內容需在24小時內處理)。
- 對於《兒少法》、
-
保留相關資料:
- 依據相關法規(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2項),應保留犯罪網頁資料、嫌疑人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至少180日,以配合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
加強技術防護與風險評估:
- 評估平台提供的功能(如連結分享、內容上傳)是否容易被惡意利用成為侵權工具。
- 對於可能涉及著作權侵權的內容,審慎評估提供連結或開發APP的風險,必要時可導入自動化內容識別技術輔助。
結論:合規經營,穩健前行
網路平台業者在享受科技帶來的便利與商機時,也必須正視隨之而來的法律責任。理解並建立完善的內容審查與管理機制,不僅能有效降低法律風險,更能提升平台的公信力與用戶信任。從建立明確的檢舉流程、更新服務條款,到對特定違法內容的即時處理,每一步都是保護您平台的重要防線。在言論自由與權利保護之間找到平衡點,是您在數位時代穩健經營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網路平台業者在收到檢舉後,如何判斷內容是否構成名譽權侵害?
A: 平台業者在接獲名譽權侵害檢舉後,應進行「適當審核」。這表示您不能完全不作為,而是要根據檢舉人提供的證據(如截圖、連結、具體受損權益說明)進行初步判斷。您應評估內容是否涉及公益、是否為意見表達或事實陳述、是否附有查證資料等。若有相當理由足認確屬侵害名譽之言論,則應採取防止措施。若難以判斷,可要求發文者提供說明或給予澄清機會,並暫時隱藏內容直到釐清爭議。
Q: 如果我的平台僅提供超連結,是否仍可能涉及著作權侵權?
A: 單純提供超連結本身,依照台灣實務見解,固非著作權法上的「公開傳輸」行為。然而,若您的平台或APP專門為整理、彙集大量侵權內容的連結而設計,且您明知或應知這些連結指向的內容是未經授權的侵權著作,卻仍提供給公眾瀏覽,則可能被認定為「幫助侵權」。此時,您將無法主張著作權法的免責規定,需與主要的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對於連結的來源與性質,仍需保持警惕並適當篩選。
Q: 當平台內容涉及兒少、性侵害或詐欺等專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時,處理流程有何不同?
A: 針對兒少有害、性侵害或詐欺等特定內容,法律賦予平台更嚴格且即時的作為義務。一旦經主管機關(如衛福部、NCC)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您應立即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相關內容。例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須在24小時內處理。這些情況通常沒有「適當審核」的彈性空間,平台必須優先配合移除或限制,並依規定保留相關資料以利調查。未遵守者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Q: 平台業者如何透過服務條款來降低法律風險?
A: 您應在服務條款中明確規定使用者發布內容的相關規範,例如禁止發布誹謗、侵權、色情、暴力等內容。同時,應載明平台有權對違規內容進行審查、移除或限制的權限,並保留終止違規使用者帳號的權利。這些條款能作為平台管理內容的依據,並提醒使用者其應負的責任。然而,請務必注意《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的規定,避免條款過度免除平台責任,以免條款無效反而無法主張。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